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石角“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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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石角“1·21”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1 (一)涉事企业情况 1 (二)事故车辆情况 2 (三)涉事人员情况 2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2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3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二)事故应急处置 4 (三)善后处理情况 4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4 (一)事故原因 4 (二)事故性质 5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5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6 清城石角“1·21”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21日0时22分许,欧*新驾驶粤L78315号重型自卸货 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107国道下行2441公里388米 (艳雄刀具)路段时,与由林*辉驾驶的粤R59Q68号普通 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辉死亡、车辆损坏的交 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1月23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 总工会、石角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石角“ 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ŒågÅ`µQ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情况 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润通运输公 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4MA536LUP4R;地址:广东省 龙门县龙华镇沙迳水口村曾龙路旁(许崇光)屋。 (二)事故车辆情况 ÿ gHe期至2025年11月13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道路运输证:粤 交运管 惠 字441300063168;有效期至:2027年6月26日;发证机关:龙 门县交通运输局。 2.粤R59Q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人:林*辉;车架号:HA6 TWJT5XN0012598。 (三)涉事人员情况 1.粤L7831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欧*新,男,50岁,住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凤凰居委会四伙43号;驾驶 证号:44180219740******4;准驾:A2E;持有道路从业资格证 。经公安交警现场取样检测其无毒驾、酒驾行为。 2.二轮摩托车使用人林*辉,男,19岁,驾驶证号:4418022 0050******7;准驾:C1;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 界牌村委会中三村57号。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位于107国道下行2441公里338米(清远市 清城区石角镇友诚沥青公司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 线性平直,沥青,路面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委托暨 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事发 时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 1.粤L7831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未见异常;灯光设备 :事故致左前灯组破损,仅左前远光灯可亮启;右前雾 灯无法亮启,不符合技术要求;开启转向/危险警告信 号灯时一侧同时亮启两个灯色,倒车灯无法亮启,无安 装后雾灯,不符合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 行驶系:车辆第一、二、三、四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 右四轮两轮胎花纹超过磨耗标志,不符合技术要求。 2.粤R59Q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事故致前、后轮自 动手柄缺失,制动性能无法测试;灯光设备:事故致前 、后部受损,未见有前、后灯,无法进行灯光作用测试 ;转向系:事故致转向柱变形,转向性能受限;行驶系 :事故致车架及前、后减振器变形,行驶系性能受限。 事发时摩托车的行驶速度大于84km/h且小于94km/h。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1日0时22分,欧*新驾驶粤L78315号重型自卸货车 沿107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下行2441公 里338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友诚沥青公司路段)处左 转弯驶出道路时,与对向行驶由林*辉驾驶粤R59Q68号牌 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辉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1月21日0时26分,清城区交警大队石角中队接警,0 时38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 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2时17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 交通恢复正常。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 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到事故现场了解 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 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接报及时,响应迅速 ,未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 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市公安清城分局交警大队调解,欧*新赔偿死者家属 丧葬费6.5万元,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 程序处理中。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50 000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hQÕl ÿ N—_~švš‰[hQ¾‹½e €:göN ‰[hQ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驾驶车辆驶入、驶 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 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 要过错。 ‰[hQÕl €*NºN N—_ g 0÷SLr、行驶至、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及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 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 安全车速。”之规定,是导致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 错。 欧*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林*辉承担此事故的次要 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清城石角“1·21”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粤L7831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欧*新,驾驶车辆 左转弯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对向行驶车辆,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因其涉嫌交通肇事,公安机关已按照有关 的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骏润通运输公司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惠州市龙门县安委办组织相关 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骏润通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 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惠州市龙门 县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法定代表人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道路交通运输业户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 辆异地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加 强异地从事运输车辆加强的动态管控工作,定期对驾驶 人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到规范驾驶安全操作,提升驾 驶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杜绝因驾驶人的不安全行为导 致的交通事故发生。 PAGE \* MERGEFORMAT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