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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0万米电缆光缆项目(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缆光缆)“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淮安市金湖县·政府信息公开(事故调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发布:2026-10-23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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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下午,位于江苏省金湖经济开发区年产80万米电缆光缆项目(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缆光缆)厂房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年产80万米电缆光缆项目(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缆光缆)“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总工会、经济开发区、住建局为成员单位,组成年产80万米电缆光缆项目(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缆光缆)“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省、市、县应急管理专家参与调查,进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江苏金北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北电缆公司),成立于2021年04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张某家,公司位于淮安市金湖县金北街道。企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线、电缆经营;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施工单位:上海酉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匠公司),成立于2020年06月28日,法定代表人:房某红,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建筑材料,轻质建筑材料,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建筑装饰材料,建筑用金属配件,建筑用钢筋产品,建筑砌块,建筑陶瓷制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设计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事故项目建设基本情况1.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名称为年产80万米电缆光缆项目(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缆光缆),位于江苏省金湖经济开发区,总投资18000万元,项目占地49亩,新建厂房约2.8万平方米。2021年11月9日,金北电缆公司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2026年2月12日,金北电缆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为金北电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张某家。施工单位为酉匠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房某红,项目经理为王某。2025年12月23日,金北电缆公司与酉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1#厂房、2#厂房建筑与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水、电气、照明、消防、暖通等),合同类型为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1500万元,工期为366天。(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金北电缆公司2025年12月23日,金北电缆公司与酉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了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并于2026年3月20日向酉匠公司送达了外包项目安全风险告知书,告知了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风险、安全生产要求。在项目发包期间,金北电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5次,发现26条事故隐患,发现的隐患已整改完成。2.酉匠公司酉匠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建立了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了风险辨识,制定了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员工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也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是该公司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到每个岗位,未明确电工、焊工等岗位职责。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制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对钢结构作业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完善。部分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和员工培训记录非员工本人签字,新进员工曲木某及(死者)7月26日办理入职,7月28日上岗作业,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时,也未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四)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7月28下午,酉匠公司工人在2#厂房工地施工,根据班组长万某山安排,梁某松、罗某坤、曲木某伍负责协助汽车起重机司机自东向西向1#厂房和2#厂房屋顶吊彩钢瓦,万某文在2#厂房内整理窗户钢材。14时许,汽车起重机停放在2#厂房东南侧的路面上,梁某松在屋顶,罗某坤和曲木某伍在地面,曲木某及在2#厂房东北侧墙面给檩条焊点刷油漆。15时许,万某山来到工地,在厂房东边和工人万某文沟通如何整理窗户钢材。16时许,汽车起重机移动到西南侧距厂房最西侧约15米处吊彩钢瓦。16时30分许,万某山打电话给罗某坤问曲木某及在哪里,这时罗某坤看见曲木某及在行车横梁上,就告诉了万某山。过了一分钟左右,罗某坤听见“咚”的一声,然后他听见曲木某伍说人掉下来了,他和曲木某伍立马跑过去,发现曲木某及已经坠落在地面上。(五)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年产80万米电缆光缆项目(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缆光缆)2#厂房西侧。2#厂房长210米,宽42米,共两跨,每跨宽21米,四周填充墙高1.3米,门高6米,窗户高4.5米。厂房中间用工型钢作为行车横梁,横梁长210米,宽0.35米,上沿距地面11.1米。横梁下面立柱自西向东一共29根,自西向东第一根与第二根距离5.5米,第二根与第三根距离6米,第三根与第四根、第四根与第五根、第五根与第六根、第六根与第七根、第七根与第八根距离均为8米,在第七根与第八根之间设柱间支撑。柱间支撑由0.12米×0.12米的角钢搭设而成,呈十字交叉状,在柱间支撑每隔0.5米设置0.05米×0.05米的角钢。坠落点距西侧填充墙3.4米,距北侧墙19.1米,距钢结构柱北侧1.6米。现场地面未硬化,用沙合土铺设。行车横梁上有一顶安全帽,其西侧有一枚螺母,行车横梁最西侧有9个孔洞未安装螺栓。(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初步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 19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6年7月28日,县应急局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后,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酉匠公司万某山接到工人报告后立即拨打了120,因万某山无法说清楚具体位置,120未及时赶到,后由万某山立即开车将曲木某及送至金湖县中医院抢救。(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6年7月28日19时许,曲木某及经金湖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酉匠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2026年7月3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工人曲木某及在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情况下,从2#厂房钢立柱柱间支撑攀爬到距地面高11.1米、宽0.35米的中部北侧钢结构行车横梁上,不慎坠落到地面。(二)间接原因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酉匠公司对新进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曲木某及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考核结果等情况。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酉匠公司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工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隐患。3.施工现场管理不严实现场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工人在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情况下登高进入危险区域。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酉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新进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工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1)房某红,女,群众,酉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王某,男,群众,酉匠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出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张某,男,群众,酉匠公司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酉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新进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考核结果等情况;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工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措施为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及建议:(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酉匠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员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尤其要强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改善现场作业条件,不断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酉匠公司要将事故发生日明确作为单位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日”,要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培训,教育、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二)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县住建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召开一次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紧盯高处作业风险防控,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危险作业施工现场管理,细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三)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经济开发区要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按照《关于印发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对开发区内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区域在建工程日常巡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年产80万米电缆光缆项目(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缆光缆)“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