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仁化106国道“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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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仁化 106 国道“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韶关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7 月 27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经过.................................................................................................................................... 1 (二)应急处置情况.................................................................................................................................... 3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4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涉事人车路企有关情况................................................................................................................................ 4 (一)事故发生地情况................................................................................................................................ 4 (二)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5 (三)涉事相关企业情况............................................................................................................................ 6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8 (五)涉事车辆及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情况............................................................................................ 9 (六)涉事车辆事发当日运行情况............................................................................................................ 9 (七)检验鉴定情况.................................................................................................................................. 10 (八)其他情况.......................................................................................................................................... 12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13 (一)事故直接原因.................................................................................................................................. 13 (二)事故间接原因.................................................................................................................................. 13 (三)事故性质.......................................................................................................................................... 13 四、相关部门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4 五、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4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5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或处理情况).............................................................................. 15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5 (四)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7 (五)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18 (六)其它问责建议.................................................................................................................................. 19 六、事故主要教训.............................................................................................................................................. 19 (一)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 19 (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0 (三)行业监管存在短板,尚未有效形成合力...................................................................................... 20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 (一)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 (二)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21 (三)强化执法力度,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21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2 (五)压实道路安全管控举措,提升道路安全通行水平...................................................................... 22 —1— 2025 年 12 月 3 日 14 时 23 分许,106 国道韶关市仁化县大 桥镇古洋桥路段(K2175+190 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430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 韶关市人民政府于 12 月 5 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勇任组 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仁化 县人民政府等部门参与的韶关仁化 106 国道“12·3”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询问相关人员等 方式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韶关仁化 106 国道“12·3”较大道路交 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非法营运、违规越过道路中 心实线行驶且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从而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 加之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较大道 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2 月 3 日 14 时 23 分许,张相东驾驶粤 FDA1526 小 —2— 型轿车(搭载梁*亮、聂*兰、刘*澄)沿 106 国道由韶关市区往 仁化县大桥镇方向行驶,行至 2175 公里 190 米处(仁化县大桥 镇古洋桥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龚国明 驾驶的粤 F82998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P15A3 挂重型栏板半 挂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聂*兰、刘*澄当场死亡,梁*亮 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12 月 4 日死亡,张相东受伤及两车不 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 14 时 24 分许,过路车辆司机及事故大货 车司机龚国明等人拨打 110、120、119 等急救电话,公安、消防、 医疗等部门迅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经现场核查, 1 人被困驾驶位,副驾驶位 1 人受伤,后排 2 人(聂*兰、刘*澄) 已无生命体征。