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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6-08-25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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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园一号院“6·1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6 月 15 日 17 时左右,在海淀区清华园街道清华园
一号院新民路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绿京华公司)在新民路西侧绿化带内砍
伐枯树过程中,枯树枝干向东南侧倾倒,将由南向北沿新民路骑
行的 1 名路人砸压,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
将伤者送往海淀医院救治,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园林绿化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
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
对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
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胡继明、李伟东、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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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明、李广良、沈雪海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北京绿
京华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清华园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已
对北京绿京华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任追究已到位。北京绿
京华公司、清华大学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事故单
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具体
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
况编制了《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
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主
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清华园一号院新民路西侧绿化带
内枯树砍伐工作已结束,清华大学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持续开展。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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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清华园一号
院“6·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
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
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胡继明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胡继明作为大树修剪班组长,发现
枯树后未按公司规定进行上报,在未编制树木砍伐方案和安全交
底的情况下,私自组织 4 名工人对未经园林部门审批的枯树进行
砍伐,枯树砍伐现场周边未设置隔离警示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负责道路周围看护警戒的李伟东离开看护岗位,未对砍伐树木周
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断路封闭,致使路人进入砍伐的枯树倒伏
区域被砸压,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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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据此认定胡继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事故调查阶段,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胡继明立案侦查(立
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5708 号)。
(二)李伟东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李伟东作为负责道路周围看护警戒
的人员,擅离职守,未严格落实看护警戒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
止路人进入枯树倒伏区域,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李
伟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调查阶段,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李伟东立案侦查(立
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5708 号);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北京市
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对李伟东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书编
号:京海检刑行意〔2026〕100 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伟
东给予个人警告,并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6〕事故 25009 号),并已结案。
(三)刘西明、李广良、沈雪海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工人刘西明、李广良、沈雪海,在
未确认伐木作业现场周边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树木
砍伐作业,造成事故。
事故调查阶段,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刘西明、李广良、沈
雪海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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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四)北京绿京华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绿京华公司作为园林绿化养护
项目的承包单位,疏于对作业人员的督促教育,致使作业人员发
现枯树后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上报;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性检
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胡继明私自组织人员进行树木砍伐作业的
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
据此认定北京绿京华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对北京绿京华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北京绿京华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9 号),并已结案。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绿京华公司擅自砍伐未经园林
部门审批的枯树,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事故调查阶段,清华园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已对其违
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处以罚款叁万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六角整,并
在规定时间补种树木 10 棵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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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清华园街道罚字〔2025〕事故 0025 号),并已结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北京绿京华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绿京华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树木砍伐作业流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
实;同时加强对树木修剪作业现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
作业人员私自砍伐树木的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北京绿京华公司提供了《事故整改情况说明》《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其中有详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
各类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记录,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
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清华大学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清华大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
加强对校内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承
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作业人员落实公司各项
规定的自觉性;督促承包单位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
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在依法组织树木
砍伐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经核查,清华大学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清华大学修缮
校园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清华大学修缮校园管理中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清华大学修缮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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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清华大学修缮中心公共运行通用安全手册》《清华大学
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职业健康安全园林科安全生产工作手册》,同
步提供了事故发生后对后续校内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人员的安全
培训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大树修剪工作记录和事故发生后班组
长清单和养护流程细化范例等资料,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单位
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清华园一号院新民路西侧绿化带内枯树砍伐工作已
结束,清华大学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持续开展。
根据对北京绿京华公司、清华大学的调研访谈、对事故现场
勘查,并对事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按照安全生产法
规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评估,基本可以证
明两家事故单位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落
实了相关整改要求,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
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作业人员私自砍伐树木,现场看护人
员擅离职守,未对砍伐树木周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断路封闭,
致使路人进入枯树倒伏区域被砸压。
问题:此次事故主要是作业无方案、无审批,私自违规施工,
暴露了现场作业人员作业操作不规范,风险预判不足、现场安全
管理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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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作业单位进一步严格落实有关作业审批制度,强化一
线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规范公共区域现场安全管控标准,压实
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与巡查责任,作业活动期间应安排人员对作业
现场进行监护,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发包单位完善外包服务
安全准入与合同约束,强化对外包单位全过程监督考核。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清华园一号院“6·15”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认定:公
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胡继明、李伟东、刘西明、李广良、沈雪海
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北京绿京华公司进行了行政处
罚;清华园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已对北京绿京华公司违法
行为立案调查;责任追究已到位。北京绿京华公司、清华大学已
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
《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