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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2026-08-21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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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 年 4 月 12 日 21 时 23 分,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东众路
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 3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851.38 万元(以下简
称“4·12”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
调查工作,并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批复同意《广州黄埔云埔街东
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
三十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等
有关规定和广州市政府的批复,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成立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
“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事故责任
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 2 —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评估工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
运输局、市港务局、市总工会、黄埔区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组成。市纪委监委同步对公职人员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
(二)确定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1.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工作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确定
此次评估对象如下:
(1)政府及有关部门:黄埔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港务局;
(2)事故单位及相关企业:广州市志球运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志球公司”)、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津粤公司”)、广州速鑫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
鑫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
“黄埔港务分公司”)、广州市粤仓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粤仓运公司”)、物产中大(营口)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物产中大公司”)、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鲅鱼圈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鲅鱼圈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货拉拉公司”)、广州腾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事
发 后 更 名 为 : 广 州 腾 绿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腾 绿 公
司”)。
2.确定评估内容。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逐项编写

— 3 —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检查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
查表》《其他事项处理落实情况》。
(三)开展评估工作
6 月下旬市安委办发出通知,启动事故评估工作。各相关单
位均报送了落实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评估工作组通过查阅文件
资料、座谈了解、现场核验等方式,集中审核了事故责任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各评估对象的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
况报告,并形成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总体评估意见
经评估,评估工作组认为,在责任追究方面,驾驶人、企业
管理人员刑事责任均已判决;事故单位行政处罚中,志球、津
粤、速鑫公司 3 项处于行政诉讼、复议中,速鑫公司主要负责人
刘汉胜案仍在立案办理中,其余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处理均已落
实到位。在防范和整改措施方面,各区、各部门及涉事企业对照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 4 个方面防范建议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并落
地见效。
三、责任追究建议落实情况
(一)驾驶人刑事责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张志超
粤 ADE212 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粤 ACZ72 挂号半挂
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违反
装载要求,跨越道路中心双
黄实线左转弯,违规占用道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7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一)
驾驶人刑事责任
张志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5 年 4 月 13 日被市公安
局黄埔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
留强制措施;经黄埔区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 年 9
月 6 日被黄埔区人民法院判

— 4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路临时停车,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
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追究建议”序号
1。
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
贾圣托
粤 AC72512 号小型普通客车
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登
记构造,载客超过车辆核定
人数,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
明的最高时速驾驶,未按照
操作规范观察路面情况,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
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7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一)
驾驶人刑事责任
追究建议”序号
2。
贾圣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5 年 4 月 13 日被市公安
局黄埔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
留强制措施;经黄埔区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 年 9
月 6 日被黄埔区人民法院判
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二)企业管理人员刑事责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王建国
志球公司主要负责人,多
次组织车辆违反装载要求
开展运输业务,未事先告
知受委托单位津粤公司所
需运输涉事钢板可能存在
的规格尺寸,现场监督发
现事发车辆不满足装载条
件,仍在协助捆扎反光警
示带后让其继续运输,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
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8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二)
管理人员刑事责
任追究建议”序
号 1。
王建国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5 年 8 月 26 日被
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依法采
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2026 年 1 月 7 日被黄
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重
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
年三个月。目前,王建国
正在黄埔区大沙街道司法
所接受社区矫正。

