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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湖镇畅春园南区改造项目“2023·9·16”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平谷区 发布:2026-07-01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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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湖镇畅春园南区改造项目“2023·9·16”
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9 月16 日上午 8 时许,位于平谷区金海湖镇畅春园
南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工人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
落受伤,后送医救治。2024 年 8 月 7 日,山东德恒司法鉴定所
对李某某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构
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规定之一级残疾。
经初步核实事故线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
安局平谷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金海湖镇
政府组成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
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金海湖镇畅春园南区改造项目“2023·9·16”
事故是一起瞒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情况
金海湖镇畅春园南区改造项目全称为北京平谷区畅春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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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南区改造门窗安装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畅春园南区新增门窗、
汽车坡道雨棚、人行出入口雨棚、合院风帽百叶等工程施工。该
项目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进场施工,2023 年 9 月底完工,项目
总工期 102 天。
(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泰亿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G8J15P,企业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6400 万元,注册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大街 111 号,法定代表人:辛甜,主
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北鸿泽浩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鸿泽浩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CPL693U,企
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10 万元,注册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迎宾路与纬三
路交叉路口东行 100 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秋艳,主要经营范
围:承接房屋建筑类门窗等项目的施工,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
承包贰级等施工资质。2023 年 4 月与腾泰亿远公司签订了《畅
春园项目南区改造门窗安装工程合同》,施工范围包括新增门窗、
汽车坡道雨棚、人行出入口雨棚、建筑结构的拆改加建等,合同
价款 1491563.20 元。
3.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庭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庭
玮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C2YPU64E,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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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
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 73 号 1 幢1 层 A631(集群注册),法
定代表人:张成,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等,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2023 年 6 月 4 日与鸿泽浩宇公
司签订了《幕墙安装合同》,现场实际管理由第三人袁某负责,
施工范围包括自行车坡道及人行坡道采光顶、汽车坡道及洋房、
合院电动天窗的安装,合同价款 425000.00 元。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平谷区金海湖镇畅春园南区(现和棠瑞著小
区)22
#
楼西侧人行坡道和自行车坡道采光顶。2026 年 3 月 2 日,
事故调查组人员对事发现场勘验时,现场已被清理,缺失玻璃已
进行补充,地面等已重新装修。经测量,采光顶距李某某跌落处
高 4.75 米。
(事发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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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3 月 2 日勘验时现场照片)
(四)伤者基本情况
李某某(身份证号:372923******),男,汉族,51 岁,
山东省定陶县人,系庭玮建筑公司雇佣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按天结算,主要从事玻璃墙打胶相关工作。2024 年 8 月 7
日,山东德恒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某某构成《人体损伤
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规定的一级残疾。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9 月16 日上午 8 时许,位于平谷区金海湖镇畅春园
南区改造项目 22
#
楼西侧施工现场,施工工人李某某在打胶施工
过程中,从人行步道采光顶靠 22
#
楼西侧南边第二块未安装玻璃
的孔洞掉至下方人行步道受伤,后送医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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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鸿泽浩宇公司项目负责人程某拨打 120,将伤
者李某某送至平谷区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额
颞顶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症状。
2024 年 8 月 7 日,山东德恒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伤情进行鉴定
并出具司法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分级》标准规定的一级残疾。
(三)事故瞒报和善后情况
2023 年 9 月16 日 8 时许,鸿泽浩宇公司项目负责人程某电
话向腾泰亿远公司现场负责人钱某伟、鸿泽浩宇公司总经理李秋
艳等人进行了报告。鸿泽浩宇公司及其负责人未向属地政府及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026 年 2 月 9 日,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收悉应急管理
部转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直接原因为:一是施工现场拆除损坏的玻璃后,未在玻璃拆除形
成的孔洞位置及时采取防坠落措施,未采用封堵等防护设施,孔
洞处于无安全防护的裸露状态。二是施工工人李某某未严格遵守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时既未按要求系挂安全绳,也未佩
戴安全帽。上述因素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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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及主要问题
1.施工总承包单位鸿泽浩宇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不到位,一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采光顶孔洞未按规定设置防
坠落防护设施
[1]
等;二是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人员李
某某未系挂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的事故隐患
[2]
;三是在明知或应
知承包单位庭玮建筑公司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情况下,仍
然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3]
。
事故发生后,鸿泽浩宇公司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4]
,由现场作业人员自行组织救援,未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进行上报
[5]
,其行为属于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劳务分包单位庭玮建筑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一是对从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缺少开展高处作业等针对性的培
训,致使作业人员未掌握必要安全操作技能,导致施工人员缺乏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 4.2.1: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 500mm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
于 500mm 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
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
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
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
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
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
负责上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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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6]
。二是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仅由袁某进行协调管理,
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
。三是在未
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情况下,仍然承揽劳务分包项目
[8]
。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分包(承揽)、
现场管理缺失等引发的瞒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行政责任
1.鸿泽浩宇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现场安
全管理缺失,采光顶孔洞未按规定设置防坠落防护设施,未采取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的事
故隐患;在明知或应知承包单位庭玮建筑公司未取得施工劳务资
质备案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事故发生后,未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未按规定组织救援,未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该行为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
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
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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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9]
、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
[11]
,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2]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鸿泽浩宇公司总经理李秋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孔洞防护、违
法分包等安全隐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情况,未按规定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3]
、第八十三条
[14]
的规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
故的。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77 号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
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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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5]
、第一百一十条
[16]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
司主要负责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由区
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庭玮建筑公司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作业人员未
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未取得施工劳务资
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承揽劳务分包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庭玮建筑公司总经理张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
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
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
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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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2023 年 4 月至 8 月,金海湖镇对畅春园南区施工现场开展
安全与扬尘防控检查 7 次,发现安全隐患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2
份并跟踪复查闭环;对物料未覆盖、施工现场道路污染等违规行
为依法作出累计 3 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 8 月牵头“吹哨”区规
自分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等部门召开施工安全专题会,同步
开展现场核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环保管理要求,履职程
序规范、监管到位。
事故调查组将相关单位履职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区监委。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鸿泽浩宇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强化施工作业人员岗
前安全教育培训,结合高危作业特点开展专项安全培训,重点补
充洞口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内容,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岗位安全
操作技能;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绳,及时发
现并消除个人防护缺失、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要严格规范劳务
分包管理,对承包单位资质严格核查,严禁将项目发包、分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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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要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履行总承包
单位上报责任,妥善保护现场及证据,第一时间如实上报,坚决
杜绝迟报、谎报、瞒报。要强化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排查高
处作业、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等环节隐患,确保孔洞防护栏杆、封
堵、挡脚板、安全网等防坠落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整改闭环,切
实履行管理职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庭玮建筑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纠正无资质承揽、培训缺失、管理
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杜绝无资质承揽劳务作业行为,
在依法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得承接涉施
工劳务资质项目,严格遵守建筑市场准入及安全生产资质管理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主要负责
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严格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现场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办法,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安
全操作技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金海湖镇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
全建筑施工项目巡查机制,强化工程高处作业、洞口防护等重点
环节隐患排查,深化多部门联合检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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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行为,严肃震慑事故瞒报行为,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
教育,坚决防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金海湖镇畅春园南区改造项目“2023·9·16”
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