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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河北省邯郸市 发布:2026-04-24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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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
项目“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邯郸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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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 2
(一)项目基本情况 ......................................................................... 2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3
(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 9
(四)项目建设情况 ....................................................................... 13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 15
三、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 19
(一)大风预警发布情况 ............................................................... 19
(二)1 月 9 日气象情况 ................................................................ 19
四、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报告过程及直接经济损失 ...... 20
(一)事故发生经过 ....................................................................... 20
(二)事故救援过程 ....................................................................... 21
(三)事故报告情况 ....................................................................... 22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3
五、事故原因分析 ........................................................................... 23
(一)事故相关专业论证和检验检测情况 ...................................23
(二)直接原因分析 ....................................................................... 24
(三)直接原因结论 ....................................................................... 24
(四)间接原因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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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 ...................................25
(一)企业层面 ............................................................................... 25
(二)有关监管部门层面 ............................................................... 29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31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8 人) ....................31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6 人) ............................35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3 个) ............................38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 40
(五)其他处理建议 ....................................................................... 40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40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 40
(二)切实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 41
(三)开展建设领域专项整治 ....................................................... 41
(四)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42
(五)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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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9 日 15 时 52 分许,邯郸经济技术开发
区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发生
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2 人死亡、6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约 412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应急管理厅
要求,2026 年 1 月 10 日,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邯
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
厂迁建项目“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
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和邯郸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等有关
单位派员参加,并聘请 5 名专家参与,依法依规对事故
进行提级调查。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
依法同步开展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
询、调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
失和报告过程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
员的责任,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2 —
经调查认定,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
厂迁建项目“1·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未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违法发包,各施工方违章组织
冒险作业,顶升系统失稳导致网架坍塌从而造成人员伤
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4 年 9 月 27 日,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
化工厂迁建项目(以下简称“中兴汽车迁建项目”)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批准
文号:冀发改外资备〔2024〕74 号;项目名称:河北中
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项目代码:
2409-130000-04-01-984211;项目建设单位:河北中兴汽
车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30600601200948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邯郸经济技术开
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荀子大街以西、新兴路以
南,项目总投资约 36.29 亿元,一期投资约 7 亿元。建设
内容包括:冲压车间、焊接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
PACK 车间等生产车间;办公研发大楼、试制试验车间等
研发办公设施;公用站房、废水处理站、化学品库、工
艺试车跑道、试车跑道、员工停车场、发运场、门岗等
配套辅助设施,总建筑面积约 16 万平方米。新购置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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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装、涂装、总装、研发、检测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
