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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梅县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6·23”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韶关市·事故调查报告(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韶关市 发布:2025-10-10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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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梅县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玉水硫铜矿“6·23”一般冒顶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23 日 12 时 58 分许,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玉水硫铜矿发生一起一般冒顶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 124.5 万元。
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委、市政府和梅县区委、区政府高度重
视,相关领导作出了批示,强调要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
事故原因,要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广东省应急管
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和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先
后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根据国务院《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
定和省安委办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玉水硫铜矿“6·23”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
组),开展相关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根据调查需要,调查组聘请了地质、采矿、安全工程方面的 3 名
专家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问询谈话、
研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
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梅州梅县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
矿“6·23”一般冒顶事故是一起因工作面顶部岩石在多次爆破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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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凿岩冲击和重力作用下冒落砸中员工,以及作业人员安全意
识淡薄、敲帮问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上级公司情况。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 1969 年的梅县地区大雅
硫铁矿,历经梅州化工矿产、金雁实业集团、金雁铜业公司等更
迭,主要经营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新材料领域的研发应用。
现有下属单位 11 家(玉水硫铜矿是其下属单位之一)。广东金雁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党委书记、董事长、
总经理担任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总工程师协管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生产科技部,负责安
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集团(含玉水硫铜矿)安全管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玉水硫铜矿证照齐全有效,为正常生产地下矿山企业。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8962713631,企
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主要负责人:张*,
法定代表人:刘*东。
《采矿许可证》证号:C4400002009033220008784;有效期
限:8.5 年,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至 2028 年 9 月 27 日;采矿权
人: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玉
水村;开采矿种:铜矿、铅矿、锌矿、银矿;开采方式:地下开
采;生产规模:5 万吨/年;矿区面积:0.6841 平方公里。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粤)FM 安许证字【2024】
Ob005Ⅱ1;有效期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2027 年 7 月 18 日,
3
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颁发。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相关生产工艺流程。
(1)生产系统设计。
玉水硫铜矿生产规模为 5 万吨/年,开拓方式采用斜井+盲斜
井联合开拓,主斜井、进风斜井、回风斜井三条明斜井直达-28m
中段,-28m 中段沿底板掘 1#盲斜井至-208m 中段,在-208m 中
段掘 2#盲斜井至-250m 中段。主斜井担负矿石、材料设备、人员
的升降任务,安装斜井人车 1 台;进风斜井为管缆井,敷设供电
电缆、排水管路;1#盲斜井担负矿石、材料设备、人员的升降任
务,安装“架空乘人装置”一套;2#盲斜井担负矿石、材料设备升
降和行人任务;回风风井担负矿井总回风兼作第二安全出口。
现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范围为-130m~-250m 水平,其中
-208m 中段为运输巷道、-240m 中段为铅锌矿采场、-250m 中段
采场已完成回采,均未进行生产作业。目前主要生产中段在-160m
和-190m。
(2)采矿工艺。
采矿方法为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房柱法开采嗣后充填
采矿法。铅锌矿房选用房柱法开采嗣后充填采矿法,铜矿房选用
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目前,-190m 中段采用上向水平分层
充填采矿法,后续对深部(-240m 和-250m 中段)铅锌矿开采采
用房柱法开采嗣后充填采矿法。
开采工艺为气腿式凿岩机凿岩→浅孔爆破→通风→洒水→
支护→运输→机械装车→斜井提升。
(3)劳动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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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水硫铜矿实行三班工作制,分别为上日班:8:00~11:30,
主要进行打钻、砌结、充填及设备设施维修维保等作业;下日班:
