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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重庆市渝中区 发布:2026-10-08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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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9 月 30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3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4
(二)树木修剪项目情况.............................................................4
(三)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四)事故发生经过.....................................................................5
(五)死者情况.............................................................................5
(六)其他情况.............................................................................6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6
(一)监控视频及调查情况.........................................................6
(二)事故直接原因.....................................................................7
(三)事故间接原因.....................................................................7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8
(一)区教委...............................................................................8
(二)南纪门街道办事处...........................................................9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9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9
(二)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个人和单位....................................12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13
重庆山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7 月 11 日 8 时 23 分许,在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
心(马蹄街校区)树木修剪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
故,导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3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
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教委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潼
南区派员参加的重庆山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1”一般高处坠
落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
查组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
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山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1”一般高处
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管理缺失、劳
动保护监督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发包单位: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渝中职
教中心),法定代表人:黄超骏;地址:重庆大坪浮图关 5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3450437808W。
2.施工单位:重庆山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恒
建筑公司),营业期限:2020 年 4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
定代表人:廖海龙;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豆桥 1 组 8 号(自主承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WAAW58;主要经营范围:
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对外承包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二)树木修剪项目情况
渝中职教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学校树木修剪项目发包
给山恒建筑公司,山恒建筑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将盖章的《重
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树木修剪施工合同》送渝中职教中心,
工期为 7 天,施工内容:对校园内十颗树木进行修枝,并对修
枝后的建筑垃圾运输出场。
经调查:山恒建筑公司 2026 年 6 月 24 日向渝中职教中心
邮寄了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委托
人桂**身份证明及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报价表等资料;
山恒建筑公司中标后,公司委托人桂**于 7 月 6 日将盖好单位
公章的施工合同返回渝中职教中心。渝中职教中心于 7 月 9 日
将盖好章的施工合同交给了山恒建筑公司实际施工负责人陈*。
7 月 11 日,陈*组织工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山恒建筑公司承接渝中职教中心树木修剪施工项目后,对
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陈*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作业情况失察失管,
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劳动保护监督教育等记
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未落实。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7 月 11 日 6 时左右,陈*带领熊**等 7 名工人到渝
中职教中心(马蹄街校区)进行树木修剪作业,熊**负责上树
砍树枝,其他工人在地面拖树枝和清理树枝作业。8 时 23 分许,
熊**在树上将树枝用绳子系好后,准备从树上下来以便于地面
工人将树枝拉到地面,因身上的安全带被树枝挡住不方便,熊
**就将身上安全带解开,在抱住树枝转到另一边时失稳从大树
第二个树丫处(高约 3 米)坠落地面,头部后脑着地正好撞击
到地面路沿石,头部大量出血,后经 120 医生现场确认已经死
亡。
(五)死者情况
熊**,男,身份证号:51**************11,住址:重庆
市**区**镇**村**组**号。
(六)其他情况
因本案案情复杂,事故调查组未在 60 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工
作,经区政府同意后,延期 30 天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施救,拨打 120 急救和 110 报
警,120 急救到达现场后,医生现场确认熊**已经死亡。区政
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南
纪门街道等相关单位赶赴现场查勘,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能及时开展应急救
援,能积极与家属协商善后处置,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区
委、区政府响应迅速,区级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
责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监控视频及调查情况
经调取学校监控视频显示:2026 年 7 月 11 日 8 时 23 分 54
秒,熊**从树上掉落地面,头部后脑着地正好撞击大树下方的
路沿石,头上未见带有安全帽,也未见有安全帽掉入大树底部
草丛中(附图一);8 时 27 分 9 秒许,现场一名工人从大树底
部草丛中检出一个安全帽,放置于熊**身边(附图二)。
调查情况:熊**下树过程中安全帽已被碰掉,为方便下树
又将身上安全带解开,坠落前劳动防护措施已经缺失;熊**从
大树第二个树丫处坠落(坠高约 3 米)(附图三)。
附图一
附图二 附图三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事故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事故直接原因应为:熊**
从大树上下来过程中,安全帽被碰掉,因身上的安全带被树枝
挡住不方便,又将安全带解开,劳动防护措施已经缺失,在抱
住树枝转到另一边时失稳从树上坠落地面,头部后脑着地正好
撞击到地面路沿石,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间接原因
山恒建筑公司作为树木修剪施工单位,未开展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劳动保

