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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6-06-18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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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张堰汇达路 358 号“2·2”一般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金山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2 -
(二)业务与作业情况 ....................................................................................................- 2 -
(三)涉事设备及吊带情况 ............................................................................................- 3 -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4 -
(五)事故发生经过 ........................................................................................................- 4 -
(六)事故现场情况 ........................................................................................................- 6 -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伤情况 ..........................................................................- 16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6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7 -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7 -
(二)伤势鉴定情况 ......................................................................................................- 17 -
(三)技术鉴定情况 ......................................................................................................- 18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19 -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22 -
(六)事故存在的问题 ..................................................................................................- 22 -
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23 -
(一)免于责任追究建议 ..............................................................................................- 23 -
(二)其他处理建议 ......................................................................................................- 23 -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23 -
(一)尼为公司 ..............................................................................................................- 23 -
(二)中联公司 ..............................................................................................................- 24 -
(三)属地部门 ..............................................................................................................- 24 -

- 1 -
2026 年 2 月2 日 12 时01 分许,位于金山区张堰镇汇达路 3
58 号上海尼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内,发生一起起重伤
害事故,致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 号)
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区生产安
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决定》(金府发〔2019〕5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
安金山分局、金山区总工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张堰镇人民政
府组成“金山张堰汇达路 358 号‘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金山区检察院派员参
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视频、询
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委托尸表检验和技术鉴定、综合分
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
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金山张堰汇达路 358 号“2·2”一般起重伤害
事故是一起因员工采取不规范的吊带吊挂方式开展吊运作业,且
违规行走到吊物下方,导致吊带超负荷断裂、吊物坠落,进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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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上海尼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为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宝,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
xxxxx,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
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山东中联普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x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中,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潍坊市诸城市
xxxxxx,成立日期:2020 年 3 月 6 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
销售食品机械及配件、金属压力容器、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及配件、包装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销售
包装材料及包装制品、钢材、五金产品、电气设备;货物进出口
业务。
(二)业务与作业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尼为公司向中联公司定做智能型侧喷+

- 3 -
顶喷淋杀菌釜(及配件)2 套,双方签订《设备加工定做合同
(106E-1)》。
2026 年 1 月29 日,中联公司将定做的 2 台杀菌釜送至尼为
公司。尼为公司查验时发现杀菌釜的配套底座材质不符合要求
(要求为 304 钢型,实际为201 钢型),随即联系中联公司要求
更换。
2 月 1 日,中联公司安排员工孙某到达尼为公司,经检测确
认底座材质有误,孙某联系公司重新发送新底座,计划于次日更
换底座。2 月 2 日 8 时 30 分许,新底座经由一辆“运满满”平
台车辆运送至尼为公司。
(三)涉事设备及吊带情况
涉事杀菌釜由中联公司制造,空机重量为 2.465 吨,相关配
件(食品盘、托盘、小车等)装机配送,总重量为 4.52 吨。杀
菌釜长宽高为 5.725 米*2.086 米*2.128 米,釜底为一可拆卸的
钢制底座,釜顶设置四个吊耳(详见下图)。

- 4 -
涉事吊带为合成纤维吊装带(即编织吊带),吊带标签上载
明“载重 3 吨、长度 6 米”及提示使用方式(垂直吊、结套吊、
平行吊、45 度吊)等,生产厂家为泰州市瑞泰绳网带有限公司,
标签另见合格证。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查见中联公司对员工(包括孙某)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记录,培训内容包含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2.尼为公司制定了《上海尼为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了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要求,相关要求已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2月2日9时许,中联公司员工孙某至尼为公司厂房,
准备更换两台杀菌釜底座(两台杀菌釜已南北向放置在厂房过道
西侧,见图1、图2),期间借用尼为公司行车。尼为公司员工张
某伟配合孙某开展作业,至仓库自行领用了一根载荷3吨的编织
吊带及两个吊环。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9时16分,尼为公司员工沈某敏驾驶叉车将两件304钢型底座
放置在杀菌釜临近过道处。
9时33分至9时39分,孙某爬上南侧杀菌釜,安装两个吊环,
将吊带两端环眼连接吊环。其间(9时35分),张某伟操作行车

