北京上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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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上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7 月 25 日 8 时 40 分许,在昌平区兴寿镇凯德麓语 二期 12-1 号别墅,北京上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工人在 2 楼阁楼楼梯处拆除模板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应急局牵头,公安昌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 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兴寿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同 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 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 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 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发包单位:欣新欣(上海)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1] (以下简称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119Q1N;法定代表人:马可欣;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成立日期:2019年 8月 28 日;营业期限:2019年 8月 28日至 2039年 8月 27日;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 岭西路 600弄 6号 8楼 8062室;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片,电影发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2 - “欣新影视公司”),承包单位:北京上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 [2] (以下简称“上品名筑公司”),物业服务单位:深圳市莲 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 [3] (以下简称“莲花昌平分 公司”)。 (二)承发包及工人进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昌平区兴寿镇凯德麓语二期 12-1 号别墅。 房主为马可欣,因准备装修自有住房,便联系了原来认识的董立 平,为方便支付装修费用,使用其名下公司与上品名筑公司签订 合同。 2026 年5 月 28 日,欣新影视公司与上品名筑公司签订《结 构施工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北京凯德麓语 12-1 栋别墅土建 工程,工程范围和内容为室内原楼梯位置楼板拆除及新做楼梯、 原改造楼梯拆除,封楼板。工程造价 65891元(含税)。 上品名筑公司承接该工程后,指派公司工作人员郭海军为该 工程的现场负责人,6 月 4 日,董立平联系了合作过的工人李振 旺作为实际现场负责人,郭海军联系曾雇佣过的舒开容等施工人 员 [4] 参与施工。 6 月4 日,由上品名筑公司财务人员陈梦雪到莲花昌平分公 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文艺创作与表演,市场营销策划,知识产权代理,自有设备租赁。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DHXH4P;法定代表人:董立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8年 7月 18日;营业期限:2018年 7月 18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街 2号院 5号 楼 1层 148;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市园 林绿化;产品设计;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销售机械设备、专用设备。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87BC84;法定代表人:陈家贵;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 立日期:2016年 9月 8日;营业期限:2016 年9 月8 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怀昌路 1号院 1#公共服务设施楼 1层 101、102、103号;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4] 参与装修人员为:李振旺、舒开容、张磊、李艳和、陈远银、宋立岩、贾彦雄。 - 3 - 司处办理装修施工备案,但由于上品名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正处于延期换证阶段,便按照董立平要求使用其名下北京贝格初 意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格初意公司”)进行了 备案,填写了装修申请表和装修备案登记表。 6 月 15 日,李振旺将施工地址定位发送给舒开容。6 月 16 日,舒开容到施工现场观察并开始楼梯改造工作。 7 月1 日,因楼梯改造人员不足,舒开容叫来了老乡贾彦雄 共同进行楼梯支模工作。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建筑共 3 层,地下 1 层,地上 2 层,事发位置为楼梯洞 口,设置在建筑首层东侧(如图所示);地下 1 层和首层高约 3.3m,2 层地面距脚手架横杆最高处约1.5m。新建楼梯施工内容 已于 6 月中旬基本完成,仅剩拆除模板及装设楼梯护栏等收尾工 作。事发时,贾彦雄从2 层脚手架最高处坠落至地下 1 层楼梯洞 口中央,头朝东北,脚冲西南。贾彦雄拆除模板时未佩戴安全带、 佩戴了安全帽,但未系下颌带,坠落后安全帽掉在其西侧约 2 米 处。现场未见安全警示标志、楼梯洞口未见安全防护措施。 - 4 - 图 1 现场平面示意图 (四)安全管理情况 1.上品名筑公司 制度建设方面:上品名筑公司提交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该 责任制中未明确单位人员岗位职责;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5]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规章制度 [6] 和操 作规程,但内容极为简单 [7] ,操作性差。其中架子工安全操作规 程 [8] 未规定安全技术交底、水平防护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高处 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9] 未明确应制定专项方案、安排专门安全管理 [5] 培训重点包括高处作业、临边防护、高支模、动火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消防、个人防护用品、文明 施工等。 [6] 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筑施工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7] 上品名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制度普遍在 50字至150 字之间。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 全操作规程、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模板工安全操作规程、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各 项操作规程普遍在 100字以内。 [8] 上品名筑公司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搭设前检查钢管、扣件质量,严禁使用弯曲、锈蚀、裂缝材料。按方案 搭设,立杆基础夯实,设置扫地杆、剪刀撑。脚手板满铺、绑扎牢固,外侧设置 1.2m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拆除 时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9] 上品名筑公司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工具、材料放入工具袋,严禁上下抛掷物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 不适宜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浓雾等恶劣天气,停止露天高 - 5 - 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提供匹配的安全防护用品、设置警示 标志等内容 [10] 。 