项目建成后,原备案产能保持不变,主要生产商用车,
其中传统燃油商用车 8000 台/年,新能源商用车 2000 台/
年。
中兴汽车迁建项目所在地为经开区和谐大街(“荀
子大街”与“和谐大街”为一路两名,已于 2024 年 7 月
统一更名为“荀子大街”,有关企业注册地址仍为“和
谐大街”)99 号,面积 384.38 亩。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中兴汽车迁建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为河北崇驰汽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驰汽车公司”)。
(1)公司概况
崇驰汽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5MAE0HW
AE0J,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 2024 年 9 月 19 日,法定
代表人为雷某光,住所为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丛台
路与荀子大街交叉口五得利大厦 B 座 16 层 690,经营范
围包括一般项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
车零配件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建筑
工程用机械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自行车及零
配件零售等。登记机关为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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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核准日期 2025 年 7 月 23 日。
(2)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王某凯担任崇驰汽车公司董事长,郝某民担任副董
事长。崇驰汽车公司任命吴某东为总裁,负责中兴汽车
迁建项目筹建工作。崇驰汽车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70 人,
下设基建后勤中心、财管中心、人力行政中心 3 个职能
部门。雷某光任基建工程总监,负责基建后勤中心,下
设基建工程部和后勤部,雷某光兼任基建工程部负责人,
王某芬任基建工程部技术负责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及相关人员均未取得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
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
(3)崇驰汽车公司与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
权关系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汽车
公司”)共有 4 名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河北中兴
田野客车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2.69%;联合领导控股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 33.31%;深圳市东方常青藤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持股比例 9.99%;深圳市盛邦惠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 4%。
2025 年 12 月 30 日,崇驰汽车公司完成对河北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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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客车有限公司的全面收购,实现对该公司 100%控股。
崇驰汽车公司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取得对中兴汽车公司
的控股权。
2.设计单位
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
乘设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202856333R,
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成立日期 1997 年 4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
李某,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2 号名义层 5-9 层,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机械行业设计甲级;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
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
管理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建筑工程咨询
甲级等。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日期 2025 年 4 月 16 日。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150003292,有效期至 2030
年 5 月 12 日,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等级:机
械行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可承担建筑
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
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
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等。发证机关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日期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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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12 日。
2025 年 7 月 22 日同乘设计公司将第三方图审通过的
纸质版设计图纸邮寄给崇驰汽车公司,签收人为崇驰汽
车公司基建工程部技术负责人王某芬,并将设计图纸电
子版发送至崇驰汽车公司邮箱。
3.监理单位
晟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华咨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068939663M,注册资本伍仟
万元整,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金某祥,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市峪河镇人民政府 1 号楼 108 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
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等。
登记机关为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
2024 年 1 月 18 日。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41056946,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19 日。总经理金某祥;技术负责人程某艳,职称
或执业资格为工程师;邯郸区域负责人为高某桓,现场
总监代表为申某国。公司业务范围: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
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
等业务,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证日期 2022 年 1 月 24 日,原企业名称为河南晟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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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管理有限公司。
4.施工单位概况
(1)焊接车间总包单位(欧阳某山施工队)
欧阳某山通过居间人联系崇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
雷某光,就中兴汽车迁建项目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达成合
作意向。欧阳某山、王某华、邵某魁 3 人商议拟借用鸿
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川建筑公司”)
资质承包该项目部分建设工程。邵某魁以其弟邵某魁名
义与崇驰汽车公司签订了《施工框架协议》。3 人口头约
定合作,邵某魁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王某华负责项
目协调;欧阳某山负责项目分包管理、施工管理等全面
工作;聘用陈某林负责项目技术工作。2025 年 8 月,欧
阳某山施工队以鸿川建筑公司名义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经调查,欧阳某山施工队未取得鸿川建筑公司授权,
擅自以该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并组织施工。
