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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金山“1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梅江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梅州市 发布:2026-02-1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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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金山“1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10 月 9 日 16 时 06 分许,罗*锋驾驶粤 MR1253 号牌重
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路嘉应大学路段时,与单*驾
驶的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单*当场死亡和车
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
门人员全力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 年 10 月 12 日,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
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梅
江分局、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区交通运输局、金山
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的梅江金山“10·9”一般生产经
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展开了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
工作人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
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
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
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梅江金山“1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机动车驾驶人员罗*锋分心驾驶机动车,导致罗*锋未能及时发现
单*驾驶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道,直接撞向该电动
自行车,造成 1 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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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广政建
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
核对载质量:15370kg,车身颜色:绿色,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
/CQ3316HT******,发动机号:18H00*******,车辆识别代号:
LZFF31T69JD********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4 月 25 日,检
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强制报废期止:2034 年 4 月 25 日。该
车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截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止。
2.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梅州市嘉
宝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用途:其他,车辆品牌:绿源
/TDR2298Z,车辆编码:192822575*******,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2025 年 8 月 28 日,车辆状态:正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罗*锋,男,53 岁,户籍:广东省梅县新城办事处香港花园
第三座 D 栋 301 号,现住址:广东省梅县新城办事处香港花园第
三座 D 栋 301 号,持 B1 B2 E 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441400*******,初次领证日期:1994 年 12 月 6 日,发证机关:
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 2031 年 15 月 6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类别:经营性道
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4414271972********,有效
期至 2030 年 10 月 21 日。系此次事故中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货
车的驾驶员。
2. 单*,女,21 岁,户籍:湖南省双牌县,系此次事故中梅
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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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 205 国道下行 2586 公里 485 米梅州市梅江区嘉
应大学路段。该道路为平直道路,沥青干燥路面,照明条件为白
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国道。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
货 车 的 所 属 企 业 。 该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1402MA53*******,法定代表人:李*源,成立日期:2019 年
7 月 25 日,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东山大
道 116-4 号店。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服务;
土石方工程;物业管理;礼仪服务;基坑工程;公路工程;砂石
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汽车旧车销售;二手
车经销;建筑材料销售;建设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了城北镇瓦窑隧道施
工产生的洞渣运输至梅县城东镇全过程工作(包括装载、运输)
是此次事故中的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和装载源头单位。
(五)天气情况
2025 年 10 月 9 日 16 时 06 分左右,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205
国道下行 2586 公里 485 米梅州市梅江区嘉应大学路段整体视线良
好,路面干燥没有异常情况。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死亡人员
单*,女,瑶族,现年 21 岁,户籍:湖南省双牌县五里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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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9 日 16 时 06 分许,罗*锋驾驶粤 MR1253 号牌重
型自卸货车按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安排,在城北
镇瓦窑隧道洞渣堆场装载洞渣后,往梅县区城东镇加工场运送,
途经梅江区环市路嘉应大学路段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
定的载质量,前方途经的警车引起罗*锋的高度关注分心驾驶,导
致罗*锋未能及时发现单*驾驶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
道,罗*锋驾驶粤 MR1253 号牌货车直接撞向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
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单*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
的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10 月 9 日 16 时 12 分许,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北
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展开事故清障,并通知“120”急救人员到场
等工作。
2025 年 10 月 9 日 16 时 15 分许,梅州市第二中医医院的 3 名
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抢救后医务人员确认单*已当场死亡。
2025 年 10 月 9 日 16 时 15 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
通管理大队领导、事故重案组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交通秩
序进行管控、展开事故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2025 年 10 月 9 日 17 时 30 分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
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11 日,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发出
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邀请死者家属观看事故现场视频,解释事故定
责的法律依据,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和维稳工作。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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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
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
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2025 年 10 月 11 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
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1402120250000121 号。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和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
东省 2024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估算,直接经济损失
约 130 万元人民币。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路段道路类型属国道,现场道路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阻
碍物,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明显。机动车道停有一辆号牌为粤
MR1253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和一辆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道路
地面留有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搓地痕迹,粤 MR1253 号车辆
正前头部与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在左侧发生碰撞。
(二)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
货车驾驶员罗*锋进行“血中乙醇含量、常见毒品检验鉴定”,检
测结果:乙醇含量为 0 毫克/100 毫升;常见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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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该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
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5〕痕鉴字第
MZ172S1 号)结论是:(一)对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
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制动系统:不合格。2.
