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皇姑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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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皇姑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5”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沈阳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8 月 28 日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2 (一) 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2 (二) 合同、协议签订情况............................................................................................3 (三) 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4 (四) 事故发生经过........................................................................................................4 (五)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6 (二)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6 (三)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7 三、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7 (一) 直接原因................................................................................................................7 (二) 间接原因................................................................................................................7 (三) 暴露出的问题........................................................................................................7 四、 瞒报情况...........................................................................................................................8 五、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8 (一) 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8 (二)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8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1 (一)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 (二)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1 (三)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共享联动工作机制......................................................12 — 1 — 沈阳皇姑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7 月25 日,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沈阳市皇姑 区某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名工人受伤,7 月 30 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30 万元。 辽宁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专报》反映沈阳市某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瞒报一起生产安全事故。2026 年 1 月 9 日, 按照省安委办跟踪督办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市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建局 以及皇姑区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 纪委监委机关、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 过现场勘验、询问取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 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建 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沈阳皇姑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5”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章进 入危险区域 [1] ,吊装物绑扎不牢突然脱落将其砸倒导致的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该公司瞒报事故。 [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运用、拆卸平安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 2.0.17: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 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发包单位: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21 年 5 月 10 日, 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 街 XXX 号,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X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房 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为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21 年 5 月10 日至 2041 年 5 月 9 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为贰级。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 年 12 月15 日,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 大街 XX 号甲,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代某,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2X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5 日 至 2030 年 12 月 14 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1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3.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6 年 12 月12 日,注册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李相 街道后桑林子村 XXX 号,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齐 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建筑 劳务分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3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至 2029 年 07 月 10 日。 4.项目监理单位:沈阳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 街 XX 号,注册资本3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陶某,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2X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 设工程监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1 年4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 2030 年03 月 17 日)。 (二)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2021 年 7 月 1 日,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建设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协议书。 2021 年 7 月16 日,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劳务分 包合同中,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塔楼基础、主体全部土建结构 工程。 2021 年 8 月12 日,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签定了沈阳某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合同。 2021 年 8 月14 日,项目正式开工。 2021 年 9 月28 日,项目施工许可证获批。沈阳某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项目部、沈阳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以及 施工人员进场作业。 — 4 — 2021 年 10 月 9 日,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务工人员参 保了沈阳市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 (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了《施工现场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 度》、《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 度》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但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提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 它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2.项目监理单位:沈阳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华公司制定了施工设计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 进场作业相关人员资质进行了审查。随工程进度,记载监理日 志,巡查现场隐患,及时向项目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其 整改。 (四)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较长、现场没有监控视频,无法直接还 原事故发生过程。通过调阅设计图纸、询问目击证人,还原现 场基本情况如下: 2022 年 7 月 25 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 余名施工人员 在某地块项目 G10#楼附近地下车库底部进行筏板捆扎钢筋工 作,集水坑模具需要吊运至集水坑内。 13 时30 分许,木工班长王某某在地面将集水坑模具绑扎完 — 5 — 成后,示意塔吊司机宫某某起吊。宫某某原本准备从西向北吊 运,发现下面有三四十人在塔吊西侧地面,改为从西向南绕大 圈吊运。 13 时39 分许,现场负责人沈某某在地下车库位置指挥宫某 某将集水坑模具吊运至集水坑水平距离约 1.5m 处时,吊装的集 水坑模具从约 6m 高度突然脱落,将地下车库地面钢筋工孟某某 砸倒 [2]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孟某某,男,出生日期 1974 年 9 月 14 日,沈阳某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钢筋工,户籍地沈阳市新民市新城街道苏家岗村 XXX 号。2022 年 7 月25 日,因违章进入吊装区域,集水坑模具突然 脱落将其砸伤,送医院救治 5 天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3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 月 25 日 13 时 39 分许,孟某某被集水坑模具砸倒后,施 工现场工人将集水坑模具移开,钢筋工刘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 话,沈某某电话告知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项 目实际负责人)王某,此时孟某某意识状态清醒。