提交了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人身伤亡事故、垮(坍)塌事 故、火灾、爆炸事故、触电事故、机械设备事故、食物中毒、环 境污染事件、突发恶劣天气、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方案,但未制 定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等应急预案,与项目现场实际情 况不符,且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缺少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 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等内容 [11] 。 项目人员配备方面:上品名筑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董立平,在 项目任命了 [12] 郭海军为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但郭海军因 5 月 受伤正在家中修养,完全无法参与施工。任命了李振旺为项目专 职安全员、现场安全负责人,舒开容为该项目施工负责人,但李 振旺和舒开容均非该公司正式员工,且 3 人均无项目管理相关资 质,装修现场实际没有具有相关资质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和施工负责人。 现场管理方面:上品名筑公司未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开展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高处作业方案,高处作业前未进行内部审 处作业。 [1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处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 审批;(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 要求;(三)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 施等内容;(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 救援装备;(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11]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 障;(八)其他事项。 [12] 依据上品名筑公司提交的《项目经理任命书》。 - 6 - 批、人员资质审核、安全技术交底,未在楼梯洞口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未在事发楼梯洞口设置水平安全防护措施 [13] ;未监督从业 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未对承接的项目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 排查,未明确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及安全防护措施。 2.莲花昌平分公司 莲花昌平分公司制定了《凯德麓语装修管理规定》,规定了 装修流程 [14] 、装修规定 [15] 、操作规程 [16] 。其中明确客服人员对分 管责任范围内的装修户每日进行一至二次巡查并填写《装修巡视 检查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在《装修巡视检查表》 中,对能立即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即时纠正整改。 6 月4 日,莲花昌平分公司与贝格初意公司签订了凯德麓语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三方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施工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关于业主户内装饰装修的温馨提示、凯德 麓语项目装修(返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诺书、装修现场安全告 知书,为入场装修人员办理了出入证。向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告 知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7] 。 6 月 28 日至 7 月 24 日 [18] ,莲花昌平分公司每日对 12-1 号 [1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处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 审批;(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 要求;(三)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 施等内容;(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 救援装备;(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14] 包含 5部分内容:申报登记、装修审批、押金缴费、办证入场、现场施工、完工验收, [15] 包含 7部分内容:房屋结构、门窗与走廊、厨房及卫生间、阳台/露台、空调安装、庭院、施工规定 [16] 包含 4部分内容:装修审批、装修巡查、违章处理、装修验收。 [17]《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18] 其中,7 月12日至 24日未进行施工。 - 7 - 别墅装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共发现隐患 5 次 [19] ,均现场进行提 示并记录。其中莲花昌平分公司凯德麓语客服主管程刚分别在6 月 16日、6 月 22 日发现楼梯需做防护、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 的隐患,并现场进行了提示。 6 月 30 日,莲花昌平分公司组织正在小区内装修的各施工 队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为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安全用电、消防安全以及楼梯和电梯井防护 [20] ,12 栋 1 号由瓦工张磊参加,董立平、郭海军、李振旺均未参加。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月25 日 6 时23 分,舒开容与贾彦雄2 人分别从朝阳区崔 各庄乡东辛店村 196 号和 202号的住处骑电动车前往施工现场。 7 时25 分许,2 人到达凯德麓语二期大门口等待小区开门。 8 时许,小区开门之后舒开容与贾彦雄步行进入小区。8 时 8 分,到达 12 栋 1 号,使用携带的打卡机打卡和拍照后从高往 低开始拆除楼梯模板。使用的工具为2 人自带的榔头、撬棍和扳 手等。贾彦雄负责拆除,舒开容负责在地面接拆下来的木板、木 方和钢管等。 8 时 40 分左右,顶层模板有一块小木板拆不动,舒开容让 贾彦雄等候他到一层取铁钎。舒开容到达一层刚从工具箱里找到 [19] 6月 13日发现未佩戴安全帽;6 月16日发现楼梯需做防护;6月 22日发现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6月 25 日发现未配备二级电箱;6月 29日发现未佩戴安全帽。 [20] 6月 30日培训记录记载:培训内容:1.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做好防护措施,戴好安全绳; 2.安全用电:施工现场配备二级电箱,禁止电线私搭乱接;3.做好消防安全防范,保证室内烟感等消防设施完好; 4.楼梯、电梯井等做好防护栏、加装防护网。 - 8 - 铁钎,听见砰的一声便跑到一楼楼梯洞口探头向上看,未看到贾 彦雄,向地下室一看,看见贾彦雄躺在地下一层,头朝东北,脚 冲西南,后脑、头顶、嘴角有血迹。 8 时45 分许,舒开容致电李振旺告知事故情况后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 9 时许,李振旺到达后,舒开容在其帮助下将贾彦雄背到建 筑北侧路边。 120 到达后来电向舒开容确认具体位置,舒开容让救护车从 南门进入,并由李振旺前去带路,过了七八分钟,救护车到达现 场进行急救并将贾彦雄送往顺义友谊医院,舒开容陪同。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等部门接报后,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迅速,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顺畅,较好的完成事 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立 即组织协调救治及善后处理工作,上品名筑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 了赔偿协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贾彦雄,男,四川人,53 岁。