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三角“8·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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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梅江三角“8·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29 日 06 时 40 分许,刘*勇驾驶粤 MA5258 号牌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MB002 挂号重型半挂车从梅江区客都大道 江南往芹洋方向行驶至广州大桥红绿灯时,与黄*远驾驶的粤 MSP440 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远、李*清共 2 人当场 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 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 年 8 月 29 日,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 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梅江分局、 区交通运输局、三角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的梅江三角 “8·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 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此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 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 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 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梅江三角“8·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重型货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违反禁令标志通行, - 2 - 摩托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驾驶报废车辆、驾驶证异常状态下 驾驶,双方因素作用下导致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 MA525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 区黄美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 态:正常。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 型号:解放牌/CA4250P26K15T******,发动机号:7621B*****, 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8MAD******,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 3 月 30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经车辆交通违法 情况系统查询,该车处于违法未处理的状态。该车在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截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止。 2.粤 MB002 挂号重型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黄 美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品 牌:梅昊龙牌/GHL9401ZHX,登记证书编号:440032*****,车辆 识别代号:LA99FRZ32M0******,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 4 月 8 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 年 4 月 8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3.粤 MSP440 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黄*远,车辆 用途:自用,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11244232,车辆品牌: 建设-雅马哈牌/JYM125-3C,车辆识别代号:LBPPCJLN7B0******, 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2 年 11 月 6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经车辆交通 违法情况系统查询,该车未购买相关保险。 - 3 -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刘*勇,男,41 岁,户籍:湖南省宜章县李天乡上里村第 4 村民小组,现住址:租住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持 A2 类机动车 驾驶证,档案编号:432800******,初次领证日期:2010 年 7 月 28 日,发证机关:431000******,有效期限至 2026 年 7 月 28 日, 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 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4310221984*******,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28 日。系此次事故中粤 MA525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 驾驶员。 2. 黄*远,男,62 岁,户籍:广东省梅县西阳镇赛仁村岌下, 持 E 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0******,初次领证日期: 2004 年 6 月 4 日,有效期限:2020 年 6 月 4 日至长期。系此次事 故中粤 MSP440 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金燕大道客都大道南 8 米路段, 该道路为十字交叉路口。沥青干燥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 控制方式为交通信号灯及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城市道路。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梅州市梅江区黄美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粤 MA5258 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及粤 MB00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所属企业。该服务部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2MA546NLA0F,法定代表人:黄美霞, 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13 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登记机关: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 扎下村城北高速出口往右 800 米。经营范围包括货运代理、货运 - 4 - 经营服务。 (五)天气情况 2025 年 8 月 29 日 06 时 40 分左右,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梅 州市梅江区金燕大道客都大道南 8 米路段整体视线良好,路面干 燥没有异常情况。 (六)事故人员死亡情况 1.黄*远,男,汉族,现年 62 岁,户籍:广东省梅县西阳镇, 系粤 MSP440 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 2.李*清,女,汉族,现年 59 岁,户籍:广东省梅县西阳镇, 系粤 MSP440 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坐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8 月 29 日 06 时 40 分许,刘*勇驾驶粤 MA5258 号牌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MB002 挂号重型半挂车将在汕尾装载煤炭送 往梅县荷树园电厂,进入梅州市区由梅江区客都大道南路段往广 州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广州大桥红绿灯路口时,路口通行控制 灯处于红灯控制状态,但刘*勇未按规定停车仍然驾驶车辆通过路 口,当驶入金燕大道与广州大桥交叉路口时,与右侧驶来通过路 口的黄*远驾驶的粤 MSP44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其妻李*清乘坐后 座)发生碰撞,摩托车碰撞在粤 MA5258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 粤 MB00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右后轮部位,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黄* 远和乘坐人员李*清 2 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8 月 29 日 06 时 43 分左右,事故发生后,刘*勇下车 - 5 - 核查情况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 2025 年 8 月 29 日 06 时 50 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 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按秩序管控、事故勘查 处理等职能开展处置。 2025 年 8 月 29 日 06 时 58 分左右,梅州市中医医院 4 名医务 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黄*远和李*清进行抢救,经抢救后医务人 员确认黄*远和李*清已当场死亡。 2025 年 8 月 29 日 07 时 30 分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 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 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 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和梅州市梅江区黄美霞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 效措施,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2025 年 9 月 26 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1402120250000097 号。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因为本次事故死亡相关的赔偿还在协商之中,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 6 -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机动车道停有一辆号牌为粤 MA5258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粤 MB002 挂号重型半挂车和一辆粤 MSP440 号普通二轮摩托 车。粤 MA5258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MB002 挂号重型半挂车 与粤 MSP44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直接接触碰撞。 (二)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酒精呼气检测对粤 MA5258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勇进行“血中乙醇含量、常 见毒品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 0 毫克/100 毫升,常 见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该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 分析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5] 痕鉴字第 MZ133S1 号)结论是:对粤 MA5258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粤 MB00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 意见如下:灯光系统不合格,其他未检见不合格。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1.黄*远(死者),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对死者黄*远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2025 年 9 月 1 日, 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梅江)公(司)鉴(法尸) 字〔2025〕31 号,检验结果:黄*远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 失血性休克死亡。 2.