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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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 年 4 月 12 日 21 时 23 分,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东众路 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 3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851.38 万元(以下简 称“4·12”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 调查工作,并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批复同意《广州黄埔云埔街东 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 三十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等 有关规定和广州市政府的批复,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成立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 “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事故责任 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 2 —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评估工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 运输局、市港务局、市总工会、黄埔区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组成。市纪委监委同步对公职人员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 (二)确定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1.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工作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确定 此次评估对象如下: (1)政府及有关部门:黄埔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港务局; (2)事故单位及相关企业:广州市志球运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志球公司”)、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津粤公司”)、广州速鑫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 鑫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 “黄埔港务分公司”)、广州市粤仓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粤仓运公司”)、物产中大(营口)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物产中大公司”)、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鲅鱼圈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鲅鱼圈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货拉拉公司”)、广州腾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事 发 后 更 名 为 : 广 州 腾 绿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腾 绿 公 司”)。 2.确定评估内容。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逐项编写 — 3 —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检查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 查表》《其他事项处理落实情况》。 (三)开展评估工作 6 月下旬市安委办发出通知,启动事故评估工作。各相关单 位均报送了落实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评估工作组通过查阅文件 资料、座谈了解、现场核验等方式,集中审核了事故责任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各评估对象的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 况报告,并形成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总体评估意见 经评估,评估工作组认为,在责任追究方面,驾驶人、企业 管理人员刑事责任均已判决;事故单位行政处罚中,志球、津 粤、速鑫公司 3 项处于行政诉讼、复议中,速鑫公司主要负责人 刘汉胜案仍在立案办理中,其余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处理均已落 实到位。在防范和整改措施方面,各区、各部门及涉事企业对照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 4 个方面防范建议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并落 地见效。 三、责任追究建议落实情况 (一)驾驶人刑事责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张志超 粤 ADE212 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粤 ACZ72 挂号半挂 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违反 装载要求,跨越道路中心双 黄实线左转弯,违规占用道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7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一) 驾驶人刑事责任 张志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5 年 4 月 13 日被市公安 局黄埔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 留强制措施;经黄埔区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 年 9 月 6 日被黄埔区人民法院判 — 4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路临时停车,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 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追究建议”序号 1。 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 贾圣托 粤 AC72512 号小型普通客车 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登 记构造,载客超过车辆核定 人数,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 明的最高时速驾驶,未按照 操作规范观察路面情况,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 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7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一) 驾驶人刑事责任 追究建议”序号 2。 贾圣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5 年 4 月 13 日被市公安 局黄埔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 留强制措施;经黄埔区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 年 9 月 6 日被黄埔区人民法院判 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二)企业管理人员刑事责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王建国 志球公司主要负责人,多 次组织车辆违反装载要求 开展运输业务,未事先告 知受委托单位津粤公司所 需运输涉事钢板可能存在 的规格尺寸,现场监督发 现事发车辆不满足装载条 件,仍在协助捆扎反光警 示带后让其继续运输,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 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8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二) 管理人员刑事责 任追究建议”序 号 1。 