- 5 -
移动挂钩至杀菌釜上方。孙某随即将吊带中段区域挂入起重机挂
钩。而后,孙某拆除杀菌釜201钢型底座固定螺栓。
9时39分至9时40分,张某伟操作行车将杀菌釜垂直提升(约
10厘米),孙某将釜底201钢型底座推出。
9时43分至9时44分,张某伟再次垂直抬升杀菌釜,孙某(及
其他尼为公司员工)将304钢型底座推入釜底。
而后,孙某采取固定螺栓及焊接的形式安装杀菌釜底座。
10时35分08秒,工人将另一304钢型底座抬起,倚靠在北侧
杀菌釜釜体上。
10时51分,张某伟离开现场。
11时48分,南侧杀菌釜底座更换完成。时值午饭时间,尼为
公司工人离场,孙某继续开展北侧杀菌釜底座更换作业。
11时51分,孙某使用行车及同一根吊带(从南侧杀菌釜上拆
下,挂钩未拆除)将另一304钢型底座放置在过道。
11时55分至11时58分,孙某爬上北侧杀菌釜,安装两个吊环,
将吊带两端环眼连接吊环。
11时58分至12时01分,孙某操作行车将杀菌釜吊运至过道
处,通过操作行车及手动扶正的方式调整杀菌釜位置准备放置在
304钢型底座上。
12时01分20秒,孙某钻入杀菌釜釜底;21秒,吊带突然断裂,
杀菌釜坠落,砸中孙某。

- 6 -
图 1 北侧监控中事发前状态(时间:07 时 26 分 28 秒)
图2 南侧监控中事发前状态(时间:09时06分32秒)
(六)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现场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汇达路 358 号上海尼
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内,该装配车间南北共 10 垮、东
西共 5 垮。
2.事故点位于装配车间由南向北第 4 垮、由东向西第 2 垮区
北
北
过道
两台杀菌釜
两台杀菌釜

- 7 -
域下方,事发设备为一台杀菌釜。机身呈南北向摆放,下方放置
有一未固定的钢合金底座。机身上方南侧及中部各见有一吊耳装
置,北侧见有一对吊耳装置。
3.涉事设备机身上见有设备铭牌,铭牌上标有“编号:LW-
25-106E-1,出厂年月:2026.1,功率:21W,电压:3P/400V50
HZ,上海尼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事吊带由吊钩分别固定在
南侧吊耳装置与北侧东面吊耳装置上。
4.涉事吊带已断裂,查见吊带标签信息:“载重(3)吨、
长度(6)米,使用方式及荷载重量介绍、生产厂家:泰州市瑞
泰绳网带有限公司、地址:泰州市开发区寺巷镇”,标签上见合
格证、使用方式及荷载重量介绍。
5.位于涉事杀菌釜南侧地面处见有血迹和行车遥控器,西南
侧另有一台杀菌釜,东西向摆放,下方钢合金底座已由螺丝固定。
现场另见有一叉车、衣物、工具箱及一袋螺丝等物品。涉事行车
载重为 5 吨,在涉事杀菌釜正上方。
6.事故现场装卸车间南侧墙面及西北侧墙面见有监控探头,
执法人员已调取事发时监控视频。视频监控区域:厂房一层南 0
7、厂房一层北 02;提取方式:调查人员通过硬盘拷贝的方式提
取相关视频文件;调取日期:2026 年 2 月 4 日;调取地点:上
海尼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室;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 1 秒。
7.附事故现场照片 17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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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涉事企业地址
图4 涉事装配车间内
事发企业
地址位于
金山区张
堰镇汇达
路 358 号
涉事位置
位于装卸
车间由南
向北第 4
垮由东向
西第 2 垮
区域下方
涉事行车
位于由东
向西第 2
垮区域内
南
北
第 3 垮
第 4 垮
4 5
西 东

- 9 -
图5 涉事行车
图6 事发现场情况
叉
车
行 车
遥 控
器
涉
事
杀
菌
釜
杀菌釜
钢合金
底座
血
迹

- 10 -
图7 现场血迹
图8 涉事行车遥控器

- 11 -
图9 事发现场衣物及零件等
图10 事发现场的两台设备
相同型号螺丝、螺帽
事 发 现
场 的 两
台 杀 菌
釜 为 同
一型号

- 12 -
图11 涉事设备铭牌
图12 涉事杀菌釜上方吊带断裂
涉事杀
菌釜上
方吊带
已断裂

- 13 -
图13 涉事吊带标签
图14 涉事杀菌釜北侧一对吊耳装置
载
重
3
吨
长
度
6
米
涉事吊带
标签上的
使用方式
荷载重量
介绍
北
侧
一
对
吊
耳
装
北
侧
东
面
已
挂
上
吊
带

