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兴园(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消防 泵房施工项目“4·14”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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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紫兴园(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消防 泵房施工项目“4·14”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14 日 8 时 47 分许,位于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 区平谷园平和街7号院3号紫兴园厂区内拆除消防泵房施工现场 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北京开禾建筑有限公司两名施工人员受 伤,后送医救治。2026 年 5 月 7 日,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北京凤 凰可丽法医学研究中心(有限合伙)对受伤工人刘某云、刘某伤 情鉴定司法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刘某云重伤二级、刘某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平谷 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区科信局、中关村 平谷园管委会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建议。 调查认定,紫兴园(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泵房施工 项目“4·14”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情况 2026 年 4 月10 日,紫兴园(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 京开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废弃棚拆除协议》,主要施工范围为 厂区西北侧废弃棚拆除及棚内废弃设备拆除、清理,合同价款 2 万元。 (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紫兴园(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紫兴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YM1L1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农业中关村现代食品营养谷(中 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平和街 7 号院 3 号),法定代表人:艾兴有, 主要负责人:赫锐,主要经营范围:食品加工。 2.施工承包单位:北京开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禾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4009193XW,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 万元,注 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齐各庄东路136 号瑞丰商务 210 室,法定代表人:马东波,主要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包;物业管理等,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建筑业企业 资质。 - 3 -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平和街7号院3 号紫兴园厂西北侧废弃消防泵房处。该废弃消防泵房,外侧墙体 高 3.9 米、宽 4.1 米、长 10.2 米。废弃消防泵房外侧有一钢结 构房屋,钢结构屋顶下沿距废弃消防泵房顶部 1.3 米,整体由钢 结构支撑。2026 年 4 月14 日上午8 时许,开禾公司工人刘某云、 刘某从废弃消防泵房棚顶坠落至地面。 (事发现场照片) (四)伤者基本情况 刘某云(身份证号:110226******),男,汉族,62 岁, 北京市平谷区人,系开禾公司雇佣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 普工,工资按260 元/天结算。北京凤凰可丽法医学研究中心(有 限合伙)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编号:260120******)鉴定意见: 重伤二级。 刘某(身份证号:132629******),男,汉族,60 岁,河 - 4 - 北省承德市人,系开禾公司雇佣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普 工,工资按 260 元/天结算。北京凤凰可丽法医学研究中心(有 限合伙)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编号:260120******)鉴定意见: 轻伤一级。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 2026 年 6 月7 日,受伤人员医疗费用总计人民币 47 万 余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14 日早上 7 时许,开禾公司现场负责人邓某云 安排工人刘某云、刘某对废弃消防泵房进行拆除。当日上午8 时 许通过升降机至废弃消防泵房棚顶进行拆除棚顶作业,在进行拆 除作业过程中,原消防泵房顶部发生坍塌,刘某云、刘某坠落至 原消防泵房地面昏迷,坠落高度约 3.9 米。刘某苏醒后,自行通 过电话联系工友刘某军,刘某军随即赶到现场并拨打 120 急救电 话,后被送往平谷区医院进行救治。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工友刘某军随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9 时2 分 许,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刘某云、刘某送往平谷区医院 救治。 (三)事故善后情况 开禾公司积极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做好伤者家属安抚及善后 - 5 - 等工作,目前,刘某已出院,刘某云已转至平谷区医院普通病房 治疗。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区人力社 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区科信局、中关村平谷园管委会组 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工人刘某云、刘某在进行拆除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 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1] ,同时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 。 (二)间接原因 1.施工承包单位开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 场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监督,造成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3] ;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 全操作规程 [4] ;未落实监督工人规范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绳 等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人员拆除作业时违规 在水平构件上操作的安全隐患 [5] ;未对事发当天施工人员刘某 [1]《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 3.5.14 条第 2款:拆除作业应符合如 下规定: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 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 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6 - 云、刘某进行安全交底,未确保从业人员知悉相关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 。 2.紫兴园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责任缺位,对承包单 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开展现场安 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7] ;在未聘用工程监理的情况下,未发现和制 止现场拆除作业违规操作行为,未承担工程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8] ,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拆除作业、安全 带佩戴不规范、踩踏老化屋面违规作业的行为,未对开禾公司进 行安全交底,未履行建设单位应尽的安全把关职责 [9] 。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 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依 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 定责任和义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 除、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 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 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 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 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五)发 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 7 -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 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和人员应承担 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开禾公司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 护用品,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监管,未有 效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保障 从业人员具备必备知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拆除作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项 [11]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马东波,作为开禾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 时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 3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 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 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紫兴园公司依法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职责不到位,常态化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彻底;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进行拆除作业、现场作业人 员安全带佩戴不规范等违规作业的行为,安全把关职责缺失。其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北 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4.赫锐,作为紫兴园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落实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 理法定职责,未组织落实工程监理法定责任与义务,未履行建设 单位安全把关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九条第 - 9 -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科信局,围绕元旦、春节等关键节点,印发安全生 产工作通知及风险预警提示 8 次,累计推送安全提示信息 80 条, 其中限额以下工程安全提示 19 条。同步配套下发《工业企业和 信息服务业限额以下工程施工排查表》,督促企业主动填报、及 时报备。与紫兴园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压 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向辖区工业企业发放安全宣传手册 300 册,开展安全普法宣传;2 月 4 日会同中关村平谷园管委会、区 应急局开展春节期间联合安全生产指导检查,现场排查安全隐患 4 处并全部督促整改到位;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本年度累计 指导工业企业 130 家次,排查发现安全隐患 374 项,隐患均已完 成整改。 (二)中关村平谷园管委会,2026 年以来落实属地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组织干部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本单位“履职清单”、“重点任务清单” 等文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限额以下工程报备流程。该单 位与辖区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 全四类责任书;1-4 月召开党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1 次、企业季 度安全生产部署会 2 次、专项部署会议 12 次,组织警示教育 2 场,针对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高危环节细化管控措施。班子成 - 10 - 员累计带班督导检查企业8次;安全检查队对辖区3家限额以上、 6 家限额以下在建工程排查 22 次,先后 2 次赴紫兴园施工现场 开展安全指导。此外,管委会配备 4 名初级、1 名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组建专业监管队伍,并联动应急、消防、住建等部门建 立联合监管机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开禾公司要深刻汲取“4·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 高处作业管控,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配齐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 交底,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前 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二)紫兴园公司要深刻汲取“4·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发包项目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 责,全面承担监理法定职责,常态化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强 化拆除作业现场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行为,杜绝 以包代管、安全监管缺位问题。 紫兴园(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泵房施工 项目“4·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 年6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