11:30~15:30,主要进行矿石提升和其他作业;中班:15:30~
20:00,主要进行矿石提升和爆破作业。单班下井最多人数为 29
人。
2.部门设置及安全管理情况。
(1)部门设置。
玉水硫铜矿内设 17 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工股、生产
股、技术股、设备股、安全环保股、财务股、供销股、行政股、
质计股、保卫股、工会、采掘队、选矿车间、机电车间、综合车
间、车队。安全环保股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矿安全生产、
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管理。
(2)安全管理体系。
玉水硫铜矿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矿领
导分别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办),负责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委办设在安全环保股,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股承办,负责矿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五职矿长”设置。
玉水硫铜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矿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
纪委书记、总工程师、副矿长)由集团公司任免,事发时,玉水
硫铜矿已按要求配备“五职矿长”。
2022 年 9 月 28 日,因原矿长不具备“五职”矿长任职条件,
按《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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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担任正职(矿长)人员,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
2 年以上,因张*任职时间不够,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任
命张*为副矿长(主要负责人),负责矿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事发
时正在进行矿长提任程序。
(4)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环保股负责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7 人,负责人(股长):吴*。
(5)安全管理情况。
玉水硫铜矿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顶板分级管
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
得了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明。2025 年 1 月 1 日与梅州矿山救护
队签订了 2025 年度的矿山救援服务协议,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1 月,玉水硫铜矿编制《广
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2025 年 1 月 10 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广东金雁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进行了评
审。
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矿山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查找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纠
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形成重大事故隐患自查报告。矿定
期、不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通过自检和部门检查,发现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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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安全隐患,采取了措施。
3.上级公司对玉水硫铜矿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2024 年以来,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玉水硫铜
矿安全检查 7 次、已经开展安全检查 7 次,查出问题隐患 35 条
(未发现重大隐患,发现顶板隐患 5 项,均已指导企业完成整
改),未进行处罚。
4.应急管理部门对玉水硫铜矿安全监管情况。
梅县区应急管理局为玉水硫铜矿属地安全监管部门,2024
年以来,对玉水硫铜矿开展安全检查 3 次,查出问题隐患 10 条
(未发现重大隐患,未发现顶板隐患),未进行处罚。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为玉水硫铜矿的日常安全监管部门(按一
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检查主体原则,玉水硫铜矿列入省应
急管理厅执法计划,市应急管理局不再列入执法计划),2024 年
以来,对玉水硫铜矿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7 次,查出问题隐患 85
条(其中重大隐患 4 条,顶板隐患 2 条,均已完成整改),行政
处罚 8 万元,约谈提醒 2 次。
5.城东镇人民政府对玉水硫铜矿安全检查情况。
2024 年以来,按计划对玉水硫铜矿安全检查 6 次,已经开
展安全生产检查 18 次,未发现隐患问题。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23 日下日班,当班井下共有 28 人,其中-28m
中段 8 人(7 人负责运输和提升作业,1 名电工巡查),-190m 中
段 18 人(6 人负责运输和提升、7 人负责铲车配件卸货工作、2
人在-1901#采场打风钻、2 名铲运机司机铲运矿石、1 名电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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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带班 2 人(带班矿领导为总工程师罗*新,带班队领导为采
掘队副队长林*平)。
2025 年 6 月 23 日 11 时 18 分左右,风钻班当班员工谢*华、
徐*(死者)下井,根据掘进队工作安排到-190m 中段 1#采场第
7 分层进行凿岩打钻作业。11 时 46 分,他们到达工作面后开展
通风照明和顶板两帮安全检查工作。12 时 01 分许,采掘队副队
长林*平进入采场进行监护,谢*华、徐*敲帮问顶后站在矿堆上
打钻。12 时 58 分许,钻进第 4 个孔钻时,顶板一块岩石突然掉
落,从操作风钻的徐*脸上滑过,继而砸到其胸部和脚上,徐*
随即向后跌坐在矿堆上,岩石顺着腿滚到矿堆下部。林*平、谢*
华见状后,一同将徐*抬到距离现场通风较好的平地上,谢*华看
护伤员,林*平跑步到-190m 中段车场挂钩房寻求救援。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采场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玉水硫铜矿井下-190m 中段 1#采场第 7 分层,
该采场采用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每分层采高控制在 3.0m,
分 2~3 次崩矿,形成 5.5m 高的采空区,出完矿后进行废石+尾
砂胶结充填,充填高度 3m,留 2.5m 作为继续上采的作业空间,
