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路5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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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园路 5 号院“3·18”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3 月 18 日 8 时左右,在海淀区花园路街道中交海淀 科创园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在5 号楼二层 12-13/D-E 轴处西侧二次结构砌筑过程中,河南幕江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作业人员李**不慎从高约 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跌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往 北医三院救治,20 时35 分左右,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按 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对花 园路 5 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 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河南幕江建筑公司、 -2- 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建筑集团公司)进行了行 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中交建筑集团公 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中交建筑集团公司的安全 现状基本符合《花园路 5 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具体情况报告 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 况编制了《花园路 5 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 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主 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5 号院、10 号院装修改造项目施工已结束,现场无作业活动。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3-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花园路 5 号 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 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责任 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河南幕江建筑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劳 务单位,在搭设高约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过程中,未在顶部 作业层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 部分: 防护设施》(DB11/T1469-2017)第 4.1.3 条、第 7.1.2 条及第 7.2.2 条、《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 4.4.4 条第 4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疏于对现场的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操作平台 顶部作业过程中易跌落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4-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 定河南幕江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河南 幕江建筑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河南幕江建筑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 定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5-1 号),并已结案。 (二)中交建筑集团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交建筑集团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 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移 动式操作平台缺乏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制止作业人 员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移动式操作平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 此认定中交建筑集团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 交建筑集团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 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5- 中交建筑集团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5-2 号),并已结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河南幕江建筑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河南幕江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作 业层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作业人员 从作业层发生跌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河南幕江建筑公司提供了《事故整改报告》,详细 说明了事故后针对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5 号院、10 号院装修改 造项目所做的整改和防范工作,且提交了自事故发生后未在北京 市及海淀区开展其他建设施工工作的说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该 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中交建筑集团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中交建筑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 移动式操作平台存在可引发作业人员跌落的安全缺陷,及时制止 作业人员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避免类似事故再 次发生。 经核查,中交建筑集团公司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中交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规定》《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 -6- 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安全操作规程》《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管 理规定》《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 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中交建筑集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 案》,同步提供了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安全会议记录和现场检查记录等资料,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 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5 号院、10 号院装修改造项 目施工已结束,现场无作业活动。 根据对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中交建筑集团公司的调研访谈、 对事故现场勘查,并对事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按照 安全生产法规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评估, 基本可以证明事故单位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 求,完善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了相关整改要求,中交 建筑集团公司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 范要求。 -7-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人员 作业时不慎跌落至地面,造成事故。 问题:此次事故主要是劳务分包单位安全意识不强、现场安 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建议:发包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准入要求,核验劳务分包有关资质和安全员配置,签订 专项安全生产协议,压实分包安全责任,同时强化作业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明确具体的安全要求。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花园路 5 号院“3·18”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认定:区 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中交建筑集团公司进行 了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中交建筑集 团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中交建筑集团公司的 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