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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霞云岭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26-04-23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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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霞云岭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2·17”事故调查组
2026 年4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项目工程概况......................................................................................................2
(二)事发单位基本情况..............................................................................................2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2
(四)相关协议签订情况..............................................................................................3
(五)涉事车辆情况......................................................................................................4
(六)其他情况..............................................................................................................5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5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5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6
(三)人员死亡情况......................................................................................................7
三、事故原因分析................................................................................................................. 8
(一)直接原因..............................................................................................................8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8
(三)间接原因..............................................................................................................8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8
(一)对刑事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9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9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0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0
(二)加强履行属地责任............................................................................................11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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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霞云岭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2 月 17 日 8 时许,位于房山区霞云岭乡三流水村
大洼口附近,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吊
装卸载硅砂砖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规定,房山区人民
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住建委、霞云岭乡政府组成的
“12·1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对事故
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
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房山霞云岭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12·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事
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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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
期)。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改造提升防火公路约 14.86 公里,新建
防火公路约 29.48 公里,改造提升防火步道约47.55 公里,新建
防火检查站 26 座、森林防火蓄水池 24 座、林木智能保护基站 3
座、多功能防火警示系统 200套等。开工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6 年12 月 31日。
涉事分包工程名称为防火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蓄水池专业分
包工程。事发工程项目为森林防火蓄水池项目,共涉及南窖乡、
史家营乡、青龙湖镇、霞云岭乡、十渡镇、韩村河镇、周口店镇
等 7 个乡镇,建设森林防火蓄水池 24 座,其中包括 2025 年 11
月开始施工的霞云岭乡三流水村大洼口点位。
(二)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专业分包单位: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 称 “ 中 工 恒 润 公 司 ”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9MA00AXTR7T,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22,
法定代表人吴 X 波,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区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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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局”)。
2.全过程管理单位:北京市房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MACHE5BJX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太平庄村南京周路北侧 2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严 X。
3.监理单位:中咨海外建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咨海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003103686,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长辛店云岗路 197 号院 119室,法定代表人杨X 军,企业资质类
别及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4.施工单位: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
乡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11051274,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草桥东路 8 号院 7 号楼,法定代表人李X 祥,企业资质类别及等
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四)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2024 年 11月 18 日,区园林绿化局与基础设施公司签订《北
京市房山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期)建设管理委托协
议》,委托基础设施公司负责资金使用、手续办理、咨询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工程安全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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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组织协调、竣工验收、处理施工纠纷等工程建设全过
程工作。
2025 年 6 月11 日,区园林绿化局与城乡建设公司签订《北
京市房山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期)施工合同》,由
城乡建设公司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部内容。同日,区园林绿化局
与中咨海外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山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期)监理合同》,由中咨海外公司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
服务。
2025 年 9 月20 日,城乡建设公司与中工恒润公司签订《北
京市房山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期)-防火检查站和
森林防火蓄水池专业分包合同》,由中工恒润公司负责防火检查
站和森林防火蓄水池专业分包工程全部内容。同日,双方签订各
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涉事车辆情况
涉事汽车起重机为徐工牌汽车起重机,规格型号为徐工牌
XZJ5169JQZ12,车牌号码为京 ADH313,最大额定起重量为12t,
起升高度为 30.5m,该车辆为李 X 艳个人所有,司机为彭 X 伟(具
有起重机司机 Q2 资质)。2025 年 9 月 11 日,经山东顺心重起
检验有限公司对该车检验合格(汽车起重机年度检验报告,报告
编号:QK20250911029A)。2025 年 12 月 11 日,中工恒润公司
与车主李 X 艳签订《汽车吊租赁协议》。经查,中工恒润公司未
对该车辆进行进场验收并未向城乡建设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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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情况
