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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锦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重庆市渝中区 发布:2026-10-08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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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锦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3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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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3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4
(二)外立面整改工程项目情况..................................................4
(三)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四)事故发生经过.....................................................................5
(五)死者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5
三、事故原因分析.........................................................................6
(一)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6
(二)事故直接原因.....................................................................6
(三)事故间接原因.....................................................................7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7
(一)区住房城市建委.................................................................7
(二)解放碑街道办事处...........................................................8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9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9
(二)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个人和单位....................................11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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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锦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3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7 月 31 日 9 时 20 分许,在渝中区沧白大厦外立面
整改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导致 1 人死亡,直
接经济损失 13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
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市建委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
察院、石柱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重庆锦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经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
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锦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1”一般高
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风险辨识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不力、劳动保护监督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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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发包单位:重庆沧龙两江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沧龙餐饮公司),营业期限:2021 年 5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
限;法定代表人:黄平;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沧白
路 19 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ABR3B00Q;
主要经营范围:餐饮管理。
2.施工单位:重庆锦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
雨丰公司),营业期限:2024 年 8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
定代表人:吕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注册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银河社区
大庄组 203 号(五方国际)第 9 幢 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0MADXU6561X;主要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金属门窗工程
施工;门窗制造加工等。
(二)外立面整改工程项目情况
沧龙餐饮公司将沧白大厦外立面整改工程发包给锦雨丰公
司,双方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签订《沧白大厦外立面整改工程
总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原有外墙墙体及饰面拆除、外
墙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拆除,2.5cm 厚蜂窝铝铝板安装、143 系列
型材超白中空玻璃幕墙制作安装、外墙悬挑梁制作安装。
该项目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在解放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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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备案。
(三)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锦雨丰公司承接沧白大厦外立面整改工程后,公司股东、
主要负责人曾**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公司提供了外立
面改造工程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卡、意外伤害保险单、赔偿协议等资料,未能提供风险辨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资料。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7 月 31 日,锦雨丰公司组织工人在渝中区沧白大
厦三、四层进行除渣作业,其中从业人员万*在三层作业,9 时
20 分许,万*在三层对建筑物原装饰骨架进行除渣作业时,不
慎将骨架装饰底踩破后从破洞坠落地面受伤(坠高约 5.2 米),
万*经救援后送入市急救中心治疗,2026 年 8 月 3 日 17 时左右,
万*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死者情况
万*,男,身份证号:50**************30,住址:重庆市
**区**镇**村**组**号,系锦雨丰公司从业人员。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施救,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到达现场后将万*送往市急救中心抢救,事发单位能积极治
疗,妥善处理善后。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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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市建委、区公安分局、解放碑街道等相关单位赶赴现
场查勘,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能及时开展应急救
援,积极组织治疗,及时妥善处理善后,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
响。区委、区政府响应迅速,区级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
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
现场勘验情况:事发现场位于渝中区沧白大厦裙楼(朝向
棉花街侧)三层位置,外墙已搭设好外防护架,设有双层防护
棚,离地第一层高约 2.6 米,离地第二层高约 5.2 米,第二层
防护棚与大厦物理第三层同高,建筑物原装饰骨架呈长方体型,
为方管埋板钢架烧的骨架。万*事发时正在对三层建筑物原装饰
骨架进行除渣作业,现场留有万*踩破的骨架底板破洞(宽约
0.95、长约 1.5 米),离地高约 5.2 米,万*坠落下方路径设有
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棚(高约 2.25 米),有被撞击痕迹,
地面留有万*血迹。(详见附图一、附图二、附图三)
调查情况:万*作业时带有安全帽,身上佩戴有安全带,但
未系挂到可靠位置,万*踩破骨架底板坠落时安全帽掉落在二层
脚手架上。
(二)事故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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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图二 图三
综合事故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事故直接原因应为:万*
在大厦三层对建筑物原装饰骨架进行除渣作业时,未将安全带
正确系挂在可靠位置,作业时不慎将骨架底板踩破,随即从破
洞处发生坠落,在坠落过程中与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棚发
生碰撞后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间接原因
锦雨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未发现大厦三层装饰骨架底板不能承人的事故隐患,未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未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住房城市建委
负责统筹全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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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统筹
指引和指导,具体由区住房城市建委建管中心承担。建管中心
监督组联合解放碑街道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7 月 21 日对该项
目进行巡查,针对现场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进行整改。
2025 年制定印发了《渝中区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体系化监督
管理方案》,加强了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自
2023 年以来,多次组织 11 个街道和区教委、商务委、区经信
委、区城管局等 11 个部门共 500 余人次开展了施工安全业务工
作培训,对基层一线人员进行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培训
讲解。2026 年以来,共组织进行联合检查 150 余次,出动监督检
查人员 400 余人次,发现安全隐患问题 350 余条,已要求街道督
促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整改。经调查,
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
责任。
(二)解放碑街道办事处
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辖区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限额以下装
饰装修工程建设活动建设管理。街道制定年度党政领导干部安
全生产职责清单,将老旧小区外立面改造、外墙维修、零星装
修高处作业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隐患研
判会、专项整治推进会 30 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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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街道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 180 余次,各科室按计划检查 230
余次。针对解放碑辖区老旧建筑密集、人流密度大、外立面装
修需求多的特点,截至目前街道检查各类场所 5154 处,发现督
促整改隐患 6342 处。按照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活动管理
实施细则要求,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6 月 3 日、15 日,7 月 3
日、5 日、7 日、13 日、16 日、20 日、21 日、24 日,对沧龙
大厦外立面整改工程项目开展了安全巡查检查 11 次,针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经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
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锦雨丰公司,作为沧白大厦外立面整改工程施工单位,
未对建筑原装饰骨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未发现大厦三层装饰骨架底板不能承人的事故
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对从业人员作业
环境安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
因素及其防范措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1]、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2]、第四十五条[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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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一项[4]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5]和重庆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等 5 个文件的通知(渝应急发〔2025〕94 号)有关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对单位行政处罚规定[6],建议由区
应急管理局对锦雨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曾**,作为锦雨丰公司股东,公司主要负责人,全权负
责公司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
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处理装饰骨架底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
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
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 5 个文件的通知(渝应急发
〔2025〕94 号)有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对单位行政处罚规定: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不满 300 万,对单位行政处罚 50 万-5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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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承人、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7]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曾**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个人和单位
1.万*,安全意识淡薄,在大厦三层装饰骨架上进行除渣作
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未将安全
带系挂到可靠位置后作业,致使踩破装饰骨架底板发生坠落,
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9]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万*在本次事
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沧龙餐饮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
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了协调现场基
础施工条件的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履行了对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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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职责。经调查,
未发现单位及相关人员与该起事故发生有关联的违法违规行
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锦雨丰公司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施工现场
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辨识,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从业人员安
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
防范措施;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
帽、安全带;要加强作业环境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作业
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区住房城市建委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既有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的统筹指引;做好街道管理的限额以下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活动指导工作,督促制定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认真进行整改;要举一反三,开展“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
提升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三)解放碑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建
设活动管理,加强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加大施工现场的巡查、
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各类违法行为;要开展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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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
识。
上述企业的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由区住房城市建委
和解放碑街道按照职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事故预防和整改防
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及时报区安委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