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公 安司法鉴定中心 CP2026BL0208 号鉴定文书,贾彦雄符合高坠致 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调取查 - 9 - 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初步查明了事 故原因及性质。 (一)排除的因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救治报告等情况,排除 人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二)事故直接原因 贾彦雄未系安全带冒险站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楼梯洞口 脚手架上拆除楼梯模板时,脚下失稳从 2 层楼梯脚手架顶坠落至 地下 1 层。 (三)事故性质认定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1.上品名筑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 全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 ;未健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22] ;未实际配备项目管理人员;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辨识明确楼 梯拆模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隐患排查治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10 - 不到位 [23] ;未组织装修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4] ;未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带、 安全绳 [25] ;未制定高处作业方案、高处作业前未进行内部审批、 人员资质审核、安全技术交底,未在事发楼梯洞口设置水平安全 防护措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楼梯洞口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 标志 [26][27] 。 2.上品名筑公司主要负责人董立平,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 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28]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 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6]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 5月 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修订)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 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六)其他需要培训 的内容。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 11 -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目前,公安昌平分局正在对该事故进行侦办,依后续查证结 果及检察机关建议,依法追究相关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上品名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29] ,结合《应急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B [30] ,由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董立平,上品名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 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31] ,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94-A [32] ,由区应急局对其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 40%的行政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B 造成1 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 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32]《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4-A 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 12 - 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 到位。事故反映出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的 高度危险性认识不充分,风险认知主要依靠往常经验,存在麻木 侥幸心态,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 未能从制度建立健全、专业人员配备、现场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 应对准备。任命完全无法履职的工作人员为项目经理,非本单位 正式员工为现场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没有具有安全管 理相关资质的人员管理现场,无异于将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当做儿戏,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二)风险辨识未落实,未能排查安全隐患。事故反映出企 业对高处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未进行 隐患排查,现场工人作业时未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提 供安全防护措施,贸然进行高处楼梯模板拆除作业。这些问题暴 露出企业对项目现场疏于管理、安全意识不足、安全责任未压实 的问题,如果不层层压实安全责任,不增强安全防范的责任心, 风险隐患就会失控漏管。 (三)现场防护未做实,工人违规冒险作业。施工单位未在 楼梯洞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事发楼梯洞口设置水平安全防 护措施,作业安全管理层层失守,现场安全防护形同虚设。事故 暴露出企业未真正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如果安全管理松 - 13 - 懈,制度和措施落不到现场一线岗位和每一个环节,安全就是空 中楼阁。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上品名 筑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要全面细致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结合实际建立健 全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向从业人员进行深入透彻的 安全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知道哪里有危险、何时有危险,知道 哪些措施必须做,哪些行为禁止做。要摒弃重生产进度、轻安全 管理的思想,尤其是对于临时雇佣的施工人员,要切实做好进场 安全教育并加强安全管理监督管控,加大安全检查频次和力度, 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冒险作业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织密政府安全管理责任。有关部 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房屋装修项目,督促施工单位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在坠落风险较大的楼梯 洞口等区域要设置水平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严查高处 作业未制定方案、安全防护不到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现 场无实际安全管理人员等行为,规范高处作业全流程安全管理。 要加强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7·25 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