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龙塘广东豪美新材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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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龙塘广东豪美新材有限公司“8·28”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5 月 28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1 -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2 - (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 3 - (四)现场勘察情况.............................................................................................. - 4 - (五)事故经过情况.............................................................................................. - 4 - (六)应急处置情况.............................................................................................. - 5 - (七)应急处置情况.............................................................................................. - 5 - (八)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 (九)部门履职情况............................................................................................. - 5 - (十)其他调查情况............................................................................................. - 5 -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 5 - (一)事故直接原因.............................................................................................. - 5 - (二)事故间接性质.............................................................................................. - 6 -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7 -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9 - - 1 - 清城龙塘广东豪美新材有限公司“8·28”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28 日 18时 30 分许,在高新区广东豪美新材有 限公司立式喷粉车间内,一名外协单位作业人员在进行房顶维修 作业时,从高处坠落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有关规定,清城区人民 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区总 工会、龙塘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清城龙塘广东豪美新 材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清了事故发 生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明晰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及防范措 施。 经调查认定,清城龙塘广东豪美新材有限公司“8·28”一 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5734276T;法定代表人:董*峰;经 营范围:有色金属复合材料、轻合金材料、建筑智能系统产品、 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注册资本:贰亿叁仟贰佰柒 - 2 - 拾柒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20日;地址:清远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登记机关:清远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2.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02693474;法定代表 人:金*河;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 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成 立日期:2013 年 6 月 8 日;经营期限:长期;住所:佛山市南 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陈海龙厂房自编 7 号(住所申报);登记 机关: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死者黎*友,男,身份证号:略,住址:略。系佛山市格 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工人,没有签订相关劳务合同,上 岗前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核查,黎*友不持有《特种作业 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 2.葛*云,男,身份证号:略,住址:略。系佛山市格瑞博 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立式喷粉车 间漏雨维修工程日常管理工作,上岗前已经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核查,葛*云持有《特种作业 - 3 - 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 3.刘*,男,身份证号:略,住址:略。系佛山市格瑞博科 技有限公司员工,上岗前已经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 全生产培训教育。经核查,刘*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 类别:高处作业)。 (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1.2024 年 8 月 5 日,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 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立式喷粉车间漏雨维修工程合同》, 由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立式喷粉车 间房顶换瓦及制作气搂工程总包施工。8 月 6 日,双方签订《外 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同日,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 限公司开展维修作业。 2.2024年 8 月 28日,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 人葛*云通过网络联系方式与黎*友达成口头约定,以每天350元 报酬雇佣黎*友从事杂工工作 (四)现场勘察情况 - 4 - 1.立式喷粉车间漏雨维修工程从2024年8月6日开始施工, 8 月 28 日进行房顶换瓦作业。 2.车间房顶事发点位与地面之间距离约 12 米,涉事采光瓦 为塑料制造,大小:2M*1M*1MM。 3.车间房顶上有葛*云、黎*友、刘*等三人作业时使用的安 全绳。 (五)事故经过情况 2024 年 8 月28 日上午,葛*云通过网络联系方式雇佣黎*友 从事杂工工作。14时,葛*云、黎*友、刘*等三人开始在立式喷 粉车间进行房顶换瓦作业,其中葛*云、刘*在车间房顶作业,黎 *友负责在车间地面收拾工具和警戒防护。约 16 时,黎*友开始 - 5 - 在车间房顶进行维修作业。约 18 时 30 分,葛*云、黎*友、刘* 结束当天作业,在解除安全绳返回地面时,黎*友从车间房顶采 光瓦位置坠落地面。 (六)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时,葛*云在听见身旁有采光瓦碎裂声音,随即转身见 到黎*友从车间房顶采光瓦位置坠落,葛*云回到地面看到黎*友 头部出血倒地不起后,立即拨打 110、120 电话。 经高新区医院抢救无效,黎*友因高处坠落死亡。 (七)善后处置情况 2024 年 9 月 1 日,经清城区龙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与黎*友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相关善 后工作已经妥善处理完毕。 (八)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69万元。 (九)部门履职情况 高新区企业服务局作为高新区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 督、检查部门,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分别在 2024 年4 月、8 月对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两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企业 员工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登记作业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相 关事故案例进行警示宣传教育。 2024 年至事发时,清城区应急管理局邀请广东豪美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一名)参加了 4 场次会议及培训, - 6 - 分别是2024年1月22日组织参加全国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事 故警示视频会议、2024 年 4 月 16日组织参加省应急管理厅防范 粉尘爆炸事故专题视频培训、2024 年 4 月 26 日组织参加 2024 年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题视频培训、2024 年 5 月29日组织参加清城区2024年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 2023 年至 2025 年,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共对广东豪美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专家指导服务专项检查及举报投诉等 安全检查 5 次,发现安全隐患问题15项,已完成整改 15项,推 动企业消除安全隐患问题。 (十)其他调查情况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1.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 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外协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高 处作业管理办法》等 12项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有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新、老员工以 及外协单位人员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以及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员提升现场安全管理会议;每天 对员工上岗前进行企业安全提醒教育工作。 3.落实了本单位制定的《高处作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作业 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8 - 7 - 月 6 日、8 日、9 日、28 日高处作业行为均办理了《高处作业安 全作业证》。 4.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2024 年,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 入约 1 千万元。 经调查,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职责。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黎*友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情况下违 规作业,在结束当天作业后返回地面时,没有对活动环境有清晰 的认知,在行至采光瓦位置时,采光瓦无法承受其身体重量而破 碎,导致黎*友从车间房顶坠落地面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未制定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流于形式 1 。二是未按照规定 2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对作业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 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 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 理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九)安全生产挂历台账、档案制度。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建设工 程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 作业,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识别,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制定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8 - 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识别和制定作业方案;雇佣不具备高处作业资 格的黎*友、刘*从事高处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葛*云 同时作为维修工程日常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未安排专人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现场管理缺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新区“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工 人无证高处作业、作业现场管理缺失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和单位 黎*友,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情况下 违规作业,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清晰的认知,导致事 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 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雇佣不具备资格人员作业,对作业现场缺 乏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 对 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个人 3.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 9 - 1.金*河,作为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 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对员工葛*云临时 雇佣无证人员高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没有对作业场 所进行安全风险识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 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4 对 其作出行政处罚。 2.葛*云,作为涉事立式喷粉车间漏雨维修工程施工具体负 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对临时雇佣人员进行岗 前安全生产教育,并安排其无证高处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5 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佛山市格瑞博科技有限公司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履行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从事高处作 业工作,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培训或技术交底,不具备安全技 能、未经安全培训或技术交底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二)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认识到安全生产无小事,继续完善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着重提 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的罚款。 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并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10 - 升执行力,以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该企业以此事故为教训,按 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整治提升工作,并 将相关落实情况于 2026 年 7 月前书面报告高新区监管部门,同 时抄送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三)全区各级、部门要清晰认识到近年来我区(含高新区) 发生的多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 来重大损失,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 作,改进和提升工作方式、水平,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本质, 以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