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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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华园一号院“6·1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6 月 15 日 17 时左右,在海淀区清华园街道清华园 一号院新民路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绿京华公司)在新民路西侧绿化带内砍 伐枯树过程中,枯树枝干向东南侧倾倒,将由南向北沿新民路骑 行的 1 名路人砸压,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 将伤者送往海淀医院救治,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园林绿化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 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 对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 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胡继明、李伟东、刘 -2- 西明、李广良、沈雪海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北京绿 京华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清华园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已 对北京绿京华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任追究已到位。北京绿 京华公司、清华大学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事故单 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具体 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 况编制了《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 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主 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清华园一号院新民路西侧绿化带 内枯树砍伐工作已结束,清华大学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持续开展。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3- 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清华园一号 院“6·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 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 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胡继明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胡继明作为大树修剪班组长,发现 枯树后未按公司规定进行上报,在未编制树木砍伐方案和安全交 底的情况下,私自组织 4 名工人对未经园林部门审批的枯树进行 砍伐,枯树砍伐现场周边未设置隔离警示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负责道路周围看护警戒的李伟东离开看护岗位,未对砍伐树木周 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断路封闭,致使路人进入砍伐的枯树倒伏 区域被砸压,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故 -4- 调查组据此认定胡继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事故调查阶段,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胡继明立案侦查(立 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5708 号)。 (二)李伟东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李伟东作为负责道路周围看护警戒 的人员,擅离职守,未严格落实看护警戒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 止路人进入枯树倒伏区域,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李 伟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调查阶段,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李伟东立案侦查(立 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5708 号);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北京市 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对李伟东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书编 号:京海检刑行意〔2026〕100 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伟 东给予个人警告,并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6〕事故 25009 号),并已结案。 (三)刘西明、李广良、沈雪海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工人刘西明、李广良、沈雪海,在 未确认伐木作业现场周边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树木 砍伐作业,造成事故。 事故调查阶段,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刘西明、李广良、沈 雪海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5708 -5- 号)。 (四)北京绿京华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绿京华公司作为园林绿化养护 项目的承包单位,疏于对作业人员的督促教育,致使作业人员发 现枯树后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上报;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性检 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胡继明私自组织人员进行树木砍伐作业的 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 据此认定北京绿京华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对北京绿京华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北京绿京华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9 号),并已结案。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绿京华公司擅自砍伐未经园林 部门审批的枯树,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事故调查阶段,清华园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已对其违 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处以罚款叁万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六角整,并 在规定时间补种树木 10 棵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京 -6- 海)清华园街道罚字〔2025〕事故 0025 号),并已结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北京绿京华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绿京华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树木砍伐作业流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 实;同时加强对树木修剪作业现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 作业人员私自砍伐树木的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北京绿京华公司提供了《事故整改情况说明》《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其中有详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 各类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记录,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 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清华大学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清华大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 加强对校内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承 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作业人员落实公司各项 规定的自觉性;督促承包单位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 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在依法组织树木 砍伐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经核查,清华大学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清华大学修缮 校园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清华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清华大学修缮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程序 -7- 文件》《清华大学修缮中心公共运行通用安全手册》《清华大学 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职业健康安全园林科安全生产工作手册》,同 步提供了事故发生后对后续校内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人员的安全 培训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大树修剪工作记录和事故发生后班组 长清单和养护流程细化范例等资料,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单位 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清华园一号院新民路西侧绿化带内枯树砍伐工作已 结束,清华大学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持续开展。 根据对北京绿京华公司、清华大学的调研访谈、对事故现场 勘查,并对事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按照安全生产法 规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评估,基本可以证 明两家事故单位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落 实了相关整改要求,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 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作业人员私自砍伐树木,现场看护人 员擅离职守,未对砍伐树木周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断路封闭, 致使路人进入枯树倒伏区域被砸压。 问题:此次事故主要是作业无方案、无审批,私自违规施工, 暴露了现场作业人员作业操作不规范,风险预判不足、现场安全 管理缺失的问题。 -8- 建议:作业单位进一步严格落实有关作业审批制度,强化一 线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规范公共区域现场安全管控标准,压实 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与巡查责任,作业活动期间应安排人员对作业 现场进行监护,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发包单位完善外包服务 安全准入与合同约束,强化对外包单位全过程监督考核。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认定:公 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胡继明、李伟东、刘西明、李广良、沈雪海 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北京绿京华公司进行了行政处 罚;清华园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已对北京绿京华公司违法 行为立案调查;责任追究已到位。北京绿京华公司、清华大学已 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 《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