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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高新区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10”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抚顺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处理和行政处罚(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辽宁省抚顺市 发布:2026-03-31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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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高新区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10”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2 月 10 日 22 时 12 分许,在抚顺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偶氮二异丁腈车间发生一
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 2 名包装工人重伤、1 名工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 279 万元。
事故发生后,抚顺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市消防救援支队、抚顺高新区管委会组成的抚顺高新区双
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10”一般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
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市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
资料、对相关人员询问、收集有关物证和书证,查清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
整改及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2·10”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操作、安
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落实造成的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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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概况
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旗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3MA0QDT8017,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彬,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
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等,成立日期:2016 年 4 月 1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注册地址:辽宁省抚顺市
东洲区兰山工业园区,经营场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兰
山乡五味村,登记机关:抚顺市东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WH 安许证[2025]1617,
有效期:2025 年 4 月 2 日至 2028 年4 月 1 日,许可范围:
偶氮二异丁腈、盐酸[中间产品],发证机关:辽宁省应急
管理厅。
(二)有关人员概况
双旗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某彬,总经理:
关某达,生产副总经理:谷某国,机动工程部部长:杨某,
偶氮二异丁腈车间主任:田某生,机动工程部设备工程师:
王某勇(当班值班领导),另有刘某丽、张某、张某亮 3
人为偶氮二异丁腈车间包装工人(伤者)。上述人员有关
资格证均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有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生产工艺概况
双旗公司偶氮二异丁腈生产采用丙酮氰醇法。先由丙
酮氰醇与水合肼反应制得丁腈基肼,然后再用氯气氧化脱
氢制得偶氮二异丁腈粗品,之后将偶氮二异丁腈粗品进行
氧化洗涤,洗涤后与甲醇溶解结晶,离心干燥,得到产品

3
偶氮二异丁腈。粗甲醇进行精馏提纯得到精甲醇,回收套
用。
(四)偶氮二异丁腈理化性质
偶氮二异丁腈遇高热、明火或与氧化剂混合,经摩擦、
撞击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受
热时性质不稳定,40℃逐渐分解,至103~104℃时激烈分
解,放出氮气及异丁腈自由基,散发出较大热量,能引起
爆炸,因此干燥分离系统设计需要用氮气进行循环冷却。
二、事发经过、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2 月 10 日 19 时 45 分许,在位于抚顺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的双旗公司偶氮二异丁腈车间乙班人员组织
召开班前会。20 时许,偶氮二异丁腈车间乙班 11 人上岗
工作。22 时 12 分许,偶氮二异丁腈车间乙班按照生产作
业工序正常进行作业,其中包装岗位实际在岗 3 人,分别
为刘某丽、张某、张某亮。22 时 12 分 8 秒,设置在偶氮
二异丁腈车间三层料仓后的翅片管式换热器发生泄漏,泄
漏物迅速扩散(泄漏物主要由偶氮二异丁腈粉尘、异丁腈
自由基粉尘和氮气组成)。22 时 12 分11 秒,偶氮二异丁
腈粉尘发生爆燃并引起火灾,现场正在进行包装作业的 3
人立即撤离,其中 1 人启动紧急停车装置,事故造成 3 人
不同程度烧伤。事发现场有视频监控录像可以回溯。
事发后受火场高温、物料泄漏等因素影响,1 号、2 号
结晶釜过火,过火面积约 1000 平,并于 2 月 10 日 22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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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分、2月11日1时43分及2时40分相继发生3次闪爆。
(二)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旗公司值班领导及中控室值班人员立
即拨打了 119,并向高新区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高新区
应急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逐级上报。
获得事故信息后,抚顺市委、市政府及抚顺石化公司
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
场指挥部,并按照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应急厅负
责同志接到报告后赶赴抚顺,省工信厅负责同志电话指导,
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全勤指挥部。市委书记与省消防救援
总队总队长现场视频连线会商作战方案,省消防救援总队
派遣分管负责同志协助市委、市政府指挥灭火作战。省消
防救援总队调集沈抚两市及国家危化品应急救援抚顺石化
队出动车辆64 辆、指战员288 名。
在应急处置期间,现场指挥部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现
场风险研判、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和处置措施进行确认,组
织双旗公司采取关阀、断料、泄压等关键操作,组织消防
队员对火灾进行扑救。在应急化工专家的协助下,采取“安
全避险、堵截控火、梯次强攻”战术措施,扑救战法得当,
9 小时后于 2 月 11 日 7 时 15 分扑灭明火。同时,现场指
挥部组织封闭厂区雨水池所有出水口,将全部消防废水导
流至企业应急事故池,在场外雨排渠采用沙袋、水泥袋拦
截,使用吸污车及临时泵将消防水引入园区污水管网,最
终进入园区事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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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扑灭后,高新区组织双旗公司设置警戒区域,安
排专人 24 小时看守防止人员进入,目前双旗公司已停产,
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过火建筑及设施完成勘查,安全生产专
家确认现场安全后,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勘察。生态环境
方面按照处置方案,完成对厂区内过水地表土的清理和规
范处置,完成雨排渠两侧地表土的清理,并分点位在雨排
渠内投加活性炭进行吸附,后续将持续用清水全面清洗雨
排,待检测合格后再开启雨排口。
(三)事故现场情况
1.装置设计情况
事故发生后,查阅双旗公司有关设计资料,该公司《年
产 7000 吨偶氮二异丁腈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专篇》于2020 年 10 月通过了审批,于 2022 年3 月完成
了项目验收,事故装置经过有资质单位正规设计,事发现
场与设计相符。
2.现场勘查情况
双旗公司内分布有 1 个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液氯库)、1 个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
2 个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偶氮二异丁腈车间、成
品仓库)。偶氮二异丁腈车间位于厂区中部,车间为钢筋
混凝土结构、共 3 层、高22 米、占地面积约 900 平方米,
火灾危险性为甲类,耐火等级一级,为二类防雷建筑物。
车间内 5 台结晶釜存储物料为偶氮二异丁腈甲醇溶液,共
约 90 吨;2 台溶解釜存储物料为粗品偶氮二异丁腈甲醇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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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共约 60 吨;西侧缓存罐区6 个储罐,事故前储存 60%
浓度甲醇约 40 立方米、丙酮氰醇约 0.3 吨;南侧缓存罐区
5 个储罐,存储盐酸共约 320 立方米。详见图 1。
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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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具体发生位置为双旗公司偶氮二异丁腈车间三层,
该层主要设备设施有精馏塔、干燥吸收塔、三防脉冲式布
袋除尘器、5 台结晶釜、4 台氧化洗涤釜等。事故发生设备
为三防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事故发生时 3 名包装工正在三