王建国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5 年 8 月 26 日被 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依法采 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2026 年 1 月 7 日被黄 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重 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 年三个月。目前,王建国 正在黄埔区大沙街道司法 所接受社区矫正。 — 5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2 朱肖焕 津粤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 制度,虽然在企业微信群 可知驾驶人反映货物超长 等问题,放任其违反装载 要求继续运输,未督促检 查发现涉事钢板运输本企 业无专人在场监督、车辆 违规装载等隐患问题,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 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8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二) 管理人员刑事责 任追究建议”序 号 2。 朱肖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5 年 4 月 13 日被 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依法采 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2025 年 10 月 15 日被 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 二年。目前,朱肖焕正在 黄埔区大沙街道司法所接 受社区矫正。 3 李洪威 津粤公司车队长,虽然在 企业微信群可知驾驶人反 映货物超长等问题,放任 其违反装载要求继续运 输;未按照《运输合作协 议》要求派专人到装卸点 全程监督,未督促检查发 现涉事钢板运输本企业无 专人在场监督、车辆违规 装载等隐患问题,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 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8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二) 管理人员刑事责 任追究建议”序 号 4。 李洪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5 年 4 月 13 日被 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依法采 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2025 年 10 月 15 日被 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 个月。目前,李洪威正在 黄埔区鱼珠街道司法所接 受社区矫正。 (三)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 6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刘汉胜 速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 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放任名下租赁 车辆的车内改装行为;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改造、转 租、载客营运、超速等隐患问 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 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 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 局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 第 28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二)管理人员刑 事责任追究建议” 序号 3。 刘汉胜因其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已移交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作 行政处罚,黄埔区应 急管理局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对刘汉胜进行 立案调查,目前案件 仍在办理中。 2 志球公司 未按照承运指令确保安排符合 法定规格和安全运输要求的车 辆装载涉事钢板,多次放任名 下车辆违反装载要求超长、超 宽装载货物,现场监督发现但 未采取措施消除受委托单位车 辆不满足装载条件的隐患问 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 《事故调查报告》 第 28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的 处理建议”序号 1。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对 广州市志球运输有限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处 罚款 110.00 万元。目 前案件正在行政诉讼 中。 3 津粤公司 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 未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处理智能 视频监控违规行为,未按照 《事故调查报告》 第 28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的 处理建议”序号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对 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 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2026 年 1 月 23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 — 7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运输合作协议》要求派专人 到装卸点全程监督,未及时发 现及消除事发车辆违反法定装 载要求的隐患问题,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 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定,处罚款 107.50 万 元。目前案件正在行 政诉讼中。 4 速鑫公司 未规范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有关制度,放任名下租赁车 辆的车内改装行为,未定期监 控车辆位置和车速等情况,未 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发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 构造、转租使用、私自开展载 客运行、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 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等隐患问 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 同时,对于速鑫公司未办理小 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问题,建 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 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 第 28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的 处理建议”序号 3。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对 广州速鑫商贸服务有 限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2026 年 5 月 15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处罚款 105.00 万 元。目前案件正在行 政复议阶段。 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 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 办理租赁备案立案 1 宗,罚款 0.3 万元。 — 8 — (四)其他相关单位处理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黄埔港务分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黄埔港务分 公司的 3 项安全管理及超 限超载治理方面的问题, 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 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处 理,同时建议市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通报 批评。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1。 2025 年 10 月 11 日,市港务 局黄埔分局对黄埔港务分公 司给予 1 万元行政处罚。同 时督促该公司修订了《黄埔 港务分公司治理提货车辆超 限超载管理办法》,对治超 关键岗位重新开展了安全风 险辨识,进一步完善《港口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分 级管控管理规定》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市国资 委印发通报,对黄埔港务分 公司上述问题予以通报并提 出工作要求。 2 粤仓运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粤仓运公司 的 2 项安全管理方面的问 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 州市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 处理。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2。 2025 年 9 月,黄埔区建设和 交通局对广州市粤仓运物流 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案,立案 2 宗,罚款 2.2 万元。 3 物产中大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物产中大公 司的 2 项安全管理及超限 超载治理方面的问题,建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市安委办将相关线索移交营 口市安委办。2025 年 9 月 10 日,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对 该公司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 9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议市安委办移交辽宁省营 口市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3。 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出 3 项整改要求。该公司已终止 与广州志球运输有限公司的 全部合作,与具备正规大件 运输资质的公司重新签订运 输合作合同,对事故对应业 务负责人作出岗位调整处 理,并组织全体业务管理人 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大会。 4 鲅鱼圈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鲅鱼圈公司 的 2 项安全管理及超限超 载治理方面的问题,建议 市安委办移交辽宁省营口 市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4。 市安委办将相关线索移交营 口市安委办。2025 年 9 月 2 日,营口市应急管理局约谈 该公司总经理及质量安全环 保部部长,明确要求企业压 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该公司将本次事故作为年度 重点安全警示案例,全覆盖 排查第三方运输车队资质, 开展挂车警示标识缺失隐患 专项整改,并建立"事前协议 约束、事中现场管控、事后 追责惩戒"三位一体长效安全 防控体系。 5 货拉拉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货拉拉公司 的 2 项安全管理及车辆改 装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 委办移交广东省深圳市政 府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5。 市安委办将相关线索移交深 圳市安委办。该公司建立 《货拉拉安全管理责任制 度》《货拉拉安全培训教育 制度》《货拉拉隐患排查治 理管理制度》等 14 项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 查制度,加强车辆状态日常 监管。 — 10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6 腾绿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腾绿公司的 3 项安全管理及汽修经营备 案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 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政 府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6。 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对广州 腾绿租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和生 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问 题,立案 2 宗,罚款 0.4 万 元。 7 市港务局黄埔分局 由于黄埔港务分公司履行 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不到 位,市港务局黄埔分局作 为属地行业部门,建议向 市港务局做出深刻检讨, 提出下一步监管工作方案 和改进措施。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7。 2025 年 9 月 3 日,市港务局 召开港口源头超限超载治理 专项工作会议,黄埔分局作 了深入分析和深刻检讨。 《广州市港务局黄埔分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辖区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的报告》提出,以 “压实责任、强化监管、补 齐短板、长效治理”为核 心,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加 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执法 力度、完善制度机制,切实 扭转工作被动局面,坚决筑 牢港口源头治超防线。 (五)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处理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冯* 黄埔港务分公司副总经理,分 管生产和安全工作,未能依法 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监督 检查本单位生产操作部及货运 《事故调查报告》 第 32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五)相关单位人 2025 年 11 月 4 日, 经广州港集团纪委研 究决定,给予冯*党内 警告处分。 — 11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调度服务中心的安全生产状况 不到位,对仓库员随意估算车 货长宽、地磅员被指导对运载 钢板的重量少量超载放行、货 车违反装载要求超长照样出港 等问题失察失管,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 理。 员处理建议”序号 1。 2 刘* 黄埔港务分公司生产操作部货 运调度服务中心副主任、事发 当日值班主任,未严格督促落 实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和企 业《装卸作业安全规定》《货 车超限超载管理规定》的工作 要求,告知职工对钢板类货物 采取只试磅不过空磅、少量超 载允许放行的做法,放任违规 问题存在,对涉事钢板违反装 载要求运输负有管理责任。建 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理。 《事故调查报告》 第 32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五)相关单位人 员处理建议”序号 2。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经广州港集团纪委研 究决定,给予刘*党内 警告处分。 3 王* 黄埔港务分公司生产操作部货 运调度服务中心货运主管、事 发当日当班货运主管,未严格 督促落实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 规和企业《装卸作业安全规 定》《货车超限超载管理规 定》的工作要求,现场监督错 误估算涉事车货长度,进而致 使事发车辆超长装载出港。