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昌元“9·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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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昌元“9·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重庆市荣昌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26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6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6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7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7 (四)事故勘查情况 8 (五)事故发生经过 10 (六)检验鉴定情况 11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12 四、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13 五、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14 (一)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 14 (二)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15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6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7 2025年9月5日15时55分许,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 渝DZ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仁义镇方向沿省道209线往香 国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香国大道与省道209 线交叉路口,唐某驾驶该车超越等候车辆后,停车起步 时被同向在后由王某军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川K8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3***重型自卸半挂车碾压, 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于2025年9月24日死亡的一起一 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21万元。 ÿåN ŒågÄ~ ÷‹:Sª~ÔYÑvÔY机关、区检察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 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昌元“9·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双方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 0CX2,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内江市万 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北 环路***号,登记日期:2020年7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 26年7月31日,道路运输证:51101100****,保险凭证号:1263 4***************6,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2. 川K3***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蜀汽牌/GCJ940 0Z,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内江市万达 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北环 路***号,登记日期:年7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7 月31日,道路运输证:51101100****。 3. 渝DZ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登记日期:2020年7月3日,检 验有效期止:2022年7月31日,车辆品牌型号:雅迪牌/YD10 00DQT-B,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尹某瑞,住址:重庆市荣 昌区向阳路**号,车辆识别代号:LR4NE11B7L201*****,核定 载客人数:1人,总质量:186kg,使用性质:非运营,该 车未购买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王某军,男,汉族,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 员,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驾驶员。住址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核桃村*组**号,道路运输 从业资格证:511***************2,有效期限:2025年7月31日 。准驾车型:A2,驾驶证在有效期。 2.唐某智,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昌 州街八角井村*组**,身份证号:500***************4,渝DZ7**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 3.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向阳 路**号*幢*单元*-*,身份证号:510***************1,渝DZ7***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中受伤后于2025年9月24 日家中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系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川K3***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属单位。成立日期:2012 年1月4日,注册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号* *幢*层*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法定代表人:肖某英,注册资本:叁万元整,经 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川交运营许可内字5110110****号,有效期至2 026年10月25日。现有车辆15台,其中牵引车3台,现有驾 驶员15人,管理人员3人(总经理兼法人代表:肖某英, 安全科长兼安全员:蒋某,综合科科长:张某军)。 (四)事故勘查情况。 事故时间:2025年9月5日15时55分许,事故现场位于重庆 市荣昌区香国大道与省道209线交叉路口,天气:阴,沥 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川K83***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川K3***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副驾驶处车玻璃装 有照地镜)由仁义方向起步经海棠桥方向行驶,渝DZ7***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仁义方向起步。(详见图1、图2、 图3) 图1 事故现场道路及车辆情况 图2 手绘事故现场图 图3 事故车辆副驾驶处车玻璃照地镜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5日14时10分许,王某军从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 家中出发驾驶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3***号重 型自卸半挂车前往重庆市江津区运输石子回内江市东兴 区。 15时54分许,王某军驾车行至重庆市荣昌区香国大道与 省道209线交叉路口处停止线外左转车道停车,等待左转 绿灯;唐某驾驶渝DZ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唐某智由 仁义镇方向沿省道209香国大道行驶,越过左转车道边缘 的道路黄色双实线,从对向车道逆行超车驶入王某军车 辆前方斑马线与停止线中间位置停车等待左转绿灯。 15时55分许,该路口左转车道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后, 唐某与王某军驾车起步向左转行驶,在通过人行横道过 程中,王某军驾驶的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唐 某驾驶的渝DZ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随后 摩托车及车上人员倒地,遭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 引川K3***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碾压。 15时56分许,王某军停车下车查看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2 0”、“110”电话告知现场情况。 16时15分许,荣昌区交巡警及荣昌区人民医院120救护人 员陆续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经“120”救 护人现场经抢救无效后宣布唐某智当场死亡,唐某被送 往医院继续抢救。 2025年9月24日17时许,唐某在家中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六)检验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荣公鉴〔2025〕( 病理)**号】鉴定书鉴定:唐某智系颅脑损伤死亡。 2.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正港司法鉴定中 心〔2025〕痕鉴字第****号】鉴定意见:川K83***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 该车制动系(二轴制动率、二轴不平衡率、二轴加载制 动率、驻车制动率不合格)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 中心出具的【渝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 号】鉴定意见:川K3***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系、传动 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行驶系(第一轴右 侧外轮胎胎面、胎壁刮伤,第三轴右侧内轮胎胎面异常 磨损、露出帘布层,第二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一 致)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 关规定。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唐某智当场死亡,唐某于2025年9月24日17时 许,在家中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1万元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王某军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 “120”急救电话并告知现场情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 察支队接警情后,迅速到达现场参与救援和处置,设置 警示带,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 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当日16时50分,现场勘查结 束,恢复交通。 经评估,相关部门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 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及时有序,在事故应 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和重大舆情发生 ,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30012025000****号)的原因分析 和责任认定: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载人上道路行驶 至事故地点,遇停止信号未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王某 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起步 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唐某、王某军承担同等责任。唐某智无与事故发生有因 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ÿ‹sÐg›Q~švš:göN :göN T€b/g标准(即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二轴 制动率、二轴不平衡率、二轴加载制动率、驻车制动率 不合格;川K3***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系:第一轴右侧 外轮胎胎面、胎壁刮伤,第三轴右侧内轮胎胎面异常磨 损、露出帘布层,第二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一致 )的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肖某 英,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设置安全科为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任命蒋某为安全科科长兼安全员,负责公司组织安 全培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月、季度、半年)、制定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纠正三违、车辆检测维护等安 全管理工作;设置综合科,科长张某军,兼职车辆动态 监控管理员。 ûNfN ûNfN 025年公司按计划每月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王 某军每月签到参与培训;公司定期开展了“月、季度、 半年”安全隐患排查,分别在2025年2月18日、3月12日和7 月15日各发现一条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3*** 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般安全隐患并已督促整改;2025年5 月21日公司对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一次二级 维护,年审有效期至2026年7月,交强险在有效期内。 X[(WåN f ~švšXT h有效期为2025年7月31日,至事发时已过期,2025年6月22 日和7月14日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2次电话提醒王某 军及时换证;三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川K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川 K3***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系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上道 路行驶的事故隐患。 五、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 ‰¹p @\e\L€ N0RMO„vÅ`µQ0 (二)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