(2)焊接车间分包单位(苏某超施工队)
苏某超通过欧阳某山,承包了中兴汽车迁建项目中
焊接车间钢结构工程。苏某超自行组建施工队开展施工,
并担任项目负责人,裴某杰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李某
建担任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施工队无相应施工资质。
(3)钢结构安装单位
徐州安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安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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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11MAC8WQK41Q,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
李某,住所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湖滨街道菁英路 6 号
A115 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
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等。登记机关为徐州市泉山区
行政审批局,核准日期 2024 年 9 月 9 日。路某强担任徐
州安构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
徐州安构公司通过苏某超施工队伍承包了中兴汽车
迁建项目焊接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在此项目中,路某
强负责全面工作,苗某负责组织现场施工。
(4)顶升设备出租单位(吴某作业队伍)
2020 年 7 月 30 日,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
新型专利(一种计算机控制的液压同步顶升装置)。2021
年 1 月 26 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证书号:
第 12386140 号;专利号:ZL202021556548.1;授权公告
号:CN212411063U)。取得专利后,吴某开始从事液压
顶升设备租赁和网架施工相关业务。
2025 年 11 月,吴某与路某强签订了顶升设备租赁协
议,由吴某向路某强提供顶升设备,并指派技术人员宋
某进驻作业现场操作顶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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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相关单位承发包关系见图 1。
图 1 承发包关系图
(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1.设计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3 月 10 日,同乘设计公司与崇驰汽车公司签
订《崇驰汽车年产 5 万辆整车项目厂区规划与工程设计
合同》。主要设计任务:项目总图规划(总用地约 386
亩);初步设计/建筑方案报批(报规)以及项目备案、
报规等所需资料的提供和过程配合;合同价格:双方商
定,本合同设计费为 2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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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6 月,晟华咨询公司邯郸区域负责人高某桓
与崇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光进行中兴汽车迁建项
目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洽谈。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监理合同,
但高某桓组建了中兴汽车迁建项目监理部,安排申某国、
赵某、陈某泳 3 名监理人员(3 人均未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进入中兴汽车迁建项目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3.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1)总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甲方崇驰汽车公司与乙方邵某魁
签订了中兴汽车迁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建设
内容及规模:计划用地 500 亩,包括冲压车间、焊接车
间、涂装车间、PACK 车间等生产车间;办公研发大楼、
试制试验车间等研发办公设施;公用站房、废水处理站、
化学品库、工艺试车跑道、试车跑道、员工停车场、发
运场、门岗等配套辅助设施,新增建筑面积约 14 万平方
米。新购置冲压、焊装、涂装、研发、检测等自动化、
智能化设备。项目合作模式:甲方向乙方借款 1000 万元,
作为回报,甲方将项目施工总装车间以西、涂装车间以
北(不包括总装和涂装车间)整体承包交由乙方指定符
合条件的公司中标。
资金使用及回报:甲方保证将该建设项目的施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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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交由乙方指定符合条件公司承接。本项目工程工期
暂约定为 12 个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钢结构 6 个月),
因自然灾害、政府管控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
延,如无任何不可抗拒因素乙方停工的,甲方有权将乙
方清场,借款用于弥补停工给甲方造成工程损失。《合
作框架协议》中崇驰汽车公司在甲方处盖章,雷某光在
法定代表人处签字;邵某魁以其弟邵某魁名义在乙方处
签字并按手印;邯郸极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
盖章;证明人郝某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
(2)焊接车间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10 月 15 日,欧阳某山与苏某超达成合作协
议,约定中兴汽车迁建项目焊接车间钢结构工程由苏某
超承建。苏某超原计划使用安阳守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守浩劳务公司”)名义签订该合同,后未
使用守浩劳务公司资质,苏某超以个人名义与鸿川建筑
公司签订了该合同。合同书上,欧阳某山未签字、鸿川
建筑公司未盖章,苏某超单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合
同具体内容为: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
迁建项目中兴焊接车间;工程承包范围:按图纸内容钢
结构部分、详见报价清单;开工日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竣工日期:2025 年 12 月 15 日;项目造价:签约合
同总造价 184382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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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钢结构安装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苏某超以守浩劳务公司名义与徐
州安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徐州安构公司承包中
兴汽车迁建项目焊接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工程承包范
围:网架主体安装、箱型柱、焊接型网架、所包含的图
纸内所有箱型柱、焊接型网架的全部内容,构件吊装前
现场找补油漆,支座焊接。合同总价格约 1626200 元;
施工工期:计划 2025 年 11 月 3 日开始进场安装,2025
年 12 月 8 日全部安装完成,总工期为 35 天。守浩劳务
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盖章,苏某超也未签字;徐州安构公
司在合同书盖章,总经理路某强在合同书上签字。
(4)顶升设备租赁合同
2025 年 11 月 28 日,路某强与吴某商定了《顶升设
备租赁协议》,两人分别在协议上签字,但协议无企业
加盖公章。租赁内容:甲方根据需求租赁乙方顶升设备,
乙方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工程名称:河北中兴智能化冲
焊联合厂房项目;工程地点: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荀
子大街西;使用位置:焊接球厂房网架整体顶升;租赁
费用:甲方根据需求租赁乙方顶升设备 12 套,设备租赁
费:100000.0 元/月;根据甲方租赁设备数量,乙方为甲
方提供现场顶升设备技术指导人员 2 名;技术人员工资
400 元/天/人,人员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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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建设情况
中兴汽车迁建项目按施工区域及功能划分标段实施
总承包。2025 年 6 月,中兴汽车迁建项目建设以来,已
完成投资约 2 亿元,总装车间主体结构完工、研发中心
主体封顶、冲压车间工程桩完成 80%,联合站房结构完
成 30%及部分附属工程。事故发生在焊接车间。事发时,
二区网架已完成顶升,正在焊接作业。
焊接车间网架顶升作业分三个区域进行(图 3)。2025
