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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山区惠山新城一号地块北侧线路迁移工程“9•6”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无锡市人民政府) 地区: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2026-05-13 等级:较大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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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山区惠山新城一号地块北侧线路
迁移工程“9•6”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9 月 6 日上午 10 时 50 分许,在无锡市惠山区惠山
新城一号地块北侧线路迁移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管
道井内作业时中毒窒息,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76 万
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
做好善后,查明原因,查找制度及执行中的漏洞,严肃追究责
任。无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工程外
包等重点环节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无锡市
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发改
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参加的无锡惠山区惠山新城一号
地块北侧线路迁移工程“9•6”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同步商请市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
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依法函告泰州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省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实
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检测检验、查阅资料、调查询
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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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有限
空间作业,现场人员盲目施救,工程承包人违法借用资质证照承
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不到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个人)概况
1.泰兴市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龙建筑公
司”),事发工程施工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注册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长征路 18 号;总经理:崔某
龙;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 年 8 月 9 日。
2.无锡惠山科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集团
公司”),事发工程建设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张
某军。下属无锡瑞之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城公
司”),按照集团公司决策管理要求具体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
作。
3.缪某亮,事发工程实际承包人。其通过借用益龙建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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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质的方式在无锡市区承接建设工程,临时雇用施工队伍进行
施工,并支付劳务工资。
(二)涉事工程情况
1.工程地点: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与惠怡路交叉口。
2.工程内容:新建Φ200 CPVC 排管 353 米、各类管道井 13
座;工程金额:80.4582 万元。施工工期:2025 年 6 月中旬至 9
月中旬。
3.施工组织情况
2025 年 6 月,缪某亮以益龙建筑公司名义承接事发工程项目
后,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派遣张某为现场负责人,施工队负
责人为季某传、季某某父子,施工人员有葛某文、欧某红、朱某
某、葛某才、葛某贵、张某某等,其中参与事发当天现场作业或
施救人员有葛某文、欧某红、葛某才、季某某等四人。
事故发生时,事发工程施工进度完成约 80%。
(三)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人)安全管理情况
1.缪某亮
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中,除葛某文、欧某红、朱某科
3 人持有有关行业准入施工资格外,其余人员均未接受土建施工
安全教育培训。施工期间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及
安全技术交底,也未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2.益龙建筑公司
公司未对该工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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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审批、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至事故发生,事发工程未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
手续。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9 月 6 日上午 7 时许,现场负责人张某与作业人员葛
某文、欧某红、葛某才四人抵达位于政和大道南侧的线路迁移工
程施工现场。葛某文、欧某红、葛某才三人先开始 3 号旧管道井
内的抽水作业,随后开始整理支模作业用的模板。期间,季某某
和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缪某先后到达施工现场。
10 时 35 分许抽水作业暂停后,葛某文穿好雨裤沿竹梯下到
井底,约一至两分钟后,其发出呼救。在井口的葛某才以及附近
的欧某红、季某某听到呼救后边报警边先后下井施救。闻声赶来
的张某、缪某等人找来绳子扔入井内,井下的季某某等人将葛某
才绑好,被拉出井外。后因井下人员体力不支,继续施救失败。
地面人员见此情况遂等待专业救援人员到场处置。
11 时 06 分,惠山区消防救援人员接 110 转警到达现场,将 3
名被困人员先后救出,连同先前被救出的葛某才一起送往医院救
治。葛某才于当天下午出院,其余 3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管道井口内径约 73 厘米,外径约 80 厘米,地面至井底
约 4.3 米,事发时井内积水约 1.4 米,井底沉积有约 20 厘米深的
淤泥。现场共有 2 个管道井(每个井各有 2 个井口),1 个为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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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管道井,1 个为 3 号新建管道井,旧管道井两井口间距 2 米,
旧管道井口与相邻新建管道井口间距 81 厘米,如图 1 所示。
图 1 事发管道井位置
(七)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676 万元。
经司法鉴定,葛某文、欧某红、季某某 3 名死者符合硫化氢
中毒后溺死。
(八)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属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组织公安、应急、消防、住建、卫健等部门及属地街道开展处置
工作。无锡市政府主要领导实时调度救援进展,要求全力救治伤
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协调跨部门资源支持。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善后工作专班,“一对一”对
接遇难者家属,妥善开展接待安抚、心理疏导和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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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未执行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护”要
求,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进入含有超标硫化
氢气体的管道井发生中毒后溺亡,现场人员盲目下井施救,吸入
硫化氢中毒后溺亡,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发管道井内气
体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现场 H2S 气体浓度在人工搅动水体后超
过设备的最高限值 100ppm。
三、事故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单位
1.益龙建筑公司
违规出借资质证书证照,允许缪某亮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承接
工程项目;虚假设立项目部,其项目经理与安全员未实际履职,
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也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公司层面
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亦未对该工地实施任何安全检查与督导。
2.科创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实际控制瑞之城公司
投资实施线路迁移工程,未按照惠山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
定进行报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工程承包人
缪某亮借用他人资质承包线路迁移工程,未取得相应资格负
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未开展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导致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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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三)地方政府
属地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在线
路迁移工程的立项、规划、行业监管方面存在漏管现象,督促、
检查国资、发改、资规、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投资、行业监