护措施缺失的事故隐患;未制定树木修剪安全操作规程,未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教委
负责区属学校、科研机构、区教委直属单位和校外培训机
构的安全监管。区教委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各
内设科室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
分工协作;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编制了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将职教中心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明确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
专项检查,重点覆盖校园安全管理、维修项目施工等,2026 年
2 月、5 月,区教委联合区消防救援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
委等部门对渝中职教中心开展开学安全专项检查和消防安全专
项检查,督促整改相关隐患及火灾隐患 6 处;2026 年 6 月,印
发暑期学校安全工作通知,明确假期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要求,
严防安全生产意外事件发生;2026 年上半年,区教委聚焦校园
消防安全、校舍安全、校园治安、交通安全、防溺水、项目建
设安全等领域,累计组织学校安全综合检查 4 次、专项检查 6
次,覆盖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及职业学校共 121 所,排查
安全隐患 300 余处,隐患整改完成率 100%。经调查,未发现
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南纪门街道办事处
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辖区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将校园安全
作为管控重点,将渝中职教中心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组织了渝中职教中心参加街道相关安全工作会议,通过工
作群不定期发送安全提示信息;街道分管领导常态化带队督导
辖区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工作,街道民社办落实“三管三
必须”,在防溺水、高温汛期等特殊时段加密排查频次、强化
现场督导,紧扣校园安全季节性特点,开展靶向化、常态化安
全宣教工作,定向推送安全预警、防范提示,依托“防灾减灾
月”“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进校园开展安全宣讲与应急
实操培训,提升师生及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社区常态化开
展属地校园巡查,重点时段加大巡查力度,依托“家校社”联
动机制,活用网格群、社区课堂、入户宣讲等载体,结合典型
案例警示教育,普及防溺水、防欺凌、消防、交通、防暑避险
等安全知识,持续提升师生、家长及校外机构人员安全防范意
识。经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山恒建筑公司,作为树木修剪施工单位,同意他人挂靠
公司承接项目后,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熊**安全帽碰掉、又解开安全带,在劳动
保护措施缺失情况下从大树下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
树木修剪安全操作规程,未对熊**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
术交底;未监督教育熊**高处作业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
全帽、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第四十
五条[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4]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5]和重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
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
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等 5 个文件的通知(渝应急发〔2025〕94 号)有关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对单位行政处罚规定[6],建议由区
应急管理局对山恒建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陈*,作为山恒建筑公司实际施工负责人,未组织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排查到从业人员熊
**安全帽碰掉、又解开安全带,在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情况下从
大树下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7]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8],
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等 5 个文件的通知(渝应急发〔2025〕94 号)
有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6]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 5 个文件的通知(渝应急发
〔2025〕94 号)有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对单位行政处罚规定: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不满 300 万,对单位行政处罚 50 万-55 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行政处罚规定[9],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陈*进行行政处
罚。
(二)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个人和单位
1.熊**,安全意识淡薄,从大树下来过程中,安全帽被碰
掉,又擅自解开安全带,在劳动防护缺失的情况下,冒险下树,
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10]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熊**在本次
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渝中职教中心,作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山恒建筑公
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施
工作业期间安排有人在现场安全巡查检查,履行了对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职责。经调查,未发
现单位及相关人员与该起事故发生有关联的违法违规行为,建
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山恒建筑公司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
[9]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 5 个文件的通知(渝应急发
〔2025〕94 号)有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规定: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0 万,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罚上一年年收入 23%—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要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制定并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从业人员安
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二)渝中职教中心要履行好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
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外包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严格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劳动保护各项措施,加强施工作业现
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区教委要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督促
渝中职教中心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要求,
督促加强对外包单位各类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要举一反三,
开展好“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提升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
故再次发生。
(四)南纪门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企业
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
理,开展好“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
民安全防范意识。
上述企业的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由区教委督促落实,
并及时将事故预防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及时报区安委
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