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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石角“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1 (一)涉事企业情况 1 (二)涉事人员情况 2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2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2 (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3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二)事故应急处置 3 (三)善后处理情况 4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4 (一)事故原因 4 (二)事故性质 5 五、事故处理建议 6 清城石角“6·3”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3日20时11分,曾*宇驾驶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粤RF52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清城区石角镇 广州北路中大时尚科技城路段时,与由谢*驾驶的清远57 9140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死亡、车辆损坏的 交通事故。 tag‹O Œågå]\O。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处理 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清远市清新 区鸣礼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太平镇盛世赖家村横四巷26号卡一商铺;粤RF529挂号重 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清远市清新区鸣礼运输有 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盛世赖 家村横四巷26号卡一商铺。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4418000014 7711、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44180000090322。 2.清远579140号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谢*,登记地址 :四川省简阳市青龙镇极乐村1组22号。 (二)涉事人员情况 1.曾*宇,男,44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 六和新田村24号,驾驶证号:44068319810******1,准驾:A2E ,驾驶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F529挂号重型自 卸半挂车。 2.谢*,男,43岁,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青龙镇极乐村1组 22号,驾驶证号:51102719820******2,驾驶清远579140号电动 自行车。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北路出240国道南1402米(中大 时尚科技城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 ,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安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 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 鉴定意见为: 1.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F529挂号重型自卸 半挂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要求;灯光设备:不符合 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系:不符合技 术要求。 清远579140号电动二轮自行车制动系:符合技术要求;灯 光设备:符合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 系:符合技术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3日20时11分,曾*宇驾驶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粤RF52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清远市清城区石角 镇广州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石 角镇广州北路出240国道南1402米(中大时尚科技城路段 )时,与同向在道路右侧行驶由谢*驾驶的清远579140号 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谢*死亡及车辆损坏 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6月3日20时20分,清城区交警大队石角中队接警,20 时36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 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 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事故 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 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通畅,接报及时,响应迅速,未发生 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调解,曾*宇赔偿死者家 属丧葬费2万元,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 偿程序处理中。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50 0003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ÿ N—_~švš‰[hQ¾‹½e €:göN •0 2.谢*驾驶非机动车超过非机动车规定的最高时速的车速 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 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 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 行道的右侧行驶。”及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 规范》第4.1款有关“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 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e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f)电动机额定连续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 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3.曾*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谢*承担此事故的同等 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清城石角“6·3”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根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该起事故未达到第五 条1规定的调查情形,依据第六条2规定,该起事故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1. 《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 引》(粤安监〔2017〕155号)第五条(一)经营性道路 运输车辆存在疲劳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50%以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20%以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违规运输危险货物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逸等情形之一的。 2. 《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 引》(粤安监〔2017〕155号)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 辆造成 1 至 2 人死亡且可能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但经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步认不存在本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未造成人员死亡、仅造成人员受伤且可能对事故发生负 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负责事故调查的 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参照本工作指引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调查处理。 PAGE \* MERGEFORMAT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