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9.2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江海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江海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江门市 发布:2026-04-09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9.25”物体打击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
“9.2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5 月
附件

目 录
一、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1
二、事故发生涉及业主.....................................................................1
三、伤亡人员情况.............................................................................1
四、直接经济损失.............................................................................2
五、相关基本情况.............................................................................2
六、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6
七、事故善后处理情况.....................................................................7
八、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7
九、事故原因及性质.........................................................................8
十、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10

— 1 —
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9.25”物体打击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9 月 25 日,位于外海街道金溪社区 2 巷 4 号的自建
房 4 楼进行混凝土灌浇施工时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名工
人死亡,1 名工人受轻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止类
似事故发生,按照区政府指示批示精神,由区政府办公室、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区总工
会、外海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会同房建方面专家
组成江海区外海街道自建房工地“9.2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
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
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人
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
2024 年 9 月 25 日下午,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
二、事故发生涉及业主
莫某某、陈某成。
三、伤亡人员情况

— 2 —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种 伤害程度
王某某 男 61 河南光山县 杂工 死亡
黄某某 男 34 广西省桂平市 泵车工人 受伤
四、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126 万元。
五、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发概况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20 日,产权人(业主)莫某某与陈某勇(承包
人)签署《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工程合同》,以包工包料(混凝
土除外)的方式将该自建房工程发包给陈某勇进行建筑施工,
计划建设面积 406 平方米,楼高四层,按施工进度分阶段支付
施工费。承包人(包工头)及施工管理人均为陈某勇,从事乡
村自建房建筑经历有几十年,但没有施工资质。
2.当天施工作业流程
事故发生当日,该工地项目正处于顶层楼梯间混凝土浇筑
阶段,由包工头联系混凝土配送单位、泵车单位及现场施工人
员共同进场完成。其工序流程是先由地面沿墙身接驳混凝土输
送管道到顶层楼梯间的位置,再向上伸到楼梯间顶部,铁管超

— 3 —
出顶部 3 米然后向内水平延伸 4 米左右,浇筑期间需有工人负
责抱住混凝土管控制混凝土流向,有工人负责铲混凝土,有工
人负责用震动棒震动混凝土。
3.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业主与承包人只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工程合同》,
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业主不定期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跟包
工头和工人们说做好安全措施,安全第一。承包人没有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工人现场作业只佩戴了
安全帽,没有其他安全措施。承包人未编制施工准备阶段、施
工用电、高处作业、施工机具等方面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未建
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未编制
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地内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
不足。
(二)事故关联人员情况
1.伤亡情况
王某某(死者),为陈某勇临时聘用(无雇佣合同)无正
式单位的散杂工。
黄某某(伤者),负责泵车混凝土输送管接驳、加固及灌
浇施工时扶管作业。
2.其他关联人员情况
(1)莫某某,业主 1,是江海区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的业主之一。

— 4 —
(2)陈某成,业主 2,是江海区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的业主之二,与业主 1 为子母关系。
(3)陈某勇,施工承包人,以个人名义从事自建房建筑行
业,无建筑施工方面资质。
(4)陈某英,泵车持有人 1,车辆所有人为江海区灝盈土
石方工程部。
(5)陈某照,泵车持有人 2,与泵车持有人 1 共同持有泵
车。
(6)陈某华,泵车所有人法人代表,车辆所有人江海区灝
盈土石方工程部的法人代表,不参与泵车管理。
(7)蔡某某,泵车司机,负责开泵车、混凝土输送开关、
辅助接驳混凝土输送管,有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操作证。
(三)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及村(居)委会履职情况
根据区住建局 2023 年 12 月出台的《江海区自建房安全管
理及违建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超
过 100 万元且建筑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自建房的新建、改(扩)
建、重建,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
手续,区住建局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限
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安全由区住建局指导,街道进行监管。
街道办及村(居)委会负责“限额以下”民房建设巡查工
作,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村居工作人员负责日常
巡查,街道城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定期抽查,遵循依法行政、

— 5 —
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巡
查内容包括区域网格实地检查,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对施工
现场相关人员及周边群众进行询问,了解工程情况等,发现安
全隐患问题需要求在建民房限期整改。
六、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当日,该工地项目正处于顶层楼梯间混凝土浇筑
阶段,由包工头联系混凝土配送单位、泵车单位及现场施工人
员共同进场完成。其工序流程是先由地面沿墙身接驳混凝土输
送管道到顶层楼梯间的位置,再向上伸到楼梯间顶部,铁管超
出顶部 3 米然后向内水平延伸 4 米左右,浇筑期间需有工人负
责抱住混凝土管控制混凝土流向,有工人负责铲混凝土,有工
人负责用震动棒震动混凝土。
2024 年 9 月 25 日 12 时 20 分左右,混凝土车及泵车到项目
现场,12 时 35 分左右开始由蔡某某和黄某某接驳混凝土输送
管,13 时 47 分左右完成混凝土输送管接驳至顶层楼梯间顶部,
两人没有对混凝土输送管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蔡某某回到泵
车准备控制混凝土输送开关,黄某某留在顶层楼梯间顶部准备
抱住混凝土管控制混凝土流向,当时王某某也在场负责铲混凝
土等杂工。现场人员均没配戴安全绳,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
混凝土开始输送至 13 时间 56 分左右,因加固程度不足,混凝
土输送管(铁管)开始剧烈摆动并突然脱落,发生物体打击事

