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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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8·7”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8月7日14时19分,位于西湖区云飞路1188号旭融1927风情商业街2栋地下室,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6年8月14日,西湖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8·7”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西湖公安分局、九洲街道分别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发包环节源头管控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装修工程实际施工主体:涂某明(男,49岁,江西南昌人),系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日常主要承接小散装修工程业务,由其负责雇请班组工人完成装修施工作业。其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无固定作业人员及办公场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未办理任何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装修工程发包单位:南昌市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以下简称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时间:2026年7月29日,经营者:罗某亮,注册地址:西湖区云飞路1188号旭融1927风情商业街2号楼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XXXX09G82F,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管理等。 3.事故涉及人员基本情况 (1)罗某亮,男,62岁,户籍:江西丰城,系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品牌创始人; (2)涂某明,男,49岁,户籍:江西南昌西湖区,系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装饰装修项目承包人; (3)秦某进,男,63岁,户籍:江西南昌人,水电工程的承包人; (4)章某全,男,46岁,江西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水电工。 (5)蔡某,女,39岁,四川南江县,系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合伙人。 (二)事故项目发包及备案情况 1.罗某亮与涂某明系多年朋友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工程合同,口头约定将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装修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涂某明,未明确约定工程总价和安全管理责任条款。 2.2026年7月31日,涂某明联系秦某进查看现场后,以40元/㎡的价格,将项目内水电施工作业分包给秦某进,双方同样未签订书面分包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3.2026年7月17日,罗某亮向九洲街道申请办理101商铺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手续,申报建筑面积273㎡,装修金额25万元,申报装修形式为自装,7月24日九洲街道审核通过。备案办理期间,蔡某因未与美宜佳品牌达成加盟合作,向南昌旻翊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101商铺部分面积的退租手续,随后罗某亮与南昌旻翊贸易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101商铺整体租赁合同,并邀请蔡某入股共同经营火锅店,蔡某表示同意。7月24日,蔡某向九洲街道申请办理102商铺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手续,申报建筑面积159㎡,装修金额15万元,申报装修形式同样为自装,8月6日九洲街道审核通过。 (三)事故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罗某亮在申请装饰装修备案时,刻意将工程申报为“自装”,未如实说明已将工程发包给外部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在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允许涂某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装修全过程几乎未到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未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任何有效管理。 2.涂某明作为装饰装修的实际承包人,在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接工程。施工前,仅向秦某进、章某全口头告知了部分作业注意事项,未开展正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每日安排完施工任务后便离开施工现场,现场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处作业等危险工序未采取任何现场监护措施。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8月3日,涂某明安排作业人员秦某进、章某全进场,在旭融1927风情商业街案涉店铺开展水电施工作业。因商业街污水主管道设置在地下室负一层,进场后秦某进和章某全对商铺楼板进行开孔,以便将店内污水管接入商业街排污主管道。 8月7日12时40分许,秦某进、章某全按照涂某明的工作安排,在地下室负一层A区脚手架上开展厨房下水管道与污水主管道接驳铺设作业,二人分别站立于前后位置的两组脚手架作业面配合施工。14时09分许,章某全负责测量厨房下水管至地下室负一层主管道三通接口的尺寸,秦某进负责下水管道定位作业。由于待接驳的下水管道管材过长,秦某进需离开脚手架到地面裁切管材,其在脚手架上从第二层脚手板转身向第一层脚手板移动时,不慎脚踩空,从距地面约3米高的第二层脚手板位置直接坠落至地下室地面。 章某全发现秦某进坠落后,立即大声呼救并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涂某明和罗某亮告知事故情况。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事故发生地位于西湖区云飞路1188号旭融1927风情商业街2栋101、102商铺连通区域的地下室负一层。如图(1)所示。 图(1) 2.涉事作业脚手架为临时搭设的移动式简易脚手架,第二层脚手板离地面高约3米,第一层脚手板离地面高约1.8米,脚手架周边未设置临边防护栏杆,作业面未铺设满脚手板,仅在局部位置放置了2块跳板,如图(2)所示。 图(2)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水电作业人员秦某进,无其他人员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3万元,其中包含人员伤亡医疗救治费用、丧葬抚恤费用、家属补助救济费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及相关赔偿支出,统计范围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相关规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7时20分,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情况通报,通报西湖区旭融1927风情商业街区域内发生人员从脚手架坠落的伤亡事故。接报后,西湖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向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办值班室报告,同时立即派出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开展先期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救援和报警电话,110指挥中心、12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调派人员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西湖区应急管理局、西湖区住建局、西湖公安分局、九洲街道等部门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伤者救治、舆情管控、事故调查、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罗某亮、涂某明接电话报告后,迅速赶至南昌市第三人民医院朝阳分院,积极做好伤者医治等后续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死者救治情况:秦某进高处坠落后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8月18日宣告死亡。 2.