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三灶“4·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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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三灶“4·18”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金湾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6 月 18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经过............................................................................................................1 (二)事故车辆情况....................................................................................................2 (三)事故当事人情况................................................................................................3 (四)道路情况............................................................................................................4 (五)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4 (六)检验鉴定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损害情况...................................................................................6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6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6 (一)交通事故的证据及事故违法情况....................................................................6 (二) 事故直接原因..................................................................................................7 (三)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7 (四) 事故间接原因..................................................................................................8 (五)事故性质认定..................................................................................................11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1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1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2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13 (四)对相关部门及个人的处理意见......................................................................14 六、事故主要教训.............................................................................................................14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5 — 1 — 2026 年 4 月 18 日,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华晨商 业广场路段发生一起涉及货运车辆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0000 元。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道路交通 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以及《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按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 于迅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成立由市公安局交 通管理支队金湾大队(以下简称“金湾交管大队”)大队长曹 庆佳担任组长,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金湾运输管理所、市交通 运输局综合执法金湾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 住建局、区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湾大队等单位组 成的金湾区 2026 年“4·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开 展追责问责相关工作。调查组成立后,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对该事故展开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6 年 4 月 18 日 12 时 57 分许,吴某青驾驶粤 C6***3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由西往 东方向行驶至华晨商业广场路段时,碰撞并碾压前方由南往北 — 2 — 方向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黎某瑜后再碰撞道路中心隔离带 护栏,造成黎某瑜当场死亡及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情况。肇事车辆粤 C6***3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 动车所有人: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 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北路肖邦公司西侧,车辆品牌: 唐鸿重工牌,车辆型号:XT5********E1,车身颜色:白,发 动机号:20********77,车辆识别代号:LZZ1**********195, 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 年 8 月 26 日,检验有 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燃料类型:柴油,强制报废期至 2035 年 8 月 26 日。核定前排载客 2 人,事发实载人员 1 人。经调查, 该车未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 2.车辆承险情况。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10489**********46790,保险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中 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保险单号: PZAK254403**********2073。 3.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经查询粤 C6***3 号重型特殊 结构货车近三年共计 38 宗交通违法记录,其中超载未达 30%的 违法记录 2 宗,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1 宗,载 货汽车及挂车以外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或粘贴标识违法记录 — 3 — 17 宗,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 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 11 宗,均已全部 处理完毕,近三年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4.车辆装载情况,粤 C6***3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最大允许 总质量 31 吨,事故发生后,实测该车发生事故时装载总质量为 41.2 吨,超限率为 32.9%。 (三)事故当事人情况 1.吴某青,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 年 9 月 6 日出生,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 43048**********379 , 驾 驶 证 档 案 编 号 : 438********78,准驾车型:A2,驾驶证审验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12 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兰江乡兰江村兰市一组 **号,现住址:广东省金湾区红旗镇矿山社区鸡啼东路珠海市 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舍,事故发生时驾驶粤 C6***3 号重 型特殊结构货车,初次领证日期:2004 年 1 月 12 日,驾驶证有 效期:2026 年 1 月 12 日至 2086 年 1 月 12 日,驾驶证核发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 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为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经查吴某青事发前无吸毒史,事发当日无证据显示其有 疲劳驾驶情况,其本人近三年交通违法处理记录 3 宗,其中载 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 2 宗,记分年度记录情况: — 4 — 2023 年记 0 分、2024 年记 0 分、2025 年记 0 分,无交通事故记 录。 2.黎某瑜,女,汉族,2015 年 5 月 19 日出生,居民身份 证号:44040**********02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 区三灶镇企沙街三巷**号*栋***房,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 湾区三灶镇企沙街三巷**号*栋***房,交通方式:步行。