救援人员启用破拆工具将驾驶位被困人员救出, 将 2 名受伤人员(张相东、梁*亮)转移至救护车送医救治。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者、 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强调要举一 反三,针对国省道隔离设施设置不规范、疲劳驾驶、后排乘客未 按规定系安全带等突出问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 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 救护车于 15 时 30 分将两名伤者送至仁化县人民医院急 诊科救治;23 时 22 分将梁纪亮转至粤北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 —3— 12 月4 日 3 时 53 分,梁纪亮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12 月 15 日, 张相东经治疗自行要求出院回家。事故发生后,韶关市积极妥 善处置善后工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本次事故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响应及时、流程规范,救援过 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应急处置工作及时 妥当。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86)等规定,经统计确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430 万元。 二、涉事人车路企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 106 国道上行 2175 公里 190 米(韶关市仁化 县大桥镇古洋桥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韶关市曲江区, 北往仁化县大桥镇,道路双向各设一条机动车道,两侧设路肩, 道路中间施划单黄色线分隔,机动车道与路肩之间施划白色实线 分隔,路面为干燥水泥材质,坡度:3.3%。 道路南往北方向 2178 公里 710 米违法拍摄杆上设有“限制 速度 80Km/h”禁令标志、2175 公里 880 米路侧设有“禁止超车” 禁令标志、2175 公里 510 米路侧设有“限制速度 60Km/h”禁令 标志、2175 公里 460 米路侧设有“事故易发路段”警告标志、2175 公里 301 米路侧设有“连续转弯、慢行、上坡”警告标志、2175 —4— 公里 285 米路侧设有“解除限制速度 60Km/h”禁令标志及施划有 减速标线;北往南方向 2174 公里 750 米路侧设有“限制速度 80Km/h”禁令标志、2174 公里 880 米路侧设有“慢行、下坡、连 续转弯”警告标志、2174 公里 910 米路侧设有“禁止超车”禁令 标志、2175 公里 120 米路侧设有“事故易发路段”警告标志及施 划有道路减速标线。事发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无影响行车安 全的气象因素。 (二)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1.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登记所有人:韶关市艾而普 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5BEV8, 车辆识别代号:LGXCE6DB7J0243306,发动机号:118036657,车 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1 月 23 日, 检验有效期至2026 年 1 月31 日止。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商业保险(车易保汽车服务有 限公司),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 100 万元,机动车车上人 员责任-司机限额 1 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乘客限额1 万 元。保险终止日期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止;2025 年 7 月 14 日取 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至 2026 年1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1 日,韶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韶 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向韶关市众 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陆续出租 40 余辆比亚迪 450 型汽车(含涉 事车辆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2025 年 7 月 21 日,韶关 —5— 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相东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涉 事车辆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出租给张相东使用,合同约定 “确认租用该车自用,未取得相应证件前不得用于运营”。 2.粤 F82998 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韶关市盛通运输 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46 号 10 栋,车辆品 牌 型 号 : 解 放 牌 /CA4250P66K25T1E6 ,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LFWSRXSJ9MFA23395,发动机号:53770151,使用性质:货运, 初次登记日期:2023 年 4 月 18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止。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车辆保 险,第三者责任限额100 万元,保险终止日期至2026 年 4 月 18 日止。该车分别于2025 年 4 月 3 日和 2025 年10 月 13 日在韶关 市韶陵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完成了二级维护并经检查合格。 3.豫 P15A3 挂登记所有人:郸城县永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登记住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路南段,车辆品牌型号:广通达牌 /JKQ9381,车辆识别代号:LA99GRL3XH0SWG082,发动机号:无, 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 年 2 月 28 日,检验有效 期至 2026 年 2 月28 日止。事发时未装载货物。 (三)涉事相关企业情况。 1.韶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事小轿车所有人, 将该小轿车租赁给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谭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D6X5WJ98,成立日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注册资本:1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浈 江大道中 140 号安居鹿创意园 A207-2,经营范围:包括小微型客 车租赁经营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一般项目,以及互联网信息服 务(许可项目)。该公司未向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租赁业务备 案。 2.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涉事小轿车租赁人,将该 小轿车转手租赁给肇事司机张相东),法定代表人:陈垣锋,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CNTAK02W,成立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注册资本:1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 16 号保利中滨花园 5 幢 1 层 13 号商铺之一,经营范围:包括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 一般项目,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许可项目。 3.韶关市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温翠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92900065L, 成立日期:2006 年 8 月 16 日,注册资本:120 万元,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韶 关市浈江区大学路46 号10 栋,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销售:汽 车配件,汽车精品。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谭樱,女,韶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7— 2.