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凤城“2·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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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凤城“2·2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1 (一)涉事企业情况 1 (二)涉事人员情况 2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2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2 (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2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3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二)事故应急处置 3 (三)善后处理情况 4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4 (一)事故原因 4 (二)事故性质 5 五、事故处理建议 5 清城凤城“2·2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5日19时35分许,韦*驾驶粤P65295号重型罐式货车 行驶至清城区飞来路东93米路段时,与由陈*正驾驶搭载 陈*豪的粤RLH4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正 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2月28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 总工会、凤城街道办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凤城“2·2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处理 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ÿ-NýV*Ys^ N分公司商业险,保单号:AGUZCTGY2025B003685R。 2.粤RLH4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陈*正,登记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工业区28号森叶(清新 )纸业有限公司宿舍。 (二)涉事人员情况 1.韦*,男,41岁,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土博镇琴怀 村里仁屯65号,驾驶证号:45022119830******0,准驾:B2, 驾驶粤P65295号重型罐式货车。 2.陈*正,男,47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咸塘镇白云村 李子塘组,驾驶证号:43042219771******8,准驾:C1E,驾驶 粤RLH4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3.陈*豪,男,17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咸塘镇白云村 李子塘组,身份证号:43042220070******1,乘坐粤RLH409号普 通二轮摩托车。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107国道下行2411公里614米(清远市清城区城西 大道云海名居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有标志标线控 制,路面线形平直,沥青,路面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 。 (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安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暨 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 验鉴定意见为:1.粤RLH4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符 合技术要求;灯光设备:车辆后照灯灯壳破损,后照灯 灯壳有透明胶带粘贴固定、灯具内部见明显泥灰,不符 合技术要求,前灯未见异常,无法启动车辆进行灯光作 用测试;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系:事故致车辆 后部隆起变形,链条脱位,其余未见异常。 粤P65295号重型罐式货车制动系:检见左三轮制动鼓摩擦 面明显磨损、并有明显的龟裂纹,不符合技术要求;灯 光设备:左前雾灯缺失,右前雾灯无法亮启,倒车灯、 左后位灯无法亮启,不符合技术要求,其余灯组灯光作 用正常;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系:符合技术要 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5日19时34分,韦*驾驶粤P65295号重型罐式货车行 驶沿107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下行2411 公里614米(清远市清城区城西大道云海名居路段)时, 与同向行驶由陈*正驾驶搭载陈*豪的粤RLH409号普通二轮 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正死亡、陈*豪受伤及车辆损 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2月25日19时41分,清城区交警大队清城中队接警,1 9时54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 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 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事故 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 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通畅,接报及时,响应迅速,未发生 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调解,韦*赔偿死者家属 丧葬费6.5万元,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 程序处理中。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50 0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陈*正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 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 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 动车。”及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 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 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 面过错。 ‰[hQÕl ÿ N—_~švš‰[hQ¾‹½e €:göN ~š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致,是导此事 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3.陈*正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韦*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陈*豪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清城凤城“2·25”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根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该起事故未达到第五 条1规定的调查情形,依据第六条2规定,该起事故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1. 《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 引》(粤安监〔2017〕155号)第五条(一)经营性道路 运输车辆存在疲劳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50%以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20%以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违规运输危险货物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逸等情形之一的。 Rek¤‹ è• c照有关规定参照本工作指引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调查处理。 PAGE \* MERGEFORMAT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