年 8 月 22 日,施工队伍陆续进场施工。202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3 日,完成焊接车间一区网架的顶升工
作;1 月 4 日左右焊接车间三区完成网架的预顶升;1 月
5 日,焊接车间二区网架开始顶升作业,1 月 8 日焊接车
间二区网架顶升到设计标高。
吴某在未收到徐州安构公司的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
交底的情况下,编制了焊接车间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裴某杰对该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徐州安构公司和总包
单位欧阳某山施工队均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
核、批准,欧阳某山施工队也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焊接车间一区网架顶升作业前,技术员宋某发现现
场顶升点位未设置混凝土承台,拒绝顶升作业,与徐州
安构公司现场负责人苗某进行交涉并向吴某汇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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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路某强、苏某超三方沟通,由宋某起草了一份“免
责声明”,主要内容为:“因中兴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
冲焊联合厂房(焊接)车间在网架顶升前,没有按照专
项顶升方案要求布置顶升点位下地基承台,现要求进行
顶升作业;双方声明:如在网架顶升过程中出现顶升点
位基础下沉,导致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与分包方、吴某作
业队伍和现场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关系”。苏某超在项目
部责任人签字处签字,李某建在项目部责任人签字处加
盖了“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城沟垃圾综合
处理厂渗沥液处理升级改造项目部”印章(与本项目无
关),吴某作业队伍责任人签字处无相关人员签字。吴
某收到路某强发送的“免责声明”后,通知宋某可以进
行顶升作业。苏某超安排李某建租赁钢板,以加设钢板
代替混凝土承台。2025 年 12 月 28 日,宋某操作顶升系
统开始顶升作业,2026 年 1 月 3 日完成一区顶升。
焊接车间三个区域网架顶升作业荷载设计值分别
为:一区 2292kN,二区 2068kN,三区 2560kN。根据《住
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 2 第七项第
五款规定(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
移、转体等施工工艺),一区、二区、三区顶升作业均
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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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多次实地勘
查,基本情况如下:
事发地点位于中兴汽车迁建项目焊接车间(图 2)二
区,二区设置八个顶升点位(图 3)。事故发生后,焊接
车间二区网架结构已产生严重变形,且造成局部结构构
件破损(图 4、图 5);顶升设备支架底部均未设置混凝
土承台,每个顶升设备支架底部在自然地面上(土质为
杂填土)铺设了钢板,钢板层数为 2-3 层、单层钢板厚度
为 18-20 毫米;其中顶升设备支架(5 号)底部设置的钢
板层数为 3 层(图 6、图 7),其他顶升设备支架底部设
置的钢板层数为 2 层(图 8、图 9);顶升设备支架未设
置缆风绳,底部未采取固定措施(图 10)。网架四角和
南、北两侧中间部位共设置了 6 道缆风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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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橙色区域焊接车间二区)
图 3 事故现场航拍图
(黄色框线内是焊接车间二区、红底白字表示八个顶升支架的布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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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网架局部变形破损(红色框线内)
图 5 网架发生严重变形情况(红色框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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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顶升支架(5 号)底部
设置 3 层钢板
图 7 顶升支架(5 号)底部钢板
设置示意图
图 8 其他顶升支架底部
设置 2 层钢板
图 9 其他顶升支架底部钢板
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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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0 顶升支架未设置缆风绳,底部未采取固定措施
三、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一)大风预警发布情况
邯郸市气象台 2026 年 01 月 08 日 16 时 09 分发布大
风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明天白天到夜间邯郸市全部县
(市、区)将受大风天气影响,平均风力 6~7 级,阵风
可达 9 级以上,请注意防范。
经调查,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区住建部门均在相
关工作群中发布了大风预警信息,提醒注意安全防范。
因中兴汽车迁建项目未在经开区相关部门工作群中,未
能接到有关部门预警信息。
(二)1 月 9 日气象情况
邯郸市经开区 2026 年 1 月 9 日 08 时-20 时出现大风
天气,风向以偏西风到西北风为主,极大风速 14.8m/s 至

— 20 —
16.1m/s,为 7 级风;气温-3.5℃至 17.8℃。
事故地点周边河北工程大学观测站(尚璧镇)数据:
2026 年 1 月 9 日 08 时-20 时,河北工程大学站极大风速
风向最大值出现在 15 时-16 时,极大风速风向为偏西风
16.1m/s(7 级)。
四、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报告过程及直接经
济损失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1 月 4 日,徐州安构公司作业人员在焊接车
间二区开始调试顶升设备。1 月 7 日上午 10 时许,作业
人员在焊接车间二区继续网架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裴
某杰发现顶升架体(5 号)出现倾斜,通知路某强安排人
员进行纠偏。完成纠偏后,继续进行顶升作业;1 月 8 日
15 时许,网架顶升到设计标高,宋某安排路某强在网架
四角和南、北两侧中间部位共计设置 6 道缆风绳。
1 月 9 日上午 7 时 30 分许,苗某安排徐州安构公司
15 名作业人员,分为 3 组每组 5 人,每组中的 3 人在已
顶升的网架上弦或下弦进行焊接作业,通过曲臂车上下
移动,调整作业面;1 人在曲臂车上配合网架上人员进行
焊接作业;1 人在地面配合吊车吊运材料和工具。3 组作
业人员分别进入焊接车间二区东侧、南侧和西侧开展网
架封边作业。12 时 30 分许,3 组作业人员继续在焊接车

— 21 —
间二区开展网架封边作业。
14 时 30 分许,李某建、裴某杰和欧阳某山施工队技
术员王某喜到施工现场分区域开始巡查,王某喜在西南
角巡查时发现 5 号顶升支架又出现倾斜,让李某建通知
宋某到现场商议处置措施。宋某到达现场后,立即要求
苗某安排人员在顶升架加装缆风绳。
14 时 56 分,裴某杰在“邯郸焊接球顶升群”微信群
发布“今天风力较大,阵风可达六到七级,观察二区网
架是否有摆动,加强安全措施,起重设备吊装过程中注
意风速风向,严防空中构件伤人。”15 时 45 分,裴某杰
继续在该微信群发布“抓紧时间安排人员去西南角顶升
架那,目前架体向东北角倾斜角度过大,拉上缆风绳,
并观察其他架体有无类似现象,及时采取措施。”
15 时 52 分许,还未开始加装缆风绳,网架整体由西
向东倾倒,倾倒过程中网架西北角撞击三区网架西南侧
边缘顶部后,整体向东南方向坍塌。网架上 8 名作业人
员因安全带系挂在网架上,随网架坍塌一同坠落受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同为徐州安构公司的另外 7 名作业人
员和赶来现场的其他人员积极开展施救并安抚伤者情
绪,现场人员分别拨打了 120、110、119 救援电话。
15 时 52 分,12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16 时 14

— 22 —
分至 16 时 48 分,共八辆救护车陆续到达事故现场。8 名
伤者分别送往 3 家医院进行救治,其中河北工程大学附
属医院 3 人、邯郸市中心医院东区 3 人、邯郸市第一医
院 2 人。
16 时 04 分,经开区公安局常庄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
指挥中心派警指令。16 时 12 分,公安民警赶到事故现场,
配合 120 医护人员对现场伤者进行救治,同时向经开区
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经开区公安分局支援
警力陆续到达现场,开展协调救援和舆情防控工作,对
受伤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并及时上报经开区公安分
局和上级部门。
16 时 28 分,邯郸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后,立即调派赵王大街消防救援站、家和路消防救援站
共出动 2 站 5 部消防车,共计 25 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