陈垣锋,男,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刘映青,女,韶关市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4.龚国明,男,准驾车型为 A2,初次领证日期:2017 年 6 月 7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与涉事车辆登记所有人韶关市盛通 运输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事发时驾驶粤 F82998 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豫 P15A3 挂半挂车。 5.张相东,男,准驾车型为 C1,初次领证日期:2018 年 4 月 13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2025 年 7 月向韶关市众安出行服 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事故车辆,事故发生时驾驶粤 FDA1526 小型新 能源汽车受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6.梁*亮,男,事发时乘坐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副驾 驶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7.聂*兰,女,事发时乘坐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后排 左侧座位(未佩戴安全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8.刘*澄,女,事发时由聂运兰用前置型背带抱着乘坐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在事故中当 场死亡。 (五)涉事车辆及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情况。 1.粤 FDA1526 小型轿车:张相东驾驶该车以来到事发时累计 4 条违法记录,其中: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2 条,乘坐人员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各 1 条;均 于事发前处理完毕。 —8— 2.粤 F82998 重型半挂牵引车:龚国明驾驶该车以来至事发 前累计6 条违法记录,其中: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 5 条,驾 驶车辆四小时休息时间少于20 分钟 1 条;均于事发前处理完毕。 (六)涉事车辆事发当日运行情况。 1.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2025 年 12 月 3 日 7 时许, 张相东驾驶该车从仁化县长江镇出发(搭载张相东儿媳邓*前往 韶关高铁站),途中先后搭载梁*亮(前往粤北二院复查,约定 下午返程继续乘车)、扶溪镇小学附近一名妇女及小孩(通过哈 啰平台预约顺风车,前往曲江区马坝镇)。10 时许送达邓*至韶 关高铁站,约 10 时 20 分送达梁*亮至粤北二院,约 10 时 45 分 送达哈啰平台两名乘客至曲江区马坝镇。11 时许前往粤北二院附 近充电(期间同步休息 1 小时),12 时许到粤北二院接上梁*亮, 二人一同前往南郊六公里处装载货物(约 25kg 活鱼,另一名顾 客需求,计划送至仁化县长江镇)以及用餐;餐后约12 时 40 分 另一网约车司机刘*东将聂*兰计划返回仁化县长江镇的出行需 求推荐给张相东,双方约定 14 时出发。因距离出发时间较早, 张相东驾车前往韶关西河(粤北人民医院斜对面)购置二手洗衣 机(放置于副驾驶座位后方),14 时许抵达粤北医院接上聂*兰、 刘*澄,14 时 23 分行驶至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桥路段时发生事故。 2.粤 F82998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P15A3 挂重型栏板半挂 车:2025 年 12 月 3 日 6 时许,龚国明驾驶粤 F8998 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豫 P15A3 挂,从韶关市盛通运输有限公司将货物(钢材、 —9— 水管)运往仁化县周田镇新庄工业园;8 时30 分许到达目的地卸 货,10 时 30 分许卸货完毕后,驾驶空车至仁化县周田镇丹霞高 速路口对面停车坪休息;14 时 12 分继续沿 106 国道往韶关方向 行驶,14 时23 分行驶至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桥路段时发生事故。 (七)检验鉴定情况。 经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人员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结 论如下。 1.驾驶人毒酒驾排查:张相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尿液 毒品成品检测为阴性,排除酒驾、毒驾嫌疑;龚国明呼气式酒精 检测结果为 0mg/100ml,尿液毒品成品检测为阴性,排除酒驾、 毒驾嫌疑。 2.死者死因鉴定:聂*兰、刘*澄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 损伤死亡,梁纪亮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器官组织等损伤 出血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3.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技术鉴定:制动系统、转向系 统(转向拉杆受损变形为事故形成)、行驶系统(左前轮轮胎破 损无气压为事故形成)、灯光系统(左前灯组破损缺失为事故形 成)均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经向梅州北斗壹安科技有 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调取北斗终端数据,该车 2025 年12 月 3 日14 时 23 分 23 秒行驶速度为 66 公里/小时。(北斗终端每间隔 30 秒采集一次位置和速度信息) 4.粤 F82998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P15A3 挂半挂车技术鉴 —10— 定:制动系统不合格;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牵引车第一轴左轮 轮胎破损无气压为事故形成)、灯光系统(左前灯组破损缺失为 事故形成)均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碰撞前平均行驶速 度范围约为 60.9—64.1 公里/小时。 5.驾驶人事发前后手机使用情况:龚国明手机在2025 年 12 月 3 日 14 时 13 分 00 秒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 14 时 23 分 59 秒期 间有使用记录,14 时 23 分 52 秒拨打“黄*顺/13826****91”电 话持续 22 秒(经核实为事发后反馈事故情况);张相东手机在 上述时段内未检出拨打电话、发消息等使用记录。 (八)其他情况。 1.车辆租赁合作基本情况:2024 年 11 月 1 日,韶关市艾而 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 车租赁合同》,向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陆续出租 40 余 辆比亚迪 450 型汽车(含涉事车辆粤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 合同约定租金按月结算(按照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转租 出一辆便收取一辆资金费用,未租出车辆不收费),租赁期内韶 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承担车辆正常保险、常规保 养、正常损耗维修,以及轮胎正常磨损报废及更换责任,双方未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租赁用途。车辆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车 证,不符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备案条件。 2025 年 7 月 21 日,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相东 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涉事车辆粤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 —11— 出租给张相东使用,合同约定“确认租用该车自用,未取得相应 证件前不得用于运营”。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已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驾驶人张相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驾驶员证》。 2.事故车辆粤 FDA1526 实际营运情况:经调取粤FDA1526 小 型轿车历史轨迹、微信群消息及询问张相东核实,张相东租车行 为是专职营运获利,长期在仁化县与韶关市区范围内揽客,接单 方式以手机电话(含微信群)私下联系及“哈啰”顺风车平台为 主。事发前两个月,该车行驶里程数约 1.85 万公里。