家属 联系方式:1*********0,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华晨商业广场路 段处,金海岸大道呈东西走向,东往机场北路方向,西往机场 高速方向,分车分向式道路,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心有绿化带 隔离,道路两侧设有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化带隔离, 肇事地点设有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南北向人行横道,沥青路面, 路表干燥完好,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金海岸大道西往东 方向设有 60 公里/小时限速标志。 (五)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粤 C6***3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注册单位为珠海市志隆商 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单位持有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799339506C,法定代表人:朱某忠,商事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 5 — 20 日,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鸡啼东路 28 号。经调查,珠 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 49 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公司车辆近三年共有 1896 条交通违法行 为,违法行为中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 分之三十的违法共有 99 宗。该公司车辆近三年发生一般交通事 故 3 宗,致 2 人死亡、1 人受伤,发生简易程序交通事故 19 宗。 (六)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及吸食毒品检验情况 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湾大队酒精检测仪证实:驾驶 员吴某青在案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未检出酒精成 份。经唾液毒品检测证实:吴某青未检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 氯胺酮项目。 2.死亡人员、伤者检验情况 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医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死者 黎某瑜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形态,并因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 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6]痕鉴 字第 ZH176S1 号】鉴定意见:粤 C6***3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的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结果如下: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未检见不 合格项,行驶系统不合格(右侧第三轴内、外轮胎磨损光滑、 — 6 — 异常,左侧第三轴内轮胎磨损异常,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灯光系统除因事故造成的损坏外,未检见不合格项。 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6]痕鉴 字第 ZH176V1 号】鉴定意见:粤 C6***3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约为 28km/h。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损害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湾交管大队值班领导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 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进行现场管制和围蔽,并及时通知 医疗单位。经了解该事故造成黎某瑜经 120 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在初步确定事故损害后果后,金湾交管大队立即将事故有关情 况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汇报,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 管控现场视频,勘查结束后撤离事故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黎某瑜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现场抢 救无效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0 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交通事故的证据及事故违法情况 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广东华 京 司 法 鉴 定 所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 华 京 司 鉴 [2026] 痕 鉴 字 第 — 7 — ZH176S1 号、第 ZH176V1 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26]35 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 资料、其他证据材料等。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吴某青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 未停车让行,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 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道路驾驶重型货车未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 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珠海经济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黎 某瑜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并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吴某青驾驶安全设施不全 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 时未停车让行,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驾驶重型 货车未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且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 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是引 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分析,排除人为 — 8 — 故意等因素。 (四)事故间接原因 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严重 缺失。驾驶员吴某青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入职,直至 4 月 18 日 事故发生,该公司未对其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导致该驾驶 员未经培训即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管理档案蓄 意造假。今年以来该公司发货 16178 单,其中超载运单达 9811 单,但该公司货单登记台账中未显示超载,恶意掩盖违法事实。 三是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 2026 年以来,金湾交管大队已对该 公司开具超载罚单 10 张,区住建局亦 3 次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 知书。面对监管部门的刚性执法,该公司置若罔闻、屡改屡犯, 对整改指令拒不落实。综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 长期存在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听之任之、默许纵容,放任 车辆“带病”运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管理规定》第四条[1]的规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是日 常检查不深不细。对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的安 [1]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备案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 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和工程定额。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9 — 全教育培训缺失、安全档案蓄意造假、隐患排查治理虚设等突 出问题,未能通过日常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致使企业长期违 法运营。二是整治隐患顽疾乏力。针对辖区混凝土企业车辆超 载这一突出问题,区住建局虽下达 9 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并约谈了 5 家企业,形式上完成了“发文—约谈—归档”的流 程,实质上并未触及问题核心。整治工作停留在“纸面整改” 和“台账闭环”,缺乏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导致超载 乱象屡禁不止。三是未能形成监管合力。在行业监管中单打独 斗,未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面对混凝 土搅拌企业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管争议,缺乏主动对接意识,导 致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是超限超载全链条监管有待加强。 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五条[2]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 超载治理相关工作;依据《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 规定》第五条规定,预拌砂浆专业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 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026 年以来,交通运输部门虽 查处搅拌车各类违法行为 54 宗(含移交区住建局 9 宗),在现 场执法整治层面取得一定成效。