以此循环上采。目前,-190m 中段开采了 6 个分层并已经充填,
正在进行的第 7 分层为该中段最后分层,分层底板标高为-168m。
分层 分层面积(m2) 充填方式 支护方式 顶底板岩石情况 水文地质概况
第一
分层 1920 废石充填 原生矿柱、人工砖柱、锚杆 矿体顶板围岩为弱矿化的碳酸盐岩,底板
为弱蚀变中细粒石英
砂岩。顶底板稳固性
顶板岩溶不发育,为弱
含水带,采场无淋水,
无溶洞,无老窿水,无
地 压 和 不 良 导 水 钻 孔
第二
分层 1752 废石充填 原生矿柱、人工砖柱、锚杆
8
-190m 中段 1#采场分层情况表
事发工作面为人行通风上山工程施工工作面,该工作面宽
3.8m、高 5.5m。事发时工作面下部堆放爆破后的矿石,矿石堆
至高点距离顶板 3.2 米左右,钻机工站在矿石堆至高点架设 7655
型风钻打眼。
-1901#采场事故地点平面示意图 事故地段工作面宽度、高度测量图
2.采场单体设计情况。
依据玉水硫铜矿提供的《-1901#采场采矿单体设计》(2024
年 10 月出具)和《-1901#采场顶部矿体回采方案》(2025 年 4
好。 等地质灾害。顶板完成
性 好 , 节 理 裂 隙 不 发
育。
第三
分层 1430 废石充填 原生矿柱、人工砖柱、锚杆
第四
分层 1402 废石充填 原生矿柱、人工砖柱、锚杆
第五
分层 834 废石胶结充填 原生矿柱、人工砖柱、锚杆
第六
分层 189 废石+尾砂胶结充填 原生矿柱、人工砖柱、锚杆 矿体顶板围岩为弱矿化的碳酸盐岩,底板
为弱蚀变中细粒石英
砂岩。
采场下盘砂岩和采场
西北侧受断层控制影
响,顶板局部层理、
节理比较发育 ,稳固
性一般。
矿 体 上 盘 的 灰 岩 均 为
致 密 块 状 , 稳 固 性 较
好,岩溶不发育,为弱
含水带,无溶洞,采场
局部有裂隙滴水,无老
窿水。采场下盘砂岩和
采 场 西 北 侧 受 断 层 控
制 影 响 , 顶 板 局 部 层
理、节理比较发育。
第七
分层 182 废石+尾砂胶结充填 原生矿柱、人工砖柱、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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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出具)资料分析,事发作业面在设计回采范围之内。
3.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据参与现场救援人员指认及现场勘查,事发区域顶板遗留近
似长方体的凹坑,底板矿岩堆上部可见冒落体大块,长*宽*高尺
寸为 40cm*50cm*80cm,重量约 0.57 吨,成份为矿岩胶结体。
在冒落石块侧有倾倒风钻机一台,钻杆仍然插在钻孔中。
事故石块尺寸的量测图片 现场钻杆图片
该工作面为-190m 中段 1#矿体西北尖灭地段,上盘灰岩与矿
体、下盘石英砂岩与矿体呈假整合接触关系,矿岩体节理发育(见
顶板图片)。下部分层经多次爆破振动、凿岩冲击和风钻高压风
水冲刷,矿岩切割分离体脱离顶板坠落,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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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板图片
工作面现场图片
现场工作面风管、水管布置比较紊乱,工作面狭窄,地面高
低不平,乱石较多,可见水管和风管等杂物,工作条件较差(见
工作面现场图片)。在事发地周边没有其它作业工作面。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徐*,男,汉族,35 岁,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人,2016
年 1 月 1 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玉水硫铜矿安排其从事风钻工工
作。事故发生后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于 6 月 23 日下午 14
时 55 分确认死亡。死亡原因为碎石碾压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根 据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
(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4.5
万元。
(七)-190m 中段 1#采场作业区现场其他情况。
1.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水文地质为中等类型。经现场勘察,-190m 中段 1#采场
作业区岩(矿)石为坚硬的块状岩石,存在节理、裂隙,没有出
现滴水现象。由于存在裂隙和矿、岩接触结构面,湿式凿岩导致
作业点顶板岩石裂隙结构和矿、岩接触部位呈湿润状态。
2.工程地质条件。
矿区工程地质条件为简单类型。该部位矿体赋存于石英砂岩
及灰岩的接触部位,其上盘为壶天群灰岩,下盘为忠信组石英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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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受地质构造、沉积作业、蚀变、多金属矿化等综合地质作用
所形成的复杂岩石矿石组合,呈块状、准块状构造。目前采场剩
余矿体真厚度约 1~3m,顶板围岩为弱矿化的碳酸盐岩,底板为
弱蚀变中细粒石英砂岩。由上而下的分布结构:①多金属矿化白
云岩白云质灰岩(铜铅锌银矿石),以不规则细脉状浸染状、团
块状为主。②多金属矿化赤铁矿岩-硅质岩岩组(铅锌矿石)矿
化,以细脉状,团块状,浸染状为主,局部夹薄层块铜铅锌矿。
③多金属块状矿层。④底部是沉凝灰岩作为底界。
3.环境地质条件。
根据矿区多年开采情况和现状调查,矿区位于抗震设防 7 度
区,地壳较稳定。
4.事发当日天气和地震监测情况。
据梅县区天气历史资料显示,事发当天该地多云,分散(雷)
阵雨。根据中国地震台网查询显示,2025 年 6 月 23 日 0 时至 6
月 24 日 0 时,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地震活动记录。排除因地震、
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后(12 时 58 分),林*平到-190m 中段车场挂钩房
向井下带班矿领导罗*新报告发生的事故。
13 时 02 分,罗*新分别用井下电话报告调度室,用手机(微
信语音电话)向主要负责人张*报告井下发生冒顶事故情况。
13 时 03 分,张*接报后,马上赶到井口了解情况,并立即
启动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一级应急响应,组织矿山救援队人员及医
12
护人员下井开展救援(井下作业人员已经脱离危险区域,所以未
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
13 时 06 分,罗*新、林*平带人进入事发工作面救援,利用
现场的梯子作担架、自身携带的自救器装置给伤员供氧,将伤员
迅速抬至-190m 中段车场(此时伤员仍有意识,开口要水喝)。
13 时 23 分,救援人员将伤员抬至停在 1#盲斜井-190m 中段
的材料车上,利用斜井提升往上运送伤员,上至-100m 中段时伤
员仍有意识,自己说感到腰痛。
13 时 28 分,张*到达井下-28m 中段后,了解到伤员伤势较
重,要求玉水硫铜矿办公室主任刘*万拨打 120 救援电话。
13 时 32 分,玉水硫铜矿办公室主任刘*万拨打 120 救援电
话。
13 时 35 分,伤员送到-28m 中段 1#盲斜井口,事发后从天
面赶到该处的矿领导洪*华、张*及矿医务人员廖*等救助人员立
即对伤员进行抢救,医护人员廖*检查、救治后,建议立刻送往
天面急救。
13 时 44 分,玉水硫铜矿张*向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报告发生冒顶伤人事故情况,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接
到事故报告,该公司董事长刘*东带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
置。
13 时 54 分,梅州市第二中医院救护车到达玉水硫铜矿天面
工业广场。伤员随即送达天面主井口,在此等候的梅州市第二中
医院医生立即对伤员进行急救。在井下救援结束后,玉水硫铜矿