李*清(死者),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 7 - 对死者李*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2025 年 9 月 1 日, 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梅江)公(司)鉴(法尸) 字〔2025〕32 号,检验结果:李*清符合头面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 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事故认定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第 441402120250000097 号认定意见:刘*勇驾驶机动车未 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远驾驶机 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 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摩 托车乘坐人李*清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二)直接原因 1.刘*勇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动车超过限 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2.黄*远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达到报废标准 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扣留期间驾驶机动 车,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刘*勇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动 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黄*远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 号通行,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 的直接原因。 (三)有关问题 - 8 - 梅州市梅江区黄美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该服务部的主要 负责人黄美霞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华,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 得相应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该服务部未发现和制止本次事故车辆在事发时存 在多次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的情况,暴露出企业动态监控制度执行 不严、流于形式,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管控失效,存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五、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1.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 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2.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履行了相关工作职 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3.梅州市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该局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 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4.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该交通管理大队在日 常工作中能够结合辖区实际,开展了包括中型以上货车整治、摩 电整治、交通安全宣传及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等道路交通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同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涉事车辆粤 MA5258 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属于中型以上货运车辆。根据相关交通标志规定,中型 以上车辆禁止驶入广州大桥。该红绿灯处未设置驾驶机动车违反 禁令标志指示抓拍,无法通过技术识别车辆违章(目前广州大桥 处红绿灯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抓拍设施正在建设中), 该车躲避执法时间段上桥,造成监管漏洞。导致自 2025 年 8 月 8 - 9 - 日起至事发期间,该车多次违反禁令驶入该桥后,未收到交警部 门的相关提醒和处罚通知。据此,事故调查组认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有纠正和依法处罚的职责。 针对粤 MA525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多次违规驶入广州大桥的行为,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的人员 黄*远。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达到报废标准 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扣留期间驾驶机动 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1 和第 十四条第三款 2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 3 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 次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和单位 1.梅州市梅江区黄美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经查,该服务 部的主要负责人黄美霞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华,未经培训并考 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4 ;该服务部未发现和制止本次事故车辆在 事发时存在多次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的情况,暴露出企业动态监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 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 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 12 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10 - 制度执行不严、流于形式,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管控失效,存在事 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 5 。建议由梅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7 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刘*勇。粤 MA5258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MB002 挂号 重型半挂车的驾驶者,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 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8 之规定,是导致 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 深刻检讨 2.责成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梅州市公安局 梅江分局作出深刻检讨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货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粤 MA5258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驾驶员罔顾广州大桥禁止中型以上车辆通行的禁令,仍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11 - 次违反禁令驶入该桥,反映出其对交通标志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 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存在侥幸心理。同时驾驶员未能认识到违反 交通信号灯不仅扰乱交通秩序,更在应急反应能力等方面埋下安 全隐患,暴露出其在道路安全风险预判与安全责任意识方面的严 重缺失。 (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运输企 业梅州市梅江区黄美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未建立有效的车辆动 态监管机制,对驾驶人长期违反禁令通行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 纠正,暴露出其在驾驶员日常教育、行为监督和制度执行等方面 存在明显短板。未能真正树立从业人员依法行车、规范运营的意 识,致使违法行为未能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对已发现的或潜在的 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措施,使得安全管理制度丧失了 应有的约束力。 (三)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整体有待加强。本起事故中也反 映出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禁令标志的漠视,以及普遍存在的 “以习惯代替规则”的通行心态。此类认知偏差与行为失范,已 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风险点,必须通过强化宣传教育、 严格执法与社会共治等手段系统加以纠正。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监管漏洞,强化 源头治理与过程管控,切实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 12 - 主体责任。一是要督促企业健全驾驶员常态化培训教育机制,结 合典型事故案例,重点加强交通标志识别、法律法规遵守及安全 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二是要督促企业完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 度,对疲劳驾驶、超速等违规行为立即警示并严肃处理,从源头 降低行车风险。三是组织警示约谈,强化红线意识。约谈该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 责,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的行为,切实将培训效果落实到强 化员工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实际行动中。 (二)提升重点路段精准执法与管控效能 公安交警部门应全面提升执法针对性与实效性。一是应结合 广州大桥等设有车型禁行规定的路段特点,完善常态化视频巡查 与现场执勤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大巡逻频次与视频巡查密度; 二是持续开展中型以上货车闯禁行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依 法从严处罚,形成有效震慑,确保禁令标志的权威性;三是健全 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勤务部署与督导机制,明确重点路段、 重点车型的管控责任,定期分析研判违法趋势,持续优化执法策 略,切实防范类似监管缺位问题再次发生。 (三)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与警示教育 各镇(街道)及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开展全方位、 多层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一是要聚焦“中型以上货车禁止驶 入广州大桥”等具体禁令,通过官方新媒体、交通广播、现场展 板等多种渠道,清晰解读规定内容与法律责任;二是要定期曝光 典型违法案例与事故教训,强化广大驾驶员,特别是货运从业人 - 13 - 员的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营造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氛 围。三是联合街道、社区、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主题 活动,并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共同构建文明交通文化。 (四)按时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 区安委办要会同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 管理局等单位,在区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10 个月至一年内, 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问题要闭环管 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 加强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