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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源潭“6·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wps

来源:清城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清远市 发布:2026-01-2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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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源潭“6·18”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1 - (一)涉事企业情况 - 2 - (二)事故车辆情况 - 2 - (三)涉事人员情况 - 2 -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
3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 3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3 - (二)事故应急处置 - 4 - (三)善后处理情况 - 4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 4 - (一)事故原因 - 4 - (二)事故性质 - 5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 5 -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 6 - 

 



清城源潭“6·18”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8日03时许,孟*锋驾驶苏GA1316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苏GMT1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搭载孟*泰行驶至清
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红绿灯路段时,与由吴*强驾驶
的粤ABB6193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强死亡、
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6月20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
总工会、源潭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源潭“6·
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情况

广东互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
A59KPKWOX;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青菜东街35号507房1
27室。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ABB6193号轻型箱式货车所有人:广东互换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青菜东街35
号507房127室。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44010000895278、商业险
保单号:PDAA202444010000855516。

2.苏GA13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孟*泰,登记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东路58-3号楼3单元101
室;苏GMT1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孟*秦
,登记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东路58-3号楼3
单元101室。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
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532070000070054、商业险
保单号:PDAA202532070000058661。

(三)涉事人员情况

1.吴*强,男,48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
道新华路35号108;驾驶证号:44068319760******8;准驾:A2
。驾驶粤ABB6193号轻型厢式货车。

2.孟*锋,男,37岁,身份证号:32072119870******5;住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109号楼五单元302室,准
驾:B2,驾驶苏GA13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MT18挂号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位于240国道上行2471公里571(清远市清
城区源潭镇东坑莲湖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路面
完好,水泥,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广
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
鉴定意见为:

1.苏GA13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MT18挂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的制动系符合技术要求;灯光设备:符合技
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系:符合技术要
求。

2.粤ABB6193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符合技术要求;灯光
设备:符合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系
:符合技术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8日03时00分,吴*强驾驶粤ABB6193号轻型厢式货
车沿240国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240国道上行2471
公里571米(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莲湖村路段)时,
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由孟*锋驾驶的苏GA1316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苏GMT1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吴*强
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06月18日03时04分,清城区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接警,
03时29分时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
通管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
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负责同志到事故现场
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接报及时,响应迅速
,未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
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程序处理中。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50
0003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吴*强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
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
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
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2)孟*锋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关
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
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吴*强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
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清城源潭“6·18”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粤ABB6193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吴*强,驾驶机动
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涉嫌交通肇事,因本人已在
事故在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广东互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广东省广州市越
秀区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广东互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履
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
法定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一)道路交通运输业户要加强异地从事道路运输车辆
安全检查、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对驾驶人定期开
展安全教育培训,规范驾驶人安全操作驾驶、文明驾驶
,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减少因驾驶人的不安
全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业园区、企业针对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
开展园区内的道路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利用血淋淋的事
故起到教育警醒作用,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
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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