领导张*要求撤离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并集中清点人数,关闭井
13
口栅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3 时 55 分,玉水硫铜矿张*要求副矿长彭*新向梅县区应急
管理局电话报告发生冒顶伤人事故,区应急管理局陈*和局长接
到事故报告,马上派出分管领导张*忠带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
急处置。
14 时 11 分,彭*新向梅县区城东镇应急办电话报告发生冒
顶伤人事故情况。
14 时 19 分,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陈*和向梅州市应急管
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发生冒顶伤人事故情况。
14 时 35 分,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东、总
工程师莽*学赶到玉水硫铜矿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14 时 45 分,梅县区城东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黄*强带领
相关人员赶到玉水硫铜矿,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14 时 55 分,经确认受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15 时 10 分,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张*忠、练*祥赶到玉水硫铜
矿,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15 时 15 分,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张*忠向市应急管
理局副局长廖*有电话报告受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情况。
15 时 18 分,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廖*有向局长董*宝电话报
告事故情况。董*宝局长立即指示,要求妥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及善后处理工作,将事故信息整理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
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根据事件动态情况做好
续报工作,并指派廖*有副局长带领业务科室人员指导开展事故
处置、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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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时 20 分,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廖*有向在梅州检查的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一处一级调研员刘*才口头报告事故
情况。随后,廖*有副局长带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15 时 30 分,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廖*有向省应急管理厅一
级调研员肖*勇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5 时 33 分,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廖*有向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监察执法一处处长李*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6 时 00 分,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梅州市国资委相关人员先
后赶到玉水硫铜矿,了解事故经过,并指导做好善后相关工作。
16 时 06 分,玉水硫铜矿向梅州市矿山救护队报告发生事故
情况,召请市矿山救护队参加事故现场勘查(16 时 34 分许矿山
救护队到达玉水硫铜矿,立即下井随事故现场勘查组到现场进行
勘查)。
16 时 09 分,玉水硫铜矿向梅县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
情况。
16 时 14 分,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
事故情况。
16 时 20 分,由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及公安
部门刑侦人员组成的事故现场勘查组到井下现场进行勘查。
16 时 30 分,玉水硫铜矿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书面
报告事故情况。
16 时 49 分,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经核实事故信息后,向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
值班室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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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广东局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于 6 月 23 日晚赶到梅州,指导事故
处理相关工作。梅州市委、市政府和梅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应急管理、国资委和梅县
区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城东镇政府有关领导和救援人员第一
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严格落实工作任务。相关部门有序开展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责令企业从危险区
域撤出所有人员,关闭矿井入口,暂时停产停业,收集整理相关
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和舆情监控,
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卫健部门负责派出医护人员和
救援车在现场等候,及时对伤者进行抢救。城东镇政府负责加强
与死者家属对接,做好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协助应急部门收集
整理相关事故信息及时上报。
(三)医疗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20 急救中心于 13 时 32 分接到玉水硫铜矿电话求助后,立
即派出梅州市第二中医院医护人员前往现场救治,救护人员约
13 时 54 分到达玉水硫铜矿矿区,到达现场后经向伤员同事了解
伤员基本伤情,期间伤员正由救援队带出井口,医护人员立即对
伤者进行查体、抢救,伤者未恢复自主呼吸、心跳,现场医护人
员于 14 时 55 分确认受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四)善后处置情况。
16
事故发生后,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善后工作
组,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善后处置及安抚工作。2025 年 6 月 27 日,
与遇难者家属签署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企业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并报告了事故情
