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庄100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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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8 月 6 日 20 时 30 分左右,在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大 有庄 100 号院南院东门内 30 米处污水井内发生一起窒息事故。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公司)通过 中间人介绍,雇佣两名作业人员对项目部区域内污水井进行清掏 疏通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另一名作业人员 冒险施救,导致2 名作业人员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 纪委监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 评估组对大有庄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王超和刘建忠立案侦 -2- 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新兴建设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 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新兴建设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 改和防范措施,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 的要求。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大 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要求,通过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 对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 实情况及安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 根据评估情况编制了《大有庄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 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 估报告》)。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事故涉及的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 学生公寓楼 D 座维修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成。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3-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大有庄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王超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新兴建设公司王超在组织污水井清 掏疏通作业过程中,未对余氏父子进行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人 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监管,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 未排查出作业人员可能下井作业的隐患,未明确防范措施;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和冒险施救的行为。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超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超立案侦 -4- 查。 公安海淀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王超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7285 号)。 (二)刘建忠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项目部劳务公司施工队长刘建忠, 在配合余氏父子进行现场清掏和疏通作业过程中,作为作业现场 实际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和冒险 施救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刘建忠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刘建忠立案侦 查。 公安海淀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刘建忠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7285 号)。 (三)新兴建设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新兴建设公司作为污水井清掏疏通 作业工作的组织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未根据污水井疏通的作业特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致使作业人员在未检测、 未通风的情况下违规下井作业;发生事故后未按预案组织科学救 -5- 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致使现场人员冒险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新兴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 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新兴建设公司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新兴建设公司处以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011-1 号),并已结案。 (四)吴自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新兴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 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污水 井疏通人员可能擅自下井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 据此认定新兴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6- 对新兴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 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吴自强处以人民币陆万伍仟贰佰肆拾叁元陆角的行政处罚(处罚 决定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11-2 号),并已结 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新兴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项目管理人员 和临时雇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告 知临时雇佣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强化对污水井清掏疏通作业等可能涉及有限 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确保检测、通风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的行为;强化有限空间事 故科学救援,确保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科学救援, 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现场人员盲目救援,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 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经核查,新兴建设公司提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结、安全 生产检查/培训/临时作业等管理办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 限空间应急预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及安全教育、隐患 排查、安全例会、应急演练、安全投入发票、安责险、劳动用品 发放等相关记录,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 -7- 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事故涉及的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学生公寓楼D 座维 修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成。 根据对新兴建设公司的调研访谈、对事故现场勘查,并对事 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对事故单位 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评估,基本可以证明事故单位针 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完善了相关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落实了相关整改要求,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 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未检测,未进行有效通风的情 况下,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窒息,另一名作业人 员冒险下井施救,导致2 人窒息死亡。 问题:此次事故为典型的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组织单位对现 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人员不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通 风检测、未佩戴防护装备盲目施救。 建议:近年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多项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监管的法规文件。企事业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工贸企 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 号)、《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46768—2025)、《北京市安全生 -8- 产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要求,全面辨识建档、警示隔离,严格 审批、发包审查、交底和统一协调管理,坚决执行“先通风、再 检测、后作业”,落实持续检测、专人监护、防护救援装备和预 案演练;险情先撤离、科学施救并报 119、120,严禁盲目施救。 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强化宣传督导,将无审批作业、 未通风检测、监护缺位、防护失效等纳入重点检查和重大隐患整 治,依法追责、闭环整改,坚决防范同类事故。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大有庄100 号院南院“8·6”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认 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王超和刘建忠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 局已依法对新兴建设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 追究已到位。新兴建设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