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荣昌区 发布:2026-04-0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重庆市荣昌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24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6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6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6 (三)事故单位情况 7 (四)事故勘查情况 8 (五)事故发生经过 10 (六)检验鉴定情况 11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11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2
五、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12 (一)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 13
(二)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14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5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6
2025年12月2日7时50分许,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驾驶员杜某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86***号重型特
殊结构货车,由重庆市荣昌区园区大道方向往创新大道
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区园区三支路218号路段,杜某驾驶
该车右转往朱家桥信号灯路口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
驶由易某琳驾驶的渝A97***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易某
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
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hQÕl
tag‹O
0Í‘†^^‰[hQu§Nag‹O
åw
bËz1u:S”^%`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
会、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派员组成的“荣昌昌州‘12·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
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救援评估组,并邀
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驾驶员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
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川R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
5180******,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南充
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
二段**号,登记日期:2025年6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
年6月,道路运输证:51130******,保险凭证号:205902******
****2820,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平,于2025年6月购买川R86***号重
型特殊结构货车后并挂靠在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开展运输活动。
2.
渝A97***号电动自行车,制造年月:2023年5月,车辆品牌
型号:雅迪牌/TDT*****,车辆车架钢印号:779422334******,
所有人:易某彬(易某琳父亲),住址:重庆市荣昌区
直升镇万宝村。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杜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304**********10,川R8
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
有限公司2025年6月10日登记在册的驾驶员,实际为杨某
平聘请。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檬东场
社区*组**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2026年8月2
6日,准驾车型:A2E,驾驶证在有效期。
2.易某琳,女,出生日期:2008年08月27日,汉族,住址
:重庆市荣昌区宝城东路**号*幢**-*,身份证号码:50010
2**********46,渝A97***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事故中经抢
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单位情况
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运输公司
),系川R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属单位。成立日期
:2003年6月25日,注册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二段**
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杜某东,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经营范
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川交运营许可内字511*******18号,有效期至2030年1
月22日。公司现有各类重型货车、牵引车辆60台(均为
挂靠车辆),驾驶员及管理人员66人,主要负责人兼法
人代表:杜某东,安全科长兼安全员:杜某(与川R8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杜某同姓名),运营科科长
:庞某,车管科科长:刘某兰,财务科科长:邓某晶,
办公室主任:冯某龙。2025年2月21日,公司与南充猿大
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卫星定位系统车辆三方动态监控
服务协议》进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四)事故勘查情况
事故时间:2025年12月2日7时50分许,事故现场位于重庆
市荣昌区园区三支路与城南大道红绿灯处,天气:晴,
沥青,干燥。杜某驾驶川R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副
驾驶处挡风玻璃装有一个照地镜)由园区大道方向右转
往朱家桥红绿灯方向行驶,易某琳驾驶渝A97***号电动自
行车同向行驶。(详见图1、图2、图3)
图1 事故现场道路及车辆情况
图2 事故现场图
图3 事故车辆概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日6时30分许,杜某驾驶川R86***号重型特殊结
构货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出发前往荣昌区双河
街道运输商品猪回四川省南充市。
7时50分许,杜某驾车由重庆市荣昌区园区大道方向往创
新大道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区园区三支路218号路段,杜
某驾驶该车右转往朱家桥信号灯路口方向行驶,在该路
口人行横道将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易某琳驾驶的渝A97***号
电动自行车撞倒并碾压。
7时51分许,杜某停车下车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并展开现场
救援。
7时53分许,杜某拨打了“120”“110”电话告知事故现场
情况并等待救援。
8时许,荣昌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后
宣布易某琳当场死亡。
(六)检验鉴定情况
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荣公鉴〔2025〕(
病理)36号】鉴定书鉴定:易某琳系颅脑损伤死亡。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易某琳当场死亡,因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
未达成赔偿协议,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杜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
120”急救电话并告知现场情况,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区人民医院等部门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参与救援和
处置,设置警示带,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对
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当日8时40分,现
场勘查结束,恢复交通。
经评估,相关部门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
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及时有序,在事故应
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和重大舆情发生
,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第5505300**********67号)的原因分析和
责任认定:杜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对道
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本事故中起了全
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易某琳
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不承担责任。
综上,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
驶员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的
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调查组结合南充市长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情况,对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培训、
车辆GPS定位系统管理、安全隐患排查、运输证照审核等
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
行为。
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公司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清单》未经各岗位从业人员签字确认,且未按公司制
度进行考核奖惩[];二是对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运行过程
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前公司未对事故
车辆存在的10多条道路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是
未严格依法制定并实施每日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相结合的隐患动态排查工作机制,公司制定的《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制度》,未明确开展每日排查、定期排查和
专项排查的人员、时间及排查内容[];四是主要负责人
参与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2025年1-11月公
司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开展了安全检查并填写了《安全检
查记录簿》及《安全隐患整改记录簿》,发现安全隐患
4条,均督落实促整改完毕,但参与检查人员中无公司
主要责任人参与并签字确认[]等问题。
五、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
R
Nž[°s执法检查全覆盖,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安全隐患15
项。调查中未发现内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履职不到
位的情况。
(二)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按照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清单(2024版 ÿ
¤N‰[七号集中执法行动”“百日行动”等各类专项行
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0份。2025年1月至今,通过上
路巡逻执法和设卡检查共计查处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5万余起,其中货车违法行为1.5万余件次,行政处罚90
余万元,给予警告500余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
为8000余件次,给予警告900余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存在安全监管履职不
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杜某,川R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员。驾驶机动
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对道路上„vÅ`µQ‰ß[
‰[hQÕl
‰[hQÕlž[½eag‹O
t
^ĉš[
N
ÿy˜KN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
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其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8h
nUS
t
0‰[hQÀhåg°‹U_?|
–£`te9e°‹U_?|
@\ù[vQ´f2—úQ„v‰[hQ¡