— 5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2
朱肖焕
津粤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
制度,虽然在企业微信群
可知驾驶人反映货物超长
等问题,放任其违反装载
要求继续运输,未督促检
查发现涉事钢板运输本企
业无专人在场监督、车辆
违规装载等隐患问题,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
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8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二)
管理人员刑事责
任追究建议”序
号 2。
朱肖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5 年 4 月 13 日被
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依法采
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2025 年 10 月 15 日被
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
二年。目前,朱肖焕正在
黄埔区大沙街道司法所接
受社区矫正。
3
李洪威
津粤公司车队长,虽然在
企业微信群可知驾驶人反
映货物超长等问题,放任
其违反装载要求继续运
输;未按照《运输合作协
议》要求派专人到装卸点
全程监督,未督促检查发
现涉事钢板运输本企业无
专人在场监督、车辆违规
装载等隐患问题,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
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
告》第 28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二)
管理人员刑事责
任追究建议”序
号 4。
李洪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5 年 4 月 13 日被
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依法采
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2025 年 10 月 15 日被
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
个月。目前,李洪威正在
黄埔区鱼珠街道司法所接
受社区矫正。
(三)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 6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刘汉胜
速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
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放任名下租赁
车辆的车内改装行为;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改造、转
租、载客营运、超速等隐患问
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
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
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
局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
第 28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二)管理人员刑
事责任追究建议”
序号 3。
刘汉胜因其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已移交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作
行政处罚,黄埔区应
急管理局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对刘汉胜进行
立案调查,目前案件
仍在办理中。
2
志球公司
未按照承运指令确保安排符合
法定规格和安全运输要求的车
辆装载涉事钢板,多次放任名
下车辆违反装载要求超长、超
宽装载货物,现场监督发现但
未采取措施消除受委托单位车
辆不满足装载条件的隐患问
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
《事故调查报告》
第 28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的
处理建议”序号
1。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对
广州市志球运输有限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处
罚款 110.00 万元。目
前案件正在行政诉讼
中。
3
津粤公司
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
未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处理智能
视频监控违规行为,未按照
《事故调查报告》
第 28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的
处理建议”序号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对
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
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2026 年 1 月 23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

— 7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运输合作协议》要求派专人
到装卸点全程监督,未及时发
现及消除事发车辆违反法定装
载要求的隐患问题,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
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定,处罚款 107.50 万
元。目前案件正在行
政诉讼中。
4
速鑫公司
未规范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有关制度,放任名下租赁车
辆的车内改装行为,未定期监
控车辆位置和车速等情况,未
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发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
构造、转租使用、私自开展载
客运行、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
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等隐患问
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
同时,对于速鑫公司未办理小
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问题,建
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
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
第 28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的
处理建议”序号
3。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对
广州速鑫商贸服务有
限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2026 年 5 月 15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处罚款 105.00 万
元。目前案件正在行
政复议阶段。
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
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
办理租赁备案立案 1
宗,罚款 0.3 万元。

— 8 —
(四)其他相关单位处理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黄埔港务分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黄埔港务分
公司的 3 项安全管理及超
限超载治理方面的问题,
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
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处
理,同时建议市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通报
批评。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1。
2025 年 10 月 11 日,市港务
局黄埔分局对黄埔港务分公
司给予 1 万元行政处罚。同
时督促该公司修订了《黄埔
港务分公司治理提货车辆超
限超载管理办法》,对治超
关键岗位重新开展了安全风
险辨识,进一步完善《港口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分
级管控管理规定》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市国资
委印发通报,对黄埔港务分
公司上述问题予以通报并提
出工作要求。
2
粤仓运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粤仓运公司
的 2 项安全管理方面的问
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
州市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
处理。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2。
2025 年 9 月,黄埔区建设和
交通局对广州市粤仓运物流
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案,立案 2 宗,罚款
2.2 万元。
3
物产中大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物产中大公
司的 2 项安全管理及超限
超载治理方面的问题,建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市安委办将相关线索移交营
口市安委办。2025 年 9 月 10
日,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对
该公司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 9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议市安委办移交辽宁省营
口市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3。
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出 3
项整改要求。该公司已终止
与广州志球运输有限公司的
全部合作,与具备正规大件
运输资质的公司重新签订运
输合作合同,对事故对应业
务负责人作出岗位调整处
理,并组织全体业务管理人
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大会。
4
鲅鱼圈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鲅鱼圈公司
的 2 项安全管理及超限超
载治理方面的问题,建议
市安委办移交辽宁省营口
市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4。
市安委办将相关线索移交营
口市安委办。2025 年 9 月 2
日,营口市应急管理局约谈
该公司总经理及质量安全环
保部部长,明确要求企业压
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该公司将本次事故作为年度
重点安全警示案例,全覆盖
排查第三方运输车队资质,
开展挂车警示标识缺失隐患
专项整改,并建立"事前协议
约束、事中现场管控、事后
追责惩戒"三位一体长效安全
防控体系。
5
货拉拉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货拉拉公司
的 2 项安全管理及车辆改
装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
委办移交广东省深圳市政
府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5。
市安委办将相关线索移交深
圳市安委办。该公司建立
《货拉拉安全管理责任制
度》《货拉拉安全培训教育
制度》《货拉拉隐患排查治
理管理制度》等 14 项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
查制度,加强车辆状态日常
监管。