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张相东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在对向车道行驶过 程中未认真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和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龚国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过程中未正确操作车辆,注意力不集中,遇前方越线行驶的车辆 时未及时采取有效减速及避让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和过错 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韶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韶关市盛通运输有 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 —12— 责,未能确保驾驶员张相东、龚国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 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仁化 106 国道“12·3”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非法营运、违规越过道路中心实 线行驶且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从而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加之 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 通事故。 四、相关部门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仁化县交通运输局。仁化县交通运输局常态化开展了 “打非治违”交通安全宣传工作,2025 年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23 宗。但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短板,对驾驶员张相东长期从事非法 营运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疏于动态监管,未能形成全链条 管控。 (二)仁化县公安局。仁化县公安局聚焦城区主干道、国省 道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排查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2025 年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4 万余起,开展百余场次交通 安全“七进”宣传活动。但履职过程中存在尽责不到位情况,一 是日常开展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驾驶员安 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频发,后排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儿童安全防护不规范等问题突出;二是对客货混装等重点违法行 为排查整治不力,未形成高压管控态势,路面动态监管存在漏洞。 —13— (三)韶关市交通运输局。韶关市交通运输局聚焦汽车租赁 业务监管与非法营运监管,2025 年对全市 23 家备案小微型客车 租赁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常态化开展运政执法, 严打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但履职过程中存在尽责不到位情况, 一是对韶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韶关市众安出行服 务有限公司违规租车行为监管不到位;二是对张相东非法营运行 为监管不到位。 五、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相东,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其在未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存 在长时间高强度驾驶、客货混装、允许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事故发生时,违规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 对向车道,未认真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保障行车安全,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 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相东于 2026 年 2 月26 日被 移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 4 月 15 日经仁化县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或处理情况)。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仁化县交通运输局、仁化县公 安局、韶关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已函告 韶关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韶关 —14— 市纪委监委提出。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韶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多项违法违规情形:开展租车业务未按规 定办理备案登记 1 ,租赁车辆未及时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 2 ,未 在租车合同中约定车辆使用用途,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 安全管理等安全制度措施 3 ,在韶关地区仅有注册地址而无实际人 员在场管理,对驾驶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 ,对车辆卫星定位轨 迹安全分析缺失,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司机张相东长时间 驾驶及非法营运的事故隐患 5 ,放任车辆被转租给张相东用于非法 营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6 的规定给予行 政处罚;建议由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租车经营行为进 行规范整治,督促其整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 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投入经 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租 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 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2.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不到位,存在多项违法违规情形:开展租车业务未办理备案 登记,使用非自有车辆擅自从事租赁经营 7 ,未及时提醒车辆所有 人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违规将多辆“网络出租客运”营运性质车 辆出租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张相东等人 8 , 未通过GPS 等设备跟踪车辆行驶轨迹、核实实际用途,未采取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司机张相东长时间驾驶及非法营运等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建议由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租车经营行为进行 规范整治,督促其整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四)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谭樱:韶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未及时消除本单位车辆承租人非法营运、长时间驾驶和 违规驾车等事故隐患 9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积极 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经事故调查组多次通知才接 受调查询问。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7]《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 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 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6—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10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陈垣锋: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 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转租车辆承租人非法营运、长时间驾驶、 违规驾车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刘映青:韶关市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其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 力,对驾驶员安全驾驶监督管理缺失,建议由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依规处理。 