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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捷电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5·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6-10-08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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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捷电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5·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25 日 14 点30 分,在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家园东
路与上庄家园南街交叉口东侧,废弃电线杆顶部线缆拆除作业现
场发生一起亡人事故。北京市捷电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电电气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攀爬到电线杆顶部(高度约
10 米),使用电缆剪截断废弃线缆后,电线杆突然向北侧倾倒,
导致作业人员随电线杆一同坠落于地面,电线杆砸压在作业人员
身上,造成 1 人死亡。
2026 年 5 月 28 日凌晨,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海淀分局警
情通报后,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
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授
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
区国资委、区城管委、上庄镇等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
请区纪委监委和海淀检察院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
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
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
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捷电电气公司“5·25”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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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
生后施工单位瞒报了本起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溯源情况
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创高科公
司)受海淀区政府委托,配合故宫博物院北院项目开展相关腾退
补偿工作,计划今年9 月底完成相关腾退任务。2026 年5 月 19
日,海淀区园区办会同审计公司确定了位于故宫北院周边的上庄
小区南污水处理站(以下简称污水站)的腾退政策,会后实创高
科公司近期拟开展污水站腾退启动工作
[1]
。
污水站土地的产权单位为北京市西郊农场有限公司。2013
年,上庄镇水务管理站将污水站等相关资产移交给海淀区水务
局,海淀区水务局又委托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污水站进
行运营管理。2025 年 11 月,因污水站所服务的小区污水管线已
接入市政管网,污水站遂纳管停运。2026 年 5 月19 日,污水站
完成电网销户断电,下一步等待供电公司计量人员将位于站内的
电表拆卸收回或自行拆卸后对接供电公司收回。
2026 年 5 月 22 日,实创高科公司园区开发建设部副部长李
梦为推进污水站腾退进度,协调曾在公司其他建设项目中有过合
作的电力管井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封宇,帮忙拆除污水站
的电表并送至供电公司计量中心,同时要求其将连接箱变的线缆
[1] 截止事故发生,实创高科公司实际未正式启动污水站腾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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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掉,为后期移走箱变创造条件。封宇又找到具有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资质的捷电电气公司总经理田智猛实施拆除,当天田智
猛安排3 名工人到污水站查看情况,确认具备拆除条件便将电表
拆除,后因当天下雨且未携带脚扣等工具便未拆除线缆。5 月25
日下午,班组长丁*亮组织 3 名工人对污水站箱变及外围电线杆
上的线缆进行拆除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实创高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曹臻,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22 号,注册
资本 712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0570XL。经
营范围:技术推广;投资与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
发的商品房等。
2.捷电电气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17日,
法定代表人于双,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 15 号楼 3 层 1
座 309 , 注 册 资 本 2000 万 元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6722672044Y。2023 年 7 月18 日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
包贰级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5 日。2023 年 7
月31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 2026 年7 月 30 日。
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总经理田智猛。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在上庄家园东路(未开通)与上庄家园南街交
叉口东侧由南向北道路上。现场由北向南共有 5 根电线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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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4 根电线杆为10kv 高压线的支撑杆,b 电线杆为 B
杆的拉杆。原竖立于东侧机动车道的 B 杆(作业人员攀爬的电线
杆),及其拉杆 b 杆向北倾倒(如图 1)。B 杆横跨在道路与人
行便道上,b 杆位于 B 杆东侧约8 米处,二者之间有拉线相连(如
图2)。B 杆杆体折断处与路面平齐,长约 10 米,断面处混凝土
有腐蚀现象,内部钢筋已全部断开,并存在明显锈蚀(如图 3),
路面以下剩余杆体长度约 2 米。b 杆折断部分长约6 米,折断处
的钢筋均未发生断裂(如图4)。B 杆西北侧 50 米处为A 杆,A
杆顶部有断路器(状态为断电),断路器以下电力设施均为用户
产权,AB 之间的线缆已拆除完毕。B 杆南侧50 米处为C 杆,BC
之间的3 根线缆已剪断。
经查,作业人员丁*亮攀爬到 B 杆顶部位置,使用电缆剪将
与南侧 C 杆相连接的 3 根线缆剪断后,B 杆随即向北倾倒将丁*
亮砸压至人行便道上,b 杆也随之被拽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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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现场示意图
图2
图3 B 杆截断面 图4 b杆截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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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1.海淀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立足出资人监管职责,统筹监管
区属国企全经营板块、在建项目、资产园区等重点领域,全面压
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安全工作与企业发展深度融合,主动联合
应急、行业分管部门及属地等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整改
隐患,严格督促各区属企业对标行业、属地各项管理要求,落实
安全主体责任。2026 年 5 月 28 日,区国资委收到实创高科公司
上报的事故情况,企业上报的材料中明确本次线缆拆除项目并非
