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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荣昌营凯建材有限公司6.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荣昌区 发布:2025-08-13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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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8日8时许,重庆市荣昌区营凯建材有限公司井
下二采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开展排水作业时发生一起
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8.5万元
。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
重庆荣昌营凯建材有限公司‘6·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
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
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查清了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荣昌营凯建材有限公司“6·8”一般触
电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章开展带电作业、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荣昌区营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营凯公
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
**********2C,成立日期:2015年9月11日,注册资册资本:
陆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
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许溪社区**组**号,经营范
围:开采石灰岩;生产、销售等。开采矿种:建筑石料
用灰岩;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50万吨/年;
矿区面积:0.6357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从370到210米。该
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500226**************39,有效
期:2020年9月3日至2029年8月13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渝)FM安许证字〔2022〕荣昌2****9号,有效期:
2022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事故发生前,该公司
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概况。

1.
重庆营凯公司人员共有从业人员47人,其中设矿长1名(
陈某海),总工程师1名(吕某浪),生产副矿长1名(
李某君),安全副矿长1名(龙某忠),机电副矿长1名
(曾某贵)。设置安全科为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1名(周某均),特种作业人员4名。公司无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员工参与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矿长、安全
科长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类型: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类型: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三)事故区域及当天作业基本概况。

1.事故区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为二采区回风巷
掘进工作面,于2023年10月开始正常施工,主要作为二采
区回采期间的回风巷道以及二采区前期开拓布置时的运
输巷道,施工总长度为448m。2025年4月该掘进工作面涌水
量增大,开始按计划进行排水作业。

2.事故ÑSuS_)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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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ˆ检身登记、未携带定位卡入井开展排水作业,到达指
定区域后,根据排水区距离远近判定排水泵电源线是否
接线。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7日,中班井下带班矿领导曾某贵发现二采区回
风巷掘进工作面积水较多需要排水,随即联系地面带班
矿领导龙某忠安排人员排水,龙某忠电话联系排水工谭
某荣中班入井排水。

19时9分,谭某荣进入井下开展排水作业。在到达二采区
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后,发现排水泵电源线长度不足后,
随即开展接线作业。

6月8日8时许,早班打眼工陈某、曾某兵下井前往二采区
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时发现排水工谭某荣倒地,双手分别
握持配电箱处接出的电线及连接排水泵的电线,左手有
明显烧焦痕迹。在对其呼唤无应答后,陈某用塑料工具
将谭某荣双手握住的电线挑开,曾某兵通过井下广播系
统向地面调度中心报告谭某荣受伤情况。矿长陈某海接
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并对谭某荣开展急
救。

8时50分许,陈某海出井拨打“120”急救电话。

9时10分许,谭某荣被运送至地面井口后,陈某海向荣昌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事故有关情况。

9时26分许,荣昌区普众医院救护人员到达后立即对谭某
荣开展抢救,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营凯建材公司井下二采区回风巷距掘
进工作面20米处,谭某荣倒地时左手握持从配电箱处接
出电线,右手握持连接排水泵的电线(详见图一);临
时配电箱安装未安装牢固,配电箱开关未接地(详见图
二)。

图一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图二 事故配电箱中开关接线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谭某荣,男,48岁,汉族,
家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佛堂街**号,身份证号:5102
3**********016,于2024年3月到重庆营凯公司工作,工种为
井下排水工,但一直从事辅助工工作。2025年4月22日参
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考试合格后,开始担任排水
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8.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Ynå]\O0Ï~‹NEe°s:WØR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
生,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排水工谭某荣违章开展带电作业[]。
谭某荣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
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开展带电作业,导致触电死亡
。

(二)间接原因分析。

重庆营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未严格
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开展老带新
的适应性培训。谭某荣换岗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前,未严
格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展
离岗或换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谭某
荣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
下违章开展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井下电器
开关未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安全隐患。

3.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
某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关于非专业人员不
准操作电气设备的规定。

4.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加强排水作业现场安全管
理,未确保排水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
措施。

5.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欠缺。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一)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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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现安全隐患27条,均已整改完毕。但在事故调查
过程中发现: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营凯公司制定并
实施的现场检查方案内容不全面,侧重于检查顶板、运
输、通风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企业员工转岗的安全教育
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井下机电设备情况等检
查力度偏弱。

(二)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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Œåg过程中发现:昌元街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不全面,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等情况检查力度偏弱。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建议。

谭某荣,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在未取
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从事电气作业,
导致触电死亡。谭某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
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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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eQ•NÀh«ŽŒTúQ•NºN员清点制度》[]、《领导带班下井
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要求职工下井携
带定位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本次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
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营凯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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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是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某
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入井检身和出井
人员清点制度》,未严格督促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
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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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U\&^电作业的事故隐患。三是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某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
度》、《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未严格督促
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海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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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5uÝO¤b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谭某荣在未取得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开展
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
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
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曾某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并暂停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三)其他处理建议。

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
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
的相关规定,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区领导对区应急
管理局和昌元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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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XTå]=„ž[eQ•NÀh身制度及携带定位卡;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不力,纠正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行为力度欠
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相关单位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相关单
位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
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
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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ÿ进一步强化风险研判,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
管控事故风险,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
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科
学合理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对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
,细化执法检查内容,坚决遏制和有力查处安全生产违
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昌元街道办事处的专业指导,行
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昌元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
任。要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
检查,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强化对切实提升一线从业人
员的安全意识。要细化工作措施,对辖区各行业领域开
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风险研判,针对性地制定防
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
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六、非专业人员不准操作、
维修电气设备、设施。专业人员操作、维修时应按规定
佩戴劳保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4.5.3: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
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
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
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
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检身员必须坚守岗
位,认真执行检身规定和入井、出井人数清点核对,发
现超过下班时间2小时人员未及时出井时,要查明原因
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
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
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
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力冒
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
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谭某荣倒地时左手握握持从配电箱处接出的电线

右手握持连接排水泵的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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