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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黄土店站货场“6·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26-08-11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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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黄土店站货场“6·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6 月 5 日 15 时 50 分许,在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
回龙观黄土店站货场附近,作业人员将工字钢装车过程中,发生
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回龙观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
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展开了全面的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
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
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回龙观黄土店站货场“6·5”事故是一起因拆
除作业安全责任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足、工人未配备安
全防护用品、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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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单位情况
1.拆除作业组织单位: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
“回龙观街道办”)。
2.拆除作业单位:北京亚谖建设有限公司
[1]
,其实际控制人
为孔宪亮。
3.拆除作业配合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
(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二公司”),为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
ZQ-4 标段项目承建单位。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为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工程,该线路南起北京朝
阳区光华路站,北至昌平南口站,全长 59km,设车站16 座,其
中新建车站 9 座,改造既有站 7 座,设置换乘站 10 座。从北往
南车站依次为南口、昌平、沙河北、沙河、生命谷、新龙泽、霍
营、立水桥、北苑、望京、草场地、酒仙桥、北京朝阳、石佛营
东、四惠、光华路。
事发位置为该项目黄土店货场区域,属于项目北段部分,由
北京市域铁路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
域铁路融合发展集团东北环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持有
北段资产,其委托了“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京南工程项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9MACLF96Y0C;法定代表人:纪淑翠;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成立日期:2023 年 06 月 07 日;营业期限:2023 年 06 月 07 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
镇张家场村北长阳路北侧 100 米 1 号楼 1 层 1322;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北京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编号 D311914963。但不具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相关资质。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03185T;法定代表人:杨立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
立日期:1988 年 03 月 18 日;营业期限:1988 年 03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经
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
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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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管理部”(以下简称“国铁北京局京南工程项目部”)负责项
目施工和监理等。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
ZQ-4 标段施工建设。11 月21 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
铁北京局京南工程项目部签署了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安全协议
等。ZQ-4 标段施工内容是BHK55+900 至61+900,负责总长度为
6km 的路基土石方附属及桥涵、管线迁改等,黄土店货场位于
ZQ-4 标段施工范围。
(三)现场建筑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工程项目北线回龙观
黄土店站货场位置,存在废弃的货运平台
[3]
。该货运平台为砖混
结构,总长 503m,分东侧平台和西侧平台两部分,其中西侧平
台长 167m,宽 24.2m,高 1.2m;东侧平台长 336m,宽 13m,高
0.7m。此外,货运平台上还存放有型钢构件等附属物约 300 吨
[4]
。
黄土店站的产权方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
站(以下简称“铁路集团北京北站”),废弃的货运平台及其附
属物权属人为华士中和卢巧云夫妇(以下简称“华士中夫妇”)。
为保障工程进度,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重大项目办”)多次组织铁路集团北京北站、国铁北京局京
南工程项目部等部门和华士中夫妇会商协调拆迁补偿事项,但始
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其后,黄土店站货运平台被纳入了铁路沿
[3] 待拆除的黄土店站货运平台位于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工程黄土店货运站施工红线范围内。
[4] 主要为货运平台上存放的型钢、角钢、工字钢等约 300 吨,以及数个集装箱、冰柜等杂物。

- 4 -
线整治图斑,该货运平台成为铁路沿线需整治的点位
[5]
,由地方
属地政府进行整治清退
[6]
。
2026 年3 月 20 日,回龙观街道办组织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
[7]
,协调铁路集团北京北站和华士中夫妇协商拆迁补偿事项。铁
路集团北京北站表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货运平台为铁路
资产,不能出具产权移交或委托拆除手续,暂不认可相关赔偿主
张
[8]
。华士中夫妇表态尊重司法裁判,如法院判决败诉,愿意无
条件配合拆除;反对在无手续、无补偿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
[9]
。
2026 年3 月 27 日,回龙观街道办致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委员会昌平分局(以下简称“规自昌平分局”),请协助查询
黄土店站货场内货运平台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
[10]
