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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沙堆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11·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新会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新会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江门市 发布:2026-03-17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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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沙堆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11·14”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新会区“11·14”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1 月

目录
一、事故相关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1
(二)事故发生具体位置.........................................3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3
(一)事故发生经过.............................................3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4
(三)事故后果.................................................5
三、事故原因.......................................................6
(一)事故直接原因.............................................6
(二)事故间接原因.............................................7
(三)事故相关车辆情况.........................................7
四、属地政府沙堆镇安全监管履职情况.................................8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8
(一)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8
(二)施某平...................................................9
(三)岑某扬...................................................9
(四)梁某俊..................................................10
(五)徐某郑..................................................10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1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0
附图..........................................................12

— 1 —
新会沙堆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11·14”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4日,新会区沙堆镇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一
名员工在操作装载机(铲车)在进行拉釜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亡
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4.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要求,2025年11月26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我区
依法成立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
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
管理局、新会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为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
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笔录、调查取证、
专家调查意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
相关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装载机司机违反公司内作
业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
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 门 三 和 管 桩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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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00777849855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施某平,地址:江门市新会
区沙堆镇梅阁村沙仔底,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
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
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
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
矿物材料成型机械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金属制
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
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装卸搬运;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公司员工有370人。
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是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003037)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总
投资超7亿元,占地面积约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主要生产各类高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是一家自动化管桩生产
厂。该企业是沙堆镇的规上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如下:2024
年全年产值57336万元,利润-693.22万元,税收1189万元。2023
年全年产值55232万元,利润-1334.71万元,税收约671万元。
目前该公司运营良好。根据区安委办、新会生态环境分局、
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会区“非违乱污险”工业企业规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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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方案>的通知》(新安生办〔2024〕47 号)文件联合核查企业
性质,该企业均未达到其定义范围,不属于“非违乱污险”企业。
(二)事故发生具体位置
新会区沙堆镇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二车间二段牵引作业
区域。(见附图)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已建立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管理架构,制定了相关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对公司员工开展了教育培训工作,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
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该公司《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二、作业安全注意
事项 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障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
鸣笛、后起步。”和“10、倒车时,需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周
围情况后,方准倒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3日19点至14日上午7点,梁某俊在公司上
夜班,按照班长安排,驾驶装载机进行拉釜作业,在 14 日 4 时
55分左右,梁某俊按照日常的工作习惯,操作装载机倒车停在釜
车前1米左右(平时操作的距离),装载机在倒车档,没有拉手
刹,踩着脚刹,这时李某森想从车尾由左至右穿过。车辆停稳之
后,李某森转而从车头绕行通过,梁某俊就一直关注着李某森的
走向,刚好此时徐某郑走到车后盲区准备挂钩,梁某俊并未发现
徐某郑走到了装载机的后方。这个时候梁某俊刚好伸了个懒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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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在刹车上的脚松了一下,装载机继续向后倒车,然后就听到李
某森说撞到人了。接着梁某俊就把车往前开,停车拔匙,下车将
事故情况报给了公司的安全员和部门主任。公司员工拨打110报
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事故发生时视频截图)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约 5 时 22 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把伤者徐某
郑送到沙堆镇卫生院的抢救室进行抢救。大约8时左右,伤者徐
某郑在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沙堆镇政府、沙堆镇派出所等
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全力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
属接待、安抚及补偿等工作,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
定的情形。
11 月17 日,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向死者徐某郑家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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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并取得家属谅解,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经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未造成其他次生事故和社会负面影响。暂未发
现我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上级事故调查、迟报瞒
报事故信息等情况。
(事故涉事设备:装载车)
(事发地点现场)
(三)事故后果
1.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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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1人死亡。
徐某郑,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11********,住址:
四川省********;工作单位: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入职时间:
2025年9月;职务:挂钩工;工作分工:主要负责釜车、管桩及
相关挂钩作业,将釜车拉到指定卸货点,以及其他成品库地面作
业工作。
2. 肇事人员情况
梁某俊,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居民身份证
号码:440********。工作单位: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职务:
叉车司机。
3.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4.8
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由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制
定的《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起步
前,观察四周,确认无障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和“10、倒车时,需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周围情况后,方准倒
车。”,梁某俊违反公司《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装载机
在釜区停车等待挂钩拉釜车时,装载机档位在倒车档位置,没有
拉手刹,踩着脚刹,松开了脚刹后装载机突然倒车,是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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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是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由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制定的
《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二 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釜车挂钩作
业:①确认挂钩区域现场安全,釜车钢丝绳、挂钩或铲车状况没
有确认安全状况下,严谨挂钩;”,该公司挂钩工徐某郑在挂钩
作业时,在没有确认装载机是否停好,没有做安全保护措施的情
况下就在装载机和釜车之间进行挂钩作业,造成事故的发生,是
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虽然
已经制定了装载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等相
关操作规程,但公司内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警示标识不足,
对装载机作业人员和挂钩工缺乏日常的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
梁某俊违反装载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徐某郑挂钩工安全操作规
程的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环办副
主任对装载机拉釜车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装载机拉釜车作业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安全隐患,对装载机司机
违反《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和挂钩工违反《挂钩工安全
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是导致事故发生
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关于涉事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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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涉及设备名称为轮式装载机,由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
公司制造,产品型号:955T;产品编号:LCL955TOPM1001879;底
盘编号:LCL955TOPM1001879,柴油机编号:1620L105515;出厂
日期:2022年03月28日。
四、属地政府沙堆镇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方面,结合沙堆镇重点行业领域的分布状
况、安全生产特点和年度工作部署,每年制定一份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巡查。2023年1月至2025年11月,
沙堆镇应急办累计出动72人次,对三和管桩公司开展了18次安
全生产督导检查、复查,共排查出问题隐患27条。截至事发当日,
沙堆镇各部门全年累计检查各类场所2700余家次,排查隐患600
余条,行政执法处罚9 宗(含食品安全领域),处罚金额12.83
万元。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
要负责人管理疏忽,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违规作业存在的安全隐
患认识不足,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导致
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1
和《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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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2
的有关规定对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给予
行政处罚。
(二)施某平。施某平是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安环办主任,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3
和《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4
的有关规定对施某平给予行政处罚。
(三)岑某扬。岑某扬是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安环办副
主任,负责该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
工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5
的有关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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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岑某扬给予行政处罚。
(四)梁某俊。梁某俊是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叉车司机,
安全作业意识淡薄,违反《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操作
装载机在釜区停车等待挂钩拉釜车时,装载机档位在倒车档位置,
没有拉手刹,踩着脚刹,松开了脚刹后装载机突然倒车,造成事
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江门三和管桩有限
公司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梁某俊进行处理。
(五)徐某郑。徐某郑是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挂钩工,
安全作业意识不足,违反《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在挂
钩作业时,在没有确认装载机是否停好,没有做安全保护措施的
情况下就在装载机和釜车之间进行挂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
接责任。建议:鉴于徐某郑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予追究
其责任。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涉事企业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员工安全生产
意识淡薄
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未能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安全
管理人员对用装载机拉釜车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未及
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造成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11·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的教训
极其深刻和惨痛,必须引起警醒和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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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
全安全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
与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施某平以
及安环办副主任岑某扬等人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一
线三排”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生产期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必须管理落实到位。
(二)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开展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
全生产。同时,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
底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安全作业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特别要加
强对装载机拉釜车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安全
操作规程和现场监管工作,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
时处理,严厉查处员工违规违章行为,确保装载机拉釜车作业安
全。
(三)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要对装载机等厂内使用的车辆
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同时,要完善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保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组织装
载机司机开展安全操作规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使用
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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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