- 14 -
图15 涉事杀菌釜南侧吊耳装置
图16 涉事装卸车间西北角监控
涉
事
装
卸
车
间
西
北
角
监
控
南
侧
已
挂
上
吊
带

- 15 -
图 17 涉事装卸车间南侧墙面监控
涉
事
装
卸
车
间
南
侧
墙
面
监
控
时间校正:
与北京时间
相差 1 秒
(监控时间
比北京时间
慢 1 秒)

- 16 -
图18-19 监控时间校正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伤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孙某,男,汉族,2001 年 2 月 9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3707822xxxxxx,户籍地址:山东省诸城市龙都街道 xxxxxx,
中联公司员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
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x 万元,包含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约 x 万元,具体以实际为准)及补偿金 x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听到巨响赶至现场,沈某敏驾驶叉车
将事发杀菌釜抬起,其余员工将孙某移出。现场人员拨打“110”
时间校正:
与北京时间
相差 1 秒
(监控时间
比北京时间
慢 1 秒)

- 17 -
“120”。“110”到场后立即封锁事故现场,“120”到场后将
孙某送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6 年 2 月 4 日,中联公司、尼为公司与死者家属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善后工作已完成。
经评估,接到事故报告后,各单位、部门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得当、安全有序;现场相关人员及时报告事故
情况,企业及时稳妥处理善后;事故未造成次生伤害和舆情影响,
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为中联公司员工孙某使用行车吊运杀菌釜时,未确认吊带是否符
合吊运要求,且采取不规范的吊带吊挂方式、未确保吊物重心居
中。吊运过程中,吊带产生较大横向滑移致使局部受力恶化,加
之基本载荷及固有动载系数等影响,挂点处吊带实际载荷达到破
断力继而发生断裂。孙某自身安全意识不足,行走在位于吊物下
方的极危险区域。杀菌釜坠落,正好砸中下方的孙某,从而导致
事故的发生。
(二)伤势鉴定情况
2026 年 2 月 3 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
死者孙某进行尸表检验及死亡原因分析。2026 年3 月 10 日,司

- 18 -
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6]病鉴字第
47 号),鉴定意见为:孙某符合遭重物砸压致躯干部及双下肢
等多发损伤死亡。
(三)技术鉴定情况
2026 年 2 月 2 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
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开展技术分析。2026 年4 月 2
4 日,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金山
区“2·2”起重伤害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报告中载明(摘录):
1.吊装带(前述“吊带”)的断裂位置在事发前位于吊钩处。
2.吊装带整体实际承受的静载荷约为 2.8 吨。
3.同型号吊装带破断力为5.5吨,约为极限工作载荷的2倍,
远小于标准(《编织吊索 安全性 第一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
扁平吊装带》(JB/T 8521.1-2007))中“吊装带的最小破断力
应为 6 倍极限工作载荷”的要求。
4.事故原因技术分析:吊运过程中,①吊装带的吊挂方式不
规范,未采用吊装带铭牌提示的或者标准(JB/T 8521.1-2007)
所述系挂方式,而是将吊装带中段区域直接挂于起重机吊钩上,
存在一定风险。②因设备两端重量不均,上述吊装方法下,会导
致吊装带在吊钩内向较重一端产生横向滑移窜动(如视频监控所
见),并存在损伤吊装带的可能性。③静态下,吊装带整体承受
的载荷约为 2.8 吨,未超出其极限工作载荷 3 吨。但是,考虑实

