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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路5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6-08-25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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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路 5 号院“3·18”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3 月 18 日 8 时左右,在海淀区花园路街道中交海淀
科创园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在5 号楼二层
12-13/D-E 轴处西侧二次结构砌筑过程中,河南幕江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作业人员李**不慎从高约
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跌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往
北医三院救治,20 时35 分左右,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按
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对花
园路 5 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
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河南幕江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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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建筑集团公司)进行了行
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中交建筑集团公
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中交建筑集团公司的安全
现状基本符合《花园路 5 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具体情况报告
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
况编制了《花园路 5 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
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主
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5 号院、10
号院装修改造项目施工已结束,现场无作业活动。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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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花园路 5 号
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
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责任
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河南幕江建筑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劳
务单位,在搭设高约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过程中,未在顶部
作业层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 部分:
防护设施》(DB11/T1469-2017)第 4.1.3 条、第 7.1.2 条及第
7.2.2 条、《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 4.4.4
条第 4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疏于对现场的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操作平台
顶部作业过程中易跌落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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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
定河南幕江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河南
幕江建筑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河南幕江建筑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
定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5-1 号),并已结案。
(二)中交建筑集团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交建筑集团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
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移
动式操作平台缺乏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制止作业人
员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移动式操作平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
此认定中交建筑集团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
交建筑集团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
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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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建筑集团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5-2 号),并已结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河南幕江建筑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河南幕江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作
业层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作业人员
从作业层发生跌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河南幕江建筑公司提供了《事故整改报告》,详细
说明了事故后针对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5 号院、10 号院装修改
造项目所做的整改和防范工作,且提交了自事故发生后未在北京
市及海淀区开展其他建设施工工作的说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该
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中交建筑集团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中交建筑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
移动式操作平台存在可引发作业人员跌落的安全缺陷,及时制止
作业人员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避免类似事故再
次发生。
经核查,中交建筑集团公司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中交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规定》《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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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安全操作规程》《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管
理规定》《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
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中交建筑集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
案》,同步提供了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安全会议记录和现场检查记录等资料,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
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5 号院、10 号院装修改造项
目施工已结束,现场无作业活动。
根据对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中交建筑集团公司的调研访谈、
对事故现场勘查,并对事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按照
安全生产法规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评估,
基本可以证明事故单位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
求,完善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了相关整改要求,中交
建筑集团公司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
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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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人员
作业时不慎跌落至地面,造成事故。
问题:此次事故主要是劳务分包单位安全意识不强、现场安
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建议:发包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准入要求,核验劳务分包有关资质和安全员配置,签订
专项安全生产协议,压实分包安全责任,同时强化作业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明确具体的安全要求。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花园路 5 号院“3·18”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认定:区
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中交建筑集团公司进行
了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中交建筑集
团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中交建筑集团公司的
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