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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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重庆市荣昌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24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6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6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6 (三)事故单位情况 7 (四)事故勘查情况 8 (五)事故发生经过 10 (六)检验鉴定情况 11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11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2 五、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12 (一)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 13 (二)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14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5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6 2025年12月2日7时50分许,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驾驶员杜某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86***号重型特 殊结构货车,由重庆市荣昌区园区大道方向往创新大道 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区园区三支路218号路段,杜某驾驶 该车右转往朱家桥信号灯路口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 驶由易某琳驾驶的渝A97***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易某 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 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hQÕl tag‹O 0Í‘†^^‰[hQu§Nag‹O åw bËz1u:S”^%`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 会、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派员组成的“荣昌昌州‘12·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 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救援评估组,并邀 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驾驶员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 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川R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 5180******,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南充 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 二段**号,登记日期:2025年6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 年6月,道路运输证:51130******,保险凭证号:205902****** ****2820,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平,于2025年6月购买川R86***号重 型特殊结构货车后并挂靠在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开展运输活动。 2. 渝A97***号电动自行车,制造年月:2023年5月,车辆品牌 型号:雅迪牌/TDT*****,车辆车架钢印号:779422334******, 所有人:易某彬(易某琳父亲),住址:重庆市荣昌区 直升镇万宝村。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杜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304**********10,川R8 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 有限公司2025年6月10日登记在册的驾驶员,实际为杨某 平聘请。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檬东场 社区*组**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2026年8月2 6日,准驾车型:A2E,驾驶证在有效期。 2.易某琳,女,出生日期:2008年08月27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荣昌区宝城东路**号*幢**-*,身份证号码:50010 2**********46,渝A97***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事故中经抢 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单位情况 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运输公司 ),系川R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属单位。成立日期 :2003年6月25日,注册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二段** 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杜某东,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经营范 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川交运营许可内字511*******18号,有效期至2030年1 月22日。公司现有各类重型货车、牵引车辆60台(均为 挂靠车辆),驾驶员及管理人员66人,主要负责人兼法 人代表:杜某东,安全科长兼安全员:杜某(与川R8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杜某同姓名),运营科科长 :庞某,车管科科长:刘某兰,财务科科长:邓某晶, 办公室主任:冯某龙。2025年2月21日,公司与南充猿大 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卫星定位系统车辆三方动态监控 服务协议》进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四)事故勘查情况 事故时间:2025年12月2日7时50分许,事故现场位于重庆 市荣昌区园区三支路与城南大道红绿灯处,天气:晴, 沥青,干燥。杜某驾驶川R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副 驾驶处挡风玻璃装有一个照地镜)由园区大道方向右转 往朱家桥红绿灯方向行驶,易某琳驾驶渝A97***号电动自 行车同向行驶。(详见图1、图2、图3) 图1 事故现场道路及车辆情况 图2 事故现场图 图3 事故车辆概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日6时30分许,杜某驾驶川R86***号重型特殊结 构货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出发前往荣昌区双河 街道运输商品猪回四川省南充市。 7时50分许,杜某驾车由重庆市荣昌区园区大道方向往创 新大道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区园区三支路218号路段,杜 某驾驶该车右转往朱家桥信号灯路口方向行驶,在该路 口人行横道将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易某琳驾驶的渝A97***号 电动自行车撞倒并碾压。 7时51分许,杜某停车下车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并展开现场 救援。 7时53分许,杜某拨打了“120”“110”电话告知事故现场 情况并等待救援。 8时许,荣昌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后 宣布易某琳当场死亡。 (六)检验鉴定情况 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荣公鉴〔2025〕( 病理)36号】鉴定书鉴定:易某琳系颅脑损伤死亡。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易某琳当场死亡,因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 未达成赔偿协议,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杜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 120”急救电话并告知现场情况,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区人民医院等部门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参与救援和 处置,设置警示带,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对 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当日8时40分,现 场勘查结束,恢复交通。 经评估,相关部门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 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及时有序,在事故应 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和重大舆情发生 ,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第5505300**********67号)的原因分析和 责任认定:杜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对道 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本事故中起了全 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易某琳 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不承担责任。 综上,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 驶员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的 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调查组结合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情况,对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培训、 车辆GPS定位系统管理、安全隐患排查、运输证照审核等 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 行为。 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公司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清单》未经各岗位从业人员签字确认,且未按公司制 度进行考核奖惩[];二是对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运行过程 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前公司未对事故 车辆存在的10多条道路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是 未严格依法制定并实施每日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相结合的隐患动态排查工作机制,公司制定的《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制度》,未明确开展每日排查、定期排查和 专项排查的人员、时间及排查内容[];四是主要负责人 参与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2025年1-11月公 司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开展了安全检查并填写了《安全检 查记录簿》及《安全隐患整改记录簿》,发现安全隐患 4条,均督落实促整改完毕,但参与检查人员中无公司 主要责任人参与并签字确认[]等问题。 五、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 R Nž[°s执法检查全覆盖,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安全隐患15 项。调查中未发现内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履职不到 位的情况。 (二)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按照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清单(2024版 ÿ ¤N‰[七号集中执法行动”“百日行动”等各类专项行 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0份。2025年1月至今,通过上 路巡逻执法和设卡检查共计查处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5万余起,其中货车违法行为1.5万余件次,行政处罚90 余万元,给予警告500余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 为8000余件次,给予警告900余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存在安全监管履职不 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杜某,川R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员。驾驶机动 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对道路上„vÅ`µQ‰ß[ ‰[hQÕl ‰[hQÕlž[½eag‹O t ^ĉš[ N ÿy˜KN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 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其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8h nUS t 0‰[hQÀhåg°‹U_?| –£`te9e°‹U_?| @\ù[vQ´f2—úQ„v‰[h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