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荣昌营凯建材有限公司6.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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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8日8时许,重庆市荣昌区营凯建材有限公司井 下二采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开展排水作业时发生一起 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8.5万元 。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 重庆荣昌营凯建材有限公司‘6·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 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 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查清了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荣昌营凯建材有限公司“6·8”一般触 电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章开展带电作业、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荣昌区营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营凯公 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 **********2C,成立日期:2015年9月11日,注册资册资本: 陆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 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许溪社区**组**号,经营范 围:开采石灰岩;生产、销售等。开采矿种:建筑石料 用灰岩;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50万吨/年; 矿区面积:0.6357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从370到210米。该 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500226**************39,有效 期:2020年9月3日至2029年8月13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渝)FM安许证字〔2022〕荣昌2****9号,有效期: 2022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事故发生前,该公司 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概况。 1. 重庆营凯公司人员共有从业人员47人,其中设矿长1名( 陈某海),总工程师1名(吕某浪),生产副矿长1名( 李某君),安全副矿长1名(龙某忠),机电副矿长1名 (曾某贵)。设置安全科为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1名(周某均),特种作业人员4名。公司无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员工参与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矿长、安全 科长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类型: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类型: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三)事故区域及当天作业基本概况。 1.事故区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为二采区回风巷 掘进工作面,于2023年10月开始正常施工,主要作为二采 区回采期间的回风巷道以及二采区前期开拓布置时的运 输巷道,施工总长度为448m。2025年4月该掘进工作面涌水 量增大,开始按计划进行排水作业。 2.事故ÑSuS_)Y•N Nÿ•N Nÿ•N Rÿ’c4lå]-ŒÐgcƒ@wå]\O Lˆ检身登记、未携带定位卡入井开展排水作业,到达指 定区域后,根据排水区距离远近判定排水泵电源线是否 接线。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7日,中班井下带班矿领导曾某贵发现二采区回 风巷掘进工作面积水较多需要排水,随即联系地面带班 矿领导龙某忠安排人员排水,龙某忠电话联系排水工谭 某荣中班入井排水。 19时9分,谭某荣进入井下开展排水作业。在到达二采区 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后,发现排水泵电源线长度不足后, 随即开展接线作业。 6月8日8时许,早班打眼工陈某、曾某兵下井前往二采区 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时发现排水工谭某荣倒地,双手分别 握持配电箱处接出的电线及连接排水泵的电线,左手有 明显烧焦痕迹。在对其呼唤无应答后,陈某用塑料工具 将谭某荣双手握住的电线挑开,曾某兵通过井下广播系 统向地面调度中心报告谭某荣受伤情况。矿长陈某海接 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并对谭某荣开展急 救。 8时50分许,陈某海出井拨打“120”急救电话。 9时10分许,谭某荣被运送至地面井口后,陈某海向荣昌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事故有关情况。 9时26分许,荣昌区普众医院救护人员到达后立即对谭某 荣开展抢救,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营凯建材公司井下二采区回风巷距掘 进工作面20米处,谭某荣倒地时左手握持从配电箱处接 出电线,右手握持连接排水泵的电线(详见图一);临 时配电箱安装未安装牢固,配电箱开关未接地(详见图 二)。 图一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图二 事故配电箱中开关接线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谭某荣,男,48岁,汉族, 家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佛堂街**号,身份证号:5102 3**********016,于2024年3月到重庆营凯公司工作,工种为 井下排水工,但一直从事辅助工工作。2025年4月22日参 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考试合格后,开始担任排水 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8.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Ynå]\O0Ï~‹NEe°s:WØR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 生,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排水工谭某荣违章开展带电作业[]。 谭某荣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 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开展带电作业,导致触电死亡 。 (二)间接原因分析。 重庆营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未严格 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开展老带新 的适应性培训。谭某荣换岗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前,未严 格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展 离岗或换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谭某 荣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 下违章开展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井下电器 开关未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安全隐患。 3.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 某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关于非专业人员不 准操作电气设备的规定。 4.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加强排水作业现场安全管 理,未确保排水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 措施。 5.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欠缺。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一)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 R t^%f‚‚ Yå] 次,发现安全隐患27条,均已整改完毕。