处置,16 时 37 分赵王大街首站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展
开救援。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6 年 1 月 9 日 16 时 14 分,崇驰汽车公司行政部
负责人于某峰电话汇报崇驰汽车公司董事长王某凯。16
时 30 分,王某凯将事故情况向经开区党工委进行了报告。
1 月 9 日 17 时,经开区公安局向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报告中兴汽车迁建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事故致使 8

— 23 —
人受伤。17 时 09 分,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事
故情况。18 时 48 分,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向邯郸市政府进
行了情况续报。1 月 14 日,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向市政府
进行了情况续报。1 月 9 日、1 月 14 日,经开区应急管
理局和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分别按照程序向邯郸市应急管
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进行了初报和续报。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2 人死亡、6 人重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
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12 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专业论证和检验检测情况
1.专业论证情况
2026 年 1 月 17 日,调查组委托 5 名专家对施工单位
提交的网架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论证。
论证结论为: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提出应设置缆风
绳、地基混凝土承台等稳定性措施和季节性施工要求,
不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总体基本可行,如果施工单位严
格按照该方案施工,此次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2.检验检测情况
2026 年 1 月 22 日,调查组委托河北国盛工程勘察设
计咨询有限公司对事发现场顶升系统的地基承载力和顶

— 24 —
升系统稳定性进行了验算,结论为:1.地基承载力满足要
求;2.顶升系统稳定性不满足要求。
(二)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
结合有关专家论证及第三方验算意见综合分析,认定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1.顶升支架底部未设置混凝土承台,未采取相应固定
措施,顶升支架架体未设置缆风绳,造成顶升系统稳定
性不满足要求,导致顶升系统失稳,引发网架坍塌。
2.当天下午局地刮起 6-7 级强风,施工负责人未及时
组织高处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叠加事发当时大
风影响,加快了坍塌过程,致使网架上作业人员随网架
坍塌坠落,造成伤亡。
(三)直接原因结论
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方案设置顶升支架混凝土承台
基础(实际为土质地面基础),未安装顶升支架缆风绳,
顶升系统稳定性不足。在此情形下,施工单位违规冒险
组织人员进行高处焊接作业,叠加当日大风恶劣天气继
续施工,造成网架坍塌导致人员伤亡。
(四)间接原因
1.网架顶升施工时,未按照网架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
案设置 12 个顶升架顶升点位,减少为 8 个顶升点位。

— 25 —
2.吴某作业队伍明知顶升作业中存在顶升架未设置
缆风绳、未设置混凝土承台等重大事故隐患,违规提供
技术支持并开展顶升作业。
3.徐州安构公司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
过签订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冒险组织施工。
4.苏某超施工队不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
在未消除顶升系统稳定性不足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盲
目组织施工。
5.欧阳某山施工队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缺乏基本的
安全管理和施工组织能力,违规组织施工;选择的分包
单位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
六、有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
(一)企业层面
1.崇驰汽车公司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建设,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
对承包方安全资质、技术能力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
未签订规范合法的施工合同,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
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费用拨付不及时、
不到位,未在《合作框架协议》中列明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清单,为项目安全管理埋下先天隐患。
(2)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

— 26 —
及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素养;未按要求
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3)施工现场管理缺失。未与监理单位签订正式监
理合同,致使监理方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与施工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缺乏
统一协调、监督管理;未开展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
训,现场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等问题。
2.晟华咨询公司
监理职责缺位,监督管控流于形式。未按规定设立
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相匹配的监理机构,派驻现场的
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无法
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对施工现
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未能有效制止违规施工行为;
焊接车间网架顶升作业属于超危工程,未按照《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 37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办质〔2018〕31 号)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监理。
3.焊接车间总包单位(欧阳某山施工队)
(1)违法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在未取得

— 27 —
鸿川建筑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假借该公司资质
承包工程;施工队无人取得与承包工程相匹配的资格证
书,现场管理人员缺失;层层违法分包,安全责任传递
层层衰减;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
力量不足,无法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
(2)危大工程管理混乱,违规作业问题突出。未按
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规定,对网架
顶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未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也未审查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擅自违规组织顶升作业;未按照危大工
程管理规定开展现场巡视监测,在顶升作业这一高风险
环节,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对
现场安全风险无法及时管控。
(3)安全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低
下。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冬季施工专
项安全培训,施工前未进行充分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
交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认
知不清、防范能力欠缺;现场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安全培训管理体系。

— 28 —
(4)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风险防控形同
虚设。发现网架顶升作业未设置混凝土承台、未设置缆
风绳、顶升架底部未固定等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