但跨部门线索移送、后续跟踪 管控等协同衔接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治理成效有 [2]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 10 — 优化提升的空间。二是协同联动机制尚待健全。珠海市志隆商 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测地磅于 2025 年 6 月起数据上传系统损坏 无法使用,所有出站车辆均未进行超限检测及数据上传。针对 省治超联网系统运维费用及终端维护责任的划分问题,2025 年 5 月 22 日市交通运输局向各区及市住建局发函,要求相关单位 承接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对象链路维护费用及数 据采集终端维护责任;2025 年 5 月 30 日区住建局提出质疑,向 区交通运输局发函“建议交通运输部门补充省、市政府相关文 件及规定,并提供费用记取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门对上述 争议问题与住建部门存在沟通协同不够充分,导致相关监管环 节存在漏洞。 金湾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第六条[3]及《金湾区党政部门及市驻区有关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4],金湾交管大队作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主 体,依法承担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职责,但 金湾交管大队在路面管控和宣传教育方面还存在履职短板。一 是精准打击效能不足。涉事企业近三年累计产生 1896 条交通 违法记录,所属多辆货车多次出现超载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3]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 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日常工作,统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监管领域企业落实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 11 — 但金湾交管大队未梳理汇总违法信息上报市支队,未对该类高 频违法企业实施精准布控及查处,路面执法缺乏针对性,导致 对重点企业车辆的动态监管精度不足。二是宣传力度及联动不 足。针对志隆公司车辆长期存在的“带病上路”及反复超载问 题,大队虽依法作出处罚,但对货运企业及司机的普法宣传、 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从思想层面根除侥幸心理。同时联合多 部门宣传较少,宣传覆盖面与实效性不足,安全风险未能实现 源头防控。 红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条[5]及《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五条[6] 之规定,红旗镇人民政府负有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行业管理的法定职责。2025 年 5 月以来,红旗镇虽先后开展日常巡查 5 次(含配合区级检 查 1 次)、发送提醒函 2 份,但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未推动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日常巡查未能触及问题本质,对企业长期存 在的深层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不细。 (五)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事故 [5]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 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备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 12 — 原因及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吴某青,粤 C6***3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其驾驶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 交通肇事罪,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2026 年 4 月 30 日经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王某,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 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 生产管理的建议;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 第七项[7]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6 年 6 月 4 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 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 生产整改措施。 — 13 —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情况;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公司名下运送混凝土的重型特殊结 构货车长期存在超限超载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8]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对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唐某宝,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9]的规定, 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4 —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唐某宝进行立 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相关部门及个人的处理意见 区住建局。作为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 使用情况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深不细,对混凝 土搅拌行业车辆落实源头治理不力,存在监管盲区,建议区人 民政府约谈区住建局。 区交通运输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全链条监管履行 行业职责存在欠缺,与住建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存在漏洞,建议 区人民政府约谈区交通运输局。 金湾交管大队。作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主体,存在 精准打击效能不足、宣传力度及联动不足等问题,未能形成执 法震慑效应,源头管控和路面治理成效不佳,建议区人民政府 约谈金湾交管大队。 红旗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压得不实,未能有效督促 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实效不足,日常巡查不 深不细,建议区人民政府约谈红旗镇人民政府。 以上各单位相关公职人员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议全区通报批评。 六、事故主要教训 混凝土运输车辆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运输载体,长期 — 15 — 以来是道路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重点高发领域。 混凝土运输车辆监管涉及交通、交警、住建等多个部门, 属于典型的跨领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实际工作中,面对 车辆超载超限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存在部分监管职责边界不清、 协同机制不畅的问题,致使大量违规运输经营活动长期处于失 管、漏管、脱管状态。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 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运输车辆源头治超和道路运输安全,严格 控制工程运输车辆载重,细化货运源头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 员资质审核与管理,加大对车辆运输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力度。要落实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 记审核,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要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确保人人明晰自身安全生产职责,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自律的根本转变。 (二)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职。聚焦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超限超 载管控不力、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由区住建局牵头、区交通 运输局密切配合,限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全链条”抓好混 凝土搅拌企业安全监管。要明确辖区混凝土运输车辆道路运输 属性、混凝土搅拌企业地磅责任部门,逐条明确责任单位、工 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措施要项目化、清单化,坚决防 — 16 — 止出现监管盲区和责任悬空。对不明确的事项,要请示上级部 门明确。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各镇 要依职责针对混凝土搅拌行业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 和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发放宣 传手册、播放警示片、现场教学等方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 严守安全底线和安全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