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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三角“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梅江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梅州市 发布:2026-07-07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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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三角“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 年 1 月 3 日 14 时 09 分许,李*驾驶粤 M38193 号重型自
卸货车行至 333 省道上行 126 公里 504 米梅州市梅江区客天下路
口路段时,与梁*芬驾驶的粤 M83W55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
撞,造成梁*芬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
门人员全力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2026 年 1 月 9 日,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
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梅江分局、
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区交通运输局、三角镇人民政
府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的梅江三角“1·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展开了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监督
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梅江三角“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
车驾驶员李*驾驶超载货车,且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与此同时机
动车驾驶员梁*芬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驶入道路时未让行
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该货车,导致李*驾驶的货车与梁*芬驾驶的摩
托车发生碰撞,造成 1 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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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广东政鹏工程
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对
载质量:15370kg,车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
/CQ3316H*******,发动机号:19H00*******,车辆识别代号:
LZFF31T67*******,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6 月 5 日,检验
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强制报废期止:2034 年 6 月 5 日。该车在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截至 2026 年
6 月 9 日止。此次事故中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车总量 77200kg,
皮重 21500kg,净重 55700kg。
2.粤 M83W55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所有人:梁*芬,车
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五羊-本田牌 WH12****,发动
机号:21M*****,车辆识别代号:LWBTCJA01******,车辆初
次登记日期:2022 年 10 月 11 日,车辆状态:正常。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李*,男,39 岁,户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现住
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圭竹村凹下,持 B1 B2 类机动车
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初次领证日期:2014 年 11
月 26 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
限至 2030 年 11 月 26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44142119*********,有
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4 日。系此次事故中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
车的驾驶员。
2.梁*芬,女,49 岁,户籍:梅江区西阳镇,现住址:广东省
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清凉山移民新村社区居委宿舍,持 E 类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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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初次领证日期:1996 年 8
月 18 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
限至 2011 年 8 月 18 日,驾驶证状态:注销。系此次事故中粤
M83W55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 333 省道上行 126 公里 504 米梅州市梅江区客
天下路口路段。该道路为正常道路,沥青干燥路面,照明条件为
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道路类型为省
道。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
所属企业。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
法定代表人:刁*智,成立日期:2021 年 4 月 8 日,组成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
将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迁入梅州市梅县区,注册地位于梅州市梅
县区城东镇竹洋村宫子径 2 号,登记机关: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
理;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装
卸搬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
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
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机动车充电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轮胎销售;建筑
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水泥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汽车零配件零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
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再生资源销
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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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环保咨询服务;水泥制品制造;交通设施维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
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持有的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
1 月 7 日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为该公司核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6 日。
(五)天气情况
2026 年 1 月 3 日 14 时 09 分左右,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333
省道上行 126 公里 504 米梅州市梅江区客天下路口路段整体视线
良好,路面干燥没有异常情况。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死亡人员
梁*芬,女,汉族,现年 49 岁,户籍:广东省梅江区西阳镇,
粤 M83W55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1 月 3 日 14 时 09 分许,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的货车驾驶员李*驾驶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车接其公司的安
排,在东升工业园区博敏电子公司的建设施工工地装载了一货厢
泥石,按要求运输到梅县区新县城的一个砂石加工场。当其驾驶
车辆行驶至三角镇的 333 省道客天下路口时,其驾驶的重型自卸
货车的右侧第三、四桥位置与梁*芬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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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梁*芬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
事故。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员李*因未察觉碰撞情况,继续驾驶
车辆将泥石运送至梅县区指定砂石加工场。完成运输任务后返回
停车场时,接到交警的电话得知事故相关情况,随后按要求前往
事故现场配合交警开展现场指认及调查取证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6 年 1 月 3 日 14 时 12 分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
管理大队西阳中队民警在辖区日常巡逻管控时发现一起交通事故
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大货车离开现场。民警
当场打电话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并立即做好现场处置,由指挥中
心通知“120”赶赴现场。
2026 年 1 月 3 日 14 时 25 分许,梅州市中医医院的 3 名医务
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抢救后医务人员确认梁*芬已当场死亡。
2026 年 1 月 3 日 15 时 15 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
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交通秩序进行管