— 10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6
腾绿公司
在调查中发现腾绿公司的 3
项安全管理及汽修经营备
案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
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政
府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6。
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对广州
腾绿租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和生
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问
题,立案 2 宗,罚款 0.4 万
元。
7
市港务局黄埔分局
由于黄埔港务分公司履行
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不到
位,市港务局黄埔分局作
为属地行业部门,建议向
市港务局做出深刻检讨,
提出下一步监管工作方案
和改进措施。
《事故调查报
告》第 31 页
“五、对事故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
处理建议(四)
其他相关单位处
理建议”序号
7。
2025 年 9 月 3 日,市港务局
召开港口源头超限超载治理
专项工作会议,黄埔分局作
了深入分析和深刻检讨。
《广州市港务局黄埔分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辖区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的报告》提出,以
“压实责任、强化监管、补
齐短板、长效治理”为核
心,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加
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执法
力度、完善制度机制,切实
扭转工作被动局面,坚决筑
牢港口源头治超防线。
(五)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处理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1
冯*
黄埔港务分公司副总经理,分
管生产和安全工作,未能依法
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监督
检查本单位生产操作部及货运
《事故调查报告》
第 32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五)相关单位人
2025 年 11 月 4 日,
经广州港集团纪委研
究决定,给予冯*党内
警告处分。

— 11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议落实情况
调度服务中心的安全生产状况
不到位,对仓库员随意估算车
货长宽、地磅员被指导对运载
钢板的重量少量超载放行、货
车违反装载要求超长照样出港
等问题失察失管,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
理。
员处理建议”序号
1。
2
刘*
黄埔港务分公司生产操作部货
运调度服务中心副主任、事发
当日值班主任,未严格督促落
实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和企
业《装卸作业安全规定》《货
车超限超载管理规定》的工作
要求,告知职工对钢板类货物
采取只试磅不过空磅、少量超
载允许放行的做法,放任违规
问题存在,对涉事钢板违反装
载要求运输负有管理责任。建
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理。
《事故调查报告》
第 32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五)相关单位人
员处理建议”序号
2。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经广州港集团纪委研
究决定,给予刘*党内
警告处分。
3
王*
黄埔港务分公司生产操作部货
运调度服务中心货运主管、事
发当日当班货运主管,未严格
督促落实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
规和企业《装卸作业安全规
定》《货车超限超载管理规
定》的工作要求,现场监督错
误估算涉事车货长度,进而致
使事发车辆超长装载出港。建
议市港务局督促企业按照内部
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
第 32 页“五、对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
(五)相关单位人
员处理建议”序号
3。
2025 年 9 月 28 日,
黄埔港务分公司对王*
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
行了处理,给予事故
责任人王*核减绩效奖
金 400 元,停发当月
安全质量奖,取消本
人及所属中队年度评
优评先资格。

— 12 —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强化小型货运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违规行
为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约谈货拉拉、省省等网络货运信息撮合平
台,要求完善车辆改装及车身广告贴纸等异常情形发现与抄告机
制;印发通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出动 13024 人次检查维
修企业 5508 家次,发现隐患 5187 个并闭环整改,累计非法改装
立案 44 宗;印制派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宣传海报
及宣传册 16000 份、宣传单张 27 万余份,其他材料 7500 余份。
市公安局 2025 年 4 月以来查处非法改装行为 2.3 万宗,对 146
家次违规检测机构予以约谈,移交市场监管局 8 家出具虚假检验
报告线索,倒查驳回 7583 辆重点车辆年审合格证明。黄埔区建
设和交通局对速鑫、星恒公司未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分别立
案处罚 0.3 万元;责令腾绿公司限期办理维修经营备案,区建交
局对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未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问题立案 2 宗罚款 0.4 万元。经核,速
鑫公司已自主停止经营,腾绿公司已自主停止经营机动车维修业
务。
(二)深化公路与港口超限超载治理,完善联动执法长效机
制
市交通运输局依托科技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全市查处路面治
超案件 35378 宗、非现场治超 9071 宗,办理“一超四罚”案件