4.焊接车间分包单位(苏某超施工队)
(1)违法承包工程,施工组织管理无序。不具备相
应施工资质,违法承包焊接车间钢结构工程,未建立健
全安全管理体系,施工过程缺乏有效管控。
(2)安全管理严重缺位,冒险作业现象突出。未对
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从业
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现场存在“以
包代管”现象,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视而不见,冒
险作业行为直接加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徐州安构公司
(1)违法违规承揽业务,未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违法承接焊接车间钢结构安装工
程,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组织和安全管
理工作混乱无序。
(2)安全培训交底不到位,特种作业管理缺失。未
对作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
底,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

— 29 —
业,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了施工安全风险。
6.顶升设备出租单位(吴某作业队伍)
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冒险作业。作为顶升设备出租
方和技术服务提供方,未按照网架顶升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通过签订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未坚决拒绝
违规作业要求,反而违规提供技术支持并开展顶升作业,
对施工安全风险漠视纵容,成为事故发生的重要推手。
本次事故的发生,集中暴露了该建设项目在安全生
产管理中存在的多方主体责任悬空、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危大工程管理混乱、从业人员安全素养薄弱、违规作业
问题突出、施工现场管控失效等系统性、根源性问题。
(二)有关监管部门层面
1.经开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未认真履行辖区内建设项目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未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中“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原则,以及“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工作要求。
2025 年 12 月,区住建局召开了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
动动员部署会议,制定了检查方案,仅将辖区内已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纳入了检查范围,但没有对辖区
内的建设项目全覆盖,更没有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中
兴汽车迁建项目开展检查。对区安委办移交检查中兴汽
车迁建项目发现的问题隐患交办函置若罔闻,未对移交

— 30 —
的相关问题隐患进行认真核实,并且在区安委办多次下
发督办函督促其提交整改报告的情况下,仍未开展任何
实质性的工作,更没有将交办的问题隐患,按照相关规
定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置,以“只管合法不管非法”为
借口推诿责任,导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非法建设施工
行为出现监管断链,未能形成监管、处置合力。履行指
导有关部门查处未获许可擅自施工等行为的职责不到
位,未切实发挥城乡工程建设综合协调、指挥调度、监
督管理职能,未能履职尽责。
2.经开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执
法联络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中兴汽车迁建项目的非法建设行为虽然下达 2 次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对该建设项目
未能停建整改的问题,既未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也未向行业监管部门通报,更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有效
措施,制止非法建设行为,以致该非法建设施工行为一
直延续到事故发生,履行执法主体职能不到位。
3.尚璧镇党委、政府
履行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中
兴汽车迁建项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清楚,未严格
落实市、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要求,对属地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辖区内非

— 31 —
法建设施工行为失查失管,未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属地
管理责任。
4.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
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虽然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
年行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双盲”抽查进
行了安排部署,开展了相关工作,但落实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在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工作调
动后,未及时明确住建领域和综合执法领域分管负责同
志,在安全管理上缺位失责;未能有效督促协调指导建
筑行业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尚璧镇党委、政府
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未履职尽责的问题
失察失管,导致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乡镇管理
责任未落实、综合执法部门对非法建设施工行为未能有
效制止,暴露出经开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和盲区。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8 人)
1.宋某,顶升作业技术员,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
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以免责声明逃避
安全责任,违规冒险进行顶升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
法》第五十七条[1]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1]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 32 —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2]
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吴某,顶升设备出租方负责人,明知顶升作业存在
未设置揽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授意宋某
起草免责声明,以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违规冒
险进行顶升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4]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
任。
3.苗某,钢结构安装单位施工负责人,未落实“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网架顶升作业未落实安全技
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河
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
[5]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 33 —
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7],
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路某强,钢结构安装单位负责人,明知顶升作业存
在未设置揽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以免责
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允许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
升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河
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筑法》第七十
一条第二款,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5.裴某杰,苏某超施工队技术员,网架顶升作业未进
行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明知顶升作业存在