。规自昌平分局
函复回龙观街道办,明确黄土店站货场内的货运平台属于露天场
地设施,不属于规自部门规划许可范畴
[11]
。4 月 20 日,回龙观
街道办再次致函规自昌平分局,请协助查询黄土店站货场内建设
的平台形砖混结构构筑物规划审批情况
[12]
。4 月 22 日,规自昌
[5] 该货运平台位于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工程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将建设信号楼、食堂宿舍等。
[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9 号
第二部分第(二)项: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属地治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层级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统一协
调做好本地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7] 参会单位包括昌平区委政法委铁路办、铁路集团北京北站、中铁十六局集团、华士中夫妇及回龙观街道办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街道综合执法队、回龙观派出所等单位和部门,会议主持人为回龙观街道办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中心负责人张檬。
[8] 见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提交给事故调查组的《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工程黄土店货场段货运货台及铁塔拆除工作
推进会会议纪要》第四节“铁路部门意见”。
[9] 见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提交给事故调查组的《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工程黄土店货场段货运货台及铁塔拆除工作
推进会会议纪要》第三节“产权方主张及证据情况”。
[10] 见《关于协助查询昌平区回龙观街道黄土店货场内平台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昌回龙观街道协字〔2026〕
50029 号)。
[11] 见回龙观街道办《关于协助查询回龙观街道黄土店货场内建设平台形砖混结构构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
[12] 见《关于协助查询昌平区回龙观街道黄土店货场内平台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昌回龙观街道协字〔2026〕
500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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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分局函复回龙观街道办,明确黄土店站货场内建设的平台形砖
混结构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13]
。
5 月 19 日,市重大项目办组织召开了“轨道交通昌平区段
建设协调会”
[14]
,会议纪要明确:“鉴于黄土店货台已认定为违
法建设,由回龙观街道办负责,按照拆违途径,于6 月底前完成
黄土店站货台、硬化地面拆除”。考虑到施工进度,昌平区铁路
建设专项办公室要求回龙观街道办于 6 月 10 日前完成拆除
[15]
。
因 6 月7 日至 10 日恰逢高考,最后实际拆除时限为6 月 6 日
[16]
。
6 月4 日,回龙观街道办以“吹哨报到”的形式,召开了“市
郊铁路东北环线整治工作推进会”
[17]
,会议明确了 6 月 5 日开始
拆除黄土店货场内平台及构筑物,并对现场遗存的附属物进行清
运
[18]
。会议明确了各部门分工,由回龙观街道办相关部门对重点
人员进行疏导及清离,保障拆除作业现场秩序;由中铁十六局二
公司项目部负责提供所需的设备和人员,所需费用由中铁十六局
二公司承担
[19]
。
[13] 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关于协助查询回龙观街道黄土店货场内建设平台形砖混结构构筑物
规划审批情况的复函》(京规自(昌)执复函〔2026〕第 302 号)。
[14] 参会单位包括市重大项目办、市水务局、昌平区委政法委、昌平区政府,国铁北京局、首发集团、市域铁路集
团、京投轨道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15] 见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提交事故调查组的材料《关于市郊铁路东北环线中铁十六局标段施工人员重伤致死事故的
情况汇报》。
[16] 见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提交事故调查组的材料《关于市郊铁路东北环线中铁十六局标段施工人员重伤致死事故的
情况汇报》。
[17] 参会单位为昌平区政法委平安铁路专项办、昌平区城管委轨道交通办公室、回龙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回龙
观街道司法所、回龙观街道诉求中心、回龙观派出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站、北京朝阳站派出
所、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部。
[18] 回龙观街道办协调了临时存放地点,通过货车运送至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位于阳坊镇阳坊东街与沙阳路交
叉口北 400 米处,距离。这些附属物归属权仍为华士中夫妇。
[19] 见 6 月 5 日回龙观街道办组织的“市郊铁路东北环线整治工作推进会”会议录像录音及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
部项目经理张延超等人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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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张延超表示全力配合拆
除作业,同意提供所需的设备及设备操作人员,但其缺少合适的
拆除作业工人。回龙观街道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张檬向
张延超发送了孔宪亮联系方式
[20]
,张延超在现场立即联系了孔宪
亮,约定由孔宪亮安排 30 名工人于 6 月5 日上午 9 时30 分前到
达项目现场,但双方未签署合同
[21]
。孔宪亮于 6 月 4 日晚联系了
盛志国
[22]
,让盛志国安排 26 名工人第二天去项目地汇合
[23]
。盛
志国通过朋友、邻居等找到 25 人
[24]
,加上孔宪亮及其下属张龙
平、徐龙、汪玉龙,凑齐 30 人
[25]
,但孔宪亮未与工人签订用工
合同。
(四)现场拆除作业管理情况
6 月 5 日上午 9 时许,孔宪亮带领 30 名工人抵达黄土店站
货场施工现场门口,致电张延超,让其清点人数
[26]
。其后孔宪亮
等人在门口等候。
9 时 30 分许,回龙观街道办相关部门抵达现场,将相关人
员疏导出施工区域,维持现场秩序。其后工人和设备进场对货运
平台进行拆除作业
[27]
,并对货品平台上相关附属物进行清运。
[20] 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回龙观街道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张檬通过微信向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部
项目经理张延超发送了孔宪亮联系电话。
[21] 双方口头约定,未签署书面合同,约定由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向孔宪亮支付费用,费用为 400 元/人/天。
[22] 根据盛志国笔录,其主要做废品回收,偶尔会接些散活,曾给孔宪亮做过劳务工人。
[23] 孔宪亮未向盛志国提出人员能力要求,未要求人员具备拆除作业经验,未要求人员携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24] 盛志国寻找工人时,未对人员能力作出要求,未提及是否需要携带安全防护用品、拆除工具等。
[25] 30 名工人构成:盛志国找了 25 人,加上盛志国自己,共 26 人;另外孔宪亮安排自己的下属张龙平、徐龙、汪
玉龙 3 人加入,包括孔宪亮自己,共 30 人。
[26] 张延超实际未清点人数。