— 13 —
44 宗,向港务部门移送源头线索 2 宗,查处货运企业安全生产
案件 406 宗。市港务局印发通知并督办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对
12 家下属码头开展治超专项督查;将港口治超纳入 2026 年全市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上半年联合交通、公安对 2 家企
业“综合查一次”,重点核查黄埔港务分公司等 2 家重点港口企
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2026 年上半年,全局累计出动执法人
员 283 人次、开展源头治超专项检查 112 次,核查货运车辆 183
辆次。通过多种方式查实港口闸口人员私自篡改过磅数据、夜间
隐瞒货车载货重量、违规放行超载车辆出港等违法违规行为,立
案 3 宗、罚款 3 万元。市公安局推进“减量控大”专项行动,依
托市道安办定期组织亡人交通事故开展“一案一复盘”。2025
年 4 月以来查处大货车违法 82.76 万宗、面包车违法 12.99 万
宗、大客车违法 6.26 万宗。2025 年以来开展 10 批次专项行
动,采取刑事强制 132 人,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违规企业 124
家、行政处罚 901 万元。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对粤仓运公司未消
除事故隐患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立案 2 宗罚款 2.2 万元,相关问
题已责令整改到位。涉事停车场已被属地街道收回,不再作为停
车场使用。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到船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
务,调查发现广州市无大型船舶设计单位。
(三)提升港口源头治超服务能力,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规范申办市域范围内各港区、码头
大件运输路线许可要求的通知》,引导企业规范申办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市港务局召开港口源头治超专项工作会议,印发港口

— 14 —
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度,已督促港口企业建立超规格装载必
查机制、到港货物规格清单台账及装载测定数据台账,严格落实
“半挂车体超运输尺寸无通行证禁出港、超出车厢长宽禁出港、
超载禁出港”。经黄埔分局抽查,运载超规格货物出港车辆均已
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黄埔港务分公司修订印发《治理
提货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厘清各部门及关键岗位职责,确
立“黑名单”及责任倒查机制;同步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将治超
要求嵌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作风险告知卡并组织全员学习,
配齐测量设备;将治超履职纳入 2026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
核,压实各层级责任。
(四)推进东众路沿线及事发点位设施整改,压实涉事企业
主体责任
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会同交管部门对涉事停车场出入口增设
凸面镜、提示牌、减速标线及警示桩硬隔离;在东众路沿线增设
中央隔离护栏 153 米、警示桩 101 根、标志牌 15 块、道路标线
和减速带 1780 平方米。白云、花都、番禺、南沙、增城区有关
部门联动摸排同类停车场点位和道路交通设施,举一反三强化执
法检查和开展道路设施优化工作。2026 年以来涉大货车路口事
故、超速事故同比分别下降 12.8%、30.4%。在涉事企业主体责
任落实上,黄埔区建设和交通局对志球公司检查并责令限期整
改,要求其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组
织对从业人员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对
津粤公司开展 3 次检查并约谈实际控制人。同时督促志球、津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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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严禁超限超载运输。事故结案后津粤公
司已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再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
动。
五、工作建议
结合本次评估情况,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紧盯未结案件办理,确保追责形成闭环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要跟进志球公司、津粤公司行政处罚行政
诉讼,速鑫公司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速鑫公司主要负责人刘
汉胜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进度,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
决书、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报送市安
委办。
(二) 固化整改成效,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将本次事故整改中形成的 4.5 吨以下货运车辆
全链条监管、港口装载核验、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等成熟做
法纳入日常制度体系;公安、交通运输、港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
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打通超限运输许可、车辆改装线索、
企业处罚信息等数据壁垒,严防问题反弹,持续提升整体治理效
能。
(三) 深化以案促改,强化行业警示教育
将“4·12”事故作为全市道路交通领域典型案例,纳入道
路运输、港口作业、网络货运平台等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必修内
容,定期组织同类企业开展案例复盘、警示教育,用“身边事”
警醒“身边人”,切实提升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素养,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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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