企业自有开发建设项目,实创高科公司与污水站、封宇及捷电电
气公司尚未针对事故作业发生经济往来及合约签订。
区国资委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跨主体协作项目安全
管理漏洞,坚持举一反三、主动靠前落实整改,持续夯实国资系
统安全管理基础,全面摸排梳理,完善权属企业监管台账。后续
将持续压紧国资领域安全监管督促责任,严格督促各权属企业对
标行业规范、属地各项管理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体系,完善跨主体合作施工全流程管控机制,严防同类安全
风险再次发生。
2.海淀区城管委:经与国网北京海淀供电公司核实,涉事电
线杆及线缆为用户厂界外第一断路器以下线杆,属于北京市海淀
区水务局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排水管理所
[2]
)的产权设备,由
排水管理所承担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国网北京
[2] 排水管理所为海淀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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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供电公司对现场周边的 75 根电线杆(10KV 上庄路 43 号杆
至83 号杆)进行了隐患排查,其中 73 根电线杆均无安全隐患,
另外 63 号杆与 63 支南 1 号杆两根电线杆在新修道路(未开通)
范围内,电线杆根部被新修道路填埋,需协调道路建设单位
[3]
进
行路面破坏,露出杆根后排查电线杆隐患。针对上述隐患,区城
管委已致函区住建委通报相关情况,并商请对海融达公司在建的
上庄家园东路道路范围内电线杆安全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及时排
除安全隐患。
3.上庄镇政府:涉事电线杆线缆拆除作业,为施工单位开展
的临时作业,未向上庄镇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施工报备。
涉事上庄家园东路为故宫北院周边配套道路项目之一,因故
宫北院还在建设中,过往运输车辆较多,为防过度碾压,该道路
还未铺设面层沥青。道路其他基础建设已完成,施工方于 2025
年年底已处于停工状态,待故宫北院完成建设后,继续复工。上
庄镇对该道路施工监管情况如下:
2026 年 3 月 12 日,上庄镇对辖区内所有在施单位召开工作
会,对安全施工、建筑垃圾消纳进行培训,要求各施工单位把握
施工节奏、落实复产复工安全主体责任。2026 年5 月 12 日,上
庄镇主管领导联合区住建委、区园林局、海融达公司、西郊农场
等相关单位调研上庄家园东路项目及周边用地情况,要求各职能
单位、施工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做好周边
[3] 道路建设单位: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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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绿化建设。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25 日 13 时许,捷电电气公司班组长丁*亮根据
公司安排带领3 名工人前往污水站进行线缆拆除作业。到达现场
后,丁*亮安排赵松涛进入污水站将连接箱变的线缆头松解开,
安排明全友和柴英兵负责道路看护及清理被剪下来的线缆,丁*
亮则负责登杆剪线缆。14 时 34 分,丁*亮利用脚扣攀爬至 B 杆
靠近顶部的位置,使用电缆剪先将北侧AB 杆之间的 3 根线缆拆
除后,又开始剪南侧 BC 杆连接的 3 根线缆,随着最后一根线缆
的拆除,电线杆突然向北侧发生倾倒,丁*亮随电线杆一同坠落
于地面,其头部和身体被电线杆砸压,倾倒过程中东侧的 b 拉杆
也一同被拽倒。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捷电电气公司汇报
事故情况,公司生产经理邓学东到场后认为丁*亮已死亡,便决
定开车将丁*亮送回河南老家,转运途中公司总经理田智猛要求
就近送医治疗,遂当天将丁*亮转运至河北省涿州市医院,医院
诊断为入院前已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 万元。
经查,事故发生当天捷电电气公司总经理田智猛向封宇告知
了事故情况,但封宇未向实创高科公司进行上报,直到 5 月 28
日凌晨,区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封宇才向实创高科公司李
梦汇报事故情况。实创高科公司安排对污水站电表及线缆拆除作
业前,未与封宇、捷电电气公司签订相关发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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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不掌握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也未进行交底,全程未对作
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丁*亮具有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登杆作业时佩戴了安
全带和安全帽,电线杆倾倒后安全帽被砸碎,安全带仍固定在杆
体上。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丁*亮,男,河南省鹿邑县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捷电电气公司生产经理邓学东
汇报事故情况,邓学东到场后未拨打120 急救电话或 110 报警电
话进行抢救,擅自组织人员将丁*亮转运出京。捷电电气公司总
经理田智猛接到报告后,要求将丁*亮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但未
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丁
*亮后经涿州市医院确诊死亡后,捷电电气公司仍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
三、事故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并查阅了有关
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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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直接原因
不排除涉事电线杆路面平齐处曾受过外力伤害,在土壤等自
然环境影响下,杆体出现混凝土腐蚀和钢筋锈蚀现象,导致杆体
根部的抗弯承载力严重不足。丁*亮在杆顶作业时,杆体受到额
外的竖向荷载和水平扰动,导致弯矩超过了杆体根部极限承载
力,随着最后一根线缆被剪断,杆体彻底失去南向的牵拉力,最
终从路面平齐处发生断裂向北侧倾倒,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捷电电气公司作为拆除电线作业的组织者,疏于对作业现
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电线杆根部存在混凝土腐蚀和钢筋锈
蚀导致抗弯承载力严重不足的事故隐患,致使作业人员贸然登杆
作业,造成事故发生。
2.实创高科公司在未正式启动污水站腾退工作的情况下,安
排拆除污水站电表及线缆,拆除作业前,未针对作业现场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同时未与施工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监管,导致
事故发生。
四、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
2021年10月,排水管理所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签订了《高
压供用电合同》,合同中明确划分了污水站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
界点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4]
。涉事电线杆及线缆属于排水管理所
[4]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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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权设备,由排水管理所承担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但排水
管理所对供用电设施产权划分不了解,也未将污水站权属的供用
电设施移交给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导致涉
事电线杆长期处于无人维护管理状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邓学东,捷电电气公司生产经理,未立即将伤者送医治疗,
擅自决定转运伤者出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5]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
安机关已依法对邓学东立案侦查。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
1.李梦,实创高科公司园区开发建设部副部长,在污水站腾