但在事故调查 过程中发现: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营凯公司制定并 实施的现场检查方案内容不全面,侧重于检查顶板、运 输、通风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企业员工转岗的安全教育 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井下机电设备情况等检 查力度偏弱。 (二)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办事处。 R t^%f‚‚ Yå] Œåg过程中发现:昌元街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不全面,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等情况检查力度偏弱。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建议。 谭某荣,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在未取 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从事电气作业, 导致触电死亡。谭某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 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 –£`’cåg N›Rÿ*gÊSöeÑS°sv^6Rbk-ŒÐgcƒ(W*gÖS—_Ñ‘^\^—Ñ‘^\ÿwq\ •N NÍd\OÁ‹„vÅ`µQ –£`0 N/fž[½e,glQøS‰[hQu§Nĉàz6R¦^ t6R¦^ NºNXT tºNXTM‘ Y N*gM‘ YèlŒQ‰[hQå] t N›Rÿ•N 0eQ•NÀh«ŽŒTúQ•NºN员清点制度》[]、《领导带班下井 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要求职工下井携 带定位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本次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 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营凯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_U\‰[hQu§NYe²€ùW‹ 0Àhåg,glQøS‰[hQu§Nå]\O N›R0*gÊSöeÑS°sv^6Rbk-ŒÐgcƒ(W*gÖS—_Ñ‘^\^—Ñ‘^\ÿwq\• N NÍd\OÁ‹„vÅ`µQ –£`0 N是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某 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入井检身和出井 人员清点制度》,未严格督促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 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_U\‰[hQu§NYe²€ùW‹ 0Àhåg,glQøS‰[hQu§Nå]\O N›R0*gÊSöeÑS°sv^6Rbk-ŒÐgcƒ(W*gÖS—_Ñ‘^\^—Ñ‘^\ÿwq\• N NÍd\OÁ‹„vÅ`µQ _U\&^电作业的事故隐患。三是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某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 度》、《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未严格督促 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海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_U\‰[hQu§NYe²€ùW‹ –£` N›Rÿ*gÊSöeÑS°sv^’cd–•N o5uÝO¤b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谭某荣在未取得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开展 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 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 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曾某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并暂停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三)其他处理建议。 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 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 的相关规定,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区领导对区应急 管理局和昌元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ÿ‰[hQ•beQ ‰BlM‘ YèlŒQ‰[hQå] tå]\Oÿ*gM‘ YÖS—_Ñ‘^\^—Ñ‘^\ÿwq\•N ÿgbLˆlQøS‰[hQu§Nĉàz6R¦^ NºNXT*g%N<h cgq—\MOÍd\Oĉ ‰BlXTå]=„ž[eQ•NÀh身制度及携带定位卡;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不力,纠正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行为力度欠 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相关单位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相关单 位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 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 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NºNXT%N<hgbLˆ‰[hQu§Nĉàz6R¦^ŒT‰[hQÍd\Oĉ ‰BlM‘ YèlŒQ‰[hQå] ÿ进一步强化风险研判,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 管控事故风险,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 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科 学合理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对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 ,细化执法检查内容,坚决遏制和有力查处安全生产违 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昌元街道办事处的专业指导,行 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昌元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 任。要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 检查,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强化对切实提升一线从业人 员的安全意识。要细化工作措施,对辖区各行业领域开 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风险研判,针对性地制定防 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 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六、非专业人员不准操作、 维修电气设备、设施。专业人员操作、维修时应按规定 佩戴劳保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4.5.3: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 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 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 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 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检身员必须坚守岗 位,认真执行检身规定和入井、出井人数清点核对,发 现超过下班时间2小时人员未及时出井时,要查明原因 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 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 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 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力冒 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 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谭某荣倒地时左手握握持从配电箱处接出的电线 右手握持连接排水泵的电线 — PAGE \* MERGEFORMAT 6 — — PAGE \* MERGEFORMAT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