况。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立即组织抢救,安排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妥善处置
相关善后事宜。但未按应急预案及时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2025 年 6 月 23 日,梅州市、梅县区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于当天下午赶赴玉水硫铜矿,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先后组织
勘查了事故现场,核实了事故有关情况,将有关核查结果及时按
规定程序上报,并安排专人负责后续事故信息的接收、流转与报
送工作,指导玉水硫铜矿妥善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中玉水硫铜矿应急救
援预案启动迅速,现场人员先期处置及时,但未按应急预案要求,
在一个小时内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施救。政府部门和医疗部门处
置得当。政府部门接报后做到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时逐级上报,并
及时到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并促成赔偿
协议;医疗部门及时派员抢救,没有延误抢救时机。整个救援行
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事故现场管控有效,
善后处理工作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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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事发区域为-190m 中段 1#矿体西北尖灭地段,上盘灰岩与
矿体、下盘石英砂岩与矿体呈假整合接触关系,矿岩体节理发育,
整体强度低,外力扰动下极易碎裂瞬间崩解。
2.该区域为-190m 中段 1#采场第 7 分层(-168m 水平)人行
通风上山进口,经下部分层多次爆破振动,衍生结构弱面,矿体
与围岩之间的层理面、岩体节理面呈离析状态;钻机高压风水冲
刷层理(节理)间填充粘结物,降低了岩体内摩擦角,形成切割
分离体。
3.在凿岩冲击和重力作用下,矿岩切割分离体脱离顶板坠
落,击中下方作业人员。
4.作业人员未充分判别周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未严
格按《广东省非煤地下矿山敲帮问顶七项规定》要求作业,安全
措施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欠缺。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汲取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玉水硫铜矿没有认真汲取 2023
年广东肇庆河台金矿“10·2”冒顶事故、广东天高矿业股份公司宝
山铁矿“9·5”冒顶等事故教训,对矿山全员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
深刻,警示教育不到位、不彻底,没有将事故教训传达到每一位
员工,没有汲取别人的教训,夯实自身安全基础。
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玉水硫铜矿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
对《广东省非煤地下矿山敲帮问顶七项规定》等关键操作规范没
有全员进行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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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顶板管理不到位。玉水硫铜矿没有及时完善市、区应急管
理部门 2025 年 1 月对《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提出的意见(实际地质构造普查控
制钻孔 1 个,不符合《普查工作方案》“地质构造设计验证钻孔
3 个”相关要求),地质构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彻底;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不到位,对-190m 中段 1#采场第 7 分层矿体尖灭,容易
形成高应力集中区等隐蔽致灾风险辨识不清、排查不到位。未按
《广东省非煤地下矿山敲帮问顶七项规定》建立敲帮问顶作业规
程。事发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顶板分级管控情况,未严格执行《顶
板分级管理制度》《-190m 中段 1#采场采矿单体设计》关于顶板
支护等相关要求,顶板安全管理不到位。
4.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细
致、不深入、不严谨,未能辨识出顶板冒落这一关键的安全风险
点。同时,敲帮问顶安全确认不到位,事发当班虽有总工程师罗
*新下井带班、副队长林*平监护,但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均未
按《广东省非煤地下矿山敲帮问顶七项规定》在敲帮问顶后共同
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安全条件,且现场作业班组未按《班组建立
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进行班中检查。
5.机械化换人措施落实不到位。玉水硫铜矿虽然购置了撬毛
台车,但未严格执行《广东省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提升矿山技术装备水平,事发工作面未使用撬毛台车、凿岩
台车等机械作业,落实机械化换人措施不到位。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公安机关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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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
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未制定敲帮问顶制度及操作
规程,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不到位;劳动组织有欠缺,未按《广
东省非煤地下矿山敲帮问顶七项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确认,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
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规定要求,作为上级企业
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不深入,督促下属矿山企业落实“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重
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力度不够。
(三)梅县区应急管理局。
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不重视,该局矿山监管股室 2 名公务员和 1 名事业编人员均为非
矿山主体专业监管人员;督促指导地下矿山全面贯彻执行敲帮问
顶七项规定力度不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
(四)梅县区城东镇党委政府。