4.龚国明:粤 F82998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 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11 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未正确操作车辆 12 , 注意力不集中,遇前方越线行驶的车辆时未及时采取有效减速及 避让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建议由韶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13 给予行政处罚。 5.张相东,粤 FDA1526 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越过道路中 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 14 ,建议由韶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 —17—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韶关市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所属车辆制动系统不合 格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15、16 ,对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 行为监督管理缺失 17 ,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配合 政府调查,并主动协助善后的积极态度,建议由韶关市交通运输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 政处罚。 (六)其它问责建议。 1.建议由仁化县人民政府对仁化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进行 约谈;并责成仁化县交通运输局、仁化县公安局向仁化县人民政 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由韶关市人民政府对韶关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提 醒;并责成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向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 本次事故中的相关汽车租赁公司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 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 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18— 服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承租司机的合法驾驶及营运资质 开展实质性核查,未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管职责,未常态化分析 研判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无法准确掌握车辆日常行驶轨迹、运营 时长等关键信息,导致承租司机长期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安全 隐患。 (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次事故中的涉事驾驶员张相东违规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 入对向车道,未认真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 施保障行车安全,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张相东安全意识淡 薄、存在侥幸心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存在长时间高强度 驾驶、客货混装、允许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即驾驶机动车等 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 (三)行业监管存在短板,尚未有效形成合力。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不足,对 资质备案不规范、车辆使用性质不符、动态监管缺失等突出问题 排查整治不彻底;针对非法营运行为的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不够 健全,对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隐蔽性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未能及时遏制违法营运势头,行业监管漏洞间接导致了安全风险 的积累。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 —19— 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类 似事故发生。 (一)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韶关市艾而普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众安出行服务有 限公司等汽车租赁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 备案登记,规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 务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承租人员资质审核,明确车辆租赁 用途,严禁将车辆出租给无合法营运资质人员从事营运活动;强 化车辆动态监管,常态化分析卫星定位数据,及时发现并制止长 时间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制度体系,细化小微 型客车租赁和网约车租赁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微客车租赁 行业备案流程,明确办理清单,增强可操作性;结合韶关实际, 举一反三、推动制定指导意见,明确顺风车平台公司、合乘者等 多方责任,并严厉查处以顺风车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 动的行为;要督促全市各级交通部门加强对租赁企业的动态监管 力度,做到底数清、责任明。 (三)强化执法力度,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企业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性质、动态 监管落实等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大 —20— 对超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违规停靠、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力度,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发生;加强与公安、市场监 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 特别是对涉及汽车租赁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治理,切实清理违法违 规经营隐患;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企 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 资质。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交管部门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 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广泛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安全出行知识,重点宣传非法营运、疲劳驾驶、超速超员、不 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儿童安全防护不到位等行为的危害;组织驾 驶员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挂图、交通事故案例展板等交通安全宣传 教育活动,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全 面提升群众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筑牢 道路交通安全防线,拓宽安全宣传覆盖面。 (五)压实道路安全管控举措,提升道路安全通行水平。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排查 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提质升级工 程,统一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判定标准,严格落实信息互通、 线索通报及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聚焦事故多发路段、连续弯 道路段、长上下坡路段等风险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全域隐患排查 —21— 整治,结合辖区道路通行实际科学优化交通警示标志、减速震荡 标线、中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等安防配套布设,全方位夯实道路 安全防护基础,有效提升道路整体通行安全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