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9.2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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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9.25”物体打击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 “9.2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5 月 附件 目 录 一、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1 二、事故发生涉及业主.....................................................................1 三、伤亡人员情况.............................................................................1 四、直接经济损失.............................................................................2 五、相关基本情况.............................................................................2 六、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6 七、事故善后处理情况.....................................................................7 八、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7 九、事故原因及性质.........................................................................8 十、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10 — 1 — 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9.25”物体打击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9 月 25 日,位于外海街道金溪社区 2 巷 4 号的自建 房 4 楼进行混凝土灌浇施工时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名工 人死亡,1 名工人受轻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止类 似事故发生,按照区政府指示批示精神,由区政府办公室、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区总工 会、外海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会同房建方面专家 组成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9.2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 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 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人 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 2024 年 9 月 25 日下午,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 二、事故发生涉及业主 莫某某、陈某成。 三、伤亡人员情况 — 2 —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种 伤害程度 王某某 男 61 河南光山县 杂工 死亡 黄某某 男 34 广西省桂平市 泵车工人 受伤 四、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126 万元。 五、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发概况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20 日,产权人(业主)莫某某与陈某勇(承包 人)签署《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工程合同》,以包工包料(混凝 土除外)的方式将该自建房工程发包给陈某勇进行建筑施工, 计划建设面积 406 平方米,楼高四层,按施工进度分阶段支付 施工费。承包人(包工头)及施工管理人均为陈某勇,从事乡 村自建房建筑经历有几十年,但没有施工资质。 2.当天施工作业流程 事故发生当日,该工地项目正处于顶层楼梯间混凝土浇筑 阶段,由包工头联系混凝土配送单位、泵车单位及现场施工人 员共同进场完成。其工序流程是先由地面沿墙身接驳混凝土输 送管道到顶层楼梯间的位置,再向上伸到楼梯间顶部,铁管超 — 3 — 出顶部 3 米然后向内水平延伸 4 米左右,浇筑期间需有工人负 责抱住混凝土管控制混凝土流向,有工人负责铲混凝土,有工 人负责用震动棒震动混凝土。 3.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业主与承包人只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工程合同》, 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业主不定期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跟包 工头和工人们说做好安全措施,安全第一。承包人没有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工人现场作业只佩戴了 安全帽,没有其他安全措施。承包人未编制施工准备阶段、施 工用电、高处作业、施工机具等方面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未建 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未编制 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地内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 不足。 (二)事故关联人员情况 1.伤亡情况 王某某(死者),为陈某勇临时聘用(无雇佣合同)无正 式单位的散杂工。 黄某某(伤者),负责泵车混凝土输送管接驳、加固及灌 浇施工时扶管作业。 2.其他关联人员情况 (1)莫某某,业主 1,是江海区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的业主之一。 — 4 — (2)陈某成,业主 2,是江海区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的业主之二,与业主 1 为子母关系。 (3)陈某勇,施工承包人,以个人名义从事自建房建筑行 业,无建筑施工方面资质。 (4)陈某英,泵车持有人 1,车辆所有人为江海区灝盈土 石方工程部。 (5)陈某照,泵车持有人 2,与泵车持有人 1 共同持有泵 车。 (6)陈某华,泵车所有人法人代表,车辆所有人江海区灝 盈土石方工程部的法人代表,不参与泵车管理。 (7)蔡某某,泵车司机,负责开泵车、混凝土输送开关、 辅助接驳混凝土输送管,有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操作证。 (三)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及村(居)委会履职情况 根据区住建局 2023 年 12 月出台的《江海区自建房安全管 理及违建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超 过 100 万元且建筑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自建房的新建、改(扩) 建、重建,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 手续,区住建局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限 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安全由区住建局指导,街道进行监管。 街道办及村(居)委会负责“限额以下”民房建设巡查工 作,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村居工作人员负责日常 巡查,街道城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定期抽查,遵循依法行政、 — 5 — 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巡 查内容包括区域网格实地检查,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对施工 现场相关人员及周边群众进行询问,了解工程情况等,发现安 全隐患问题需要求在建民房限期整改。 六、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当日,该工地项目正处于顶层楼梯间混凝土浇筑 阶段,由包工头联系混凝土配送单位、泵车单位及现场施工人 员共同进场完成。