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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4·7·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平谷区 发布:2026-03-06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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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平高速公路 4 标段沈阳嘉和市政工程有限
公司“2024·7·1”瞒报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7 月1 日 10 时许,位于平谷区金海湖镇小东沟村承
平高速公路 4 标段东南侧的临时渣土场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沈阳
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施工便道行驶过程
中发生侧翻,致使车辆驾驶员受伤,后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经公安部门初步核实事故线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市交通委
平谷公路分局、金海湖镇政府组成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调查组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
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承平高速公路4 标段沈阳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4·7·1”事故是一起瞒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情况
承平高速公路4 标段项目全称为承平高速(北京段)与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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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改扩建捆绑特许经营项目施工总承包 4#合同,项目规划等
级为高速公路,全长约5.8 公里,主要包含特大桥1 座、大桥 5
座、隧道左右分离式2 处等。该工程于2024 年 2 月 19 日正式开
工,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成通车。
(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
路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企业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80222 万元,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 7 号216 室,法定代表人:赵天法,
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等,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2.土石方施工单位:沈阳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沈阳嘉和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50758709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 万元,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90 甲 5 号 2203 室,法定代表人:马
晓锐,主要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铁路工程、道路
工程等,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2024 年 4 月 30 日与中交
路建公司签订了《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承平京平高速施
工总承包第四项目路基二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范围为
K32+300-K34+896.6 路基土石方,合同价款 18374907.02 元。
3.监理单位: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 ,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显 平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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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12101135481H,经营范围包含承担高等级公路、大型桥梁、
工程监理等相关业务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具有公路工程甲级
监理资质。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平谷区金海湖镇小东沟村承平高速公路 4 标
段东南侧的临时渣土场,该渣土场主要用于临时存放、周转承平
高速公路 4 标段多余土石方。2025 年 10 月 16 日,事故调查组
人员对事发现场勘验时,该渣土场多余土石方已被清运,场地已
进行绿化。
(事发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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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勘验照片)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于**(身份证号:211******),男,汉族,时年 53 岁,辽
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系沈阳嘉和市政公司雇佣人员,工资按
天结算,主要从事渣土运输车驾驶工作。兴隆县人民医院急诊
(120)病历(病历号 20240188)诊断为:“多发伤 闭合性重
型颅脑损伤 闭合性胸腹联合伤 颈部及胸部皮下气肿 左股骨及
右胫腓骨股骨折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7 月 1 日上午,沈阳嘉和市政公司驾驶员于**驾驶
重型自卸货车在承平高速公路 4 标段施工现场开展渣土清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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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10 时许,于**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渣土场施工便道上发
生侧翻,司机于**受伤。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沈阳嘉和市政公司现场带班组长郭**和车队现
场管理员刘**驾车将于**送至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医院抢
救。11 时 35 分,于**入急诊科抢救。12 时 16 分,于**经兴隆
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瞒报和善后情况
2024 年 7 月1 日 10 时许,沈阳嘉和市政公司现场带班组长
郭**电话向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那*汇报了事故情况,随后那*赶到
兴隆县人民医院参与救治。12 时 16 分,于**经救治无效死亡后,
那*因担心工地发生亡人事故被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路建公司停
工、清退出场等,向中交路建公司谎称车辆发生侧翻,司机未受
伤,仅将真实情况向公司总经理马晓锐进行了汇报。
2024 年 7 月 2 日,沈阳嘉和市政公司安排车队现场管理员
刘**和死者家属私下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家属对死者死
因无疑义,未提出尸检要求。后经沈阳嘉和市政公司项目负责人
那*报公司总经理马晓锐同意后,将赔偿款经刘**转交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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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排除的因素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兴隆县人民医院、葫芦岛市医疗保障
中心、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等,排除于**因突发既往疾病致使车辆
失控侧翻引发死亡。
(二)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驾驶员于**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进行
渣土清运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其所驾驶车辆发生侧翻,是造成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及主要问题
沈阳嘉和市政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驾
驶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针对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重、盲区
大、重心高等特点开展专项安全培训,缺少针对复杂路段安全操
作规范的培训,不能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岗位安全操作知识,
导致驾驶员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1]
。事故发生后,未妥善保
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由现场作业人员自行组织救援,向施工
总承包单位谎报事故情况,且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相关
部门进行上报
[2]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
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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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中,沈阳嘉和公司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及总承
包单位上报事故,谎报事故情况、未保护事故现场,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款
[3]
,认定沈阳嘉和公司的
行为属于瞒报。
事故发生后,沈阳嘉和公司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且未妥善保
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依据《北京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
的规定,认定
为沈阳嘉和公司的责任事故。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瞒报一般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
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发生侧
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区公安分局已完成该起事故的相
关调查工作,未追究该起事故其他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沈阳嘉和市政公司对驾驶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针
对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重、盲区大、重心高等特点开展专项安全培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
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
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
单位的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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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缺少针对复杂路段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不能保证驾驶员具
备必要的岗位安全操作知识,导致驾驶员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置能
力。事故发生后,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由现场作业
人员自行组织救援,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谎报事故情况,且未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上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
条第(一)项
[6]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100 万元以
上 15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沈阳嘉和市政公司总经理马晓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情况,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上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7]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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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9]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2024 年 4 月至 6 月,金海湖镇政府召开 4 次调度会,部署
重大项目征拆安全、隐患自查督办、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对辖区内承平高速相关标段施工现场开展例行安全检查、专
项检查及节假日节前联合检查共 7 次,排查出灭火器缺失/失压、
方木未覆防雨布及周边有杂物、施工人员违规吸烟等7 类安全隐
患,均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沈阳嘉和市政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压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常态化开
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及防范措
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
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
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
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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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及时、如实上报,
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强化日常安全
巡查,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承平高速公路4 标段沈阳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4·7·1”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2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