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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6-09-28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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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6 月 12 日 10 时50 分左右,在海淀区上庄镇沙阳路
与京新高速交叉口往西约 500 米处,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
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电丰盛公司)在沙阳路南侧正在开挖的管沟(长约
8 米、宽约 1 米、深约 2.7 米)突然发生坍塌,将正在管沟内作
业的2名工人掩埋。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并拨打119救援电话,
2 名作业人员分别于 12 时 40 分和 13 时 33 分被救出,并送往北
京大学国际医院救治。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04 万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等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
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国资委、上庄镇政府等有
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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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对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
司“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
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程军良、李爱华、周
常刚和刘贺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京电丰盛公司、中
昱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昱建公司)、任文
涛、张瑞斌、王亮进行了行政处罚,区纪委已依法对王亮进行立
案审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已对京电丰盛公司开展联合惩戒措
施,市住建委已依法对京电丰盛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追究
已到位。京电丰盛公司、中昱建公司和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
求。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
况编制了《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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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该施工项目已完工。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北京京电丰
盛建设有限公司“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
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
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程军良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程军良在组织作业人员开挖管沟
时,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放坡,也未采取防止坍塌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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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效措施,导致管沟开挖过程中北侧杂填土发生坍塌,造成事
故。其行为违反了京电丰盛公司针对该项目编制的《施工组织设
计》中 1:1 放坡的要求,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
程军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程军
良立案调查。
公安海淀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程军良立案侦查。
(二)李爱华、周常刚和刘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爱华、工
程部长兼计划组长周常刚、项目执行经理刘贺,在明知监理公司
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的情况下,未向公司领导汇报,
擅自决定并安排作业人员开挖管沟,且未对现场施工实施有效监
管,导致现场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事故调查
组据此认定李爱华、周常刚和刘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
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李爱华、周常刚和刘贺立案调查。
公安海淀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李爱华、周常刚和刘贺立案侦查。
(三)京电丰盛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京电丰盛公司作为 35kV 沙上线消
除安全隐患项目土建施工单位,无视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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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要求,擅自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开挖管沟;未对本单位
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现场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过程中疏于对
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冒险作
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京电丰盛公司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京电丰盛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京电丰盛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008-1 号),并已结案。
(四)任文涛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任文涛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人员擅自进入管沟作业的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京电丰盛公司
主要负责人任文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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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
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京电丰盛
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文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的行政处
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任文涛处以人民币伍万零伍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8-2 号),并已结案。
(五)中昱建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昱建公司作为 35kV 沙上线消除
安全隐患项目监理单位,明知施工单位为了追赶工期准备进行管
沟开挖,在下发工作联系单,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后,
疏于对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冒险开挖管
沟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昱建公司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昱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
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中昱建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
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008-3 号),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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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张瑞斌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张瑞斌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冒险开挖
管沟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昱
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瑞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昱
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瑞斌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的行政
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张瑞斌处以人民币叁万叁仟零贰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8-4 号),并已结案。
(七)王亮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王亮作为 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
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
查,疏于对监理单位的督促,未及时排查出管沟开挖现场存在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施工单位擅自进行管沟开挖作业,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亮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
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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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
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至 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事故
调查组建议区纪委对王亮在该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追责
问责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王亮处以人民币捌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008-5 号),并已结案。
区纪委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王亮进
行立案审查(立案决定书编号:京海纪立〔2026〕109 号)。
(八)其他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京电丰盛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盲目追
求施工进度,无视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顺序施工的要求,项目
班组长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 1 人死
亡,1 人受伤的事故,情节严重,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有关电力单位,对京电丰盛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同时,建议区住建委提请北京市住建委,对京电丰盛公司电力工
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核查。
区应急管理局已联系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该公司反馈《关
于对事故责任单位开展联合惩戒的复函》,明确对京电丰盛公司
采取的措施。
区住建委已提请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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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委员会关于对海淀区“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北
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的请示》(海建报〔2025〕108
号)。
市住建委已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到京电丰盛公司办公地址
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问题,并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 010316 号)。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京电丰盛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京电丰盛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强化本单位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水平,杜绝擅自
施工行为;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确保作
业人员熟悉现场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作业现
场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施工组织设计的作业
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京电丰盛公司提供了《事故整改报告》《现场安全
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机械及
工器具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技术交底记录、
隐患排查记录表等工作记录,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
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中昱建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中昱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
强对工作联系单各项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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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单要求的作业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中昱建公司提交了《公司安全监管制度》《监理机
构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岗位责任制》《施工方案审核制度》《事
故整改落实报告》《整改工作方案》《项目复工监理方案》,同
步提供了事故发生后临时用电、土方堆放、土方回填、集装箱等
监理工作联系单,《土方开挖及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
方案审批表》及暂停令、复工报审表、复工令等文件,可证明事
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三)海融达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海融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
据电力工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
作业现场的巡查检查,督促承包单位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监
理单位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海融达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汇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应急预案汇编》等制度文
件,结合其承包单位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的相关记录,可证明事故发生后,海融达
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该施工项目已完工。
根据对京电丰盛公司、中昱建公司和海融达公司的调研访
谈、对事故现场勘查,并对事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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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
评估,基本可以证明三家事故单位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
改和防范要求,完善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了相关整改
要求,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涉事区域管沟开挖放坡不符合
京电丰盛公司前期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沟槽按 1:1 边坡
系数开挖”,加之管沟开挖区域原地基土层多为杂填土且不密实,
导致管沟开挖过程中发生坍塌。
问题:此次事故主要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施工,且未对杂
填土不密实地基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导致的,暴露了现场施工方案
执行不严、地质风险辨识不足及安全管理缺失的问题。
建议:发包单位应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方案,
明确杂填土区域专项支护及放缓坡率等安全要求,并加强开挖过
程的安全巡查;施工单位应重新核算边坡稳定性,必要时增设钢
板桩支护,开挖前进行技术交底,作业期间安排专职安全员全程
监护,及时制止违规操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后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程军良、李爱华、周常刚和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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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京电丰盛公司、中昱建公司、
任文涛、张瑞斌、王亮进行了行政处罚,区纪委已依法对王亮进
行立案审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已对京电丰盛公司开展联合惩
戒措施,市住建委已依法对京电丰盛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
追究已到位。京电丰盛公司、中昱建公司和海融达公司已基本落
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
调查报告》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