其工序流程是先由地面沿墙身接驳混凝土输 送管道到顶层楼梯间的位置,再向上伸到楼梯间顶部,铁管超 出顶部 3 米然后向内水平延伸 4 米左右,浇筑期间需有工人负 责抱住混凝土管控制混凝土流向,有工人负责铲混凝土,有工 人负责用震动棒震动混凝土。 2024 年 9 月 25 日 12 时 20 分左右,混凝土车及泵车到项目 现场,12 时 35 分左右开始由蔡某某和黄某某接驳混凝土输送 管,13 时 47 分左右完成混凝土输送管接驳至顶层楼梯间顶部, 两人没有对混凝土输送管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蔡某某回到泵 车准备控制混凝土输送开关,黄某某留在顶层楼梯间顶部准备 抱住混凝土管控制混凝土流向,当时王某某也在场负责铲混凝 土等杂工。现场人员均没配戴安全绳,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 混凝土开始输送至 13 时间 56 分左右,因加固程度不足,混凝 土输送管(铁管)开始剧烈摆动并突然脱落,发生物体打击事 — 6 — 故,刚好击中 2 名工人(王某某、黄某某),2 人被击倒后掉落 至第 4 层楼面,其中黄某某仍被混凝土输送管压住,王某某则 仰躺第 4 层楼面平台上,后脑流血,双耳流血,呼吸困难,脉 搏微弱、意识模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蔡某某马上关掉混凝土输送机器开关,陈某 成马上拨打 120 呼叫救护车,现场的其他工人拨打 110 报警, 14 时 16 分左右救护车到场急救,其中一人(王某某)抢救无效 死亡,经法医到场勘验,结合现场情况分析推断其直接死亡原 因为颅脑损伤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一人(黄某某)受轻伤 送往江门市中心医院救治。 七、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住 建局、外海街道办事处、外海派出所等单位有关领导、业务负 责同事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善后处置工 作。经调查组了解核实,应急救援工作从事故发生到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应急处置的过程规范有效,没有引发社会舆论热点及 扩大人员伤害、扩大事故损失的情形。事故后业主方、施工方、 泵车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八、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 (一)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自建房于 2024 年 5 月开 始建设,由业主(莫某某)发包给陈某勇包工包料(混凝土除 — 7 — 外)建设。 (二)业主(莫某某)与承包人(陈某勇)只签订了《房 屋建筑施工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业主不定 期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跟包工头和工人们说做好安全措施, 安全第一。承包人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员工购买 保险。承包人未编制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用电、高处作业、施 工机具等方面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架 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未编制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工地内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不足。 (三)事发当日,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自建房已建 至 4 层,正在开展顶层楼梯间混凝土灌浇施工,顶层现场施工 人员 4 名(包括死者、伤者),工人现场作业只佩戴了安全帽, 没有其他安全措施。事发时,施工承包人仍在去往现场路上。 (四)现场脚手架使用竹质材料搭建,混凝土输送管(铁 管)接驳没有进行检查。 (五)现场材料堆放杂乱,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较差。 九、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泵车工人蔡某某和黄某某安全防护意识不足,操作不当, 不按规范接驳混凝土输送管,黄某某在完成混凝土输送管接驳 后,没有履行职责检查输送管的牢固程度,直接导致混凝土输 送管在输送混凝土期间发生剧烈摆动并突然脱落,发生物体打 — 8 — 击事故。 2.一线施工人员王某某、黄某某等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现场 作业只简单佩戴了安全帽,没有其他安全措施1,事故发生时不 能有效减少自身伤害。 3.施工承包人陈某勇没有建房相关资质,现场管理混乱、不 到位,安全防护意识淡薄2,没有对工人开展任何安全教育培训 及安全技术交底3,没有为工人配备安全设备,不在岗位期间默 许工人擅自开工。 (二)间接原因 1.业主莫某某、陈某成未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将工程发 包给没有建房相关资质的陈某勇,没有敦促施工方做好安全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 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 9 — 护和文明施工,明知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措施不足的情况下,默 许其继续开工。 2.泵车持有人陈某英、陈某照、所有人江海区灝盈土石方工 程部安全意识淡薄,对泵车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缺失,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4。 3.项目现场风险警示不足。该建设项目在外围设置了少量的 安全标识标语,但工地内部没有见到安全警示标识、标语5,风 险警示严重不足。 4.区域网格监管没有发挥作用,居委会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 患,未能及时要求其整改,网格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自建房施工人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泵车作业人员操作失当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十、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 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安全 管理漏洞,提出以下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0 — (一)业主莫某某、陈某成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 做好现场清理,复工复产时不得将有关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安 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个体实施。 (二)陈某勇等人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加强法 律法规学习,知法守法,在不具备作业资质且未能确保安全生产 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承接工程建设,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陈某英、陈某照、陈某华、蔡某某、黄某某等人及江 海区灝盈土石方工程部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加强法 律法规学习,知法守法,未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作 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外海街道办事处应以本起事故为鉴,严格落实《江海 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加强自建房工程报 备和巡查管理,落实网格监管责任,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建议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房城乡 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与属地加强配合,要加强 新出台的《江海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宣传 和培训力度,强化全链条闭环管理,构建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