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街道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7·30”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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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街道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7·30”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7月30日15时57分许,位于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街道星合一号商业楼项目地下一层设备安装现场发生一起亡人事故。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建设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银川路街道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了高新区(新市区)“7·30”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经调查认定: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7·30”亡人事故是一起设备安装人员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非生产安全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7****030B,法定代表人:张玲玲,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08年7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营范围:电力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设施承装类三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电力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电力工程的施工、维修、拆除工程服务;检测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保系统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安装,水电暖安装,供暖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电力投资;销售:售电,售水,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材料(专项除外),电子产品,节能产品,五金交电。(二)事故相关单位新疆星合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3265,法定代表人:陈因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23年5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三)合同签订情况2026年6月25日,新疆星合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星合一号商业楼高低压配电室安装及高压外网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包括高压电缆采购敷设、高低压配电柜采购安装、变压器采购安装、电缆沟开挖等。该项目采用包干价,包工包料、包安装、包验收合格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四)事故经过2026年7月30日,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带班人员郭某带领周某新、杨某设、吕某贤、赵某亮、陈景威(死者)等施工人员在星合一号商业楼地下一层进行设备安装施工作业,上午工作结束施工人员吃午饭、休息后40多分钟后,于14时30分许再次进入施工现场,计划将位于地库的配电柜使用手动液压搬运车(下称搬运车)移动至地库东北侧的配电室,上述人员合力将配电柜抬至搬运车上,14时57分许,陈景威(死者)告知工友自己身体不适,便离开液压搬运车,行走至距离搬运车5米处时呼叫工友周某新,让周某新扶着自己,周某新便与赵某亮将陈景威(死者)搀扶后使其平躺至地面。(五)现场勘验情况1.勘验时间:2026年7月30日16时16分至19时24分;地点:银川路595号星合一号商业楼地下一层5轴至6轴交B轴至C轴停车库,当日天气:晴。2.现场概况:停车库建筑面积478.3㎡,死者位于5轴交B轴至C轴之间,东北侧停放一台搬运车和探照灯1盏,搬运车上卧放一台尺寸为800×1500×2300mm高压配电柜;西侧为南北走向排水沟和集水坑,排水沟和集水坑距离死者约2550mm。 图: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搬运车上的配电柜(六)人员伤亡情况人员伤亡情况陈景威:男,群众,身份证号:412*************36,户籍住址:河南省扶沟县,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信息接报、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周某新发现陈景威(死者)状态异常后从负一层至地面将情况告知了带班人员郭某,郭某立即到负一层发现陈景威(死者)无法唤醒,15时许,郭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情况向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关某斌进行了汇报。随后郭某与周某新到项目入口处迎接120车辆,15时10分许,120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陈景威(死者)已无生命体征。(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陈景威(死者)死亡后,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及时联系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2026年8月4日,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说明陈景威(死者)在施工现场为突发心梗死亡。(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立即施救并及时拨打120电话,并及时引导120救护车顺利到达现场,同时能积极配合救援,未发现应急处置不当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局、银川路街道及属地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针对该起事故,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各成员按照职责积极协调处置相关事宜,应急及善后处置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事故原因分析(一)施工现场搬运的配电柜为新购入准备安装设备,未连接电源,现场除照明探照灯电源外,无其他临时用电线缆,陈景威作业过程中未接触探照灯电源线,排除人员触电导致死亡。(二)施工人员在将配电柜抬至搬运车过程中未发生倾倒、撞击、挤压等情况,现场无其他运转机械设备,且陈景威(死者)身体无外伤,排除人员受物体打击、机械致害导致死亡。(三)施工现场无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源,星合一号商业楼地下一层有多人作业,其他人员未感不适,排除人员中毒或缺氧窒息导致死亡。(四)根据死者多名在场工友笔录,事故发生前陈景威(死者)未出现摔倒、磕碰、跌落等致害因素,排除人员受其他外力导致死亡。因死者家属拒绝尸检,结合上述排除因素,事故调查组认定陈景威不排除突发疾病死亡。四、事故主要教训(一)职业健康管理不到位,施工企业未对进场作业人员开展全面健康筛查,不掌握作业人员基础疾病情况,未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将不适宜现场作业的人员安排在施工现场从事搬运作业;有基础病史人员的作业风险未识别管控,对突发疾病风险预判不足。(二)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短板,施工企业安全教育侧重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缺少突发疾病、心脑血管急症相关健康风险培训;未对员工宣传心梗前兆识别、紧急避险、现场急救相关知识。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该起事故,建议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需开展全体入场人员健康排查,组织全员在岗体检,重点筛查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确诊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医生建议不能从事重体力、现场施工作业的人员,调离岗位。(二)应开展班前会健康问询,每日班前除安全交底外,增加人员身体状态确认,员工出现胸闷、头晕等不适症状,立即停止作业、休息就医,严禁带病上岗。(三)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急救措施培训,告知员工身体不适第一时间停止作业上报;同时完善公司应急预案,增加作业人员突发疾病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将人员健康风险纳入常态化隐患排查。 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街道新疆昊源电力技术 有限公司“7·30”亡人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