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安全事故隐患,对事发当日
大风天气从事高处作业未采取停工措施,违反了《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8]、《建筑与施工现
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 3.2.6 条[9]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安
[7]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 《建筑与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 3.2.6 条: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
场所 5 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 34 —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二
款,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6.李某建,苏某超施工队施工负责人,未落实“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网架顶升作业未落实安全技
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河
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筑法》第七十
一条第二款,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7.苏某超,焊接车间施工队负责人,明知顶升作业存
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通过签
署免责声明,允许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违
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二
款,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8.欧阳某山,总包项目负责人,未取得施工资质,违
法组建施工队承包工程并组织施工,将工程违法分包给
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苏某超施工队,违反了《建筑法》第

— 35 —
二十六条[10]、第二十九条第三款[11],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6 人)
1.陈某林,总包项目技术负责人,危大工程未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未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
技术交底,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十条[12]、第十二条[13]、第十五条[14]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16]、第二
[10]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内承揽工程。
[11]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
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
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
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1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
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1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
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1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
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
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
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 36 —
十条第(一)项[17]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
处上一年度年收入 25%罚款的行政处罚。
2.高某桓,晟华咨询公司邯郸区域负责人,安排未取
得监理资格的人员进行从事监理工作,违反了《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18]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5 年年收入 25%罚款
的行政处罚。
3.王某芬,中兴汽车迁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照危
大工程管理规定要求列出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对发现顶
升作业存在未设置揽风绳和混凝土承台安全事故隐患未
督促及时消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5
年年收入 25%罚款的行政处罚。
4.雷某光,崇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中兴汽车迁建
项目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欧阳某山
[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
至 30%的罚款。
[1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37 —
施工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19]、《建筑
法》第二十二条[20]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1]、《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22]规定,
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5 年年收入 40%罚款
的行政处罚。
5.吴某东,崇驰汽车公司总裁,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职责不力,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队伍
的行为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3]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
其处 2025 年年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某凯,崇驰汽车公司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
[19]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0]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2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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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
理局对其处 2025 年年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3 个)
1.徐州安构公司
无施工资质违法承包钢结构工程,未组织编制顶升
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审批论证,未落实危大工程管控措
施。对顶升作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危大工
程作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对
顶升作业过程进行验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建筑法》第二十六条[24]、《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
十七条[25]、第二十一条[26]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7]、
[24]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
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
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
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7]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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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28]
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90 万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
2.崇驰汽车公司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个人,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措施费,对存在的层层转