控、展开事故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在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
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2026 年 1 月 26 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1402120260000003 号。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和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积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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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与家
属协商赔偿事宜。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要求,截至报告之日,已统计发生的丧葬费共计:67326
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路段道路类型属省道,现场道路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阻
碍物,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明显。机动车道停有一辆粤 M83W55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道路地面留有轮胎压痕长 83 米(疑似大型货
车留下),现场二轮摩托车左侧倒后镜及手把位置有碰刮痕迹,
左侧车身有倒地擦痕。
(二)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粤 M38193 号重型自
卸货车的驾驶员李*进行“血中乙醇含量、常见毒品检验鉴定”,检
测结果:乙醇含量为 0 毫克/100 毫升;常见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该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
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6〕痕鉴字第
MZ014S1 号)结论是:1.对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
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制动系统:未检见不合格
项。(2)转向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行驶系统:未检见不合格
项。(4)灯光系统:不合格。(5)喇叭:未检见不合格项。(6)间接视
野装置:不合格。(7)雨刮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2.对粤 M83W55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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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见不合格项。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梁*芬(死者),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
死者梁*芬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于 2026 年 1 月 5 日,
出具了《检验报告》(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6〕1
号,检验结果:梁*芬符合腹部及腹部以下组织结构被钝性重物碾
压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
的原因是:
1.机动车驾驶员李*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按
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
原因。
2.机动车驾驶员梁*芬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
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五、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1. 三角镇人民政府。该镇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辖区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依托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联席会议机制,对辖区城乡结合部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开
展研判部署,并针对性组织网格化日常巡查与专项排查整治。在
安全宣传方面,常态化推进交通安全“七进”活动,设立固定宣传
栏,利用微信群、案例警示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注重加
强对“一老一少”等特殊群体的安全知识普及,着力提升群众安全
意识。在道路交通监管方面,常态化联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
区道路进行网格化巡查。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全镇交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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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运行问题、交通标志标线完整程度以及路边绿植对行车时视
线影响问题等问题及时发现并进行研判、呈报并处理隐患。履行
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2. 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该中心是此次事故路段省道
333 省道上行 126 公里 504 米梅州市梅江区客天下路口路段的管养
单位,该中心设有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
作有研究,有工作部署,路段的巡查管理采用“养护+路政”的联合
巡查模式,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形成了工作台账。
事故发生后,该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倒查复盘,并根据复
盘意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道路标志、标线及相关安全设施。履行
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3. 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该局是涉事车辆粤 M38193 号重型自
卸货车所有人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单位,能够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围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持续开展
高风险企业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一是强
化高风险运输企业监管:2025 年以来,共组织召开梅江区高风险
重货运输企业约谈会 14 次,约谈辖区高风险企业 117 家次,发出
责令整改通知 204 份,处罚违规行业户 9 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
驾驶员 30 名,发放《关于“两客一危一重”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
的告知书》795 份。二是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交
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
行动、2025 年汛期暑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等,完成 142 家重
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并建立“一企一档”台账。累计开展安
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 3 次,覆盖驾驶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
员 274 人次。检查业户 301 家次,发现一般问题隐患 48 项、重大
事故隐患 12 项,均已完成整改。三是对涉事公司的监管情况: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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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 3 次,发出责令改
正通知书 3 份“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数
据”,均已整改到位;7 月 17 日将“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信息异常”
的线索移送市交通运输局,并由市交通运输局 8 月 25 日对该公司
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 次。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
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4.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该大队的西阳中队
是此次事故路段管理单位,西阳中队能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工作
部署,围绕辖区省道 S333、S223 等重点路段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
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开展路面秩序整治:常态化推进摩电专
项整治、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及车辆违停劝导工作,先后在龙坑加
油站、博敏厂、西阳学校、白宫圩镇等路段开展违停整治;在高
速出口、客天下观光路、经开区等路段开展夜查酒驾、大货车及
大客车违法整治,现场查处超载 50%以上、超载未达 30%等典型
违法行为并依法开具违法通知书。二是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联合
区道安办、公路事务中心、镇政府等部门,在 S333 龙坑加油站、
罗乐大道红绿灯、S223 等重点点位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
推动罗乐大道红绿灯建设进度;开展测速设备调试及交通设施完
善工作。三是强化重点企业及车辆监管:走访鸿基搅拌站、梅江
建材、诚晖建材等运输企业,核查专项作业车辆状况及驾驶员台
账,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落实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
不非法改装等主体责任;对辖区幼儿园校车开展摸底登记及专项
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师生出行安全保障。此次事故发生后,西阳
中队值班民警做好现场事故调查前期工作并与赶赴现场的梅江交
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做好交接和现场交通疏导工作,避免造成二