王某到场看 到有人受伤后,向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和 总工李某某进行汇报,并通知了外出办事的项目部安全员温某 [2] 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 14 吊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 7 项,起吊时起 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2022 年 7 月 30 日,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情况说明》中描述,死者孟某某“准 备接吊运的地下室集水坑模具”。 — 6 — 某。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 月 25 日 13 时52 分许,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约 20 分 钟后将伤者孟某某送至沈阳市某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多处损伤、 骨盆骨折、左胫骨骨折等多处受伤。 7 月 30 日 10 时许,孟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开具了《居 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7 月 31 日,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孟某某家属签订了 《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8 月 1 日,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陪同孟某某家属在沈阳 市浑南区殡仪馆办理了寄存、火化和遗体告别仪式,手续齐全。 8 月 19 日,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皇姑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皇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 日皇姑区人社局受理了企业申请。 9 月 26 日,皇姑区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沈皇 姑人社工认字[2022]第 XXX 号),手续齐全。 11 月和 12 月,保险公司分两次将工伤赔偿款打至沈阳某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救援电话抢救伤员、逐级 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企业负 责人迅速前往医院配合抢救和救治,但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部门报告员工 受伤和死亡的事故信息,直接影响了事故信息录入和事故调查 — 7 — 工作。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孟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进入吊装作业危险区域,吊运 物绑扎不牢突然脱落将其砸倒,是造成这起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作业现场存在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安排未取得建筑施工 司索信号工资质的人员从事绑扎和指挥吊运作业,未按规定配 备司索工和信号工,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3] 。 (三)暴露出的问题 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沈阳某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及项目部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 识淡薄,忽视安全规定。对交叉作业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辨识 不到位,采取的管控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司索工和信号 工,员工缺乏必要的应急避险知识,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 施避险。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未及时归档留存,延误事故调查进 展。 2.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掌握不足。项目部负责人未 亲自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未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专题安全培训,未发现和制止应取得特种作业资质 的人员进行起重吊运工作,未发现非事发塔吊司机资质过期仍 [3]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运用、拆卸平安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 4.0.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 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3.18.4:4 警戒监护 1)应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2)警戒区应设专人监护。 — 8 — 然进行起重操作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瞒报情况 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孟某某受伤及死亡后,未依法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存在瞒报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的情形,属于瞒报事故。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孟某某,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项目部钢筋班工人, 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进入吊装作业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不予追究 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 位,作业现场存在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吊装作业现场未 按规定配置取得建筑施工司索信号工资质的人员从事绑扎和指 挥吊运作业 [4] ,未按规定配备司索工和信号工;未建立健全安全 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 违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5]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没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 [4]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运用、拆卸平安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 4.0.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 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9 — 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 条第一款 [6] 的规定,建议由皇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2.代某,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7] 的规定, 建议由皇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王某,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项目 部实际负责人,未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按 规定配备司索工和信号工,事发时由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证书的人员吊装绑扎、指挥吊装,施工现场交叉作业管理混乱, 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未及时排查和制止作业现场存在的重 大事故隐患和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10 —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8] 的规定,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皇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田某,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事 故发生区域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未取 得建筑施工司索信号工资质的人员从事绑扎和指挥吊运作业和 未按规定配备司索工和信号工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项 [9] 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皇姑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 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沈某某,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履行 岗位职责,未取得建筑施工司索信号工资质从事指挥吊运作业, 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进入危险区域的行为,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皇姑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 其行政处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11 — 6.王某,沈阳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项目部总监理工 程师,未履行项目监理职责,没有发现和消除施工作业人员未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施工作业 现场应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10] ,建议由皇姑区行业 监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1] , 依法予以处理。 7.王某某,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法律意识不足, 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取得建筑施工司索信号工资质 从事吊装绑扎、指挥吊运作业,建议由皇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12] 的规定,给 与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压紧压实项目部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作业场所安全风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12 — 险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配备专职司索工 和信号工,强化起重机械设备作业现场管理,确保作业人员严 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进 一步加强法律意识,压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项目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的全链条责任,全面排查项目施工安全 风险,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严格交叉作业安全管理。突出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宣贯,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树牢安全理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共享联动工作机制 制定出台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公 安、应急、消防、卫建、民政等多部门打击瞒报行为信息共享,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源头上堵塞瞒报信息漏洞。加强法制宣 传,推进机制建设成果运用,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约 谈制度,突出发生事故及时、如实报告和瞒报带来的法律风险 和法律责任,让企业主要负责人从存在侥幸心理,到“不敢瞒、 不想瞒”的转变。 沈阳皇姑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5”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