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1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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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1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6-10-23 19:12 来源: $ ) 【 字号: 默认 大 超大 】 分享: /** * 复制内容到粘贴板 */ 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1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3月15日上午7点30左右,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门卫室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都昌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及蔡岭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资料查阅、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制定了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15”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项目发包方(业主单位)。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K51CM14G。法定代表人:刘统成,身份证号码:360428196603161231。2.首次项目承接方。谭振功(个人,身份证号:36042819560915XXXX)。3.第二次项目承接方兼现场施工组织者。谭长孙(个人,身份证号:360428197511054951)。(二)项目约定情况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将门楼拆除工程首次以点工形式承包给谭振功(男、70岁,都昌县蔡岭镇人)。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26年3月10日与谭长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威顺环保建材厂)的三个钢制车间的渣土清除和平整。另外该公司负责人刘统成在2026年3月13日将门楼立柱拆除工程口头承诺给谭长孙用大挖机进行拆除,并接受谭长孙将立柱钢筋作为拆除费用的建议。(三)工程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门卫室拆除项目。项目地址:蔡玲工业园原威顺环保建材厂。项目内容: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门卫室拆除工程,合同总价约6000元。(四)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3月15日早上7点多,谭振功赶到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谭长孙已经在门卫室一楼楼面上作业,准备用大挖机对门楼上方的立柱进行拆除。随后谭长孙呼喊谭振功上楼帮忙,并一起将绳索套住了立柱,谭振功在立柱底部用钢锯锯断链接部的钢筋,之后在挖机吊起立柱的瞬间,绳索断裂,立柱脱落至一楼楼面,发生的震动导致旁边的横梁掉落打在谭长孙的左侧身体及左手臂上。此时门卫谭广孙(男,66岁,都昌县蔡岭镇人)和老板刘统成(男,60岁,都昌县汪墩乡人)分别位于厂门外马路的两边维护交通。(五)事故现场相关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门卫室二楼楼面上,现场无任何防护措施,无任何警示标识。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求助电话,处置程序正确。经评估,现场应急响应及时、有效。(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受伤人员:谭长孙,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8197511054951。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为70万元。二、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原因作业兼指挥人员谭长孙未考虑到作业过程中系住立柱的绳索的滑动和断裂因素,从而在作业过程中未撤离到安全区域,而是直接站在立柱旁边,是导致他受伤的直接原因。(二)事故发生相关方存在的问题1.现场施工组织者谭长孙。无资质承揽工程业务,明知用挖机拆除立柱具有较高危险性,操作不当极易导致结构失稳或人员伤害,还强行安排挖机拆除,拆除过程中,未要求谭振功撤离到安全区域,自己也站在立柱旁边,未能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义务。2.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先后两次把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并未与承揽方谭长孙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边界模糊;未履行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谭长孙提出的用挖机拆除门卫室立柱一事进行了默许,未对该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1.谭长孙。作为现场施工组织者,实际上就是现场安全负责人,因为没有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都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2.江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先后两次把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并未与承揽方谭长孙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都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一)县住建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完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开展施工安全相关业务培训。对乡(镇)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都昌县芙蓉山工业园管委会和蔡岭镇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持续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放施工安全告知书,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醒整改。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日常安全巡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落实“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要求,推进问题闭环管理。附件:1.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2.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签到表 附件1:都昌县合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1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 单位 姓名 职务 备注 县应急管理局 万小璜 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 彭玮 三级主任科员 县公安局 谭建华 副局长 县总工会 王文明 副主席 蔡岭镇政府 赵明海 常务副镇长 县住建局 占旭 副局长 工业园管委会 付勇 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 龚荣鹏 预案股负责人 县应急管理局 姜宏 工贸股负责人 延伸阅读 $ ) 附件下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