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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洲心“5·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清城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清远市 发布:2026-04-27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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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洲心“5·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清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1 -
(一)涉事企业情况.............................................................................................. - 1 -
(二)涉事车辆情况.............................................................................................. - 2 -
(三)涉事人员情况.............................................................................................. - 2 -
(四)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 2 -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 4 -
(一)事发道路环境.............................................................................................. - 4 -
(二)车辆检验鉴定.............................................................................................. - 4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 4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4 -
(二)事故应急处置.............................................................................................. - 5 -
(三)善后处理情况.............................................................................................. - 5 -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 5 -
(一)事故原因...................................................................................................... - 5 -
(二)事故性质...................................................................................................... - 7 -
五、部门履职情况......................................................................................................... - 7 -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 9 -
(一)有关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9 -
七、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 10 -

- 1 -
清城洲心“5·27”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27 日 13时 57 分,金*钟驾驶粤R79200 号重型
自卸货车行驶至清城区国泰北路施工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何*
浩发生碰撞,造成何*浩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清城区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
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洲心街道
办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洲心“5·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
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
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情况
清远市启顺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启顺公司”):社会信用
代码:91441802090114174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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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罗东明;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01 月 06 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销
售河沙、石料;汽车出租;土石方工程施工;汽车修理与维护;
批发业、零售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园林绿化工程;
租赁业。住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田龙 10 村 28 号(地号 04
号)。登记机关: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0
年 3 月 30 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 交运管许可 清 字
441800029749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
2026 年 09 月 30 日;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日
期:2022 年 09月 08 日。
(二)涉事车辆情况
1.粤 R79200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清远市
启顺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田龙
10 村 28 号。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
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44190001178384;商业
险保单号:PDAA202444190001160736。
(三)涉事人员情况
1.金*钟,男,41 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
颈 镇 石 东 村 委 会 一 队 12 号 , 驾 驶 证 号 :
44182719831******6,准驾:A2,驾驶粤 R79200 号重型
自卸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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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浩,男,12 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
心 青 联 村 委 会 青 榄 海 村 108 号 , 身 份 证 号 :
44180220120******5,驾驶自行车。监护人:汤*妮,母
子关系,身份证号:44180219880******8,登记住址:广
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青联村委会青榄海村 108 号。
3.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曾思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29270C,
工商注册号:441900000111105,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
市塘厦镇塘厦大厦中 67 号 1 栋、2 栋。
(四)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1.卧龙五洲世纪城博仕苑一期土方运输项目:清远市
启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
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清远市启顺运输有限公司承包卧龙
五洲卧龙五洲世纪城博仕苑一期项目所有土方工程,每方
价格为 31 元左右。
2.国泰路(连江西路至凤鸣西路)道路工程:此工程
为清远市代建局代建,由广东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
司承建。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道路全长约
668m,呈南北走向,北起于连江西路,南止于凤鸣西路。
工程道路原状是周边房地产开发商临时修建的连接国泰
路与连江西交叉口的便道,也是周边住宅及学校主要的进
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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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发道路环境
现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国泰北路西 37 米(国泰
北路施工工地出入口),连江西路呈东西走向,有标志标线控制,
事发地点为施工工地出入口,沥青平坦路面,路面完好,照明条
件为白天。连江西路右转进入国泰北路匝道围蔽施工作业。
(二)车辆检验鉴定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达康司法鉴
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
1. 粤 R79200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
安全技术要求;灯光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转向
系:复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行驶系:不符合相关安全技
术要求。
2. 人力二轮自行车。人力二轮自行车反射装置不合格,不
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其余制动系、车把、车轮合格,符合相
关安全技术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27 日 13 时 53 分,金*钟驾驶粤 R79200 号
重型自卸货车沿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
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国泰北路西 37 米(国
泰北路施工工地出入口)时,在驶入国泰北路往连江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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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转弯匝道过程中,与驾驶自行车通过匝道人行横道的何
*浩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何*浩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5 年 5 月27 日 13时 56 分,清城区交警大队小市中队接
警,14 时 12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
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
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等负责领导到事故现场了解情
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
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
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程序处理中。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 据 清 远 市 公 安 局 清 城 分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 第
44180212025000290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金*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
在禁行路段、禁行时间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违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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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
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
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
隐患的机动车。”及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
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
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
下通行。”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
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
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启顺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事发时,启顺
公司清远市清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码已失效;二是启顺公司未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
度);三是启顺公司对在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司机监管不到位,
未与金*钟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会议落实
到全体员工;四是启顺
1
公司对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监管
1.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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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名下货运车辆违反禁行时段行驶的行为。启
顺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1
、第二十
二条
2
、第二十五条
3
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启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东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是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工作;二是未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
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道路施工期间没有
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违反《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
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洲心“5·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部门履职情况
1.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 年 1-5 月共
检查企业 419家次,其中检查货运企业 169 家次,整改隐患问题
438 个,立案查处交通各类违法案件551 宗,联合公安部门开展
联合治超工作,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986 辆,非法改装车辆178 宗。
今年以来,对清远市启顺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 3 次,作出行政
处罚 3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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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城区教育局:清城区教育局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开展交
通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了对重
点路段学校的监督指导工作,如要求清城中学、新北江小学等在
校园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邀请交警大队民警开展专题
讲座、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展示交通事故案例图片、讲解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式,向学生们介绍交通安全常识和注意事
项,进一步加深学生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3.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在国泰路
(连江西路至凤鸣西路)道路工程施工期间组织洲心街道办事处
及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小市中队相关人员到项
目现场进行勘察,对现场交通疏导、施工围蔽方案进一步优化,
按要求对连江西渠化岛部分绿化进行硬底化处理,拓宽了路面,
方便转弯通行,并要求施工单位在国泰路施工期间安排交通疏解
员在交叉口进行劝导和交通疏解,但未及时发现广东省水利水电
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道路施工期间没有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存在工作疏漏情况。
4.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小市中队:每日安排
人员前往各中小学校协助进行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查处连
江西路路段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868起,其中行政处罚违规违法的
大货车 10辆,但日常道路巡查工作仍有不足之处。
5.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根据《清远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办事手册(试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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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运输公司“清远市启顺运输有限公司”申报的“卧龙•五洲
世纪城博仕苑地下室”工程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并组织局下属单位环卫所和洲心综合执法队到现场勘察,严格要
求施工方及运输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持车辆干净上路,禁
止超载运输,并要求属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粤 R79200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金*钟,驾驶机件不
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在禁行路段、禁行时间
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
已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启顺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货车限行区域
通行码已失效;二是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三是启
顺公司对在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司机监管不到位;四是启顺
2
公司
对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监管不到位。建议清城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6
3
,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
启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东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是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工作;二是未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
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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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责任制度。建议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的规定
7
4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道路施工期间没有
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议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8
,对其进行处理。
(二)其他建议
对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
队、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存在工作不到位问题,由清城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清城区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约谈。
建议对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存在工作不到位问题,提请清
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函提醒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运输业户专项检查工作力度,督
促运输业户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建立相应的机
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组织或者
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
运输业户要对此次事故进行反思总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
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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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违法违规行
为的查处力度,增加对重点路段的巡查频次,查漏补缺,不断优
化道路巡查的方式方法,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业户在道路施工期间要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安排专职交通指挥员,在路口疏导汽车、
行人交通,保障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属地政府要加强对属地内建筑施工业的监管,协助企业排查
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及
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