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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龙塘“6·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wps

来源:清城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清远市 发布:2026-01-2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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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龙塘“6·7”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1 - (一)涉事企业情况 - 2 - (二)事故车辆情况 - 2 - (三)涉事人员情况 - 2 -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
3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 4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4 - (二)事故应急处置 - 4 - (三)善后处理情况 - 5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 5 - (一)事故原因 - 5 - (二)事故性质 - 6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 6 -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 6 - 

 



清城龙塘“6·7”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7日2时55分,刘*男驾驶冀EQ6183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冀ESB9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搭载刘*周行驶至清
城区毅力工业园路段时,与由宋*辉驾驶的豫PN6925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豫P203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
造成刘*周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6月10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
总工会、龙塘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龙塘“6·
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情况

南和县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3
480504200;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闫里路口西行200米
路北。

周口成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
A9GCJC79X;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东二环与南二环交
叉口北50米路东。

(二)事故车辆情况

3052403060005424;交强险保单号:313052403010005571。

豫PN69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周口成应兴汽
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东二
环与南二环交叉口北50米路东。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交强险保单:PDZA20244101000045
9431、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41010000378398。

(三)涉事人员情况

1.刘*南,男,42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三召乡
西任城西队92号;驾驶证号:13052719830******7;准驾:A2
。驾驶冀EQ61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SB91挂号重型仓
栅式半挂车。

2.宋*辉,男,27岁,驾驶证号:41272719980******2;住址:
河南省川汇区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宋庄125号驾驶豫PN6925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03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3.刘*周,男,52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三思乡
前郭平村739号,身份证号:13052719721******3,乘坐冀EQ618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位于清远市X844出石介巷东296米(清远
市清城区龙塘镇毅力工业园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
沥青,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完好。 

(二)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广
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
鉴定意见为:

1.豫PN69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03M挂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要求;灯光设备:符合
技术要求;转向系:符合技术要求;行驶系:不符合技
术要求。

2.冀EQ61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SB91挂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要求;行驶系:不符合
技术要求;转向系及照明(信号)装置不具备检验条件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7日02时58分许,刘*南驾驶冀EQ6183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冀ESB9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搭载刘*周沿清城
区龙塘镇X84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X844出石介巷
东296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毅力工业园路段)时,碰
撞前方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肩由宋*辉驾驶的豫PN6925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PN692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
,造成刘*周死亡、刘*南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4年6月7日2时58分,清城区交警大队龙塘中队接警,3
时09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
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
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到事故现场了解
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
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接报及时,响应迅速
,未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
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程序处理中。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50
0003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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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
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
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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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öN

R„v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
一方面过错。

3.刘*周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4.刘*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辉承担此事故的次
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清城龙塘“6·7”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刘*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交
通标线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其涉嫌交通肇事,公安机关已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追
究其法律责任。

(二)南和县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河北省邢台市南
和县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南和县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履
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安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
法定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一)道路交通运输业户要提高思想意识,压紧责任落
实,深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按照“三管三必
须原则”,进一步压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企业主体责任
。

(二)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
开展车辆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
安全防范意识,将事故扼杀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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