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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天裕工贸有限公司煤矿“4·15”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6-07-28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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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 月 15 日10 时43 分,乌海市天裕工贸有限公司发
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9.61万元。
2026年4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乌海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能源局、总
工会等相关单位成立了乌海市天裕工贸有限公司“4·15”一般其
他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
请乌海市海南区纪委监委介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询问调查、调取监控、综合
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了事故等级、类别,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了事故原因,
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
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最终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
经调查认定,乌海市天裕工贸有限公司“4·15”一般其他事
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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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 月23 日,天裕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黄某在矿调度
会上向各区队安排部署了拆除隔爆装置并安装隔爆水棚具体事
宜。
3月25日,黄某与库管员董某查看现场后共同确定,将井下
回收升井的隔爆装置存放在电缆开关库内门口右侧闲置区域。
4月13日早班,采煤一队队长张某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拆
除东翼轨道下山的一部自动隔爆装置,强调必须将2道保险(保
险套和闭锁螺栓)安装好之后方可拆除。8 时左右,职工入井,
到达东翼轨道下山后开始拆除自动隔爆装置(产品由泰安万汇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ZGJFH60,安标证号MFF230025,生
产日期为2024年10月,产品净重135kg,工作压力12MPa,外形
尺寸7500×650×680mm),自动隔爆装置包机长王某安排工人李
某、王某新、田某军3人拆除自动隔爆装置,由李某安装闭锁螺
栓和保险套,保险套卡在了规定位置,闭锁螺栓因生锈原因紧固
到无法再拧紧。
设备装车后,由采煤一队运料员高某峰和赵某辉将自动隔爆
装置运输至地面,由小推车转运到设备库门口并卸车。
4月15日早班,采煤一队运料班班长马某斌(遇难者)向董
某说明井下回收的设备要入库并取得电缆开关库的钥匙。10时20
分许,铲车司机尹某彬配合马某斌将自动隔爆装置由设备库门口
转运到电缆开关库门外的空地上。10 时42 分许,马某斌用电缆
开关库内桥式起重机的挂钩钩住自动隔爆装置,10时43 分许马
某斌在单人单岗作业,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开始起吊,由于库外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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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自动隔爆装置重心与桥式起重机挂钩不垂直,起吊时,自动
隔爆装置与门口开关发生碰撞导致无法进一步提升,马某斌抬起
自动隔爆装置过程中,碰撞到喇叭口侧推杆,反向触发自动隔爆
装置,主机受装置内的高压气体作用撞到马某斌,产生的冲击力
将其推至库房门外,被发现时仍有呼吸但已无意识。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电缆开关库门口处,门框高 4.1 米,宽 2.38
米,库房内有一部桥式起重机,现场起重机挂钩下方配有2个起
吊链,其中一个钩在自动隔爆装置喇叭口端的吊架上,另一个挂
钩已脱钩,吊架另一端有吊挂痕迹。库房门口处摆放了3台电气
开关和一个杂物箱。自动隔爆装置喇叭口端顶在其中1台开关上,
距离地面0.4米,气缸端落在地面上。介质大部分喷洒到库房内
的设备材料上,小部分喷洒在库房门口,距离门口5.04米处有一
摊血迹和安全帽。
二、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乌海
市海南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死者的直接死亡原因为:
事故中遭受强大外力作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发性骨折、
胸腹部闭合性损伤等全身多发复合性损伤,最终引发呼吸、循环
中枢急性衰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天裕煤矿提供的统计结果,确定截至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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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9.61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时43分,事故发生;
10时44 分,路过现场的杂工李某和向矿长高某报告事故情
况,并呼叫在机电设备库附近(距离事故现场约90米)作业的机
运队电工张某协助救援,张某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11时19 分,高某向乌海市海南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
情况;
11时22 分,高某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
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120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立即对伤者马
某斌开展抢救,并迅速送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医院救治。12时14
分,马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天裕煤矿成立善后工作组,
在乌海市相关部门统筹指导下,开展善后处置工作。2026年4月
28日,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期间未导致社会不
稳定事件。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
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逐级上报事故信息。矿长接报后,迅速启动
应急救援预案,同步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施救,安排专人做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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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保护。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如实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
古局、海南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报送事故情况,有序推进遇难人员
善后工作。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乌海市海南区矿山安全
监管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汇报事故情况,并迅速组织
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统筹指导下,
全面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先后完成核实伤亡人员信息、现场勘查、
协调设备厂家到场拆解检查等工作,按程序及时上报核查结果,
全程指导企业稳妥落实善后安抚及处置工作。
3.评估结论。综合本次事故全过程处置情况来看,现场初期
应急响应及时到位,天裕煤矿应急处置反应迅速,应急预案启动
及时、执行规范。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信息报送高效、沟通衔接
顺畅,现场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善后处置稳妥有序,整体应急处
置工作规范有效。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马某斌在违章起吊自动隔爆装置过程中,碰撞到喇叭口侧推
杆,反向触发自动隔爆装置,主机受装置内的高压气体作用撞到
马某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针对带压装置储存、吊
装作业开展专项风险辨识研判,未制定落实针对性防控措施。
2.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零星作业管控弱化,企业对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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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设备回收类作业重视程度不足,仅下达工作任务,未做到
全过程现场监管。库房设备材料放置混乱,通道不畅。
3.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力。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不足、培训
质量偏低,未结合岗位实操风险开展专项警示教育,从业人员风
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意识薄弱,习惯性违章、冒险作业等违规
行为依然存在。
4.管理制度不健全。库房及库内设备管理制度可操作性差,
未细化库房管理职责、日常检查频次及考核要求。
五、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乌海市天裕工贸有限公司采
煤一队队长,通防副总工程师兼通防科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兼机
运科科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等6名责任人员予以行
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乌海市天裕工贸有限公司予
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思想
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摒弃违章、冒险作业
行为;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严肃考核,对思想松懈、漠
视安全者进行追责问责。
(二)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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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专业、各系统对所有作业场所、环境和行为开展全面
安全风险辨识,从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节、作业行为等方面
准确辨识出各类安全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三)严抓现场管理
强化零星作业现场管理,吊装等关键作业须安排专人全程监
护监督,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规范库房管理,定期排查现场安全
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做到即查即改、闭环管理。
(四)抓实安全培训
优化培训内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要组织操作人员开展专门的培训,督促其全面掌握安全风险、
管控措施、操作流程等,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操作技能、现
场管理和风险辨识能力;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培训不合格者严禁
上岗,定期开展复训,巩固培训效果。
(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完善库房及库内设备管理制度,细化管理职责、日常检查频
次及考核要求;强化制度执行,建立监督考核问责机制,对违反
制度的行为严肃追责,形成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