— 6 —
故,刚好击中 2 名工人(王某某、黄某某),2 人被击倒后掉落
至第 4 层楼面,其中黄某某仍被混凝土输送管压住,王某某则
仰躺第 4 层楼面平台上,后脑流血,双耳流血,呼吸困难,脉
搏微弱、意识模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蔡某某马上关掉混凝土输送机器开关,陈某
成马上拨打 120 呼叫救护车,现场的其他工人拨打 110 报警,
14 时 16 分左右救护车到场急救,其中一人(王某某)抢救无效
死亡,经法医到场勘验,结合现场情况分析推断其直接死亡原
因为颅脑损伤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一人(黄某某)受轻伤
送往江门市中心医院救治。
七、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住
建局、外海街道办事处、外海派出所等单位有关领导、业务负
责同事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善后处置工
作。经调查组了解核实,应急救援工作从事故发生到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应急处置的过程规范有效,没有引发社会舆论热点及
扩大人员伤害、扩大事故损失的情形。事故后业主方、施工方、
泵车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八、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
(一)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自建房于 2024 年 5 月开
始建设,由业主(莫某某)发包给陈某勇包工包料(混凝土除

— 7 —
外)建设。
(二)业主(莫某某)与承包人(陈某勇)只签订了《房
屋建筑施工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业主不定
期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跟包工头和工人们说做好安全措施,
安全第一。承包人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员工购买
保险。承包人未编制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用电、高处作业、施
工机具等方面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架
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未编制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工地内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不足。
(三)事发当日,外海街道金溪新村 2 巷 4 号自建房已建
至 4 层,正在开展顶层楼梯间混凝土灌浇施工,顶层现场施工
人员 4 名(包括死者、伤者),工人现场作业只佩戴了安全帽,
没有其他安全措施。事发时,施工承包人仍在去往现场路上。
(四)现场脚手架使用竹质材料搭建,混凝土输送管(铁
管)接驳没有进行检查。
(五)现场材料堆放杂乱,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较差。
九、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泵车工人蔡某某和黄某某安全防护意识不足,操作不当,
不按规范接驳混凝土输送管,黄某某在完成混凝土输送管接驳
后,没有履行职责检查输送管的牢固程度,直接导致混凝土输
送管在输送混凝土期间发生剧烈摆动并突然脱落,发生物体打

— 8 —
击事故。
2.一线施工人员王某某、黄某某等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现场
作业只简单佩戴了安全帽,没有其他安全措施1,事故发生时不
能有效减少自身伤害。
3.施工承包人陈某勇没有建房相关资质,现场管理混乱、不
到位,安全防护意识淡薄2,没有对工人开展任何安全教育培训
及安全技术交底3,没有为工人配备安全设备,不在岗位期间默
许工人擅自开工。
(二)间接原因
1.业主莫某某、陈某成未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将工程发
包给没有建房相关资质的陈某勇,没有敦促施工方做好安全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
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 9 —
护和文明施工,明知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措施不足的情况下,默
许其继续开工。
2.泵车持有人陈某英、陈某照、所有人江海区灝盈土石方工
程部安全意识淡薄,对泵车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缺失,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4。
3.项目现场风险警示不足。该建设项目在外围设置了少量的
安全标识标语,但工地内部没有见到安全警示标识、标语5,风
险警示严重不足。
4.区域网格监管没有发挥作用,居委会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
患,未能及时要求其整改,网格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自建房施工人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泵车作业人员操作失当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十、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
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安全
管理漏洞,提出以下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0 —
(一)业主莫某某、陈某成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
做好现场清理,复工复产时不得将有关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安
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个体实施。
(二)陈某勇等人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加强法
律法规学习,知法守法,在不具备作业资质且未能确保安全生产
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承接工程建设,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陈某英、陈某照、陈某华、蔡某某、黄某某等人及江
海区灝盈土石方工程部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加强法
律法规学习,知法守法,未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作
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外海街道办事处应以本起事故为鉴,严格落实《江海
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加强自建房工程报
备和巡查管理,落实网格监管责任,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建议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房城乡
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与属地加强配合,要加强
新出台的《江海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宣传
和培训力度,强化全链条闭环管理,构建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