2024 年以来,该镇党委政府有关人员未深入矿井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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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状况,对该矿检查从未发现问题隐患,未掌握矿山
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共 1 人)。
徐*,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采掘队风钻班
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执行敲帮问顶措施不到位,未发现作业现
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共 1 家)。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作为事故发生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1有关规定,建议由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共 4 人)。
1.张*,中共党员,副矿长、玉水硫铜矿主要负责人,未有
效履行矿主要负责人职责,督促矿山从业人员开展同类事故警示
教育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敲帮问顶操作规程致员工技能缺失;未
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双重预防机制》,未有效落实“机
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带队组织全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
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结合实际及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在 1 小时内报告并召请专业矿山救援队伍进行施救,违反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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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规定,建议由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建议由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
进行处理。
2.洪*华,中共党员,玉水硫铜矿党委书记,未有效履行“党
政同责”职责,在组织宣传贯彻《广东省非煤地下矿山敲帮问顶
七项规定》方面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警示教育部署不深入;对
“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推进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建议由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彭*新,中共党员,玉水硫铜矿分管安全副矿长,安全管
理职责缺位,未按《广东省非煤地下矿山敲帮问顶七项规定》组
织制定操作规程;未督促一线员工有效落实《广东省非煤地下矿
山敲帮问顶七项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有关规定,建
议由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广东
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吴*,中共党员,玉水硫铜矿安全环保股股长,安全管理
履职不力,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未有效组织事故警示教育。对
矿山重点区域、重要环节及高风险部分安全检查不到位,敲帮问
顶制度修订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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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有关规定,建议由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建议由玉水硫铜矿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人员。
罗*宏,中共党员,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科技部
经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未严格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未
督促玉水硫铜矿组织制定并落实敲帮问顶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议
由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有关人员。
(1)罗*新,中共党员,玉水硫铜矿总工程师、事发当天井
下带班领导,技术管理职责缺位,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
理不到位;组织制定和审批《-1901#采场采矿单体设计》把关不
到位;带班期间未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未及时发现
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建议由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王*林,中共党员,玉水硫铜矿采掘队队长,未按作业
规程相关要求安排班组作业;同类事故警示教育开展不严格不彻
底;督促一线员工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建议由玉水硫铜矿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林*平,中共党员,玉水硫铜矿采掘队副队长,对敲帮
问顶等岗位技能培训以及督促一线员工落实操作规程不到位,未
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建议由玉水硫铜矿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
行处理。
(4)谢*华,群众,玉水硫铜矿钻工、事发时当班工作面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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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工,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足,未严格落实敲帮问顶有关
作业措施,建议由玉水硫铜矿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有关责任单位。
(1)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硬措施》等规定要求,作为上级企业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督促下属矿山企业
落实“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教育
培训等方面力度不够。建议其向梅州市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
(2)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重视,该局矿山监管股室 2 名公务
员和 1 名事业编人员均为非矿山主体专业监管人员;督促指导地
下矿山全面贯彻执行敲帮问顶七项规定力度不够,落实非煤矿山