善后处置情况:九洲街道、西湖公安分局全程参与事故善后协调,组织事故相关责任方与死者家属积极组织协商,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整体规范有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开展报警救援,涉事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岗配合救治,未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各相关部门接报后响应迅速,按职责分工高效完成现场保护、人员救治、信息上报、家属安抚等工作,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应急处置整体符合相关工作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秦某进安全防护意识极度淡薄,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的简易脚手架上开展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绳,在脚手架作业层之间转身移动过程中,不慎脚踩空直接坠落至地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行为符合《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25)中明确的高处作业违规情形。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通过全面的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和多轮询问取证,调查组排除人为故意制造事故、突发疾病导致失足坠落、脚手架结构本身整体坍塌、突发外力灾害等其他可能因素,确认本次事故为违规作业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涂某明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承包人,不具备基本的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安全管理能力,违法将项目水电作业部分分包给同样无任何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秦某进;未向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必要劳动防护用品;未对现场作业工人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保证作业工人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施工作业全程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值守,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秦某进高处作业的违规行为。 2.罗某亮作为餐饮店经营者和工程实际发包人,未认真审核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将涉事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自然人涂某明;在未完成施工图纸设计的情况下就允许工人提前进场作业,施工期间未开展任何安全检查,放任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责任主体 1.涂某明承接案涉装修工程后,未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开工前未对秦某进等作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完全缺失,未落实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巡查,对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绳等违规行为长期失管,未采取任何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作为工程发包单位,未落实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刻意以“自装”名义申报备案,规避工程安全监管,未对承包施工主体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必要的安全管理。 (二)政府监管部门 九洲街道办事处:政府安全监管单位为九洲街道办事处,未严格执行《江西省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指引》关于工程申报登记的管理要求,对罗某亮、蔡某报审的装饰装修登记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未核实工程实际发包和施工主体情况,违规通过“自装”形式的备案审核,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顺利进场开展危险作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秦某进,男,系水电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在2米以上高处违规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绳,作业移动过程中踩空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秦某进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区纪委监委提出。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涂某明,男,案涉装饰装修项目实际承接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2.罗某亮,男,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经营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西湖区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红线意识严重缺失。秦某进作为有多年水电作业经验的人员,对2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致命风险认识不足,心存侥幸违规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凭经验麻痹作业,最终付出生命代价,充分暴露出小散工程一线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自我防护意识薄弱的突出问题。 二是无资质施工主体安全管理完全悬空。项目承包人涂某明无资质、无固定队伍、无安全管理能力,承接工程后只重施工进度和盈利,完全无视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不做培训、不配防护、不现场监护,让施工现场长期处于严重失管的危险状态。 三是小散装修工程发包环节源头失守。火锅店经营者错误认为将工程口头发包给熟人就可以免除自身全部安全责任,刻意以“自装”名义备案逃避监管,在图纸未完善的情况下盲目催促进场施工,从源头给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四是限额以下工程监管存在明显薄弱环节。监管部门属地街道对“自装”类商铺装修项目的核查不严,未穿透核实实际施工主体,日常巡查未覆盖这类隐蔽性强的小散项目,导致监管盲区长期存在,风险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整治。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要严格压实小散工程施工主体安全责任。辖区内所有承接小型装修、水电改造等小散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无资质承接工程行为。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全程安排专人开展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做到隐患不消除不作业、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要全面强化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建立专项管控制度,作业前必须检查脚手架、登高平台的稳固性,设置临边防护和安全警示区域,督促作业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排专门现场监护人全程旁站监督,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叫停整改,坚决防范高坠事故发生。 三要补齐限额以下工程监管短板。西湖区住建局要牵头完善辖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管细则,加强对街道一线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对商铺装修等小散项目开展抽查检查,重点排查“名为自装、实为发包”、无资质施工、高处作业防护缺失等突出问题。九洲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所有申报备案的装饰装修项目逐一现场核查,定期对辖区商业街、沿街商铺装修现场开展全覆盖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督促整改,筑牢基层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 四要针对性开展务工人员安全宣教。针对辖区小散工程务工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不高的特点,西湖区住建局要采用事故警示、现场实操教学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常态化开展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工序的安全常识普及,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的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违章作业行为。 西湖区某某肥牛火锅餐饮店“8·7”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手机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