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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平谷区 发布:2026-06-01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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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2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3 月 20 日 12 时许,位于平谷区镇罗营镇玻璃台村
西沟排水沟修建挡土墙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场内车辆致害事
故,造成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受伤,后
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35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平谷
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镇罗营镇政府组成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
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20”事故
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情况
2026 年 3 月20 日,平谷区镇罗营镇玻璃台村村委会与北京
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玻璃台村西沟排水沟修建挡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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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施工范围为玻璃台村新建挡土墙及河底,
合同价款 86704.38 元。
(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玻璃台村村民委员
会(以下简称玻璃台村村委会)。
2.施工承包单位: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路通达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822493X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 1 区 28 号,
法定代表人:代宏伟,主要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建筑装饰
材料销售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贰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平谷区镇罗营镇玻璃台村西北侧山坡处,事发
当时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新建挡土墙砌筑施工,事发现场停放一辆
“徐工 XE60DA”型号挖掘机,地面散落存放用于修建挡土墙的
块石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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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照片)
(四)死者基本情况
姜**(身份证号:110228******),男,汉族,69 岁,北
京市密云区人,系路通达峰公司劳务队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按天结算,主要负责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管理等工作。北京市
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PG2026BL0023)
鉴定意见: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3 月20 日早上 7 时许,路通达峰公司劳务队负责人
姜**带领 8 名劳务人员到达镇罗营镇玻璃台村西北侧山坡处施
工现场开始砌筑挡土墙,挖掘机驾驶员王**驾驶“徐工XE60DA”
型号挖掘机配合劳务工人平整场地、运输建筑材料等。12 时许,
挖掘机驾驶员王**驾驶挖掘机倒车过程中,挖掘机铲斗左侧部位
将站在挖掘机左前方的姜**挤压到旁边的墙体处受伤,王**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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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 120 急救电话。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王**随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 时 30 分许,
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姜**送往平谷区医院救治。13 时
51 分,姜**经平谷区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镇罗营镇政府牵头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死者家属安抚及善后
等工作,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区人力
社保局、区总工会、镇罗营镇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
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排除的因素
公安机关结合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等情况,对姜
**死亡,未发现故意他杀嫌疑。
(二)直接原因
挖掘机驾驶员王**在倒车行驶过程中未有效观察车辆周围
施工人员情况;同时姜**在挖掘机倒车过程中未及时采取避让等
措施,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路通达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管理制度
执行不到位,施工现场作业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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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造成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1]
,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2]
,未能及时排
查并消除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安全隐患
[3]
;二是入场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未实现全覆盖,未确保从业人员
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自身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
[4]
。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
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和人员应承担
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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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已对“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受案调查。
(二)行政责任
1.路通达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
行不到位,施工现场作业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监
督,造成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排查并消
除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安全隐患;入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
底、安全教育培训未实现全覆盖,未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其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路通达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宏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不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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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6]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7]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2026 年 1 月至 3 月,镇罗营镇安全科、环境办、农办等部
门累计对镇域内在建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扬尘防控、复工复产等
日常检查及拉练检查 14 次,召开在建工程安全调度、部署、培
训会议 10 场,排查发现工人未挂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动火作
业消防设施缺失/过期、施工现场违规吸烟、用电不规范、防护
设施缺失等安全隐患 12 起,均当场责令整改并跟踪复查闭环;
深刻汲取“3·20”玻璃台村施工伤人事故教训,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响应、配合区级部门开展现场处置与调查,随即部署全镇施
工场所拉网式隐患大排查,全面压实安全责任、深化施工领域专
项整治、强化安全警示教育。
本起事故中,玻璃台村村委会作为工程发包方,未依法履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单位路通达峰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监护及作业风险防控措施
[8]
,对本起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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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玻璃台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
通报批评并责令检查,扣除当年绩效奖金,督促全面压实安全管
理责任。
本起事故中,镇罗营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未严格落实
辖区内限额以下小额工程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玻璃台村
西沟排水沟挡土墙工程安全监管、巡查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
未有效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
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9]
有关规定。建议对镇罗营镇政府主管该项
目的镇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全面压实属地安全
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路通达峰公司要深刻汲取“3·20”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施工
现场管理,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镇罗营镇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开展施
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
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
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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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领域安全生产整治,重点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督促参
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2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 年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