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宫门路19号“2·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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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宫门路 19 号“2·2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2 月 20 日 21 时 49 分左右,在海淀区青龙桥街道新 建宫门路 19 号北如意门内材料场处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北 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文琰公司) 运输班组长叶红星在驾驶三轮汽车向材料场运送建筑垃圾过程 中,快速倒车时,不慎将位于三轮汽车后方行走的工人张**撞倒, 造成其头部、胸部受伤,现场人员随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张**已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文旅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 纪委监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 评估组对新建宫门路 19 号“2·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 经评估后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叶红星立案侦查、区 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北京国文琰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追究 已到位。北京国文琰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事 故单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新建宫门路 19 号“2·20”一般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 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 况编制了《新建宫门路 19 号“2·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 防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 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材料场已拆除。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新建宫门路 -3- 19 号“2·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 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叶红星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叶红星作为运输班组长,安全意识 淡薄,驾驶三轮汽车夜间运输作业中,在没有车辆指挥人员指挥 的情况下,倒车前未尽到注意和观察义务,未确认车辆行程范围 内是否有人,未确认车辆后方道路安全,冒险快速倒车驶入材料 场,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国文琰公司《运输车辆安全操 作规程》第 5.4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叶红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 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叶红星立案侦查。 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叶红星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 京公海刑立字〔2025〕52034 号),后经法院判决,叶红星被判 -4- 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北京国文琰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国文琰公司疏于对夜间车辆运 输作业的安全监管,在三轮汽车运输作业期间未安排指挥人员指 挥倒车;疏于对叶红星的教育督促,致使其倒车前未严格落实确 认车辆行程范围内是否有人,确认车辆后方安全的操作规定;疏 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叶红星在无人指 挥情况下,违规冒险快速倒车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 反了公司《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第 5.3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国文琰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北京国文琰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 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北京国文琰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3 号),并已结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国文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公司《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确保从业人员掌握 -5- 并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运输作业的安 全监管,切实安排指挥人员指挥运输车辆安全倒车;加强对运输 作业现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车辆驾驶员违规冒险作业 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北京国文琰公司提供了《事故整改情况说明》,组 织全员警示教育,强化了安全培训和现场检查,并要求严格落实 有关运输作业现场指挥、检查等要求;提供了本公司安全管理制 度、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工作记录等文件,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 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材料场已拆除。 根据对北京国文琰公司的调研访谈、对事故现场勘查,并对 事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对事故单 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评估,基本可以证明事故单位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完善了相关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落实了相关整改要求,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 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夜间倒 车前未尽到注意和观察义务,冒险快速倒车驶入材料场,造成事 故。 问题:本次事故暴露出驾驶员凭经验快速倒车、无专人指挥、 -6- 人车混行、夜间作业简化流程等典型习惯性违章,根源在于长期 侥幸心理、现场监管宽松、作业标准未固化。 建议:企业在优化作业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强化作业人员培 训教育和作业现场检查,落实班组长第一现场管控责任,每日开 展岗位违章自查,必要时可人车物理分流,设置硬质隔离护栏, 划分专用行车道、人行通道,从场地布局消除人车混行的习惯性 违章环境;采用有倒车声光报警器的三轮运输车,全面提升夜间 照明,消除倒车、通行区域视线盲区,减少因环境缺陷催生的违 规操作。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新建宫门路 19 号“2·20”一般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认定: 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叶红星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 北京国文琰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北京国文琰 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基 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