管责任、完善工程全过程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未能有效堵
塞线路迁移工程发包、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漏洞。
(四)有关监管部门
1.未履行“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职能,造成相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失管漏管。
2.未按规定办理类似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在受理事发项目
有关规划申请事项时,对申请材料审核不严,将事发项目错误认
定为“惠山科创人才金融港配套工程”并出具路径审核意见,导
致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施工手续缺失。
3.督促、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疏漏,对缪某亮借用建筑资
质承包工程项目以及无资格进行工程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失管失
察。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张某,事发管线迁移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履行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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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缪某亮,借用他人资质承包管线迁移工程,未对施工现
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3.崔某龙,益龙建筑公司总经理,违规出借本公司建筑施
工资质及相关证照给个人承接建设工程,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
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缪某,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不
力,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季某传,事发工程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安排未经法定安
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从事施工作业,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益龙建筑公司,违法出借本公司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给
个人承包建设工程,未依法开展对承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对
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无锡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5 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有关纪委监委机
关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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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处理单位及人员
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工程安全生产
协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严守建设程序底线,筑牢源头安全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
是我们必须牢牢守住的红线。本起事故暴露出建设程序失守所带
来的风险:项目建设单位未遵守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定,在未完
成报批、招标及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开展工程建设;规划审批部门
对项目性质认定不准,致使工程脱离正常的施工安全监管体系。
必须将“程序合规”视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对未批先建、缺乏监
管等行为令行禁止,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源头治理。
(二)压实全员安全责任,贯通管理传导链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安全管理体系的可靠运转直
接关系施工生产的安全。本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责任链条全线
失守: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出借资质、项目
安全管理缺失;现场负责人只管生产不管安全。各相关单位必须
深刻吸取教训,严防责任落空、管理脱节。要逐级压实从建设单
位到施工一线岗位的全链条责任,确保安全要求穿透到底、落实
到人,并对履责不力的行为严肃问责,彻底堵塞管理漏洞。
(三)明晰监管职责边界,消除交叉领域盲区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晰是前提,责任落实是关键。本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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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暴露出行业交叉领域安全监管仍存在“真空”,行业主管部门
未实施安全监管,导致事发项目建设各环节失管漏管。“不归我
管”的背后,是监管责任的缺位,更是权责模糊地带协同机制的
失灵。各相关部门必须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树立“一件事”全链
条治理思维,清晰界定交叉领域及新兴业态的监管主体与配合职
责,构建无缝衔接的监管体系,有效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四)强化属地统筹协调,凝聚部门监管合力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是属地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
任。然而在辖区管线迁移专项工程中,属地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
未能有效发挥,未能整合国资、发改、住建、资规等部门的监管
力量,导致无立项手续、无信息共享、无监管执法,未形成全过
程、一体化的监管机制。强化属地统筹效能,核心在于树立并发
挥政府的统筹权威,建立健全常态化会商研判、信息互通、联合
执法等联动机制,推动监管模式从“分散管理”向“系统治理”
升级,全面提升区域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五)严把资质人员准入,斩断违法分包链条
资质审核与人员管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的“准入关”,此关失
守,安全根基即被动摇。本次事故集中暴露了资质管理混乱的问
题,工程施工单位违规出借资质,现场施工负责人既无资质也缺
乏管理能力,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堵
塞这一漏洞,必须紧盯“源头审核”与“末端履职”两个关键:
一方面严厉打击出借资质、无证上岗、人证分离等违法行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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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关键岗
位的资格要求与履职责任,从根本上斩断违法利益链条,夯实安
全管理微观基础。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压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强化区域安全治理站位
属地政府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
守安全红线。要严格依照《无锡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年度任务清
单,建立挂钩联系重点领域、重点企业机制,推动解决突出问
题。要重点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对线路迁移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
交叉领域,由区政府牵头明确主责与配合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
会商研判、信息互通与联合执法机制,堵塞监管漏洞,推动实现
从分散管理向系统治理转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六化”建设
各涉事企业必须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落实到行动。建设单位要严守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
定,全面履行报批、招标和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全
员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全员参与,全
员负责;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体化运行,健全管理
班子,配强管理人员,严禁无资质承包工程项目造成的现场管理
缺位问题;要探索施工作业手册化管理,加强作业前安全培训,
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根植于施工现场及一线管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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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杜绝有章不循、违章作业行为。
(三)开展事故类比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聚焦事故暴露出的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两
大关键风险,部署开展精准化、系统化专项整治。在全区范围内
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运用社保、纳税等数据核
查现场管理人员身份,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
发包、承包等相关方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在
全区范围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全面辨识风
险、建立台账、分级管控,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
配齐气体检测、呼吸防护等装备,加强培训演练,加强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认真落实“三警”工作要求,夯实长效预防基础
属地政府要及时开展提醒提示,督促各地各部门深刻吸取事
故教训,开展类比排查整治;要加强督查,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
施,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事故案例复
盘,制作警示教育资料,组织开展覆盖全区的警示教育;全面推
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夯实安全生产长效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