退工作未正式启动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对污水站电表及线缆进行
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区纪委监委已对李梦
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救治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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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智猛,捷电电气公司实际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
法定职责,疏于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致使作业现场电线杆根部混凝土腐蚀和钢筋锈蚀的事故隐患未
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6]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田智猛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7]
的规定,对田智猛处
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田智猛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8]
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9]
的规定,对田智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罚款的行政处
罚。
2.李梦,实创高科公司园区开发建设部副部长,主持部门工
作,在污水站腾退工作未正式启动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对污水站
电表及线缆进行拆除作业,作业前未对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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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未排查出电线杆根部存在混凝土腐蚀和钢筋锈蚀的事
故隐患,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10]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李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
[11]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12]
的规定,对李梦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的行政处
罚。
3.曹臻,实创高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
定职责,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致使线缆拆
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导致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线
杆根部混凝土腐蚀和钢筋锈蚀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3]
的规定。事故
调查组据此认定曹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4]
的规定,对曹臻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
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 30%的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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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捷电电气公司,作为线缆拆除作业的组织者,疏于对作业
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电线杆根部存在混凝土腐蚀和钢筋
锈蚀导致抗弯承载力严重不足的事故隐患,致使作业人员贸然登
杆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5]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捷电电
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6]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17]
的规定,
对捷电电气公司处以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捷电电气公司未依法履行事故上报的职责,瞒报本起
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
条第一款
[18]
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9]
的规定,对捷电电气
公司处以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实创高科公司,在未正式启动污水站腾退工作的情况下,
安排拆除污水站电表及线缆,拆除作业前,未针对作业现场存在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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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同时未与施
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监管,导
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
[20]
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1]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
认定实创高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22]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项
[23]
的规定,对实创高科公司处以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6.事故调查组建议区住建委提请市住建委依法暂扣捷电电
气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区水务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厘清所属污水站
供用电设施产权划分情况,主动对接电力公司,确定设施权属,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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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对所属污水站电线杆立
即开展隐患排查,重点关注电线杆破损、腐蚀等问题,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区城管委要督促电力公司严格落实供用电设施运行维
护管理主体责任,针对事故现场周边填埋在新修道路下的 63 号
杆和 63 支南 1 号杆,协调相关单位完成隐患排查和消隐工作,
并将后续排查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向区安委会备案。
(三)捷电电气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
依法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瞒报事故;加强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及
时发现并消除电线杆混凝土腐蚀和钢筋锈蚀的事故隐患;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登杆作业过程中电线杆倾倒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避
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实创高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外包项目、
工程及作业的管理,严格审查施工资质,及时签订发包合同及安
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
全监管,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依法向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内
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避免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