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山白杨东路(长于南大街-清苑南街)道路和管线工程“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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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房山白杨东路(长于南大街-清苑南街)道路和 管线工程“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18 日 13 时 15 分许,位于房山区白杨东路(长 于南大街-清苑南街)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人员高 处坠落事故,造成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规定,房山区人民 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委、拱辰街道办事处组成的“4·18”事 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 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房山白杨东路(长于南大街-清苑南街)道路 和管线工程“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擅自 翻越沟槽临边防护栏杆、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市房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 称 “ 基 础 设 施 公 司 ”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11MACHE5BJX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太平庄村南京周路北侧 2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严 X。 2.监理单位: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四方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101387814U,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北京 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5 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赵 X,企业资质类 别及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3.施工单位: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 建华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359771921X6,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佑青街 1 号院 17 号楼 2 层 1 单元 201,法定代表人张 X 峰,企 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4.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歆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歆 茂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MACXX5UYIR,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北京 - 3 - 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村委会北 90 米,法定代表人路 X 财, 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2023/11/16。 (二)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为房山区白杨东路(长于南大街-清苑南街)道路 工程(房山区白杨东路(长于南大街-清苑南街)给水、再生水、 雨水和污水管线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 拓展东区,西起长于南大街,东至清苑南街。工程内容为建设道 路全长约 1140.78 米,建设给水、再生水、雨水和污水管线全长 约 7425.2 米。开工日期为 2026 年 2 月 26 日,计划于2026 年 9 月 30 日竣工。 经查,事发工程项目为污水管道工程,沿白杨东路永中以北 19.5 米,自景辰街至长于南大街,新建一条 D400 毫米的污水管 道。该工程 WA3-WA10 段最大开挖深度约为 4.8 米,最小开挖深 度约为 3 米,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规定,该段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城建华晟公司对WA3-WA10 段制定了专项施工方案,开槽施工过程中采取钢板桩支护措施, 事发时该工程处于沟槽回填阶段。 (三)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该项目经招投标后,2025 年 12 月 26 日,基础设施公司与 四方监理公司签订《房山区白杨东路(长于南大街-清苑南街) 道路工程及给水、再生水、雨水和污水管线工程监理合同》,由 四方监理公司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服务。2025 年 12 月 30 - 4 - 日,基础设施公司与城建华晟公司签订《房山区白杨东路(长于 南大街-清苑南街)道路工程及给水、再生水、雨水和污水管线 工程施工合同》,由城建华晟公司负责房山区白杨东路(长于南 大街-清苑南街)道路工程的道路工程、供水工程、雨水工程、 污水工程、再生水工程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2026 年 2 月24 日,城建华晟公司与歆茂建筑公司签订劳务 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由歆茂建筑公司负责工程土方 回填、管道管件铺设及安装、路面附属等劳务配合施工;城建华 晟公司负责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控 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监督纠正分包单位人员的违章、违规、 违纪行为等。 (四)工程项目监管情况 区住建委于2025年12月31日为该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 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召开工程开工 前安全技术交底会;制定了《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在施工安全 监督周期内(7 个月零2 天),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安全抽查 3 次, 即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于 4 月7 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发 现问题 2 项,区住建委依法依规采取现场教育措施,督促施工单 位立行立改,发现问题已完成整改。 四方监理公司组织了现场监理机构,针对危大工程编制了监 - 5 - 理实施细则。于 2026 年 4 月18 日上午巡视检查沟槽回填过程中 发现存在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下发了监理通知单和工程暂 停令,要求城建华晟公司停止现场作业,安排专人现场值守,禁 止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重新编制《钢板桩支撑拆除专项施工 方案》,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6 年 4 月17 日,钢板桩班组长高X 新联系焊工王 X 卫, 通知王 X 卫返场准备钢牛腿拆除作业。 4 月 18 日 13 时 10 分许,焊工王 X 卫在午休期间进入施工 现场,沿污水管线沟槽上方的临边防护栏杆外侧向西行走,行至 沟槽 WA4 段左右违规翻越临边防护栏杆,查看钢牛腿作业面情况 时坠落至槽底。13 时15 分许,高文新现场发现王 X 卫头部朝下 坠落至沟槽底部。高X 新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向现场负责 人郭 X 亚汇报。随后,高 X 新、郭 X 亚等人进入沟槽底部开展抢 救工作。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王 X 卫采取急救措施,14 时 许,王 X 卫经抢救无效,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进行调度,应急、公 安、住建、卫健等相关部门和拱辰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迅速,信 息沟通顺畅,有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及时有效。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位置为污水管道工程 WA4-WA5 段沟槽,沟 - 6 - 槽为东西走向,槽宽约 3 米、深约 2.8 米。沟槽东侧设有上下安 全梯,搭设沟槽临边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危大工程公示牌、基坑爬梯和临边防护验收牌等。沟槽内采用钢 板桩支护,钢板桩内侧设有对称焊接的钢牛腿,钢围檩落于钢牛 腿上方。王 X 卫头部向西躺于沟槽底部,头部附近有钢围檩,距 其约 2 米处有一黄色安全帽。 图1 事发沟槽东侧 图 2 事发现场 (三)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王 X 卫,男,39 岁,河南周口人,系歆茂建筑公司 焊工。根据死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NO.3589402), 王 X 卫死亡原因为出血性休克。 西 钢围檩 钢牛腿 钢板桩 - 7 -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本起事 故的直接原因为:王 X 卫在午休期间私自进入施工危险区域,违 规翻越沟槽临边防护栏杆,不慎坠落至沟槽内死亡,导致事故发 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调查,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三)间接原因 1.城建华晟公司对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不力,未健全完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作业人员违规翻越沟槽临边防护栏杆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2.城建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 X 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不到位,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 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翻越沟槽临边防护栏杆存在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刑事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王 X 卫在午休期间违规翻越沟槽临边防护栏杆,擅自进入施 工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 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8 - 城建华晟公司对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不力,未健全完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作业人员违规翻越沟槽临边防护栏杆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 的规定,结合《应 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95.B 的规定, 建议由房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 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张 X 峰作为城建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 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翻越沟槽临边防护栏杆存在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3]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4] 的规定, 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94.A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9 - 的规定,建议由房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 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城建华晟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承揽施工项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压紧压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 落实。要进一步增强对非常规时段危大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值 守、巡查频次和在岗抽查等,全面强化现场危险源管控,及时发 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常态化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 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履行属地责任 拱辰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要 求在建工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充分利用好“吹哨报到”机制,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要进一步统筹辖区内监管力量,明确 内部监管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建筑领域全覆盖执法检查和日常检 查,从严从细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全方位堵塞安全监管 漏洞,切实提升监管质效。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区住建委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紧压实行业监 - 10 - 管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在本行业领域内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区内在建工程以案为 鉴,全面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对施工危险区域管控措施。要对该 工程项目进行差别化监管,加大行政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施工单位 落实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