包问题疏于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违反
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
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8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晟华咨询公司
未审查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对顶升作业危大
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顶升作业实施有效监理。
未对顶升作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停工指令,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29]、第十九条[30]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三)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
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3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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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
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75 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
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
交该起事故追责问责组提出处理建议。
(五)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区住建局、区执法联络办(综合行政执法)、
尚璧镇党委、政府向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总牵引,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惨
痛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
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
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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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强化“三率”管理措施的落实,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
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
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切实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
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
问题,为三年攻坚行动筑牢安全思想与责任根基。
(二)切实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法定原则,紧扣三年攻坚与百
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打破部门壁垒,强化信息共享、
资源共用、联合执法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属地党委、政
府要深刻领会“三个必须”原则的精神实质,坚决摒弃
“不归我管”的错误理念,按照各部门法定职责与属地
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实施建设领域全链条精准监管。建
立跨部门会商、联合督查、线索移送机制,常态化开展
联合“双盲抽查”,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随机选派
人员、随机抽查项目的方式,提升监管穿透力,坚决杜
绝推诿扯皮,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开展建设领域专项整治
充分认识到建设领域的高风险性和严峻形势,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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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为抓手,全面排查整治建设领域
高风险隐患,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将建
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牢、抓细。市住建部门要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彻底扭转“只管许可”的片面认识,
迅速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摸
清应管未管、应监未监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我市从业的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登记造册,实施
清单式精准监管。针对建设领域相关方多、流动性大、
监管难度大等特点,要立足长远,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确保不漏管、不失管、管到位、见实效,最大限度避免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深刻反思“未批先建”“违法发包”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切实强化企业及主要负责人
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按规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
关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配齐配
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
工、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及时解
决施工过程中的各方面问题,保障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深刻汲取违法承包、违规分包的教训,坚
决杜绝无资质施工、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行为;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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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其在岗履职,建立“总包
统筹、分包负责、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确保安
全责任层层传递、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
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
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专家论证、审批备案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方案、降
低标准,施工前严格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
员明确施工流程、安全要求及风险防控措施;加大隐患
排查治理力度,对支架固定不牢、缆风绳缺失、地基处
理不达标等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做到
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监理单位要配齐具备相应监理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履职,从严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坚
决不予通过,杜绝监理失职、渎职现象发生,切实发挥
监理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把关作用。
(五)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三年攻坚、百日攻坚、双盲抽
查等行动全过程,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
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安全许可等法定手续。对未批先
建、无证经营、违规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坚持“谁主
管、谁靠近、谁负责、谁打非”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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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能部门及属地党委、政府要依法严厉打击、从严
查处,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并加强日常巡查检
查,严防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