转向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行驶系统:不合格 4.灯光系统:
不合格。5.喇叭:未检见不合格项。6.后视镜:未检见不合格
项。7.雨刮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单*(死者),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
者单*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2025 年 10 月 11 日,出具
了《检验报告》(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5〕36 号,
检验结果:单*符合头面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全颅崩裂死亡。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第 441402120250000121 号认定:
1.当事人罗*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单*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
的原因是:
1.机动车驾驶人员罗*锋分心驾驶,而且机动车的驾驶制动系
统、行驶系统不合格,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横过人行道的电
动自行车,直接撞向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单*当
场死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2.单*驾驶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时,未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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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1. 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该办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辖区道路
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道路安全工作会议对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
展开风险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道路的安全巡查工作,并积
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安全意识,特别针
对嘉应学院西校门路段组织了交通志愿者不定期开展人行横道文
明通行的劝导活动。对辖区内的货运、物流等运输企业推行责任
制机制,签订工作责任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
办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报告了事故信息,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
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2. 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该中心是此次事故路段国道
205 线梅江区环城路嘉应大学路段(桩号:K2586+420 左右)的业
主单位,该中心设有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
工作有研究,有工作部署,路段的巡查管理采用“养护+路政”的
联合巡查模式,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形成了工作
台账。国道 205 线梅江区环城路嘉应大学路段路况良好,标志、
标线齐全、清晰,日常管养工作到位完善。2017 年至 2019 年该中
心多次专门针对此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设人行天桥增
设红绿灯的解决方案,虽因多方原因未能落实但履行了相关工作
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3. 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该局是涉事车辆粤 MR1253 号重型自
卸货车所有人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单
位,该局对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开展了 3 次监督检
查工作,对该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中,存在一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3 名驾驶人员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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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合格或经教育和培训后上岗问题;二是公司运输车辆存在超
载、改装等重大事故隐患,但公司在“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表、企业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月度自查
表”中表述自查结果为无隐患的问题,均未检查发现也未有针对
性提出整改要求,将事故隐患消除。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中,督
促该公司在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
作要求上不细、不实。
4.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该大队的城北中队
是此次事故路段管理单位,一是城北中队根据环市路嘉应学院西
校门路段交通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打击大货车违章进市、超载、
超速、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等的违法行为,但至事故发生的 10 月 9
日止,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只有在 2025 年 8 月份对涉事车辆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5 年 8 月 24
日至 10 月 9 日多次运输的活动中,每次运载方数均为 26 方(折
算吨为单位约 40 吨),长期超载运输均未得到及时、严厉的打击,
故该大队在治超工作上存在打击力度、深度不足、不严的情况。
5.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是在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未经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业的 5 名司机中有 3 人未参加公司组织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其中罗*锋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
训,公司提供的“驾驶员岗前培训 考试”签名造假;二是公司未
如实记录所属运输车辆存在超载、改装等隐患问题并未采取有效
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管理不到位,其中事故中涉事车辆在 8 月
份因超载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公司的事故隐患自查
表中均无体现,也未有针对性提出整改要求,将事故隐患消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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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罗*锋因超载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三是事故中的涉
事车辆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货车瓦窑运输记录表显示从 2025 年 8
月 24 日至 10 月 9 日多次运输的活动中,每次运载方数均为 26 方
(折算吨为单位约 40 吨),长期超载运输,公司未采取技术或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
单*。单*驾驶梅州 321762 号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时,未
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1
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
包有限公司事故中的涉事车辆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
也是此次运输活动的源头单位,是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中: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未经主管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后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之规定
2
;二是从业的 5 名司机中有 3 人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
全教育和培训,其中罗*锋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公
司提供的“驾驶员岗前培训 考试”签名造假,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3
;三是公司是运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
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
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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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单位,2025 年 8 月至 10 月 9 日粤 MR1253 车辆瓦窑运输记录
表显示的 12 次运输活动中,每次运载方数均为 26 方(折算吨为
单位约 40 吨),长期超载运输,公司未采取技术或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4
,建议由梅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作出处罚。
(三)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罗*锋。罗*锋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驾
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
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
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分心驾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同
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5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6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7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8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9
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
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
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
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
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
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
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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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区公安分
局以交通肇事罪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
理大队及梅江区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讨,并对相关领导及责任
人员予以谈话提醒。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罗*锋粤 MR1253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者,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说明其对通行规则的法律约束性认识不足,
责任意识缺失,忽视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是造成此次
事故的主要成因与教训。
(二)源头装载管控不力。梅州市广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
司作为货源地,运输公司、运输人员为追求利益,未制订严格的
运输源头管理制度针对运输“三超”形成闭环式管理,也未采取
技术手段防止超装、超配。
(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梅州市广政
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均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因此制定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就得不到有效落实,也
是此次事故中涉事车辆长期超载的根本原因。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本次事故涉及货车违规装载、源头装载治理,为深刻汲取事
故经验,有效预防同类事故重演,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与管控力度,切实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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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营造梅江区良好、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
议:
(一)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辖
区的各运输企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
化对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加大车辆的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坚决
防范车辆“挂而不管”的情况,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培训到
位、安全管理到位。
需进一步厘清市、区两级监管权限:梅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享
有行政处罚权,而梅江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与日常管
理。为提升监管合力,建议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
息互通与执法协作。
(二)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梅江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要加大路面巡查频次,持续保
持对超限超载、超速、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
查处的超载、超速车辆,除对超载、超速车辆依法作出处罚外,
还要联动相关部门盯住“人、车、企、源”,对货运车辆、驾驶
人、运输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理。
(三)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及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开展全方位、
多层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聚焦闯红灯、逆行、不系安全带等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播放事故警示教育片、举办交通安全讲
座、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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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引导广大
交通参与者树立 “文明出行、安全第一” 的理念,形成全社会
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提升行车环境
建议梅江区公安分局、梅江区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梅江区公
路事务中心及相关部门针对此次事故中的嘉应大学路段特殊性要
全面排查存在风险隐患,在现有路段设置的标识标线、警示牌等
基础上,增加安全设备、设施,提升道路行车环境,为广大师生
营造安全出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