建 议市港务局督促企业按照内部 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 第 32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五)相关单位人 员处理建议”序号 3。 2025 年 9 月 28 日, 黄埔港务分公司对王* 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 行了处理,给予事故 责任人王*核减绩效奖 金 400 元,停发当月 安全质量奖,取消本 人及所属中队年度评 优评先资格。 — 12 —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强化小型货运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违规行 为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约谈货拉拉、省省等网络货运信息撮合平 台,要求完善车辆改装及车身广告贴纸等异常情形发现与抄告机 制;印发通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出动 13024 人次检查维 修企业 5508 家次,发现隐患 5187 个并闭环整改,累计非法改装 立案 44 宗;印制派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宣传海报 及宣传册 16000 份、宣传单张 27 万余份,其他材料 7500 余份。 市公安局 2025 年 4 月以来查处非法改装行为 2.3 万宗,对 146 家次违规检测机构予以约谈,移交市场监管局 8 家出具虚假检验 报告线索,倒查驳回 7583 辆重点车辆年审合格证明。黄埔区建 设和交通局对速鑫、星恒公司未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分别立 案处罚 0.3 万元;责令腾绿公司限期办理维修经营备案,区建交 局对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未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问题立案 2 宗罚款 0.4 万元。经核,速 鑫公司已自主停止经营,腾绿公司已自主停止经营机动车维修业 务。 (二)深化公路与港口超限超载治理,完善联动执法长效机 制 市交通运输局依托科技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全市查处路面治 超案件 35378 宗、非现场治超 9071 宗,办理“一超四罚”案件 — 13 — 44 宗,向港务部门移送源头线索 2 宗,查处货运企业安全生产 案件 406 宗。市港务局印发通知并督办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对 12 家下属码头开展治超专项督查;将港口治超纳入 2026 年全市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上半年联合交通、公安对 2 家企 业“综合查一次”,重点核查黄埔港务分公司等 2 家重点港口企 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2026 年上半年,全局累计出动执法人 员 283 人次、开展源头治超专项检查 112 次,核查货运车辆 183 辆次。通过多种方式查实港口闸口人员私自篡改过磅数据、夜间 隐瞒货车载货重量、违规放行超载车辆出港等违法违规行为,立 案 3 宗、罚款 3 万元。市公安局推进“减量控大”专项行动,依 托市道安办定期组织亡人交通事故开展“一案一复盘”。2025 年 4 月以来查处大货车违法 82.76 万宗、面包车违法 12.99 万 宗、大客车违法 6.26 万宗。2025 年以来开展 10 批次专项行 动,采取刑事强制 132 人,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违规企业 124 家、行政处罚 901 万元。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对粤仓运公司未消 除事故隐患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立案 2 宗罚款 2.2 万元,相关问 题已责令整改到位。涉事停车场已被属地街道收回,不再作为停 车场使用。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到船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 务,调查发现广州市无大型船舶设计单位。 (三)提升港口源头治超服务能力,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规范申办市域范围内各港区、码头 大件运输路线许可要求的通知》,引导企业规范申办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市港务局召开港口源头治超专项工作会议,印发港口 — 14 — 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度,已督促港口企业建立超规格装载必 查机制、到港货物规格清单台账及装载测定数据台账,严格落实 “半挂车体超运输尺寸无通行证禁出港、超出车厢长宽禁出港、 超载禁出港”。经黄埔分局抽查,运载超规格货物出港车辆均已 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黄埔港务分公司修订印发《治理 提货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厘清各部门及关键岗位职责,确 立“黑名单”及责任倒查机制;同步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将治超 要求嵌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作风险告知卡并组织全员学习, 配齐测量设备;将治超履职纳入 2026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 核,压实各层级责任。 (四)推进东众路沿线及事发点位设施整改,压实涉事企业 主体责任 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会同交管部门对涉事停车场出入口增设 凸面镜、提示牌、减速标线及警示桩硬隔离;在东众路沿线增设 中央隔离护栏 153 米、警示桩 101 根、标志牌 15 块、道路标线 和减速带 1780 平方米。白云、花都、番禺、南沙、增城区有关 部门联动摸排同类停车场点位和道路交通设施,举一反三强化执 法检查和开展道路设施优化工作。2026 年以来涉大货车路口事 故、超速事故同比分别下降 12.8%、30.4%。在涉事企业主体责 任落实上,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对志球公司检查并责令限期整 改,要求其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组 织对从业人员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对 津粤公司开展 3 次检查并约谈实际控制人。同时督促志球、津粤 — 15 — 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严禁超限超载运输。事故结案后津粤公 司已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再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 动。 五、工作建议 结合本次评估情况,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紧盯未结案件办理,确保追责形成闭环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要跟进志球公司、津粤公司行政处罚行政 诉讼,速鑫公司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速鑫公司主要负责人刘 汉胜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进度,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 决书、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报送市安 委办。 (二) 固化整改成效,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将本次事故整改中形成的 4.5 吨以下货运车辆 全链条监管、港口装载核验、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等成熟做 法纳入日常制度体系;公安、交通运输、港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 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打通超限运输许可、车辆改装线索、 企业处罚信息等数据壁垒,严防问题反弹,持续提升整体治理效 能。 (三) 深化以案促改,强化行业警示教育 将“4·12”事故作为全市道路交通领域典型案例,纳入道 路运输、港口作业、网络货运平台等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必修内 容,定期组织同类企业开展案例复盘、警示教育,用“身边事” 警醒“身边人”,切实提升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素养,防范 — 16 — 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