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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坊院甲2号院“6·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6-09-28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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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坊院甲 2 号院“6·1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6 月 11 日 9 时 35 分左右,在海淀区四季青镇什坊
院甲 2 号院宝山村 2612-0612 地块幼儿园项目(新建幼儿园等 8
项)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北京中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天设备租赁公司)雇佣的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
装有塔吊构件的半挂货车到达工地门口后,解除半挂货车上塔吊
构件绑扎带过程中,一截三角棱柱钢质网架结构塔吊构件发生倾
翻,将货车驾驶员砸压。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
电话,120 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驾驶员已死亡。事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万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教委、四季青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评
估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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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对什坊院甲 2 号院“6·11”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中天设备租赁公司进
行了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和北京市第
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五建公司)已基本落实
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什坊院甲 2 号院
“6·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报告》)中的要求。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
况编制了《什坊院甲 2 号院“6·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
防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
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事故项目建设工作已完成并移交。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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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什坊院甲 2
号院“6·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责任
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天设备租赁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天设备租赁公司作为涉事项目塔
吊供货单位,未对运输塔吊构件的货车司机进行危险预知教育,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未给从业人员配发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针对大
型构件卸车作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疏于对塔吊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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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卸载作业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司机贸
然解除货车固定塔吊构件绑带会导致倒置构件倾翻的安全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07 号),并已结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中天设备租赁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中天设备租赁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制定塔吊构件卸载的安全操作
规程,加强对此项作业中运输货车司机的培训和交底,依法履行
危险因素告知义务,并为其配发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
塔吊构件卸载现场的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塔吊构件
固定绑带解除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中天设备租赁公司提供了《事故整改报告》《安全
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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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构件卸载安全操作规程》)《塔式起重机使用阶段专项应
急预案》以及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维修保养、安全会议等
相关工作记录,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
范措施。
(二)北京五建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五建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
促塔吊租赁公司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协议的约定条款,依法落实对
塔吊构件运输司机的危险告知义务;督促塔吊租赁公司加强对塔
吊构件卸载现场的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北京五建公司提交了《事故整改报告》《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
管理人员资质证书》《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表》《应急预案》,
同步提供了事故发生后培训教育记录、隐患自查记录、劳动防护
用品采买与发放记录和演练记录等资料,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
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事故项目建设工作已完成并移交。
根据对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和北京五建公司的调研访谈、对事
故现场勘查,并对事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以及按照安全
生产法规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评估,基本
可以证明两家事故单位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
求,完善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了相关整改要求,安全
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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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未注意到在解除固定
绑带后会失稳倾翻的隐患,贸然解除绑带,致使构件发生倾翻滚
落,造成事故。
问题:此次事故主要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预
判能力不足导致的,暴露了对作业人员的危险告知义务履行不到
位和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不足的问题。
建议:用人单位应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异
形构件卸车作业风险辨识能力,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要求,制
定专项卸车作业方案,明确先稳固构件后解除绑带的作业工序,
配齐现场安全监护人员,作业前对构件稳固状态进行确认,及时
制止违章冒险操作行为,防范构件失稳倾覆类事故再次发生。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什坊院甲 2 号院“6·11”一般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认定:
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中天设备租赁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
追究已到位。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和北京五建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
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报
告》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