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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庄100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6-08-25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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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8 月 6 日 20 时 30 分左右,在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大
有庄 100 号院南院东门内 30 米处污水井内发生一起窒息事故。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公司)通过
中间人介绍,雇佣两名作业人员对项目部区域内污水井进行清掏
疏通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另一名作业人员
冒险施救,导致2 名作业人员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
纪委监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
评估组对大有庄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王超和刘建忠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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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新兴建设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
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新兴建设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
改和防范措施,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
的要求。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大
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要求,通过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
对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
实情况及安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
根据评估情况编制了《大有庄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
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
估报告》)。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事故涉及的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
学生公寓楼 D 座维修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成。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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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大有庄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王超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新兴建设公司王超在组织污水井清
掏疏通作业过程中,未对余氏父子进行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人
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监管,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
未排查出作业人员可能下井作业的隐患,未明确防范措施;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和冒险施救的行为。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超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超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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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公安海淀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王超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7285
号)。
(二)刘建忠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项目部劳务公司施工队长刘建忠,
在配合余氏父子进行现场清掏和疏通作业过程中,作为作业现场
实际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和冒险
施救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刘建忠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刘建忠立案侦
查。
公安海淀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刘建忠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7285
号)。
(三)新兴建设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新兴建设公司作为污水井清掏疏通
作业工作的组织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未根据污水井疏通的作业特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致使作业人员在未检测、
未通风的情况下违规下井作业;发生事故后未按预案组织科学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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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致使现场人员冒险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新兴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
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新兴建设公司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新兴建设公司处以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011-1 号),并已结案。
(四)吴自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新兴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
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污水
井疏通人员可能擅自下井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
据此认定新兴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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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兴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
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吴自强处以人民币陆万伍仟贰佰肆拾叁元陆角的行政处罚(处罚
决定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11-2 号),并已结
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新兴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项目管理人员
和临时雇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告
知临时雇佣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强化对污水井清掏疏通作业等可能涉及有限
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确保检测、通风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的行为;强化有限空间事
故科学救援,确保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科学救援,
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现场人员盲目救援,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
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经核查,新兴建设公司提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结、安全
生产检查/培训/临时作业等管理办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
限空间应急预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及安全教育、隐患
排查、安全例会、应急演练、安全投入发票、安责险、劳动用品
发放等相关记录,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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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事故涉及的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学生公寓楼D 座维
修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成。
根据对新兴建设公司的调研访谈、对事故现场勘查,并对事
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对事故单位
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评估,基本可以证明事故单位针
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完善了相关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落实了相关整改要求,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
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未检测,未进行有效通风的情
况下,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窒息,另一名作业人
员冒险下井施救,导致2 人窒息死亡。
问题:此次事故为典型的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组织单位对现
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人员不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通
风检测、未佩戴防护装备盲目施救。
建议:近年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多项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监管的法规文件。企事业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工贸企
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 号)、《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46768—2025)、《北京市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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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要求,全面辨识建档、警示隔离,严格
审批、发包审查、交底和统一协调管理,坚决执行“先通风、再
检测、后作业”,落实持续检测、专人监护、防护救援装备和预
案演练;险情先撤离、科学施救并报 119、120,严禁盲目施救。
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强化宣传督导,将无审批作业、
未通风检测、监护缺位、防护失效等纳入重点检查和重大隐患整
治,依法追责、闭环整改,坚决防范同类事故。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大有庄100 号院南院“8·6”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认
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王超和刘建忠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
局已依法对新兴建设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
追究已到位。新兴建设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