[27] 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中,未见关于此次拆除作业相关的行政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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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宪亮委托盛志国和张龙平在现场负责工人的管理
[28]
,但实
际现场工人无人组织领导,现场工人自行分组开展货台破拆、场
地清理等作业。孔宪亮在现场期间自身未实际参与拆除作业,于
上午 11 时30 分许离开,直至事故发生后返回。现场拆除作业时,
孔宪亮未对现场拆除作业工人进行指挥管理;未对工人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给工人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部为配合拆除作业租赁了挖掘机、汽
车吊、货车等机械设备并由设备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
[29]
。但设
备进场时,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部未对设备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和验收,未检查设备操作人员证件,未配合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28] 孔宪亮自述其安排了盛志国和张龙平管理工人,但盛志国和张龙平表示未接到相关指令,且 2 人对其他工人也
不熟悉,实际并未对工人进行管理。
[29] 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部临时租赁了 4 台挖掘机、4 台洒水车、1 个吊车、2 台货车。设备的驾驶操作人员由
设备提供方配备,但吊车仅配备了司机,未配备司索工和信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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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市郊铁路东北环线黄土店货场区域布局图
工人和设备进场后,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部仅安排人员协
助指认需要拆除和清运的区域
[30]
和管理现场交通秩序,未配合对
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合对现场工人作业情况进行管理,
在使用吊车吊装工字钢、角钢时,吊装作业未配备信号工进行指
挥,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月5 日上午 8 点30 分左右,孔宪亮组织 30 名工人到回龙
观街道黄土店站货场。
9 时 40 分许,30 名工人和机械设备进入货场开始进行货运
平台拆除及清理作业。
13 时许,午休后继续作业。此时,工人许加付、周华林、
吴某才、田润雨4 人一组,配合吊车将地面堆积的工字钢吊装到
货车上;其中,由许加付和周华林站在地面将工字钢绑缚后挂上
吊车的吊钩,吊车将工字钢吊运至货车上方后,由吴某才和田润
雨站在货车上摘钩并卸下工字钢。
15时 50 分许,吴某才和田润雨踩着工字钢站在货车上继续
作业,此时货车上已码放数十根工字钢。吊车将下一根工字钢吊
起缓慢移动到货车上方后,田润雨站在车尾位置先扶住工字钢一
头,吴某才站在车头位置准备扶住工字钢另一头时,突然重心失
[30] 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项目部安排了安全员韩旭、钱峰、李松进行现场交通疏导,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尹阳阳和韩旭
协助指认需要拆除的地点、设施以及需要清运的附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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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掉落车下,车上一根被他踩着的工字钢跟着滑落到车下,砸中
了吴某才胸腹部。
15时 52 分许,田润雨、许加付、周华林等工人合力将工字
钢抬起,吴某才被救出。
15时 58 分,张龙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16 时 9 分,救护车抵达现场,吴某才被送往积水潭医院回
龙观院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住建委、回龙观街道办等部门
接报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迅速,
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顺畅,较好的完成事故信息通报、事
故现场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协调善后
处理工作,经组织协调,事故相关单位已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
协议书,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吴某才,男,59 岁,河南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约 151 万元。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CP2026BL0114号鉴定文书,吴某才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
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调取查阅
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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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性质。
(一)排除的因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视频侦查、尸检报告等
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
原因为:死者吴某才站在货车上协助吊车装卸工字钢时,站立不
稳摔落车下,已装车的一根工字钢跟随坠落后砸中吴某才胸腹
部。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和人员
1.北京亚谖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孔宪亮,承接拆除
作业,但未签订拆除作业合同;雇佣临时工人,未与工人签定用
工合同;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1]
;未给工
人配备安全帽、安全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32]
;未对工人现场拆除作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
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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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进行安全管理
[33]
。
2.中铁十六局二公司,未与孔宪亮签署拆除作业合同
[34]
;未
配合做好工人及设备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5]
;未配合
给工人配备安全帽、安全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36]
;未配合做好现场
作业的安全管理
[37]
;未配合落实好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8]
。
(二)有关部门
回龙观街道办事处,履行拆除任务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全程
督促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及时要求相关方做好工人的安全教
育培训。
回龙观街道纪工委对回龙观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
任张檬进行了谈话提醒,并提出相关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拆除