- 19 -
际作业中起重机必然存在的动载系数(一般按1.2 倍计),吊装
带的实际载荷会增加至约 3.4 吨。特别是当吊装带在吊钩上发生
滑移,并且由于吊钩钩身截面形貌尺寸(钩口宽度、截面曲率变
化)影响,会导致其局部受力严重恶化,包括外层纤维拉应力增
大、宽度方向应力分布不均、局部先期损伤等。④在设备的基本
载荷叠加固有动载系数以及吊装(挂钩)方式带来不利影响的共
同作用下,吊装带挂入吊钩的中段区域实际所受拉力达到其破断
力,造成吊装带整体断裂破坏。⑤该型吊装带的破断力约为极限
工作载荷的 2 倍,不符合标准(JB/T 8521.1-2007)中最小应为
6 倍的要求,安全裕量不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对比事发时两个同型号杀菌釜的吊运过程,南侧杀菌釜
(第一吊)吊运以垂直起吊为主,吊物基本平行于地面,吊带滑
移及晃动幅度小(见图 20-21)。北侧杀菌釜(第二吊)吊运以
横向移动为主,吊物倾斜明显,吊带滑移幅度大(明显大于第一
吊,见图 22-24)且有明显晃动。两次吊运中吊带吊挂方式相同。
2.结合技术鉴定情况可知,第二吊中吊带实际受力的影响因
素包含:①静载荷(约 2.8 吨);②动载系数
1、2
(按1.2 倍计);
③吊带在吊钩中的明显滑移(局部受力严重恶化),实际受力大
[1]《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2008)第 4.2.1.1.4.1 条:当物品无约束地起升离开地面时,物品的惯性力将会使
起升载荷出现动载增大的作用。此起升动力效应用一个大于1的起升动载系数乘以额定起升载荷来考虑。
[2]《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2008)第 4.2.1.1.4.3 条:起升动载系数与稳定起升速度和起升状态级别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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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破断力(5.5 吨)。相比较,第一吊中吊带实际受力的影响
因素只包含:①静载荷(约 2.8 吨);②动载系数(应小于 1.2
倍),吊带实际受力接近极限工作载荷(3 吨),但小于吊带破
断力。
图20 南侧杀菌釜起吊(第一吊)时吊带状态(时间:09 时 39 分 17 秒)
图21 南侧杀菌釜起吊(第一吊)时吊带状态(时间:09 时 42 分 02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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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北侧杀菌釜起吊(第二吊)时吊带状态(时间:11 时 57 分 28 秒)
图23 北侧杀菌釜起吊(第二吊)时吊带状态(时间:11 时 58 分 48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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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北侧杀菌釜起吊(第二吊)时吊带状态(时间:12 时 00 分 12 秒)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伤害等因素。
(六)事故存在的问题
1.尼为公司对行车的日常使用疏于管理,致使孙某能够独自
开展吊运作业。员工张某伟配合孙某作业时,未确认选用的吊带
是否满足吊运要求。
2.由泰州市瑞泰绳网带有限公司生产的吊带不符合《编织吊
索 安全性 第 1 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JB/T8
521.1-2007)中安全系数(不小于6 倍)的要求,致使吊带安全
裕量不足。

- 23 -
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建议
孙某,中联公司员工,采取不规范的吊带吊挂方式且未确保
吊物重心居中,且行走在位于吊物下方的极危险区域。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1.尼为公司,对行车的日常使用疏于管理。建议属地政府对
其进行警示约谈,约谈情况书面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张某伟,尼为公司员工,配合外来人员孙某作业时,未确
认选用的吊带是否满足吊运要求。建议尼为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
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关于由泰州市瑞泰绳网带有限公司生产的吊带不符合《编
织吊索 安全性 第 1 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J
B/T8521.1-2007)中安全系数要求的线索,建议移交所在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尼为公司
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建立并刚性执行吊装
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要求作业前完成风险评估,确认吊物重量、
吊索具规格、警戒范围等核心要素。二是持续强化作业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着重重申“十不吊”安全作业要求。重申警

- 24 -
示隔离及现场监护等作业要求,严禁擅离职守。三是建立吊索具
的日常检查与定期维保制度,重点核查编织型吊带等使用及更换
情况,对不合格吊索具及时报废更换。
(二)中联公司
中联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效能。一是
持续强化吊装作业的专项安全培训,重点覆盖吊索具选用、受力
计算、重心调整及“十不吊”等关键内容,并严格考核,确保员
工具备辨识风险的能力。二是配齐配足安全监管力量,对委外作
业应派员加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三)属地部门
建议张堰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一案一警示、即时受教育”
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各项措施,以此次事故为典型案例,督促辖区
内使用行车、吊索具的企业开展自查,重点核查吊索具选用合规
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加强安全宣
传教育,通过事故警示片、现场宣讲等方式普及吊装作业安全规
范及“十不吊”等作业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金山张堰汇达路358号“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查组成员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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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