防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北侧进行包装作业。起火部位发生于
偶氮二异丁腈车间三层北侧 1 号、2 号结晶釜,涉及物质
主要为甲醇及偶氮二异丁腈,储量约36 吨。详见图 2。
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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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偶氮二异丁腈车间厂房现场设备翅片管式换
热器南侧端面焊道全部断开,三防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出口
控制阀下锥型接料口断开,风机端盖断裂并发生位移,三
防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顶盖断裂主体倾斜。起火点相邻三台
结晶釜过火,现场仪表电力电缆烧毁。三层建筑的窗户损
坏,过火建筑混凝土框架表面未见开裂、脱落和钢筋外露。
详见图 3 组图 4 组。
图 3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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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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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工种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刘某丽 46 女 包装工 双手烧伤 轻伤
[1]
张 某 46 男 包装工 上肢及背部烧伤 重伤
[2]
张某亮 47 男 包装工 上肢及背部烧伤 重伤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105 天以上
[3]
(最终以出院诊断
为准),直接经济损失约279 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双旗公司违规关闭偶氮二异丁腈车间干燥分离系统中
翅片管式换热器冷却水阀门,长期未对换热器积尘定期清
理,循环氮气中粉尘在翅片管式换热器沉积,导致冷却效
果降低或失效,气流通过换热器阻力增加、摩擦加剧,引
发偶氮二异丁腈温度升高激烈分解放出异丁腈自由基及氮
气,干燥分离系统中内部压力迅速增大,导致翅片管式换
热器南侧端面焊缝憋压开裂,大量偶氮二异丁腈粉尘快速
外泄,摩擦产生静电,引发粉尘爆燃和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双旗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主要
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对翅片管式换热器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相当于附录 B 表定
损工作日小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伤害程度分类,重伤:指相当于附录 B 表定
损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
[3]《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15.2 烧伤中损失工作日超过 1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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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旗公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各级人
员仅凭经验作业,翅片管式换热器冷水未投入使用,对存
在的安全风险重视不足。
3.双旗公司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不到位,未科学研判工艺危害,未识别出物料
聚集、局部超温的风险,未采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双旗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严,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
没有针对性,编制的操作规程不细不实,无法指导现场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抚顺高新区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10”
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勇,双旗公司机动工程部设备工程师(当班值
班领导),未对翅片管式换热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翅
片管式换热器冷水未投入使用,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重视不
足,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4]
,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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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
[6]
,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杨某,双旗公司机动工程部部长,生产设备安全管
理不严格,未对翅片管式换热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翅
片管式换热器冷水未投入使用,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重视不
足,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
项,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田某生,双旗公司偶氮二异丁腈车间主任,生产设
备安全管理不严格,未对翅片管式换热器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翅片管式换热器冷水未投入使用,对存在的安全风
险重视不足,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
(一)项,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谷某国,双旗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落实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未科学研判
工艺危害,未识别出物料聚集、局部超温的风险,未采取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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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
十条第(一)项,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关某达,双旗公司总经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不到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不到位,各级人员仅凭经验作业,翅片管式换热器
冷水未投入使用,未组织对翅片管式换热器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7]
,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一)项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
十九条第(一)项
[9]
,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对其给予行政
处罚。
6.王某彬,双旗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有
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不严,落实安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的罚款;
[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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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未组
织对翅片管式换热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翅片管式换热
器冷水未投入使用,未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双旗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10]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1]
、《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12]
,建议由高新区应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
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
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 3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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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双旗公司要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
化公司各级负责人安全意识,确保管理人员履职尽责,要
对所有在用设备进行安全排查,日常做好系统性维护保养,
确保设备全生命周期运行安全。
(二)双旗公司要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坚决杜绝凭经验违规作业。
(三)双旗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科学研判工艺风险危害,详细掌握
原辅料及产品理化性质,识别工艺及物料安全风险,采取
有效的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四)双旗公司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有章可循,
严禁超参数违章操作,保证生产作业安全。
(五)抚顺高新区要进一步提升安全红线意识,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督促所有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同时加强对企
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反“三违”工
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