施工安全,加强对拆除作业的安全监管;二是要深入查摆问题,
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三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研究有效举
措,做到引以为戒、严肃对待,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
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
位。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
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
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
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12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目前,公安昌平分局正在对该事故进行侦办,依后续查证结
果及检察机关建议,依法追究相关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北京亚谖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39]
,结合《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B
[40]
,由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孔宪亮,北京亚谖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做好工人
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41]
,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A
[42]
,由区应急局对其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3.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配合回龙观街道办进行拆除作业,拆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
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40]《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B 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
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2] 《应急管理裁量权基准》94-A: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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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作业不属于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调查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区住建委依法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责任不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回龙观街道办
事处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没有把“安全第一”放在首位。未依
法依规进行拆除作业,面对拆除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未督促做
好安全管理。在中铁十六局二公司提出无专业拆除作业人员后,
未对双方的合同签署、任务安排、人员雇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各部门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
念,一旦放松安全红线意识,必然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必
然导致事故发生。
(二)施工管理不到位,工人拆除作业混乱。中铁十六局二
公司认为工人应由孔宪亮负责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
场管理。孔宪亮也未履行对工人的管理职责,致使拆除作业现场
无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各部门要真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如果安全管理松懈,制度和措施落不到一线岗位和每一个环节,
安全就是空中楼阁。
(三)风险辨识未落实,安全隐患未能排查。拆除作业属于
高风险作业,应做好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但现场作业未组织进
行风险辨识、未进行隐患排查,现场工人作业时未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冒然进行拆除作业。其实这些问题
发现不难,管控起来也不难,关键在于有没有责任心,如果不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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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压实安全责任,不增强安全防范的穿透力,风险隐患就会失控
漏管。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力度需要加强。根据市重
大项目办的会议纪要,拆除作业应由回龙观街道办牵头负责。但
回龙观街道办未落实好主体责任,未能及时发现拆除作业参与单
位安全责任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工人未配备安全防
护用品、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等问题。安全责任落实一处弛则
百处懈,相关部门必须以对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靠前履职,绝
不能敷衍应付。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回龙观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落实好属地责任,协助
做好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建设;要强化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细
化安全管理颗粒度,督促相关方做好项目的人员管理、设备管理、
现场作业管理等;要监督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
督促施工单位配齐配好安全防护用品;要督促做好风险辨识和隐
患排查,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压减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铁十六局二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主动履职担当,要加强对施工区域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加强
对进场设备的安全检查,督促严格落实操作规范;要加强对施工
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坚决避免施工人员盲目作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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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加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风险辨识和防
控清单;要加强对项目的安全检查,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6·5 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