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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石角“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清城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清远市 发布:2026-01-14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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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石角“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1 (一)涉事企业情况 1 (二)涉事人员情况 2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2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2 (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3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二)事故应急处置 3 (三)善后处理情况 4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4 (一)事故原因 4 (二)事故性质 5 五、事故处理建议 6 

 

 

清城石角“6·3”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3日20时11分,曾*宇驾驶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粤RF52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清城区石角镇
广州北路中大时尚科技城路段时,与由谢*驾驶的清远57
9140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死亡、车辆损坏的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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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处理
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清远市清新
区鸣礼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太平镇盛世赖家村横四巷26号卡一商铺;粤RF529挂号重
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清远市清新区鸣礼运输有
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盛世赖
家村横四巷26号卡一商铺。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4418000014
7711、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44180000090322。

2.清远579140号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谢*,登记地址
:四川省简阳市青龙镇极乐村1组22号。

(二)涉事人员情况

1.曾*宇,男,44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
六和新田村24号,驾驶证号:44068319810******1,准驾:A2E
,驾驶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F529挂号重型自
卸半挂车。

2.谢*,男,43岁,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青龙镇极乐村1组
22号,驾驶证号:51102719820******2,驾驶清远579140号电动
自行车。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北路出240国道南1402米(中大
时尚科技城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
,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安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
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
鉴定意见为:

1.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F529挂号重型自卸
半挂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要求;灯光设备:不符合
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系:不符合技
术要求。

清远579140号电动二轮自行车制动系:符合技术要求;灯
光设备:符合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
系:符合技术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3日20时11分,曾*宇驾驶粤R25867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粤RF52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清远市清城区石角
镇广州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石
角镇广州北路出240国道南1402米(中大时尚科技城路段
)时,与同向在道路右侧行驶由谢*驾驶的清远579140号
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谢*死亡及车辆损坏
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6月3日20时20分,清城区交警大队石角中队接警,20
时36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
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
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事故
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
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通畅,接报及时,响应迅速,未发生
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调解,曾*宇赔偿死者家
属丧葬费2万元,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
偿程序处理中。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50
0003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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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驾驶非机动车超过非机动车规定的最高时速的车速
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
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
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
行道的右侧行驶。”及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
规范》第4.1款有关“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
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e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f)电动机额定连续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
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3.曾*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谢*承担此事故的同等
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清城石角“6·3”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根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该起事故未达到第五
条1规定的调查情形,依据第六条2规定,该起事故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1.
《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
引》(粤安监〔2017〕155号)第五条(一)经营性道路
运输车辆存在疲劳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50%以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20%以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违规运输危险货物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逸等情形之一的。

2.
《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
引》(粤安监〔2017〕155号)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
辆造成 1 至 2
人死亡且可能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但经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步认不存在本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未造成人员死亡、仅造成人员受伤且可能对事故发生负
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负责事故调查的
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参照本工作指引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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