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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自贡市·事故调查报告(搜索)(自贡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四川省自贡市 发布:2026-04-30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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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高新“10·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10 月 20 日 20 时 56 分许,在高新区龙汇南街汇南
实验学校人行横道处,自贡市凌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发生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2.06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自贡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自贡高新
“10·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
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道
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区生态环境与应
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自贡高新“10·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驾驶人员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观察道路动态不仔细,未及时发
现并停车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且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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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概况
自贡市凌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出租汽车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4754728866N;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大安区马吃水盐都大道
北侧鸿苑商住楼 1 号房营业 2-1-2 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注
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 年 10 月 27 日;经营范
围:许可项目:代理机动车辆保险;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登记
代理、旧车信息服务、汽车美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自贡市大安区行
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22 年 8 月 12 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川交运管许可自字 510300000032 号;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
客运;许可有效期起 2023 年 3 月 9 日至 2027 年 3 月 8 日;发证
机关: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20 日 20 时 56 分,凌云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
曹某驾驶川 CT39**小型轿车,沿龙汇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汇南
实验学校人行横道手持水杯饮水时,与车行方向左往右经人行横
道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
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 21 时 12 分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汇南街汇南实验学校人行横道处,事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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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南北走向,北至景苑路口方向,南至卧龙大道路口方向,双向
四车道,限速 50km/h,事发路侧南往北向人行道内有打围施工,
北往南向路侧打围施工占用部分车行道供行人通行,道路中央隔
离设施为绿化带和水马,人行横道处为隔离桩,事发位置设有人
行横道标志牌,路面施划有交通标线,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1 人死亡。死者王某某,男 ,65 岁。
2.直接经济损失:82.06 万元。
(五)其他情况
1.驾驶员情况
曹某,男,川 CT39**小型轿车驾驶人,荣县双石镇人。驾
驶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10321197504241271;
发证机关: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时间:
2014 年 1 月 27 日;审验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27 日。从业资格
证初次领证时间:2020 年 9 月 2 日,审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9 月
1 日。曹某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15 日接受了凌云出租汽车公
司对其开展的 3 天(24 学时)的岗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15 项法律、法规以及驾驶员岗位
操作规程;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与凌云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驾
驶员安全承诺书;于 10 月 16 日起驾驶川 CT39**小型轿车从事
运营活动。
2.事发出租汽车及经营权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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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CT39**小型轿车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户,车主何某某
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取得自贡市交通运输局向事发车辆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此证由凌云出租汽车公司代为
办理)。事发车辆保险由何某某自行购买。
车主何某某取得自贡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自贡市巡游出租
汽车经营权证》(编号:自交巡出租第 0083 号);证件有效期: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
3.合同签订情况
事发时,因驾驶员曹某在试用期,凌云出租汽车公司、何某
某还未与曹某签订正式聘用协议。
4.天气状况
事发当晚,自贡市天气为阴雨天气。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曹某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 20 时 56 分许拨打
了 110 报警电话和 120 急救电话;21 时 06 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
21 时 10 分许自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到达现
场;21 时 18 分许王某某被送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王某
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 10 月 23 日 21 时 12 分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 20 时 56 分许,自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直属五大队接到 110 转接曹某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往事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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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
录》;10 月 20 日 23 时 00 分许曹某向何某某电话告知事故情况。
10 月 21 日 8 时 28 分许,何某某电话向江某某报告事故情况;8
时 30 分许,江某某先后向大安区交通运输局、自贡市道路运输
服务中心报告事故情况;8 时 53 分许,大安区交通运输局向市
交通运输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2 时 56 分许,市交通运输局向
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凌云出租汽车公司及曹某积极安抚死者家属。
2026 年 1 月 12 日,曹某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死者家属也向曹某出具了《谅解书》,事故未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曹某立即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和 120 急救电话,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五大队、120 救护车及时赶到现
场处置事故,凌云出租汽车公司主要负责人收到事故情况报告后
于 1 小时内向大安区交通运输局、自贡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报告
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和善后工作,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总体及时有序。但曹某未及时向凌云出租汽车
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原因分析
曹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下雨天气的夜间道路行驶过程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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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雨刮器及时清洁挡风玻璃上的雨水保持行车视野清晰且手
持水杯饮水,观察道路动态不仔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及时发现
并停车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被撞受伤后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司法鉴定情况
(1)川 CT39**小型轿车鉴定意见。2025 年 11 月 11 日,四
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联立司鉴中
心〔2025〕车鉴字第 0780 号)鉴定意见:川 CT39**小型普通客
车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行驶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规定;川 CT39**
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车辆速度约为 41km/h〜46km/h。
(2)死者鉴定意见。2025 年 10 月 27 日,四川联立司法鉴
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联立司鉴中心〔2025〕病
鉴字第 0127 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
