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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龙塘“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清城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清远市 发布:2026-01-2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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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龙塘“8·1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1 - (一)涉事企业情况 - 2 - (二)事故车辆情况 - 2 - (三)涉事人员情况 - 3 -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
4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 4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4 - (二)事故应急处置 - 5 - (三)善后处理情况 - 5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 5 - (一)事故原因 - 5 - (二)事故性质 - 6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 6 -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 7 - 

 



清城龙塘“8·1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5日01时23分许,杨*驾驶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
沿银英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龙
塘镇银英公路中石化新庄加油站路段时,与由曹*玺驾
驶的豫NX6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RT21挂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8月18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
总工会、龙塘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龙塘“8·
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情况

渭南顺博大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105
94MA6Y8NFE5L;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
山大道东段车管所临街楼103商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鑫光汽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37788322387;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祥符镇。

商丘吉运物流集团柘城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14
24MA40N8J96E;地址:柘城县北环路物流园区院内。

(二)事故车辆情况

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渭南顺博大通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香山大道东段车管所临街楼103商铺。投保中国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商业险保单号
:6605212025610525000883;交强险保单号:6605072025610525001015
。

豫NX6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商丘吉运物流
集团柘城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柘城县北环路物流园区
院内。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
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2403001411424270000001638、众信(深
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全互助统筹:
Z20241105354。

S°e„^ R¹lÙz:SßW…Q。

(三)涉事人员情况

1.杨*,男,出生日期:1989年06月16日,汉族,住址:陕
西省永寿县监军村蒿店村六组,身份证明号码:610426198
90******1,档案编号:610115446322,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4
月15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陕西省西安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重型货车,号牌号码
:陕EH0629,伤害情况:2025年08月15日死亡。

2.曹*玺,男,出生日期:1983年05月29日,汉族,住址: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山东三街,身份证明号码:412322
19830******9,档案编号:411401185872,初次领证日期:2004
年06月07日,准驾车型:A2D,发证机关:河南省商丘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汽车列车,号牌
号码:豫NX6622,伤害情况:无。

3.王*飞,男,出生日期:1973年06月24日,汉族,住址:
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垱下村王家自然村32号,户籍地址
: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垱下村王家自然村32号,身份证
明号码:36222219730******5,档案编号:362200913910,初次领
证日期:2009年07月01日,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江
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重型
货车,号牌号码:赣C7508Z,伤害情况:无。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一)现场位于240国道下行2476公里554米(清远市清城
区龙塘镇中石化新庄加油站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
有标志标线控制,设置中央水泥分隔带,沥青平坦路面
,路面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广
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
鉴定意见:

1.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不符合技术要求;灯
光设备:符合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
系:符合技术要求。

2.豫NX66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系、行驶系、车身反
光标识不合格,不符合技术要求;转向系、照明(信号
)装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后下部防护装置合格,符合
技术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5日01时23分许,杨*驾驶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
沿240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240国道下行2476公里554
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中石化新庄加油站路段)时,
与前方同向右侧慢车道行驶由曹*玺驾驶的豫NX6622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RT2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发
生碰撞,碰撞后,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再与在加
油站区域内由王*飞停放的赣C7508Z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
生碰撞,造成杨*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8月15日01时26分,清城区交警大队龙塘中队接警,0
1时32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
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
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到事故现场了解
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
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接报及时,响应迅速
,未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
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程序处理。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50
0004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
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
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
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
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此
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2)曹*玺驾驶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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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机动车。”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
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
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3)王*飞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
要责任,王*飞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清城龙塘“8·15”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陕EH062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杨*驾驶机件不符
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
施的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
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渭南顺博大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陕西省渭南市
高新区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渭南顺博大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是否履行安
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陕
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法定代
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道路运输业的相关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培训
,同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相关的制度及条例,
不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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