2025 年 12月 11 日,根据房山区天气预警,预计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全区将出现明显降雪天气。区园林绿化局、霞云岭乡政
府发布降雪工作提示,要求各施工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
作。12月 11 日,工程项目监理部组织建设、管理、设计、监理、
施工等单位召开监理例会,中咨海外公司要求严禁在雪天及雪后
作业,复工前现场实际情况未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严
禁组织施工作业。基础设施公司要求所有点位(包含事发点位)
全部停工,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理单位复查合格
后再复工。同日,中咨海外公司下发《工程停工令》,“自 2025
年 12 月12 日 8 时起,暂停所有部位(工序)施工,复工前经监
理单位现场检查,满足复工条件后方可复工”。随后,城乡建设
公司组织项目部安全生产例会,要求落实监理例会和停工令要
求。停工期间,基础设施公司、中咨海外公司、城乡建设公司依
据道路交通条件开展实地核查,对霞云岭乡三流水村等交通不便
点位通过电话问询确认,均未发现施工作业情况。事发前,中工
恒润公司未向城乡建设公司、中咨海外公司履行复工报告及申请
程序,擅自开展作业准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5 年 12月 17 日7 时 10 分许,中工恒润公司作业班组长
张 X 安排李 X(运输货车司机)、刘 X、杨 X 清、彭 X 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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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司机)等人员进行硅砂砖材料二次倒运,为复工前做准备
工作。7 时 30 分许,刘 X、杨 X 清乘坐李 X 驾驶的解放牌重型栏
板货车,货车运载 7 组硅砂砖(每 8 块硅砂砖为一组,每组采用
木质托盘承载),从霞云岭村山下材料存放处运送至三流水村大
洼口附近。随后,刘 X、杨X 清负责挂钩协助吊装,彭 X 伟操作
汽车起重机将硅砂砖吊运至蓄水池施工点位。8 时许,刘 X、杨
X 清站在货车车厢内,将两条吊带从木质托盘间穿过,吊带两端
挂在汽车起重机吊钩上,并用手势告知彭 X 伟起吊,硅砂砖上升
高度约 4 米时,硅砂砖突然掉落,将位于货车车厢内的刘X 砸中,
造成刘 X 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呼救,随即拨打了 120 急救
电话,并向中工恒润公司汇报情况。8 时 30分许,120 救护车到
达现场,经 120 医护人员抢救后确认刘X 已无生命体征。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进行调度,公安、园
林、应急等相关部门和霞云岭乡政府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沟通顺
畅,有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及时有效。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事发地点位于房山区霞云岭乡三流水村大
洼口附近,距离大洼口蓄水池施工点位约 20 米。现场解放牌红
色重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京 AZG228)车厢前部有 4 组硅砂砖、
每组 8 块,硅砂砖堆放在木质托盘上;车厢后部有散落破损的硅
砂砖,车厢西侧有一黄色安全帽;车厢尾部西侧及其下方地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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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显血迹。货车北侧有一徐工牌黄色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京
ADH313),汽车起重机吊臂处伸展状态,两条吊带穿过木质托盘
挂于汽车起重机吊钩,木质托盘部分损坏断裂。
2.其他勘查情况。经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及调查询问了解,事
发转运硅砂砖的规格型号为φ725mm,单块重量约 40kg,一组为
8 块,单组重量约 320kg。硅砂砖采用木质托盘承载,木质托盘
有效荷载为静载≥2 吨,动载≥1.5 吨。
图 1 事发现场 图 2 事发死者作业位置
(三)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刘 X,男,汉族,59 岁,天津蓟州人,系中工恒润公
司工人,普工。
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 X 符合颅脑损伤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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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创伤失血休克性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本起事
故的直接原因为:在使用汽车起重机通过吊带吊运硅砂砖作业过
程中,现场作业人员未将木质托盘、硅砂砖等绑扎牢固
[1]
;事发
时站在起吊物下方的货车车厢内,未与起吊物保持安全距离
[2]
,
刘军被坠落的硅砂砖砸中致亡,导致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调查,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三)间接原因
1.中工恒润公司在停工期间擅自施工作业,使用汽车起重机
吊装过程中未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
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工恒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吴 X 波,作为事发时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
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存在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1.19条: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
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 3.4.1条: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
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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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刑事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张 X,中工恒润公司作业班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工恒润公司在停工期间擅自施工作业,使用汽车起重机
吊装过程中未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
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3]
、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
[4]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5]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6]
的规定,结合《应
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95.B 的规定,
建议由房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
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吴 X 波,作为事发时中工恒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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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
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存在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7]
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8]
的规定,结
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94.A 的
规定,建议由房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
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中工恒润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要进一步增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加强现场人员及作业过程监督
管理,严格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全面提高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要严格落实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吊装、基坑等易
发生事故的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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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
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强履行属地责任
霞云岭乡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要求辖区企业
及在建工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在建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拉
网式”排查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行问题隐患“一
户一档、销号管理”,确保隐患整改闭环,压实安全监管责任。
要充分利用好“吹哨报到”机制,深化部门协同监管,开展联合
执法检查,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及在建工程,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形成震慑作用。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区园林绿化局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紧压实行
业监管管理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落
到实处。紧盯临边防护、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交叉作业等易发
生事故作业环节,对所有施工点位进行事故隐患全面排查,针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做到闭环管理。在本行业领
域内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区内在建工程以案为鉴、举一反三,
全面强化安全意识、压实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