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鉴定人王某某的
死亡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五大
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10301120250000095 号)
载明: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
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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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
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
驾驶的行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曹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
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凌云出租汽车公司
凌云出租汽车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公司内
设 4 个科室,分别为安全科、车辆管理科、综合科、财务科。该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江某某,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办公室主任为安全科科长汤某某(兼任综合科科长),并明确
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全职责,江某某和汤某某均取
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
格证明》(均在有效期内);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
了各岗位职责,2025 年每月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有相关文字
记录及人员签到,并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了年度考核;制定了包含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提示制度、行车
安全管理制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管理办
法、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车辆维护
保养制度、驾驶员聘用制度、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劳动保护发放
管理制度、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卫星定位动态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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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及事故索赔制度、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和
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
和调查处理制度、驾驶人员行车操作规程、卫星定位动态监控人
员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并按照制度落实各项工作;制定了 2025 年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每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其中,
曹某 2025 年 10 月 13 日来到公司,公司对其驾驶相关资质进行
了审查,并对其开展了为期三天(共 24 学时)的岗前安全教育
培训并考核,经公司负责培训的人员和曹某签字确认,均有记录,
符合新进员工教育培训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制度,年初按照 1.5%的上年度营业收入预算安全经费投入,
年内开支均有记录;制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对危险源进行辨识、管控,对车辆运行状态运用
GPS 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025 年开展车辆安全回场检查 600 余次,对每月隐患整改情况
进行记录,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并有 GPS 监控管
理系统进行了相关记录;于 2024 年修订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和 2025 年 11 月 9 日进行了两次演
练,演练有方案、签到、照片、文字记录和评估;及时、如实报
告了事故情况,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江某某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
8 时 28 分许接到车主何某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后于 8 时 30 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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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向大安区交通运输局、自贡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报告事故情
况。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联的履
职不到位情况。
(二)大安区交通运输局
事故处置上,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上级进行报告,局领导
带队约谈企业负责人,责成其妥善处理善后、排查事故原因并整
改;向辖区重点运输企业通报事故情况,开展全行业复盘检查,
2025 年 10 月 21 日后累计检查 20 次、整改隐患 26 个,并部署
岁末年初及春运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观看警示片。日常履职中,
2025 年对凌云出租汽车公司召开 6 次安全会议、3 次安全培训,
开展 3 次督导检查,完成企业关键人员考核;紧盯“人”“车”
重点环节,指导企业每月开展驾驶员培训,印发 2 份安全提示函,
强化车辆二级维护和安全例检工作;开展打非治违联合执法,
2025 年处罚非法营运车辆 55 台次、罚款 17.5 万元。此次事故未
发现有履责不到位的情况。
(三)大安区凤凰街道办事处
成立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2024—
2025 年组织运输企业召开 8 次安全会议;开展 260 余次交通安
全宣传,发放资料 550 余份,其中对凌云出租汽车公司宣传 25
次、发放资料 100 余份;联合多部门对出租车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50 次,排查整改问题隐患 12 个;对凌云出租汽车公司分别开展
监督指导 15 次、监督检查 18 次,排查整改问题隐患 5 个;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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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城管部门开展交通整治,在重点时段路段护学执勤,劝导
交通违法行为。此次事故未发现有履责不到位的情况。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调查中发现,凌云出租汽车公司应急预案重新修订后未及时
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公司制度宣传贯彻不到位,曹某对公司
事故上报制度不熟悉,事发后曹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
话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但未及时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
六、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曹某,男,川 CT39**小型轿车驾驶员,夜间驾驶机动车在下
雨道路上行驶时,忽视交通安全在行驶过程中手持水杯饮水且未及
时清洁挡风玻璃上雨水保持驾驶视线清晰,加之观察道路动态不仔
细,致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及时发现并停车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其行为和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公安机
关已将案件移送自流井区检察院。
(二)事发单位的处理建议
凌云出租汽车公司。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
发生有因果关联的履职不到位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调查
发现凌云出租汽车公司存在的其他问题线索,建议移交自贡市交
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
七、事故教训
事故车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没有尽到观察义务,行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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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横道时没有注意到行人并停车让行,且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
为,充分暴露出驾驶员严重缺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最终导致
事故发生。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运营安全防线
凌云出租汽车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要强化驾驶员及车辆
的安全管理,健全车辆驾驶员“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常态化管
理机制和车辆运行动态管控机制。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新
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要进一步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内部处罚力
度,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行业监管职责,提升运输管控效能
大安区交通运输局要聚焦出租车等重点营运车辆,强化日常
监管,对排查出的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
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企业强化驾
驶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突出人行横道礼让、突发情况应急处置
等内容;紧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整治,
严厉查处违规营运、不文明驾驶等行为,同步加强宣传提醒,切
实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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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夯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共治安全格局
凤凰街道要督促辖区内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双
重预防机制,联合行业部门开展常态化检查;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
传,通过社区公告、微信群、宣传栏、入户宣传等方式,普及交通
法规和事故警示案例;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常态化整治学校
周边、主次干道等重点区域交通秩序,组织网格员、志愿者开展文
明交通劝导和动态巡查,不断提升辖区交通安全共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