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责成梅县区应急管理局认真复盘总
结,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3)梅县区城东镇党委政府,2024 年以来,该镇党委政府
有关人员未深入矿井实地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状况,对该矿检查从
未发现问题隐患,未掌握矿山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
责成梅县区城东镇党委政府认真复盘总结,汲取事故教训,加强
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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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职人员、单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线索问题,建议由梅
州市纪委监委按权限、程序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玉水硫铜矿对作业班
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安全考核不到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未能真正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明显漏洞。玉水硫铜矿开展顶板风
险辨识工作时不细致、不深入、不严谨,未能覆盖全部作业流程
和环节,未能辨识出矿体尖灭地段顶板冒落这一关键的安全风险
点。未结合实际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考核标准内容。
玉水硫铜矿安全管理部门和采掘队未认真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和
敲帮问顶七项规定和安全确认制度,未排查出存在的冒顶安全隐
患。班组长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敲帮问顶安全确
认不到位。
(三)技术工作存在短板。玉水硫铜矿技术部门日常工作存
在明显短板与漏洞,未对-190m 中段 1#采场第 7 分层矿体尖灭,
容易形成高应力集中区等情况采取技术措施,未结合企业劳动组
织、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的采矿单体设计,未及时制定不能
使用撬毛台车工作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玉水硫铜矿未认真开展《广东
省非煤地下矿山敲帮问顶七项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根据矿
井实际制定敲帮问顶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教育效果不佳,现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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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不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全员安全意识。各地各有关
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召开警示教育会议,反思事故暴露出的制度、技术、管理等
问题。玉水硫铜矿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分类别、
分岗位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为培训重点,常态化开展警
示教育活动,组织从业人员反复观看、反复学习典型事故警示教
育片,开展顶板灾害防治专题培训,提升职工安全素养和风险防
范能力。要及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查找漏洞,补齐短板,采取有力管用措施,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
生。
(二)提高顶板管理与安全技术水平。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要督促玉水硫铜矿强化顶板管理,压实安全管理责任,严
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摘除危岩活矸,严禁空顶作业;上向
开采至高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玉水硫铜矿技术
人员应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结合实际及时补充完善三大规程及制
度措施,全面排查隐蔽致灾因素,对异常地质因素及时分析研判,
采取增加临时支护、落实敲帮问顶工作措施。要加大安全投入,
完善监测监控系统,购置先进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智能化水
平,落实“无视频不作业”相关规定;岩石节理裂隙发育的工作面
必须使用可靠支护,优先选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提升技术装备保
障能力。
(三)认真落实事故通报要求,强化专项整治与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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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认真落实《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关
于广东金雁工业集团玉水硫铜矿发生冒顶事故的通报》(粤应急
函〔2025〕175 号),组织全市地下矿山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
击顶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4〕7 号)
有关要求,督促玉水硫铜矿在复工复产前完成所有作业中段和采
掘工作面视频监控安设工作,并上传至非煤矿山复合灾害监测预
警系统,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三是督促玉水硫铜矿在事故
地点安设事故警示牌板,设立事故警示教育日,制作警示教育片,
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四)构建矿山医疗救治联动机制。组织全市矿山,尤其是
地下矿山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签订医疗救治协议,建立从业人员
健康档案(包括血型、病史等),明确伤员紧急救治程序,打通
医疗应急和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
限度挽救矿工生命。
(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管与整改“回头看”。广
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要会同玉水硫铜矿组织改进采掘作业
机械化程度,落实机械化换人措施,提高未采阶段各作业环节的
安全性。市应急管理局、梅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
监管队伍建设,推动落实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市安委办要组
织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在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10
个月至一年内,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
问题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