次伤害。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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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
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公司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
训工作中,有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和 2026 年的培训计划,
但未形成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台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二是该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后,未向区交通运输局
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三是该公司在雇用从业司机时,未对司机进
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也未形成
相关工作对应的台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四是
在车辆日常检修维护方面存在明显漏洞。 经查,该公司虽建立了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但实际执行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华
京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
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显示该车灯光系统不合格、间接视野装置
不合格;五是在车辆装载和超载源头管控方面存在缺失。经查,
事故发生时,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货物净重 55700kg,
该货车核定载质量为 15370kg,超载比例高达 262%。该公司作为
车辆所有人及运输活动组织单位,未对驾驶员超载行为进行制止
和纠正,导致超载运输的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
梁*芬。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
辆优先通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广
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2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不再追究其责任。
1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
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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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是
事故中涉事车辆粤 M38193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也是此次运
输活动单位,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一是有制订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和 2026 年的培训计划,但未形成相应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台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3之规
定;二是该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
向区交通运输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4之规定;三是该公司在雇用从
业司机时,未对司机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后上岗作业,也未形成相关工作对应的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之规定,建议由梅州市交
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
(三)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李*。机动车驾驶员李*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6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7之规定;同
时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
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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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8之规定,
李*的该行为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
任。因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市公安局梅
江分局以交通肇事罪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粤 M38193 号重
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李*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载行为,且未做到安全
文明驾驶,反映出部分从业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视不
够、责任意识淡薄,未能充分认识到超载等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
的严重危害。
(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广东政鹏工
程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属单位,在驾驶员安全教育、车辆动
态监控、超载源头管控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未能有效遏制车辆
违规装载行为,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隐患排查治
理流于形式等问题。
(三)摩托车驾驶员交通法规意识欠缺。梁*芬在无有效机动
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路,且在驶入道路时未按规定让
行,反映出部分群众尤其是中老年群体对交通规则不熟悉、安全
意识薄弱,易在复杂交通环境中发生事故。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
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8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
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
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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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鉴于广东政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核
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 1 月 7 日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为该公司核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6 日,依据道路运输“谁许可、谁
监管”及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现由梅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广东政
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
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加强超载源头管控和动态监测,严禁
违规装载车辆上路行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提升驾
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强化路面执法与超载治理
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应加大对无证驾驶行为的执
法力度,并会同交通部门进一步加大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
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巡查,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速、不按规定
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同时推动落实“一超四罚”机制,加强对车
辆所属企业、装载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形成执法震慑。此外,
属地镇街要针对无证驾驶造成该事故的教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宣
传警示教育,提升群众安全守法意识。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与警示教育
各镇(街道)及公安、交通等部门需强化协同联动,持续开
展多层次、全覆盖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应聚焦超载、无证驾驶、
未按规定让行以及闯红灯、逆行、不系安全带等突出违法行为,
依托“七进”宣传机制,通过播放本地典型事故警示片、举办专题
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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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曝光典型案例,重点
加强对“一老一少”及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群体的警示教育,积
极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文明出行、安全第一”的理念,
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提升行车环境和开展“回头看”
建议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梅县区交通运
输局及相关单位,立足各自职责,针对客天下路口等事故易发多
发路段,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科学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
灯及安全防护设施,切实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提升道路安全水平,
为辖区群众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同时,针对广东政
鹏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由梅江区、梅
县区交通运输局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联合组织开展整改
情况“回头看”专项工作,督促企业扎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