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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龙塘“8·1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1 - (一)涉事企业情况 - 2 - (二)事故车辆情况 - 2 - (三)涉事人员情况 - 3 -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 4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 4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4 - (二)事故应急处置 - 5 - (三)善后处理情况 - 5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 5 - (一)事故原因 - 5 - (二)事故性质 - 6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 6 -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 7 - 清城龙塘“8·1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5日01时23分许,杨*驾驶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 沿银英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龙 塘镇银英公路中石化新庄加油站路段时,与由曹*玺驾 驶的豫NX6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RT21挂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8月18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 总工会、龙塘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龙塘“8· 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情况 渭南顺博大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105 94MA6Y8NFE5L;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 山大道东段车管所临街楼103商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鑫光汽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37788322387;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祥符镇。 商丘吉运物流集团柘城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14 24MA40N8J96E;地址:柘城县北环路物流园区院内。 (二)事故车辆情况 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渭南顺博大通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香山大道东段车管所临街楼103商铺。投保中国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商业险保单号 :6605212025610525000883;交强险保单号:6605072025610525001015 。 豫NX6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商丘吉运物流 集团柘城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柘城县北环路物流园区 院内。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 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2403001411424270000001638、众信(深 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全互助统筹: Z20241105354。 S°e„^ R¹lÙz:SßW…Q。 (三)涉事人员情况 1.杨*,男,出生日期:1989年06月16日,汉族,住址:陕 西省永寿县监军村蒿店村六组,身份证明号码:610426198 90******1,档案编号:610115446322,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4 月15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陕西省西安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重型货车,号牌号码 :陕EH0629,伤害情况:2025年08月15日死亡。 2.曹*玺,男,出生日期:1983年05月29日,汉族,住址: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山东三街,身份证明号码:412322 19830******9,档案编号:411401185872,初次领证日期:2004 年06月07日,准驾车型:A2D,发证机关:河南省商丘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汽车列车,号牌 号码:豫NX6622,伤害情况:无。 3.王*飞,男,出生日期:1973年06月24日,汉族,住址: 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垱下村王家自然村32号,户籍地址 :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垱下村王家自然村32号,身份证 明号码:36222219730******5,档案编号:362200913910,初次领 证日期:2009年07月01日,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江 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重型 货车,号牌号码:赣C7508Z,伤害情况:无。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一)现场位于240国道下行2476公里554米(清远市清城 区龙塘镇中石化新庄加油站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 有标志标线控制,设置中央水泥分隔带,沥青平坦路面 ,路面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广 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 鉴定意见: 1.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不符合技术要求;灯 光设备:符合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 系:符合技术要求。 2.豫NX6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系、行驶系、车身反 光标识不合格,不符合技术要求;转向系、照明(信号 )装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后下部防护装置合格,符合 技术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5日01时23分许,杨*驾驶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 沿240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240国道下行2476公里554 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中石化新庄加油站路段)时, 与前方同向右侧慢车道行驶由曹*玺驾驶的豫NX6622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RT2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发 生碰撞,碰撞后,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再与在加 油站区域内由王*飞停放的赣C7508Z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 生碰撞,造成杨*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8月15日01时26分,清城区交警大队龙塘中队接警,0 1时32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 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 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到事故现场了解 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 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接报及时,响应迅速 ,未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 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程序处理。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50 0004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 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 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 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 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此 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2)曹*玺驾驶机件 ‰[hQÕl ÿ N—_~švš‰[hQ¾‹½e €:göN –£`„v机动车。”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 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 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3)王*飞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 要责任,王*飞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清城龙塘“8·15”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杨*驾驶机件不符 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 施的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 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渭南顺博大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陕西省渭南市 高新区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渭南顺博大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是否履行安 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陕 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法定代 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道路运输业的相关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培训 ,同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相关的制度及条例, 不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PAGE \* MERGEFORMAT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